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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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分析习题(一)答案 (1)部分医医用手套规格格与合同要求求不符,应由由A公司承担担。因为A公公司同意D厂厂只发一种规规格货物,应应视为A、CC之间的合同同已变更。(2)部分医用用手套已过期期的责任,应应由A公司对对B承担,其其后向C公司司索赔,再由由C公司向DD厂索赔。因因为D厂对手手套过期有过过错。(3)医用手套套全部报废责责任应由A公公司承担,BB公司验收时时发现货物规规格与合同不不符,且部分分医用手套过过期,因此BB公司有权拒拒绝接受,货货物风险责任任应由A公司司承担,承运运人火车站可可以以不可抗抗力为理由免免于承担责任任。(4)不予支持持。因为B公公司怠于通知知货

2、物质量不不合格的情形形,应视为货货物质量在交交付时合格,AA公司不负违违约责任。解题思路本题设问不多,但但每个问题暗暗藏玄机,都都可拆开分作作几个小问题题加以考查。在在五个民事主主体关系中,其其中A、B、CC、D的关系系均为供货关关系,可用图图简单表示为为:DCABB(图中表示供货货)在这个连环供货货关系中,恪恪守合同的相相对性规则是是解答本题的的第一关键点点。本题的另另一个关键点点是正确把握握A公司经理理赵刚向D厂厂表示只发一一种规格手套套的行为的法法律意义。注注意到以上两两点,本题已已解矣。法理详解 (1)在A、BB、C、D四四者的关系中中,根据合同同相对性原理理,A向B发发货,C向AA发

3、货,D向向C发货,因因而A与D之之间并不存在在合同关系。但但A公司经理理赵刚越过CC公司,直接接向D厂表示示只发一种规规格的手套即即可,对此CC公司一直未未持异议。那那么,赵刚的的行为具有何何种法律意义义呢?我们认认为,赵刚作作为A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人,他的意思思表示即是AA公司的意思思表示。赵刚刚此举意味着着A公司变更更了A、C之之间的合同,而而C公司明知知此事而未持持异议,说明明A、C之间间的合同已予予变更。当然,在A、BB公司的合同同关系中,BB公司只能要要求A公司承承担部分医用用手套规格与与合同要求不不符的责任,而而不得要求与与其不存在合合同关系的其其他民事主体体承担违约责责任,这是由

4、由于合同效力力的相对性所所决定。上面面我们之所以以不遗余力地地分析A公司司与C公司、DD厂之间的关关系,意在说说明:A公司司对B公司承承担了违约责责任后,不得得向C公司,更更不得向D厂厂要求承担违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套过期的责任任,属于标的的物质量不合合格的违约责责任,亦应遵遵循合同相对对性规则,先先由A向B负负责,尔后由由C向A负责责,最后再由由D厂向C负负责。所谓合合同相对性规规则,简言之之,就是合同同效力仅及于于合同双方当当事人,对合合同当事人以以外的任何第第三人概无约约束力。所以以,合同一方方当事人不能能依据一个合合同要求合同同当事人以外外的人承担违违约责任。(3)合同法法第14

5、8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质量不符合质质量要求,致致使不能实现现合同目的的的,买受人可可以拒绝接受受标的物或者者解除合同。买买受人拒绝接接受标的物或或者解除合同同的,标的物物毁损、灭失失的风险由出出卖人承担。依此规定,买买受人基于合合法理由拒绝绝接受标的物物的,标的物物的风险负担担由出卖人承承担。本案之之情形,应适适用第1488条之规定,由由A公司承担担标的物风险险负担。那么,A公司承承担风险负担担后,可否向向火车站追偿偿呢?合同同法第3111条规定:承运人对对运输过程中中货物的毁损损、灭失承担担损害赔偿责责任,但承运运人证明货物物的毁损、灭灭失是因不可可抗力、货物物本身的自然然性质或者合合理损耗

