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浅谈公务员法立法意义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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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务员法立法意义和制度创新 经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新中国成立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纳入了高层次的法制化轨道。公务员法既凝结了我国近12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也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做法,对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等无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公务员法的立法意义及其在制度、机制方面的创新和

2、发展发表一些肤浅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公务员法立法的重大意义 公务员法的立法意义,至少可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和认识: (一)制定公务员法顺应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吏、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客观需要。中共十六大以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快,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必须加快改革的重大课题。因此,将公务员管理纳入国家层次的立法高度,并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中率先启动,将对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持和保障,有利于从严治吏,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政。 同时,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法律法规极少,特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

3、总章程性的法律。治国能否成功须先治吏,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吏、依法治国。而惩治“吏治腐败”,是关涉反腐倡廉能否深入持久的重要问题,出台公务员法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既从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也是依法治理“吏治腐败”的釜底抽薪之举,这无疑在党政干部队伍建设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二)制定公务员法体现了不断推进、创新公务员制度的时代要求。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近12年的实施,促进了干部人事管理尤其是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对于提高公务员

4、素质,维护公务员的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亟须调整补充完善。尤其是近1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伴随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系列新成果、创造和积累的一些新鲜经验,也应及时补充到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去,需要吸收上升为法律。因此,出台公务员法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加强公务员管理实践的迫切需要。 (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

5、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这个关键在于人,即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治理迫切需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其中最重要、最关键和最核心的就是高素质的善于治党、治国的党政机关人才。他们在改革开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既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者,也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执行者和参与者。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用国家法律形式规范管理党政干部,就能确保各级党政干部的管理能够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这对于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他们的行为,并施以法律上的监督,维护他们的合

6、法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党政干部建设有了法律的规范,就能确保党政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对党政人才建设的要求。这支队伍建设加强了,就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干部人事保障。 (四)制定公务员法有利于人才强国战略的全面实施。21世纪被称为人才的世纪,人才资源已成为最具战略意义的“第一资源”。党中央站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高度,作出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提出了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的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党政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建设的三大主体之一。要求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际的原则,

7、在实施人才战略中结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的出台,顺应了新世纪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的时代要求,为大力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不难预料,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党政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一个充满活力的党政人才选拔与使用机制就会呈现在我们面前,人事相宜、劳酬相应、评价公正、激励到位、管理规范的党政干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也就指日可待,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的战略任务将得以全面实现。 二、公务员法在制度和机制层面上的创新 这次颁布的公务员法,共有18章、

8、107条。在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公务员队伍的进、管、出等各环节,以及职务职级、奖励惩戒、劳酬福利、权利义务、监督约束、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方面,又有较大的发展,集中反映在吸收了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等一些新鲜经验,在制度和机制层面都有所发展、创新和完善。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实现了党政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行条例”实施近12年来,由于这一界定不够清晰,因此在制度推行中出现了

9、随意扩大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参照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公务员法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可以有效防止政出多门,有利于统一管理和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较好地实现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 二是建立了公务员分类制度,拓展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渠道。“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仅简单地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共10级,非领导职务共8级,实际上是一种没有职位类别区分的职务分类。导致公

10、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升、晋级空间很小,不利于专业人才的成长和队伍稳定。在公务员法第三章中,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其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实际是在划分职位类别基础上,重新设置公务员的职务,构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体系框架。 同时,公务员法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原则,目的是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按照现行体制,工资、

11、住房、医疗、交通等待遇都与职务、职级挂钩,广大公务员职务、级别上不去,其合理的经济利益难以保证,而职务职数的设置又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在职务晋升外,将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另外一条职业发展阶梯和重要平台,这就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有助于弱化“官本位”,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改革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职能转变,更好地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三是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职位“聘任制”,丰富了公务员的任用形式。“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门设置了“职位聘任”一章,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

12、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这是“暂行条例”所没有的。把职位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体现了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原则,适应了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为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四是设立了领导职务“任期制”,健全了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长期以来,在干部任用问题上存在着“不到年龄不退出领导岗位,不犯错误不下台”的传统观念,

