穿越诸神黄昏的另一种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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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读书月”活动读书报告征文 于寅生(法学院 2008210654)穿越诸神黄昏的另一种进路 读法律中的社会科学 法学院 2008210654于寅生* 于寅生,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诸神的黄昏,英雄和神祗的光环逐渐隐没,人们不再崇拜昔日的权威与强者。但在晚霞之下,我们却能看到无数星火,在通往黎明的道路中,绽放出属于自己的光芒。源自北欧神话 美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6版),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导 言1897年,时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霍姆斯在波士顿大学发表著名的法律的道路讲演时,他预言“法律理

2、性研究的未来,将属于驾驭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 美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彼时,人们并不能确信这种大胆质疑兰德尔法律自主性的观点的正确性。半个多世纪后,在法律现实主义精神的影响下,科学的发展以及通过法制手段改革国家与社会的实践使美国“法与社会”的研究从边缘逐渐走向中心 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很明显,法律现实主义使得法学院的人们对社会科学保持了开放的心态,实际上是对所有的社会科学,包括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等。没有人能确定哪一种社会

3、科学被证明是有益的,但是人们愿意尝试任何一种。” Kitch, The Fire of Truth: A Remembrance of Law and Economics at Chicago, 1932-70,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 1983, Vol.21, p.165.姑且不去考虑波斯纳关于“法律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页。的判断是否精确无误,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当古典法律理论体系没落后,人们所见的是一个诸神争吵的黄昏“宏伟叙事已经失坠,而新的综合性无从谈起” 同前注3。人们用各种不

4、同的方式来诠释自己对“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的正解。而眼前这本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或许能为我们提供另一种解决进路。这并不是一本传统意义上的法学论著。它选取了社会科学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微观互动的内部视角,向人们展示了社会科学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实际和潜在用途。因此,本文中,笔者希望探讨的是,我们如何看待这种内部视角。它源自何处?透过这种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怎样的风景?这种风景是否很美,还是“看上去很美”?当然,本书的行文与译文也在笔者的探讨范围之内。一、知人与论世清人章学诚认为:“不知古人之世,不可妄论古人之辞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处,亦不可以遽论其文也。” 语出文

5、史通义文德,源于孟子万章下:“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是尚友也。”转引自张少康: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笔者以为,无需将这种方法拘泥于评论“古人”,今人的论著,比如眼前这本,同样适用这种方法。循着知人、论世的脉络,我们先了解两位原作者的教育和社会背景。约翰莫那什,心理学家、精神病医学和法学教授、美国心理学会心理与法律分会的首任主席、美国国家科学院医学研究所成员。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主页上,我们还发现他的研究方向集中在法律中的社会科学,道德心理学与法律,科学与证据法。这些信息表明,他并不是一位纯粹意义上的法学教授,甚至他的非法律“混血儿”气

6、质更明显,具有统计学、心理学、法学和精神病学等交叉学科的智识渊源。另一组有关引证率的数据也颇为瞩目。在美国,引证率已经成为评价学者学术成果的实际水平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引证率在评价学术成果的实际水平和影响力上,具有“普遍性、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的优点。参见美杰里加斯顿:科学的社会运行,顾昕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5页。根据哈佛大学莱特教授美国法学各学科引证率最高的法学教授排行(2000-2007),在法和社会科学领域,约翰莫那什居全美第12位 Brain Leiter, Most Cited Law Professors by Specialty, 2000

7、-2007, 。从已公开发表的著述看,90%以上涉及社会科学在法庭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主要集中在暴力行为的临床预测和风险评价、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网页http:/www.law.virginia.edu/lawweb/faculty.nsf/FHPbI/54072009-01-01。以及社会事实、社会权威和社会框架等基本问题。这些是理解和评价本书智识贡献的关键。劳伦斯沃克,1970年取得哈佛大学的法律科学博士(S.J.D)学位。随后的1975年,他和约翰蒂伯特(John Thibaut)发表了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专题报告“程序正义:心理学方法的分析”,提出争端当事人及其他人对争端解决过程公正性的关

8、注常常不亚于对解决结果本身的关注 Neil Vidmar, 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Procedural Fairness ,Law &Social Inquiry,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1990, Vol. 15,No.4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877.。这也是本书的理论支撑点之一。我们尝试探讨他的教育背景和学术观点之间的可能关联。1960-1970年,哈佛大学对传统的兰德尔“判例教学法”进行了改革,给三年级学生开设一些承认社会科学与法律相关