6、以及及托运人、收收货人的过错错造成的,不不承担损害赔赔偿责任。依此,承运运人可由不可可抗力而免责责。本案中洪洪水爆发应属属不可抗力之之范畴,火车车站应予免责责。(4)合同法法第158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检验期间的的,买受人应应当在检验期期间内将标的的物的数量或或者质量不符符合约定的情情形通知出卖卖人。买受人人怠于通知的的,视为标的的物的数量或或者质量符合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定检验期间的的,买受人应应当在发现或或者应当发现现标的物的数数量或者质量量不符合约定定的合理期间间内通知出卖卖人。买受人人在合理期间间内未通知或或者自标的物物收到之日起起两年内未通通知出卖人的的,视为标的的物的数量或或者

7、质量符合合约定,但对对标的物有质质量保证期的的,适用质量量保证期,不不适用两年的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者应当知道担担供的标的物物不符合约定定的,买受人人不受前两款款规定的通知知时间的限制制。本案之情形,应应适用第1558条第1款款的规定,当当事人约定有有检验期间,但但买受人怠于于通知标的物物质量不合格格的事实,而而出卖人又不不具备第3款款所规定的情情形,故该标标的物质量应应视为合格,出出卖人A公司司不应承担该该批货物的违违约责任。分析习题(二)答案 (1)张兴可可以在租赁期期内出卖出租租房屋。且张张兴已将此事事通知了李奋奋,房屋也办办理了产权过过户登记手续续,因此,张张兴转让房屋屋行为有效。(

8、2)李奋转租租行为无效。必必须征得房主主王启同意。(3)有权。因因王买得房屋屋后,林与张张的房屋租赁赁合同对王继继续有效,王王享有出租人人的一切权利利。(4)有效。该该约定系当事事人订立合同同自由的表现现,并不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的强制制性规定。(5)150元元的差价应归归王启所有。因因为李奋转租租行为无效,1150元的差差价属不当得得利,应归房房主所有。(6)于法有据据。林凡对王王启负有侵权权责任,应恢恢复原状,赔赔偿损失。(7)应向林凡凡要求赔偿损损失。因为林林凡是房屋的的管理人,应应对建筑物上上的悬挂物坠坠落致人损害害的责任负责责。(8)应由王启启对鲁达承担担赔偿责任。因因为王启作为为

9、房屋的所有有人,应对房房屋的倒塌致致人损害承担担赔偿责任,赔赔偿的范围包包括丧葬费、死死者生前抚养养人必要的生生活费等费用用。解题思路本题共8个设问问,可分为两两部分,第(1)(55)问为第一一部分,意在在考查房屋租租赁合同的有有关知识点,包包括转租、买买卖不破租赁赁、房屋维修修费用承担等等,其中难点点有二:一是是买卖不破破租赁原理理;二是转租租行为的效力力。第(6)(8)问问为第二部分分,意在考查查建筑物致人人损害的特别别侵权责任及及损坏他人房房屋的一般侵侵权责任。法理详解 (1)出租人人将房屋出租租后,并不丧丧失对房屋的的处分权,所所以当然可以以将房屋出卖卖。但应注意意,此时承租租人有优先

10、受受让权。合合同法第2230条规定定:出租人人出卖租赁房房屋的,应当当在出卖之前前的合理期限限内通知承租租人,承租人人享有以同等等条件优先购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见第118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出卖出租房屋屋,应提前33个月通知承承租人,承租租人在同等条条件下,享有有优先购买权权;出租人未未按此规定出出卖房屋的,承承租人可以请请求人民法院院宣告该房屋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张兴出卖房屋屋时已经依法法履行了通知知义务,李奋奋听说后未表表示异议,意意味着李奋放放弃了优先购购买权。所以以张、王之间间的买卖合同同是有效的。(2)合同法法第224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出租人同意,可可以将租赁物物转租给第三三人。

11、承租人人转租的,承承租人与出租租人之间的租租赁合同继续续有效,第三三人对租赁物物造成损失的的,承租人应应当赔偿损失失。承租人未经出租租人同意转租租的,出租人人可以解除合合同。可见,承租人转转租需经出租租人的事先同同意,否则是是无效的。本本案中张兴与与李奋的租赁赁合同中明确确约定不得转转租,李奋后后来在转租时时又未经张兴兴同意,故转转租行为无效效。(3)合同法法第229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租赁期间发生生所有权变动动的,不影响响租赁合同的的效力。此此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租赁规则。现现王启为新的的房屋主人,故故亦应为原房房屋租赁合同同的出租人,这这是合同权利利义务发生法法定移转的结结果。既然为为租赁合

