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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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 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 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

2、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 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 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 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 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

3、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 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 理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 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 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 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 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

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 驳回起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 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 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5、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 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 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 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仲

6、裁裁决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 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 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 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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