13、“官本位”的陈旧意识也占据着许多人的心理范围。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把领导职务变为工作职务,打破了原来党政机关领导只能上不能下的管理格局,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法律的形态上予以了否认,将对“铁交椅”产生根本性的治理,也就从制度上突破了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瓶颈,对形成正常的能进能出、新陈代谢的机制是十分有利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破除领导干部的惰性,增强在职领导干部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也为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一个位置上长期共事形成的各种关系网、小团体和地方主义,有效防止、克服干部队伍中的消极腐败现象。这不啻是公务员更新机制

14、的一个重大变革。 五是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法定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突破了传统委任制的任用模式。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一是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实现了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与科学全面客观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能有效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正公平地选拔人才。有利

15、于防止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的现象,有助于“不劝天公重抖擞,也可不拘一降人才”的生动局面的形成。三是实现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与社会化选拔机制的有机统一,拓宽了选人视野,广开了进贤之路。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是一种从制度上、习惯上、风气上实现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有力措施,是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 六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

16、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是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大突破。由此,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否则,“当官不为民做主,只能去掉乌纱卖红薯”。也势必有助于培育领导干部良好的从政道德,对于防止公务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七是首次明确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凸显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自主裁量权。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17、,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既严明了公务员的权责、纪律,也明确了组织体系中公务员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及其行为责任。从法律层面,凸显了公务员作为执行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执行公务的自主裁量权,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自律感,克服长官意志,防止公权滥用,提高公务员独立思考和依法行政的自觉、自律、自警能力。 八是首次把“廉”的要求法定为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统一规范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公务员法规定:

18、“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以前的政策、制度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是重点考核的内容。不廉洁不仅是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而且是违法行为。这对于从源头防治吏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充分发挥考核促“廉”的功能作用,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九是调整了工

19、资构成,明确了调资原则,实现了公务员工资透明化。现行公务员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只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同时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即:“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唯有按这样的程序所确定的公务员薪俸标准,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有效防止和消除行业垄断、政策权力带来的不合理收入,民众也更容易接受。同时,这也为保障公务员工资的稳定性,科学设定公务员增资幅度和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依

20、据,有益于建设责任政府,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薪酬权益。 十是明确了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务员法中,公务员除8项基本权利外,还拥有陈述和申辩、申诉、控告的权利等,并作了明确和细化,突出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和程序。其中,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争议时,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贯通和衔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及其原则规定,对于促进人事争议仲裁的准确、公正,对于保障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双方的

21、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是明确了与有关法律的对位原则。如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中关于同位阶法律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明确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总之,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章程法,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一部公务员法不可能解决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问题,该法出台后,还需要制定大量的下位配套法规。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是公务员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22、。(黄寿德陆德清) 第二篇: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意义和成效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意义和成效 摘要: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从西方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和成效,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进一步完善的途径。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意义;成效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那么这部旨在惠及亿万劳动者,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其意义和成效究竟如何呢。通过与我们小组成员的一起学习以及李老师给予的指导,我对这方面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成效。

23、 一、立法的背景 自从1986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但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激增。根据图1数据所显示,截止到2005年年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仍保持持续增长,增长率上升较快。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都足以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的多发阶段。这是我国劳动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具体体现,与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发展态势有必然的联系。 353031.426.0522.620151050199619971998199920002001年份20022003200420057.154

24、.812.029.3613.5215.4618.41案件数量(万件)25 图11996-2005劳动争议案件趋势情况 25000200001924119000案件数量(万件)1500010000904367679847824711024110005000315001996410919971998199920002001年份2002200320042005 图11996-2005集体劳动争议趋势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中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从图2可以看出,全国各级劳动争议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作为社会法,劳动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些

25、问题。但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暴露出与劳动关系的变化不相适应的严重立法滞后问题,原有的劳动法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而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应对我国企业用工领域实际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惩治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西方劳动关系对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自18世纪的产业革命以来,劳动关系冲突趋于紧张,欧洲各国产业工人开始了各种形式的抗争。面对劳资矛盾的状况,西方国家政府的政策经历了自由放任向积极干预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工厂立法、劳动保护立法、劳动保险立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大量出台。直至二次大战后,为了维持国内产业发展,