12、同一一方当事人,王王启自然有权权要求李奋承承担违约责任任。(4)合同法法第220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当履行租赁物物的维修义务务,但当事人人另有约定的的除外。该该规定典型体体现出合同法法条款的任意意性特征,即即当事人若特特别约定,维维修义务原则则上应由出租租人承担,但但允许当事人人作出特别约约定。当事人人作出特别约约定的,从约约定,而不再再适用该条规规定。所以,本本合同的约定定并不违法。(5)如前引合合同法第2224条之规规定,若转租租行为合法有有效,我国法法并不禁止承承租人通过转转租而牟取租租金差价。但但是,如果转转租行为本身身无效,那么么承租人所获获取的差价即即为不当得利利,应交付给给出租人

13、所有有。(6)合同法法第223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出租人同意,可可以对租赁物物进行改善或或者增设他物物。承租人未经出租租人同意,对对租赁物进行行改善或者增增设他物的,出出租人可以要要求承租人恢恢复原状或者者赔偿损失。参照该规定,本本案中林凡擅擅自改造他人人房屋,属侵侵权行为,侵侵犯了王启的的房屋所有权权。王启得以以物上请求权权请求林凡停停止侵害、恢恢复原状、赔赔偿损失。值值得注意的是是,这里我们们并不能直接接适用第2223条的规定定,因为林凡凡不是王启的的承租人,王王启无法依租租赁合同要求求林凡承担违违约责任,王王启是以物上上请求权要求求林凡承担侵侵权责任的。(7)、(8)民法通则则第1266

14、条规定:建筑物或者者其他设施以以及建筑物上上的搁置物、悬悬挂物发生倒倒塌、脱落、坠坠落造成他人人损害的,它它的所有人或或者管理人应应当承担民事事责任,但能能够证明自己己没有过错的的除外。这这就是关于建建筑物致人损损害的特别侵侵权责任的规规定,采用了了过错推定的的归责原则。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者管理人应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在许多情形下下,如房屋租租赁场合下,所所有人与管理理人并非一人人,究竟是由由所有人还是是管理人承担担责任,还要要看对具体侵侵权行为的发发生,谁负有有看管、照顾顾的责任。在在房屋租赁场场合下,承租租人往往在建建筑物上放置置搁置物,悬悬挂悬挂物,因因而应对搁置置物、悬挂物物致

15、人损害负负责。但是对对建筑物的倒倒塌,尤其是是由于建筑物物建筑质量等等原因而致的的倒塌,应由由房屋所有人人而非租赁人人承担致人损损害的侵权责责任。正是基基于以上分析析,我们得出出了第(7)、(8)问问的答案。至于致人死亡的的赔偿责任范范围,见于民民法通则第第119条的的规定。第1119条规定定:侵害公公民身体造成成伤害的,应应当赔偿医疗疗费、因误工工减少的收入入、残废者生生活补助费等等费用;造成成死亡的,并并应当支付丧丧葬费、死者者生前扶养的的人必要的生生活费等费用用。本题题题干中交待鲁鲁达当场死亡亡,所以,只只需赔偿后两两项费用即可可。分析习题(三)答案 (1)隆兴服服装公司的要要求不合法。

16、因因为亚星百货货商场可因发发生不可抗力力为由解除合合同,并部分分或全部地免免除责任。(2)亚星百货货商场的答辩辩也不合法。因因为本合同并并不因亚星百百货商场要求求解除合同而而当然终止效效力,也不能能因发生不可可抗力而当然然免除全部责责任。(3)亚星百货货商场对于22001年99月16日以以后发生的隆隆兴服装公司司的损失不负负任何赔偿责责任;对于此此日之前的隆隆兴服装公司司的实际损失失,亚星百货货公司可部分分或全部地免免除赔偿责任任。(4)合同履行行地为亚星百百货公司所在在地的广东省省某市。(5)亚星百货货公司应在隆隆兴服装公司司所在地的江江苏省某市履履行付款义务务。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部部分

