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所有权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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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特点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二、所有权的本质和作用,(一)本质:对现有的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确认。 (二)作用: 1、所有权制度为支撑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 2、所有权制度是交易的进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 3、所有权是人权保障和人格发展的基础。 “如果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那么所有权无疑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篇章。全

2、部财产法不过是围绕所有权而规定和展开的。”(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三、所有权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所有权与财产的区别 1、财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为无形物,它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总称,而所有权的客体一般仅限于有体物。 2、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指债权,(二)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 产权:又称为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 非财产权:指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它主要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3、。,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 财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财产权的范畴 财产权并非一种单一权利,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以财产法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三)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 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有不同观点); 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2、 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其独占性只是在一定空间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3、 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在

4、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害、妨害或毁损;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所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自学,第三节 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 一定条件下可与所有权分离。 (二)使用权能。 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 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能。 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是

5、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四)处分权能: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对物的消费 (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导 致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

6、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三、所有权的限制,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这一经典性的定义自德国民法典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这种限制既包括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的限制,还包括所有权最终命运的限制。,法律上所有权的诸种限制的意义: (1)防止所有权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伤害,避免所有权滥用; (2)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建立市场信用; (3)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利用功

7、能; (4)以一定的限制为代价,为所有权人自身创造更多的利益。,(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征与程序1、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制之下,所谓土地征收,实质即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2、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

8、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特征:(1) 强制性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所实施的国家行政行为(2)补偿性 区别于土地没收、土地征购 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直接由国家负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 (3)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3、条件 (1)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4)给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案例:为开发沿海滩涂,发展农业生产,1983年,生阳乡人民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中耕地200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造建立了北阳农场。1985年,生阳乡人民政府与向阳村签订了

9、土地占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生阳乡人民政府占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向阳村人民币3.6万元,所欠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逐年偿还,,1986年偿还10%,1987年偿还30%,1988年偿还60%。该协议的全部欠款已于1988年底结清。1990年,生阳乡人民政府将北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2001.6,向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的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已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拒不返还。于是,向阳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阳乡人民政府返还所占用的土地。,(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 1、民法中所有权的限制 (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 (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 (3)他

10、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4)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5)知识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6)占有作为类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7)相邻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8)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9)继承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10)配偶权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11)人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12)取得时效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2、商法中所有权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2)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3)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4)破产法对破产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四、关于一物数卖,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

11、买受人的行为。 王泽鉴:“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之交易行为。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而此实多出于出卖人罔顾信用,图谋私利。”,一、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2、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3、债权形式主义(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1、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标的物为特定物,无论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或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移转归第一买受人所有。出卖人再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出卖他人

12、之物的买卖合同。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债权合同,导致债权的享有以及债务的负担,故被称为负担行为 若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还需有专以引起物权变动为使命的物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为物权合意与交付或当事人申请登记行为的结合,被称为处分行为。,当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未进一步借助物权合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该买受人,无论出卖人此后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少个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然都是生效合同。 假设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即借助物权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归第一买

13、受人享有,则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之间的合同仍为生效合同,而物权合同效力待定。,3、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采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在于; 一方面,它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基础,认为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债权合同仅能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者登记手续的办理,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这与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 另一方面,它并不认可在债权合同之外,另有一独立存在的,专以引起物权变动为使命的物权合同,认为无论交付抑或登记手续的办理都是事实行为。这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不相同。,当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出卖人未向买受

14、人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再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为生效的买卖合同。 若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即将标的物交付与该买受人或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再为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仅介绍我国模式背景下) (一)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或未给第一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请思考:若数个买受人同时向出卖人行使请求权,

15、或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进行债务的履行,应如何处理?,(二)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了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或给第一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第二买受人得要求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 讨论问题: 1.此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2.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如何?说明理由。,如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起移转,出卖人仍占有标的物。出卖人此后又与第二、第三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的第二或第三买受人的,该买受人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思考:第一买受人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如标的物为不动产

16、,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后又与第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请分析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甲乙夫妻二人共有油画一幅,某日甲到四川出差时随手带走此画,并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于丙,甲、丙二人钱货两清。乙不知道甲已经将此画出售给丙,故乙又在西安将此画出售于丁(丁以前见过此画),并约定价款为6500元。在丁去广州取款时甲出差归来,乙方知甲将此画已经出售给丙,并且已经交付。10日后丁携款来到西安取画,乙将此情告知丁,丁坚决不同意,要求乙:交付名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在此期间,丙找到甲,要求退画退钱,理由是该画轮廓不清楚。甲坚决不同