9、的学科,虽然还没有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温床,但已经走向了现实主义法学 Laura Kalman, Legal Realism at Yale 19271960,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6, p.228.转引自:付池斌:现实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笔者推测,哈佛法学院的教学改革,为沃克关注社会科学(尤其是心理学)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提供了某些机缘。如果以获取法学博士(J.D)或法律科学博士(J.S.D)的时间为界限,作者接受法学教育、形成知识体系以及开始深入研究的时间点,集中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当时,美国社会面

10、临的种族歧视和民权问题,以及约翰逊政府对贫穷和犯罪开战,促成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发展 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另可参见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国家为了推行有为的政策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需要应用社会科学的概念、方法和理念进行研究。因此,为了解决贫富悬殊、城市犯罪等问题,法律家和社会科学家加强了互动与协作。与此同时,美国一些主要基金会也在推定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起到了重要媒介作用。拉塞尔塞奇基金会、福特基金会、麦克阿瑟基金会等基金会的捐助策略或方向,往往是与美国的国家政策需要相一致 资

11、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拉塞尔塞奇基金会还提出了“在社会科学中从事福利救济工作”的口号。笔者注意到,Monahan博士就有两项关于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应用科研项目受到了麦克阿瑟基金会的捐助,而本书英文版的发行也得益于基金会的赞助 同前注10。因此,除了法律现实主义精神的影响,原作者的教育背景以及外部环境,尤其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国家治理或者社会改革的需要,也是本书一些主要观点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三、另一种进路的洞见让我们再回到本文的讨论主题:这本书能从智识上提供哪些洞见。这是一本美国法学院的经典案例著述,原书已再版七次。我们的中译本系根据原著第六版翻译。

12、虽然它是一本经典教材,但我们发现这本书的讨论主题并不传统。笔者认为,从“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的定位看,它不同于“法律与社会”。后者偏重于研究一切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行为等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现象,是外部的宏观叙事视角。而前者则强调在给定的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科学知识来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存在问题,注重实用性,是更具体的微观论证视角,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被动的社会科学智识参与。如前文所述,这种视角,大大得益于作者智识背景中对科学性、经验性研究方法的强调。全书共六章。作者通过实体法、程序法、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及其研究方法这四个纬度,尽可能囊括社会科学在法律中的运用,并通过选取的立法、司法等案例,讨

13、论社会科学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实际、潜在用途以及局限。作者的目的在于,希望更多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者来关注社会研究如何才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更好地应用。鉴于此,作者将读者群设定为法律学者、社会科学学者,并且为两种领域内的研习者提供了详尽的社会科学和法律知识检索方法。其基本观点是建立在学科互涉研究方法的基础之上。这种学科互涉,从一种思想发展成一系列复杂的活动,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 美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虽然书中大量的案例在其他案例教材中也能寻见,但作者组织这些案例的方式学科互涉思维,使研读案例

14、的角度发生了重要变化,而这种变化显然是作者乐见的。前两章介绍了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的法学起源以及法和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作者认为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理学改革,以及受霍姆斯、布兰代斯和庞德等人影响的法律现实主义 美约翰莫纳什等: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何美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并扼要介绍了法院获得社会科学的主要途径以及社会科学家提出问题、收集信息以及解释信息的具体方法。这种引介的尺度,做到了有限地“像社会科学家一样思考” 同前注17,第49页。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将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的起源主要归结于法律现实主义,笔者认为并不周全。美国国家政策的需要也应当

15、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罗斯福新政”时期,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障等立法需求,也促成了社会科学方法介入到法律实践中。再比如,成立于1909年的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基金,汇集了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专家,致力于研究隔离制度对非裔美国人的自尊和心理健康产生怎样的影响,促成了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 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PP):争取人人法律平等:瑟古德马歇尔的光辉业绩,http:/usinfo.org/zhcn/GB/PUBS/Marshall/case.htm2009-01-01。这些外部因素也应当考虑。第三章至第六章,介绍了法律中社会科学的四种主要用途:确定事实、立法

16、、提供背景以及规划诉讼。在这里,作者并没有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或者传统的社会科学部门来编排,而是通过用途上的概念性框架,发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关联,找出法学中社会科学方法应用的共性,并试图在具体的经验性研究之上建立起理论性的框架,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创见。当今美国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法学院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只注重经验性研究 侯猛、胡凌:“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观点综述,法学2005年第10期。,这种经验性研究星罗棋布但杂乱无章,纠结于歧视、学校隔离、死刑、陪审团、刑事责任等方面的个案运用的经验层面 参见美劳伦斯S怀特曼:司法心理学,吴宗宪、林遐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美迈