26、缓解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西方国家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直接干预力度,并形成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体系和调整机制,使劳动关系的和谐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 西方劳动关系的变革,充分说明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如果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的和谐就将受到很大影响,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而从西方国家劳资关系的激烈对抗到缓和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资关系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时期,都会是社会和谐、政局稳定、国力强盛的时期。同时,现代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政策引导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保证。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

27、和谐、快速发展的时期,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推广作为激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机制的一个契机。 基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西方劳动关系变动的经验,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它是对1995年实施的旧的劳动法的进一步完善,但两法的差异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裁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等多个方面的完善,更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成效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显著差异对社会劳动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

28、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的法律责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有动力更好地工作,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也才能健康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低成本的优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力成本提高压力之下,企业应该着力提高效率、产品的创新性及服务质量,以此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企业的这种转变对我国转变

29、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在这一点上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3、有利于扩大内需,发挥内需在拉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的巨大财富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劳动者个人并没有多少财富,劳动者的消费水平低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会产生巨大促进的作用。 4、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本法的颁布实施能有效地促进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并下大力气实现产业结构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尤其是发达地区的经济结构转型。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义重大。根据相关统计

30、和报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一步维护、农民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等方面。 四、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缺陷和解决途径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显著的成效,但是其存在的缺陷也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我认为它的缺陷和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劳动关系各种矛盾的针对性,将劳动合同法作为解决现实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立法方向与现实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严重的逻辑悖论。 2、劳动合同法缺少立法效果的预测,其正在成为造成现实中劳动关系新的紧张关系的根源,成为规避劳动法律的

31、模版。 3、部分企业出现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滥用劳务派遣、非法裁员等问题。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劳动合同法与现实的冲突。 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部门亟需弥补法律空白,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与劳动合同法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前企业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按照法律基本精神,对涉 及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其次,在法律的实施层面上,监管部门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劳动合同法激起了劳动者维权的热情和动力,但由于该法采取单向保护机制,在劳

32、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制造了新的不平衡,用人单位也必然会采取各种规避法律的办法,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法要得到有效实施,劳动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才是最重要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使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构建新型的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它的缺陷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也是需要我们去关注并改善的。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林嘉,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人民日报,2007年8月11日3杨景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孙宝树、白天亮,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新华文摘

33、,2008(11)5付忠,都是劳动合同法惹得祸。,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1月28日 6姚红杰,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谈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10)7黎建飞、高冠雄,论劳动合同的竟业禁止条款,中国劳动,2007(3)8黎建飞: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景与创新,中国社会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4) 1、引导签订长期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34、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执行本法。 3、防止滥用试用期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35、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

36、权利 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37、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第三篇。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与制度创新(上)同志们好,今天我们要就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和制度创新做一个专题介绍,我要讲的内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我想说明一下,第一,公务员法今年4月份颁布,2006年1月1号正式

38、实施,这部法以1993年制定的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同时保持了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我们这部公务员法积极吸收了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经验和成果,有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有了一系列制度完善,所以,今天我们就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和立法创新做一个专题,值得我们认真的了解。 在这里,首先我们会就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重点就我们国家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史和成就,当然里面也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探讨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制定的重大的意义。在介绍了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程和成就,

39、以及制定公务员法意义的基础上,我们就现行公务员制度有哪些创新,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里面,哪些被吸收进来、上升为法律作为重点介绍。好,下面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以来,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可能选择人治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法制的方式,当然我们甚至也知道,有的统治者提倡无为而治的方式,但是,从资产阶级时代以来,终于抛弃了长期的封建历史的人治,抛弃了传统的人治现象,走上了法制的道路。为什么呢。实际上,我们说走上一个法制国家的道路,选择依法治国,是由国家权力的特性决定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和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人权相互作