17、,第(11)(3)问为第一部部分,为本题题的难点所在在,意在考查查基于不可抗抗力发生的合合同解除及其其效力。其中中,难点有二二:一是合同同解除的时间间;二是不真真正义务问题题。第(4)(5)问问为第二部分分,附带考查查买卖合同的的履行地问题题,比较简单单。法理详解 (1)、(22)、(3)这3个问题题应适用的法法条有:合同法第994条: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当事事人可以解除除合同:(一)因不可抗抗力致使不能能实现合同目目的;(二)在履行期期限届满之前前,当事人一一方明确表示示或者以自己己的行为表明明不履行主要要债务;(三)当事人一一方迟延履行行主要债务,经经催告后在合合理期限内仍仍未履行;(四

18、)当事人一一方迟延履行行债务或者有有其他违约行行为致使不能能实现合同目目的;(五)法律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第96条:当当事人一方依依照本法第993条第2款款、第94条条的规定主张张解除合同的的,应当通知知对方。合同同自通知到达达对方时解除除。对方有异异议的,可以以请求人民法法院或者仲裁裁机构确认解解除合同的效效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解除合同应应当办理批准准、登记等手手续的,依照照其规定。第97条:合合同解除后,尚尚未履行的,终终止履行;已已经履行的,根根据履行情况况和合同性质质,当事人可可以要求恢复复原状、采取取其他补救措措施,并有权权要求赔偿损损失。第117条:因不可抗力力不能履行合合同

19、的,根据据不可抗力的的影响,部分分或者全部免免除责任,但但法律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当当事人迟延履履行后发生不不可抗力的,不不能免除责任任。本法所称称不可抗力,是是指不能预见见、不能避免免并不能克服服的客观情况况。第119条:当事人一方方违约后,对对方应当采取取适当措施防防止损失的扩扩大;没有采采取适当措施施致使损失扩扩大的,不得得就扩大的损损失要求赔偿偿。当事人因防止损损失扩大而支支出的合理费费用,由违约约方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结结合本案,分分析如下:依第94及第1117条之规规定,一方发发生不可抗力力的,产生两两个权利:一一是可以行使使单方合同解解除权;二是是得因不可抗抗力而部分或或全部免除违

20、违约责任。这这里的一个关关键点在于,发发生不可抗力力一方通知对对方解除合同同,是否当然然地导致合同同解除?答案案是否定的。根根据第96条条规定,若对对方不持异议议,合同自通通知到达对方方时即告解除除,表明解除除权是一形成成权。但是,若若对方表示异异议,诉至人人民法院或仲仲裁机构,则则只有法院或或仲裁机构作作出解除合同同之裁决后,合合同才确定地地宣告解除。当当然,此种情情形下,合同同仍是回溯到到发生不可抗抗力的一方通通知到达对方方时即告解除除。另一点需注意的的是,发生不不可抗力的一一方,并不因因不可抗力而而当然地免除除全部责任,至至于是部分或或者全部的免免除责任,还还要视具体情情况,由当事事人协

21、商或由由法院、仲裁裁机构确定。具具体到本案而而言,根据合合同法规定,因因不可抗力致致使不能实现现合同目的的的,当事人可可以解除合同同。当事人一一方主张解除除的应当通知知对方,合同同自通知到达达对方时解除除,对方有异异议的,可以以请求人民法法院或仲裁机机构确认合同同效力。因不不可抗力不能能履行合同的的,根据不可可抗力的影响响,部分或全全部免除责任任。故,隆兴兴服装有限公公司的要求不不合法,亚星星商场有权解解除合同,隆隆兴服装有限限公司无权要要求亚星百货货商场赔偿一一切损失。合同法规定,依依法成立的合合同,自成立立时生效。合合同被解除时时,合同即终终止。当事人人一方主张解解除合同的,应应当通知对方

