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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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一、分类监管对象分类监管对象为驻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等六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二、基础信息数据分类监管类别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包括:(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二)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保险公司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三)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调研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四)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各地行业协会

2、不定期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五)群众反映数据信息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自愿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六)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材料反映的数据信息。三、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指标的选取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为目的,兼顾分析评价业务发展状况和潜在风险,分为守法状况、风险状况和诚信状况三大类共20个指标。保险代理机构适用全部20个指标,保险经纪机构适用其中19个指标,保险公估机构适用其中16个指标,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适用其中15个指标,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适用其中14个指标,外地

3、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适用其中12个指标。各类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见附表一至六。(一)守法状况1、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是否依法经营。(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各项行政许可事项。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

4、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2、行政报备事项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是否依法经营。(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1。(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各项行政报备事项。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各项行政报备事项。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出现未按有

5、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行政报备事项的情况,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行政报备事项的情况。3、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是否依法经营。(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5。(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警戒:过去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

6、缴存和使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4、监管费用缴交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是否依法经营。(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监管费。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监管费。警戒:过去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缴交监管费的情况。5、监管材料上报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

7、评价是否依法经营。(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的情况,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

8、料的情况。6、保险中介发票使用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3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正常:过去2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异常:过去1至2年存在不按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

9、发票的情况,但过去1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1年存在不按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情况;或过去2年存在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超过50万元。7、保险中介费用收取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1。(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

10、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或过去1年存在上述问题的金额超过50万元。8、代收代付客户资金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

11、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依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依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或非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的行为,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

12、资金专用账户),或非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的行为;或过去1年存在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超过30万元。9、其他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指标值权重为2。保险监管部门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二)风险状况1、盈利能力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市场退出风险。(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准营业利润率=本年累计税后净利润本年累计营业收

13、入应收款项比例=当季末应收款项余额当季末总资产余额良好开业2年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营业利润率10%以上(含10%);应收款项比例在60%以下(含60%)。正常开业2年以内,或开业2年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营业利润率0%-10%(含0%);应收款项比例60%至80%(含80%)。异常开业2年以上,上述“正常”评价构成条件有1项以上不符合,但不构成以下“警戒”评价。警戒开业2年以上,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况:营业利润率-10%以下(含-10%);应收款项比例在90%以上(含90%);未按规定上报监管材料以致缺乏评价基础信息数据。2、偿债能力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债务偿

14、还风险。(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代收保费资金比例=当季末代收保费资金余额当季代收保费资金发生额净资产保费比例=当季末净资产余额当季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良好开业6个月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代收保费资金比例在100%以下(含100%);净资产比例在15%以上(含15%)。正常开业6个月以内,或开业6个月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代收保费资金比例100%至130%以下(含130%);净资产比例在10%至15%(含10%)。异常开业6个月以上,上述“正常”评价构成条件有1项以上不符合,但不构成以下

15、“警戒”评价。警戒开业6个月以上,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况:代收保费资金比例在150%以上(含150%);净资产比例在5%以下(含5%);未按规定上报监管材料以致缺乏评价基础信息数据。3、治理结构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内部管理状况。(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良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与管理层职权划分明确、合理,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切实执行。正常:股东与管理层职权划分明确、合理,已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较好执行。异常:股东与管理层的职权已

16、明确划分,但不合理,股东、管理层没有切实履行职责。警戒:股东与管理层的职权未明确划分,公司治理随意性大,重大事项管理混乱。4、内控制度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内部管理状况。(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良好: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建立内控制度,包括业务、财务、人员和分支机构等具体管理制度,有关制度符合保险中介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并切实执行。正常:已建立内控制度,并较好

17、地落实各项制度。异常:已建立内控制度,但没有根据业务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大部分制度没有落实执行。警戒:没有建立内控制度,或已建立的制度形同虚设。5、业务人员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内部管理状况。(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准良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业务员持证比例达到100%;建立了业务员定期培训制度,并切实执行。正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业务员持证比例达

18、到100%;建立了业务员定期培训制度,并较好地落实执行。异常:上述“正常”评价构成条件有1项以上不符合,但不构成以下“警戒”评价。警戒:业务员持证比例80%以下(含80%)。6、其他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指标值权重为2。保险监管部门对被评价机构退出市场、不能偿还债务风险和内部管理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三)诚信状况1、欺诈误导行为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对投保人的诚信。(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

19、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3。(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没有发生欺诈误导行为。正常:过去1年没有发生经欺诈误导行为。异常:过去1年发生欺诈误导行为1-2起(含2起)。警戒:过去1年发生欺诈误导行为3起以上(含3起)。2、投保人权益维护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对投保人的诚信。(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

20、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约定切实维护客户权益,没有出现损害客户权益的情况。正常:过去1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约定维护客户权益,客户投诉情况不严重。异常:过去1年出现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损害客户权益的投诉1-2起(含2起)。警戒:过去1年出现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损害客户权益的投诉3起以上(含3起)。3、保险中介合同履行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对保险公司的诚信。(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群众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准

21、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切实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履行各项义务,没有发生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存在违约问题的保险公司投诉。正常:过去1年切实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履行各项义务,没有发生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存在违约问题的保险公司投诉。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没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存在违约问题的保险公司投诉1-3起(含3起),但过去半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没有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或过去1年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存在违约问题的保险公司投诉4起以上(含4起)。4、行业组织工作配合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22、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1)评价目的评价对行业组织的诚信。(2)基础数据来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3)指标值权重指标值权重为2。(4)评价标准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很好地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过去2年较好地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未能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警戒:过去半年未能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5、其他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

23、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指标值权重为1。保险监管部门对被评价机构诚信经营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四、分类评价方法各指标良好、正常、异常和警戒评分分别为100、70、30和0。根据重要性和客观性确定各个指标权重(见上文和附表一至六)和各类指标权重(守法状况指标类别权重为4,风险状况指标类别权重为3,诚信状况指标类别权重为3)。同类各指标评分乘以相应权重汇总,再除以同类各指标权重总数得出各类指标评分小计。各类指标评分小计乘以相应权重汇总,再除以各类指标权重总数得出各机构的最终评分。各机构在所属的监管评价类别(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

24、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等六个监管评价类别)中按总评分分类:第一类机构:总评分80以上(含80分);第二类机构:总评分60-80(含60分);第三类机构:总评分40-60(含40分);第四类机构:总评分40以下。五、分类监管措施根据各机构分类评价情况,广东保监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通报分类监管信息每季度结束后,向各机构通报其自身的当季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和相应的监管措施。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向广东保险行业通报各机构当年第二、四季度的分类监管类别。(二)列为扶持发展对象将第一类机构列为扶持发展对象,向行业、社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推荐、介绍其业务发展

25、模式和经验。(三)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将第三类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向行业提示有关机构异常、警戒指标风险。(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第四类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向行业提示有关异常、警戒指标风险,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投保人谨慎与其发生保险中介业务,并纳入年度常规现场检查名单。(五)监管谈话对有5个以上指标评分异常的机构,进行监管谈话,责成提供书面说明和整改方案。(六)现场检查对有3个以上指标评分警戒的机构,启动现场检查。六、制度运作安排(一)分类评价期间每季度结束后40日内,广东保监局根据上季度最新数据信息,评定各机构的分类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评价方法调整根据制度的执行情况,广东保监局适时调整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评价方法。表一、广东保险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表二、广东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表三、广东保险公估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表四、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表五、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表六、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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