40、用,国家权力的侵略性、进攻性可能会危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我们说,由于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豪华说从摇篮到坟墓,他必须和国家权力打交道,而和国家全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国家权力不受到约束,那是非常可怕的,人类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人们感觉到,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甚至可以动用他的国家权力、鼓动他的老百姓对外侵略、对外扩张,去消灭一个民族、消灭一个犹太种族的时候,人们感觉到国家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事实上,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他都在和国家权力打交道,西方国家有一个天使理论认为,在一个社会里面,老百姓不是天使,想想看,假如老百姓是天使的话,天使那么善良

41、、天使那么好、天使从来不会干坏事,老百姓都是天使了,那还需要政府吗。还需要国家权力吗。不要了。但是我们都知道,老百姓不是天使,但是,掌握权力的官员是不是天使呢。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也不是天使,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如果没有行为规范,国家行使权力的官员也会腐败,也会违法乱纪,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其实是法制发展的规律。在人类历史上诞生的三门学科中,法学也好、医学也好、神学也好,其实它们只解决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医学是要消除一个人身体上的疾病、身体上的痛苦,神学呢。神学是要消除一个人精神上的痛苦、心灵的痛苦,法学呢。法学研究的法律就是

42、要消除一个人在社会里面,人和人发生矛盾带来的痛苦,人和国家机关、人和国家权力打交道带来的痛苦。一个人在社会里面遇到这两种痛苦那该怎么办呢。我们说在长期的封建时代里面,我们看到民和官的矛盾,发生到最最激烈的地步时候,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农民起义推翻政府,但是,今天我们说,即使一个人遇到痛苦,也不能拿出刀来找致害者。比如我们轰动全国的2003年4月,浙江大学的一位毕业生叫周一超,因为在体检过程中发现了乙肝小三阳,最后认定他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公务员录用,他一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当然,周一超被判处死刑。我们说,周一超被判处死刑那是罪有应得,因为当一个人遇到痛苦的时

43、候,怎么拿出刀来寻找解决途径呢。甚至在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承认过决斗的合法性,但是我们都知道,决斗也是一种野蛮的消除自己痛苦的方式。所以,在人和国家权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有痛苦,也应该想用法律的武器来消除自己的痛苦。 在我们国家,中国提出依法治国不容易,我们从刀口制度的法制,到三点水的法治,改了一个字花了20年的时候,大家都知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这十六个字,我们把它概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所以我们以前街上有一条标语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到了1997年,我们党的十五大终于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三点水的法

44、治国家,在这里面,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法制国家的方略。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依法治国的国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说,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的国家机器,正因为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那 就意味这国家机器的运转必须依据法律,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因为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用的依据的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党也提出了以德治国,但是以德治国用的是所以的以,依法治国的依什么意思呢。我们说,依是依据的意思,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当我们对依法治国有了这样准确的理解之后,我们说,依法治国对它做一个准确的理解,就是它重在依法执权、重在依法执官。 其实,西方国家有一句法律格言论证了这

45、个观点,叫做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治理国家的人自己必须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约束治国者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很多国家有一系列管理公务员的制度,其中,非常普遍的是我们大家看到的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宣誓,是公务员就职的时候,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承诺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要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当他就职的时候,必须向老百姓发出公开的承诺,我要遵守宪法、我要遵守法律。为什么要让公务员宣誓呢。我们说,宣誓就职这四个字始终联在一起,要么叫宣誓就职,要么叫就职宣誓,宣誓才能就职,就职必须先进行宣誓,因为宣誓意味着不仅要求老百姓遵守宪法和法律,更为关键的,是掌握权力的公务员自己首先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 比如

46、我们看到美国的总统,无论是第一次当总统还是第二次当总统,他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举行宣誓就职仪式,而他宣誓的誓词只有两句话,本人将忠诚地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权,并尽最大努力维护遵守并捍卫合众国宪法,这是我们看到,就职必须宣誓的典型例子。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9项义务,而其中第一项义务就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事实上,我们的国务院人事部早在2002年就提出要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我想,公务员在就职的时候,举行隆重的宣誓仪式,向人民公开地承诺,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内化为他自己切实的行动,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此外,我们看到对于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对公务员的弹