17、克尔芬克尔斯坦、布鲁斯莱文:律师统计学,钟卫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并没有形成足够多的具有较高概括性的理论。因此,作者这种立足于经验性研究之上的整体性理论建构的努力值得赞赏。“社会框架”理论是作者的另一项创见,从1987年提出至今,这项理论一直在发展 Jonh Monahan & Laurens Walker, Social Frameworks: A New Use of Social Science in Law, 1987, 73 Va. L. Rev. 559. John Monahan, Laurens Walker, and Gregory Mitchell, Conte

18、xtual Evidence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The Ascendance of Social Frameworks, 2008, 94 Va. L. Rev. 1715.。作者将社会框架定义为社会权威和事实的结合,通过建立样本指示并且对其进行定义审查和修改,促进法律中社会科学应用的标准化。这有利于提高在个案中利用社会科学知识的效率,尤其是对涉及性别歧视、环境侵权等集体诉讼案件的审理,这种一般性的结论可为判决关键的事实争议提供背景。作者还主张:社会科学之间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过是学科发展过程中的偶然,而非对知识进路进行划分的僵化标准 同前注17,第51页。

19、在这种前提下,作者将统计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多门社会科学知识融会贯通,不落窠臼。笔者认为,倘若我们将法律理解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希望借此规范成员行为、维持社会秩序,那我们也不应忽视使用法律制度的“人”,以及需求的差异性情况。而后者正是社会科学所能或者可能解决的问题。同时,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的社会治理,并不介意是依靠哪一种或哪几种社会科学的经验性研究来完成,而是关注这种社会科学的介入是否真正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更讲求实用主义立场。此外,对于法学的自主性问题,即使我们承认法学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也没有改变社会科学方式的引入是为了促进法学自身的发展这样一个前提。这和我们耳闻能详的“不管是白猫、黑

20、猫,能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异曲同工。这种观念,也是我们整合各种社会科学、广泛地汲取社会科学中的有利因素、提高法学的科学性的基础。四、启示与未来之路什么是这本书对我们的贡献?也许得换种表达方式,我们能从中受益些什么?毕竟这是一本描述美国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书。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这本书偏重于科学性,侧重从微观视角解读社会科学对法学实践的影响。这对一直习惯了宏观叙事的中国法学而言反倒更有借鉴意义。我们按照苏力先生的分类,姑且将中国法学界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类。政法学派的主要思想理论资源是广义的法学(包括政治学);社科学派,比较喜欢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与法律;而诠释法学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

21、度和技术问题,但是这种技术更多的是法律解释的技术。中国法学的研究缺乏现代科学的实证研究的底蕴,需要清除那种大而化之、抓纲带目、自由联想、政治正确、以比喻代替验证等某些在人文研究中比较流行的人文传统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159-186页。另一方面,当前中国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似乎成为显学,但随之其后的,是法学热点的泛化,虽然法学论文已经大量使用法律经济学、博弈论这些词语,但也许仅仅是“语词而已”,真正的分析和实证研究与语词并不成比例 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这本书能为我们打开法学的经验性研究的视野,提供统计、心理学等实证研究

22、的案例演示。这些精确研究方法,对于研究法律执行效果以及法律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具有贡献意义,也许能够缓解、甚至是解决法律界面临的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尽管经验性研究具有局限性,极大地依赖于研究者拥有的资源、科学精神及诚心,以及能力和技术,而且其研究发现常常因为不合时宜而受到冷遇 美斯图尔特麦考利、范愉: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但是将经验性研究能使我们接近于法律的真实,通过发现事实证据,可以使法学研究揭示社会和法律运行的真实状况,对中国法学研究而言,还能破除伪社科法学的泡沫,从过于宏观叙事回归到更现实的基础之上。从司法实践与改革的角度,美国上诉法院对社会科学的态度促使

23、我们思考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学校隔离废除的系列案件中,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使上诉法院开始关注一个立法或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司法判决会影响或影响了社会中哪些群体,将由哪些群体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和负担,开始考虑法院的裁决对美国宪法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苏力认为,美国的法学理论是以上诉法院为中心并基本上由上诉法院生产的。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这也促使我们思考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审判法院的职能分工。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法律原则、教义分析、法律解释学和决疑术作为知识储备,已经不足以支撑上诉法院的决策需要。我们的最高