22、方。合同自通通知到达对方方时解除。对对方有异议的的,可以请求求人民法院或或者仲裁机构构确认合同效效力。故合同同并非自动无无效,而是于于解除时才失失去效力。并并且,合同法法规定,因不不可抗力不能能履行合同的的,根据不可可抗力的影响响,部分或全全部免除责任任。所以,亚亚星百货商场场因遭受雷击击而发生火灾灾,不能履行行而要求解除除合同,并不不当然免除其其全部赔偿责责任。根据前述合同法法的规定,该该合同于20001年9月月16日依法法被解除,此此日之后隆兴兴服装有限公公司继续组织织人员生产该该批服装所投投入的人力、物物力、财力的的实际损失,以以及运输费、保保管费等由隆隆兴服装有限限公司自己承承担,亚星

23、百百货商场不负负任何赔偿责责任。对于此此日之前,隆隆兴服装有限限公司组织生生产所投入的的人力、物力力、财力的实实际损失,由由法院根据不不可抗力对亚亚星百货商场场造成的影响响,决定亚星星百货商场对对隆兴服装有有限公司的此此部分损失部部分或全部免免除责任。(4)、(5)这两个问题题应适用的法法条有:合同法第662条:当当事人就有关关合同内容约约定不明确,依依照本法第661条的规定定仍不能确定定的,适用下下列规定:(三)履履行地点不明明确,给付货货币的,在接接受货币一方方所在地履行行;交付不动动产的,在不不动产所在地地履行;其他他标的,在履履行义务一方方所在地履行行。第160条:买受人应当当按照约定

24、的的地点支付价价款。对支付付地点没有约约定或者约定定不明确,依依照本法第661条的规定定仍不能确定定的,买受人人应当在出卖卖人的营业地地支付,但约约定支付价款款以交付标的的物或者交付付提取标的物物单证为条件件的,在交付付标的物或者者交付提取标标的物单证的的所在地支付付。民诉意见第第19条:购销合同的的双方当事人人在合同中对对交货地点有有约定的,以以约定的交货货地点为合同同履行地;没没有约定的,依依交货方式确确定合同履行行地;采用交交货方式的,以以货物送达地地为合同履行行地;采用自自提方式的,以以提货地为合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或者按木材、煤煤炭送货办法法送货的,以以货物发运地地为合同履行行地。

25、购销合合同的实际履履行地点与合合同中约定的的交货地点不不一致的,以以实际履行地地点为合同履履行地。依上述合同法法第62、1160条之规规定,可确定定本案的买受受人应在出卖卖人所在地支支付价款。依依民诉意见见第19条条,本案的约约定履行地(江苏某市)与实际履行行地(广东某某市)并不一一致,故应依依后者为合同同履行地。本本案中出卖人人采用送货方方式交货,当当以货物送达达地即广东某某市火车站为为合同履行地地。分析习题(四)答案 (1)是附条条件的合同。(2)该合同部部分有效。依依合同法规定定,租赁期间间不得超过220年,超过过部分无效,所所以本合同的的租赁期间应应为20年。(3)该合同在在2月20日

26、日签订时尚未未生效,因为为合同所附的的生效条件尚尚未成就。(4)甲电子厂厂的行为构成成违约,依法法应赔偿天地地实业公司因因其违约造成成的经济损失失。(5)应由出租租人甲电子厂厂承担维修责责任。(6)甲电子厂厂应对天地实实业公司负违违约责任而非非缔约过失责责任。(7)本合同所所附条件视为为在20022年10月成成就,合同于于2002年年10月生效效,甲电子厂厂应依约履行行合同义务。解题思路附条件合同的生生效规则,租租赁合同的期期限与维修责责任承担,违违约责任与缔缔约过失责任任的关系等等等。本题所设设的7个问题题中,第(11)、(3)、(7)问问为一类,考考查附条件的的合同制度,第第(2)、(5)

27、问为一一类,考查租租赁合同的内内容,第(44)、(6)问为一类,考考查合同的违违约责任。下下面的法理详详解中,也将将分作相应的的三大块,予予以分别阐述述。法理详解 (1)、(33)、(7)附条件的合合同是指设定定一定的条件件,并将条件件的成就与否否作为决定效效力发生或消消灭的根据的的合同。附期期限的合同则则是指当事人人为合同设定定一定的期限限,并把期限限的到来作为为合同效力发发生或者消灭灭的前提。附附条件与附期期限的最大区区别在于,条条件是发生与与否不确定的的事实。如果果在合同成立立时,当事人人确定作为条条件的事实是是必定发生的的,则该事实实为合同的期期限而非条件件。可见,期期限无论长短短,是