47、劾制度,我们国家也建立了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甚至我们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罢免有关的公务员。在这里,我们说,弹劾是对政府官员和法官犯罪,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弹劾在西方国家甚至被称为生锈的手枪,这是一把手枪,只要扣动扳机它是要伤人的,但是正因为弹劾是一把手枪,非常厉害,所以我们看到西方国家这个制度也不是天天在行使。所以,弹劾又被称为生了锈的手枪,但是人们认为,这把手枪只要它存在就是价值,因为弹劾的存在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认为对待公务员纪律的弹劾制度,尤其是对待像总统这样的国家元首弹劾的存在,宁可置而不用,不可以弃而置。 我们国家

48、的公务员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如果公务员违反乱纪,他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以追究他的行政责任,比如对公务员可以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对于违法式的公务员,或者应该承担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他要承担责任,为此,他必须引咎辞职,甚至对于一些由我们的人大选举、任免决定的公务员,我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罢免有关的公务员。所以在现代法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必须法治化,从而整个社会才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而摈弃人治的现象。 接下来我要谈第二个问题,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程和成就。首先我要谈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背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在邓小平理

49、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实际上,我们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就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推行公务员制度,到了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要完善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到了党的十六大,我们提出要健全公务员制度,可见,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在我们国家是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且实施的。 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员制度建立,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的新任务,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对经济基础发挥能动的反作用,作为上层建

50、筑的干部人事制度,它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就没有与此对应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且开始逐步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了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务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就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里,邓小平理 论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指明了道路。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的文献里面,提出了要坚

51、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适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强调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提出关键改革在哪里呢。是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这些光辉的思想,为我们党的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三大提出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的分解,从而改变集中统一管理干部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也就是实行公务员制度。 这么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和更新,也为我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社会、舆论氛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52、逐步深化,大锅饭、官本位、铁饭碗以及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论资排辈等等旧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取而代之的是民主法制观念的成长,以及人们对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呼吁和追求,这种观念上的更新,反映在政府人事管理领域,就是迫切需要改变传统的、不合适宜的人事制度,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们坚决地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实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贯彻四化方针,逐步做到干部法律上的约束,同时强调干部既是公仆,又是服务员。 在这里面,我们说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大背景使得我们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成了必然的要求。这一要求,反映在我们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53、第一阶段,是调研、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大致从1984年开始到1989年为第一阶段,这 第一阶段主要是以研究、草拟法规为工作重点,逐步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在这里面,1984年下半年,中央就决定加强干部人事制度的立法,将干部的升迁、选拔、考核、奖惩等等环节用法律固定下来,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决策,1988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经过了第一阶段的调研准备,从1989年开始,我们公务员制度进行了试点运行阶段,时间从89年到1993年,在这期间,我们边试点、边探索、边制定公务员条例,从1989年初开始,我们首

54、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也就是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1990年,又在黑龙江的XX市和广东的XX市进行了试点,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内容。到了1993年,以公务员法的颁布为标志,我们进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第三阶段,也就是推行阶段。公务员制度,在这期间基本上建立了起来。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在1993年8月14号,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法从1993年10月1号开始实施,之后国务院召开了会议,对国务院制度的推行工作做了部署,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建立起公务员制度,

55、然后逐步加以完善。同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作为制度推进的依据,到1998年底,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工作基本上到位,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中央以及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 第三阶段推行的基础,从1999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对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重点进行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系列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998年,我们国家的那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打基础,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

56、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16大的这一要求,为新世纪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03年5月24号,我们看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这里,要着力建设党政干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以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党的十六大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方向。今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已经即将实施,将使得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起来。 在这里,第三个方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公务员法颁布以来,我们实施公务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

57、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新举措不断、新气象层出,实现了由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干部人事制度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总体跨越,具体来讲,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成就就是打破了人治、健全了法治,1993年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与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的、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和 办法,其中有13个暂行规定,有13个实施办法,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由此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人治化的弊端,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方面,我们打破了统包统配的制度,实行凡进必考,凡进必考