24、法院必须注重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强调社会公共政策,履行与规则之治功能相匹配的社会利益分析和公共政策分析。我们再以心理学为例,它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及认知的学科。尽管那种认为“心理力是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 李安:从心理学法学到法律现实主义,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的观点值得商榷,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制定、理解和评估修订应当考量心理学上的理论或实证研究成果,才能使法律不致与适用法律制度的“人”脱节,成为闭门造车的产物,并使法律确实发挥预设的效用。因此,倘若再推及到其他社会科学,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社会一般人的行为模式与认知,就不能只是建立在个人的直觉常识上

25、,不能仅仅考虑部门法的操作理论和逻辑,还必须在更开阔的视野下,注重社会科学知识,利用经验研究对社会利益进行平衡和把握、加强对可能后果的预见性,成为真正超越了纠纷解决而理解了规则之治的道理的法官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甚至,“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这本书也促使我们思考将社会科学知识引入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忽视社会科学与法学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

26、采用十分复杂的数理统计作为工具,法律人往往敬而远之,宁可退回自己的概念世界慢慢研究;而社会科学家也常常被法律生硬的专业术语和艰涩难懂的条文吓退,不知道要如何将法律因素作为测量和观察的自变量。另一方面,这也与我们传统法学教育将制定法本身作为研究对象有密切关联。法律人的专业训练偏重于制定法本身的法条分析、逻辑推演、法条适用等一些反复的技术训练,这种训练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开始遭受严厉的批判。霍姆斯法官曾指出:“法律人的训练是逻辑的训练。类推、辨别、演绎等方法,都是法律人拿手的绝活。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用语。诚然,逻辑的方法与形式,可满足人们心中对于确定性及安定的渴望,但这种确定性可能是

27、一种幻觉,而所谓安定也并非现实的人类命运” 张芝梅: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因此,对法律人来说,如果只看重“法律的价值判断”、“基于法律的价值理念的判断” 德国学者W.Sauer 认为:法学的判断,必须经过“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事实之研究”、“法律的价值判断”和“基于法律之价值理念之判断”。W. Sauer, Einfuhrung in die Rechtspholosophie 15,16. 2. wesentlich neubearbeitete Aufl., 1961, ss.126-127. 转引自刘宏恩:心理学取

28、向之法律研究,台大法律所硕士论文,1996年6月,忽略了对社会事实的认识与了解,那法律的操作就不可能真正落实、甚至可能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我们将社会科学引入法学教育,可以把法律研习者引入实践活动的事实的、程序的、伦理的和人性的复杂状态之中,运用社会科学提供的经验性实证方法,从复杂的和不完全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调查法律的社会需要、效果以及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惟有如此,法学教育才能符合法的社会控制功能的需求。五、例外与追问在这个部分,笔者希望能够指出这本书在创见性之外的若干不足。尽管这种努力对已再版7次的经典教材而言有挑剔之嫌。但是,学术的价值在于争论和共同探讨,论证上的或有疏漏,并不妨碍我们研读

29、这本书的热忱。“嘤其鸣矣,求其友声”,希望能够得到老师的斧正。首先,探讨的是作者在阐释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应用问题的面向:法庭科学主义和精英主义。法庭科学主义。书中的法律中社会科学的运用集中在社会科学对法律制度的直接影响力,即进入法庭成为证据或直接作为具体制度设计的依据为目标 戴昕:心理学对法律研究的介入,载苏力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由于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社会科学表现得比较浓厚兴趣的主要是公法领域,这使作者的研究范围主要还集中在法庭认知、决策与程序法和刑事法律、犯罪学问题的研究,并未涉及侵权法、财产法、信托法等新领域 同前注31,第24-26页。精英主义。包

30、括Monahan在内的社会科学法律家,长期以来自觉默认了自己的“专家证人”地位,在从事研究时潜意识中琢磨如何能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庭之友”意见,影响上诉判例以及上诉法官的行为,特别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以影响其司法决策 龚小玲、张庆林: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Monahan博士的简历可以佐证一二:他的成果经常被法院引用,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arefoot v. Estella 一案中将其称为“暴力风险评价问题上的领头研究者”。这种自上而下的经验策略,更深层次地体现了一种精英主义的立场。“法学界有一种倾向,常常忽略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