28、一定要要到来的,而而条件的成就就与否具有不不确定性。本本案中天地实实业公司与甲甲电子厂签订订的租赁合同同中约定的事事实是:甲电电子厂新建厂厂房能于20002年100月前后竣工工并交付使用用。乍看起来来,这一事实实既含有期限限,又含有条条件。很多人人据此而认为为2002年年10月前后后即是本合同同所附的期限限。其实不然然,因为20002年100月前后甲电电子厂新建厂厂房能否竣工工并交付使用用是一不确定定的事实,而而20022年10月前前后这一期期限用语是用用来修饰甲甲电子厂新建建厂房竣工并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的。据此,我我们认为,本本合同是一附附条件的合同同。合同所附的条件件依其对合同同效力的影

29、响响不同,可分分为解除条件件与延缓条件件。延缓条件件又称停止条条件,是指合合同中所确定定的权利和义义务要在所附附条件成就时时才生效的条条件。本案中中双方合同中中所附条件即即为延缓条件件,因此,合合同虽于20002年2月月20日订立立,但并未立立即生效,其其生效时间应应是条件成就就之时。附条件的合同一一经成立,则则已经在当事事人之间产生生了法律关系系,当事人各各方均应受其其约束。因此此,在条件成成就与否未得得到确定之前前,行为人一一方不得损害害另一方将来来条件成就时时可能得到的的利益。在条条件成就与否否未定之前,行行为人也不得得为了自己的的利益,以不不正当行为促促成或阻止条条件的成就,而而只能任

30、其自自然地发展。合合同法第445条第2款款规定:当当事人为自己己的利益不正正当地阻止条条件成就的,视视为条件已成成就;不正当当地促成条件件成就的,视视为条件已不不成就。依依此,本案中中甲电子厂恶恶意阻止条件件成就事实的的发生,应视视为该条件已已于20022年10月前前后成就,该该合同亦相应应地于20002年10月月前后生效。(2)、(5)合同法第第214条规规定:租赁赁期限不得超超过20年。超超过20年的的,超过部分分无效。租赁赁期间届满,当当事人可以续续订租赁合同同,但约定的的租赁期限自自续订之日起起不得超过220年。第2220条规定定:出租人人应当履行租租赁物的维修修义务,但当当事人另有约

31、约定的除外。依以上两条之规规定,可得出出第(2)、(5)问的答答案本题之设设计,是围绕绕附条件的租租赁合同而展展开的,考查查内容包括:附条件与附附期限的区。(4)、(6)如前所述,双双方订立的合合同所附条件件已成就,依依法已经生效效。甲电子厂厂又擅自将房房屋租给乙,显显系故意违约约行为,依法法应承担违约约责任。但2002年22月20日双双方订立合同同之前,甲电电子厂在已经经与他人订约约的情形下,故故意隐瞒了事事实真相,又又与天地实业业公司订立合合同,后又不不履行合同,是是否适用合合同法第442条规定,对对天地实业公公司承担缔约约过失责任呢呢?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在订立合同中中有下列情形形之一

32、,给对对方造成损失失的,应当承承担损害赔偿偿责任:(一)假借订立立合同,恶意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瞒与订立合同同有关的重要要事实或者提提供虚假情况况;(三)有其他违违背诚实信用用原则的行为为。应当注意的是,缔缔约过失责任任之适用,应应以一方给另另一方造成损损失为前提。此此种损失,是是指另一方因因信赖合同成成立和有效,但但由于合同不不成立和无效效的结果所蒙蒙受的不利益益。换言之,如如果一个合同同已经成立、生生效,并无适适用缔约过失失责任之余地地。本案中,虽虽然甲电子厂厂在缔约过程程中有故意隐隐瞒与订立合合同有关的重重要事实的行行为,但该行行为并未导致致合同不成立立或无效。恰恰恰相反,双双方订立的合合同不仅成立立,而且已于于2002年年9月底生效效。因此,本本案是甲电子子厂不履行已已经成立、生生效的合同而而负违约责任任,而非缔约约过失责任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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