58、机制的建立,主要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处,或者叫公务员进口,在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上坚持公开考入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的五公开政策,要公开考入的政策、要公开录用的计划、要公开资格条件、要公开考试成绩,以及也要公开录用结果。我们都知道,公开、透明这是一种阳光政策,公开才能实现公正、才能实现公平。所以,录用公务员实行公开的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打破公务员人事管理神秘化的典型体现。由于实行玻璃房子里的这种公开的竞争,使得一大批优秀的人才得以走进公务员机关队伍里面来,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在都已经实行了公开招考,截止目前,我们国家共考公务员70多万人,在这70多万人中,值得我们高兴的是,

59、我们看到农民,甚至有5000多人被招入到公务员队伍来,这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观念,身份观念,此外,我们还从非国有单位录用了4万多人,所以,凡进必考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一大标志。 第三方面,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打破了论资排辈,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这是在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楼梯口只有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才能保证人才脱颖而出,成为我们时代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实际上,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我们逐步推行了竞争上岗的制度,一大批人才脱颖而出,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一大创举。比如,从1999年到2002年,全国共有35.3万人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国务院部门从1998

60、年开始就有30多个部委级的近2000个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其中司局级职位达到236个。 第四个方面,我们在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上,打破论资排辈,实行竞争,并且由于打破终身制,这样铁饭碗就没有了,由于打破终身制,所以我们的干部制度实行辞退、辞职制度。在人事制度的出口上面,表现的这一成就,实际上使得我们的公务员队伍能够新陈代谢。长期以来,机关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的疾病,开始被革除了,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公务员被清理出公务员队伍,比如在我们国家,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共辞退国家公务员17875人,另外有28626人辞职。 第五个成就,就是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

61、行考核制度。对于公务员,我们强调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际,所以,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纪、廉进行公开的评价和考核,并且将考核的结果同奖惩制度、工资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辞退制度等等具体的环节挂起钩来,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曾经激起了巨大的反响。目前,全国行政机关有98%的公务员参加了年度考核,近几年来,有208万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也有4000多人,因为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 第六个成就,就是我们在公务员实施方面,打破了正面激励不足,实施奖励制度,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他要奉献、他要服务,但是我们说,公务员的确需要有纪律的要求、有责任的要求、有义务的要求,但公务员本人也是一个劳动者,

62、作为一个劳动者,他也有他的生活、有他的工资、福利等等,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打破了以前存在的正面激励不足的现象,对于公务员中的先进分子实施奖励制度。1996年以来,我们国家先后评选、表彰了人民满意的公务员80余人,先进集体40余个,全国有470名公务员获得了公务员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1.5万名公务员获得了部级荣誉称号,他们已经成为广大公务员学习的标杆。第七个方面的成就,是打破内部封闭、推行轮岗回避制度。在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不应该是封闭式的,在我们国家,无论是领导之类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的公务员,无论是党政机关里面的干部,还是国有企业单位里面的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互相交

63、流、互相调配。尤其是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进行轮管,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监督,也有利于他们的全面成长。推行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的时候回避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务员的工作环境,使得公务员能够在比较好的工作环境下成长起来。截止2002年底,在我们国家,共有80万公务员进行了轮岗,同时有3万多名公务员进行了任职回避。 第八个成就,打破就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开发机制。公务员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本,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基本建立了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以及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部培训体系,以出国、出境培训、学历培训等为补充,十多年来,我们国家开展的各类公务员培训,其中有

64、1700多万人次,参加培训的比 例已经由1996年的26%提高到2002年底62%,从而推动了政府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高。第九个成就,我们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打破有权利无监督的现象,实行廉政约束机制。众所周知,不受监督的权利,就会导致腐败,甚至我们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还要赔偿,用权要受到监督,这是人类社会对国家权利的正确认识,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国家高级公务员,强调对他们进行各种法制化的监督,通过一系列的廉政约束机制,使得公务员能够廉洁从政、能够勤政、廉政。近年来,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纪律和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十多年来,共有15万公务员受到了各种行政处分,我们国家还颁布实施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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