31、,除非这些问题在上诉案件中受到关注,从而进入法律体系的上层。很明显,许多重要的问题永远也不会进入法院或行政机构。 同前注26。”因此,这种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基层以及未经法院染指的社会事实对社会科学的需要。其次,本书所提供的法学与社会科学的微观视角,既是创见性,也是发展的阻碍。社会科学自身具有局限性。比如,法律心理学家对一些实验研究的科学性(比如精神病辩护、暴力风险等)自己也无法确信,以致法院对专家证言的确认时有反复 同前注17,第394页。这种技术倾向缺乏较高的和统一的理论追求,经验性研究的过度泛化,使它难以在法律学术界争得更高的话语权和地位,也使领域交叉研究在范围上难以取得突破。Mo

32、nahan博士大半研究都是围绕暴力风险评估、儿童心理以及道德心理学的课题展开,主要关注个案技术的正确性。这种风格奠定了这本书的整体基调。尽管作者已经在社会框架理论上做出了尝试,试图建立更概括的整体性观念,但是这种尝试尚不能完全弥补缺少宏观理论指导的缺陷,难以对法律改革可能产生的更大影响。这也是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在美国法学院被边缘化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不妨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学“博与专”的悖论。此外,译文方面有一个问题值得商榷:John Monahan博士的名字究竟应如何翻译。按照新华通讯社译名资料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第二次修订本)的指引,“Monahan”更适宜翻译成“莫纳汉”,而不是这本中译本

33、所采用的“莫纳什”。我们可以看到与“莫纳什”相对应的是“Monash”。笔者认为,将Monahan翻译成“莫纳汉”更适宜,以体现翻译的规范性 新华通讯社译名资料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第二次修订本),商务印书出版社1973年版,第284页。结 语当权威失坠,法学研究和实践无可避免地面临诸神的黄昏,法学方法与法学流派林立。而这本书能为人们穿越这样的黄昏,务实地思考如何用社会科学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了另一种进路。它更长于思维的广度,向人们展示了心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智识魅力和实用主义法学传统。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它没有对具体法律问题提供确切结论,但是所倡导的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以及经验研究和科学论证

34、的方式,可以促使我们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进行反思,以确立一种分析、研究和建构法学的理论框架。1983年,哈佛大学校长D.Bok在法律实务与教育的缺陷一文中指出:“法律学者不能坐等期待他人提供研究成果,如果希望相关问题能获得解答,就必须亲身投入参与,或与其他领域的学者共同合作 Bok, A Flawed System of Law Practice and Training, 33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570, 1983,581-82.转引自刘宏恩:心理学取向之法律研究,台大法律所硕士论文,1996年6月,”。这种劝勉,对二十多年后中国法学研究同样适用。这

35、本书也为我们反思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提供了一个参照系。当然,这些反思并不是走向另一个极端仅仅因为一时兴起而将这种社会科学的交叉运用推至极致 同前注17,“译者序”部分。社会科学方法并不是万能的,也需要在经验型方法和科学的态度下进行交叉验证,以提高社会科学自身的科学性。法律中的科学方法,也不能完全停留在具体个案的技术层面,需要更高的、统一的理论来整合 同前注33,第28-41页。尽管本书关于“社会框架”、“社会权威”等概念建构还处在理论发展中,但我们确信,它能提供一种经验型研究方法,一种科学求实的态度。这是另一种进路,而不是一项结论。它的启发意义,远比一项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个案上的具体适用更有价值

36、。参 考 文 献1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5戴昕:心理学对法律研究的介入,苏力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6范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7付池斌:现实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8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http:/www.law.virginia.edu/lawweb/facult

37、y.nsf/FHPbI/54072009-01-01。9龚小玲、张庆林:心理学与司法决策:美国心理学会法庭之友辩护状的启示,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10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11侯猛、胡凌、李晟:“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观点综述,法学2005年第10期。12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期。13美杰里加斯顿:科学的社会运行,顾昕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1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美劳伦斯S怀特曼:司法心理学,吴宗宪、

38、林遐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16李安:从心理学法学到法律现实主义,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17李伟民、戴健林:应用社会心理学新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8刘宏恩:心理学取向之法律研究,台大法律所硕士论文,1996年6月,19美迈克尔芬克尔斯坦、布鲁斯莱文:律师统计学,钟卫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0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PP):争取人人法律平等:瑟古德马歇尔的光辉业绩,http:/usinfo.org/zhcn/GB/PUBS/Marshall/case.htm2009-01-01。21美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

39、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2美斯图尔特麦考利、范愉: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2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4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5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6王赢、侯猛:法律现象的实证调查:方法和规范,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27新华通讯社译名资料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第二次修订本),商务印书出版社1973年版。28美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9张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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