17、意退画退钱。,思考问题 1、乙丁之间签订的油画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有效? 2、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 3、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生效? 4、丙能否取得该幅油画的所有权,如果可以,其取得的依据是否为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不是,是什么? 5、如果本案中标的物是房屋,丙能否取得所有权,为什么? 6、丙能否以该幅油画轮廓不清楚为由要求退画退款,为什么?,案例: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

18、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

19、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问题: (1)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 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五、动产的占有与交付,1、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的意义 2、交付的一般形态现实交付 3、交付的变通形态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

20、,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案例:1998.6.20,泰安公司与龙江公司在南京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同年10月4日,泰安公

21、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长虹901”轮交付给龙江公司使用,但龙江公司一直拖欠租金。至1999.11.4,龙江公司实际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计人民币约500万元。泰安公司多次向龙江公司讨要未果。,在此前后,龙江公司向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欲在上海进行加工销售。双方签有表明购油意向的书面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在关于长虹901船装油付款问题的协议中规定:“在油款未到之前,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龙江公司并将原油两次装船运输,装载船舶为“长虹901”轮。同年11月12日,泰安公司向某市海事法院申请对“长虹901”轮所载原油进行诉前保全。同年11月13日,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装载在“长虹901”轮属于龙江公司所有的,原

22、油4千吨。11月20日,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在某市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由于诉前保全的被保全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于1999.12.27对该批被保全的原油进行变卖,得款3187145.90元,由海事法院保存。2000.5.30,某市海事法院判令龙江公司向泰安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187845.5元。龙江公司服从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在海事法院对被保全原油的所有权权属问题正式函告某油田后,某油田以“购销原油合同纠纷”为由,于1999.12.20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龙江公司,同时将泰安公司列为第三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泰安公司应当向某油田返还原油的

23、价款4273500元并赔偿损失,泰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讨论问题: 1、原油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2、 “长虹901”轮所载原油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3、油田是否可以主张平分原油变卖得款? 4. 假设将本案中“在油款未到之前,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的约定变为“在油款未到之前,油的所有权归某油田”,请重新考虑上述问题。,相关法律条文: 经济合同法第3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

24、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

25、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8:“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

26、提出。” 海商法第141条:“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设定与公示,所有权保留: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各国的立法实践有明显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思主义,即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所有权的保留,无需履行其他

27、任何特定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 意思主义仅凭当事人合意即可设立所有权保留,虽然手续简便快捷,但缺乏起码的公示性,易导致“双重买卖”的泛滥,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书面主义,即所有权保留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保留书面上的记载,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 书面主义,虽然相对于意思主义更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缺乏公示性的缺陷问题依然存在。,3.登记生效主义,即要设定所有权保留,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到有关机关履行一定形式的登记后方能生效。瑞士民法典第715条即采此规定。 登记生效主义克服了前两种方式的缺点,但若不分标的而一视

28、同仁地要求凡为所有权保留均必须进行登记,将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只要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书面上的记载即可成立,但未经有权机关的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意大利民法典采此立法例。 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权利,使其在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等方面综合平衡后自由决定,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也不会违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原则。但是,对于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式的动产,仍要第三人必须先查明其权属,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于情于理都显得不够充分。,本人赞同的观点: 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

29、兼重。因此,可根据交易客体的不同区别对待: 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式的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时,可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额之上(如人民币1万元)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其他的可采用书面成立主义。,五、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案例:甲、乙于年月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次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向甲交付房屋价款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个月后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月日,甲、乙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乙将该房

30、屋租与丙使用,并获租金万元。 问题:这万元应归谁所有?,观点: 1、风险和孳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即使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2、风险和孳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宿为准,还有的依动产与不动产而有所区别。,本人同意:买卖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风险转移的界限,1、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1、” (3)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人赞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 例外情形: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2、例外情形 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 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路货买卖 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交货地点

32、不明确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受领迟延 合同法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瑕疵履行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所有权

33、保留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有不同观点,本人赞同:法律并未对所有权保留情形下风险的负担有特别的规定,故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4、不动产风险转移的界限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

34、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观点: 1、不动产即使已交付,但风险仍应由所有权人负担 理由: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显失公平 2、交付主义 理由:但目前法律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除上述条文以外尚无特别规定,(二)孳息所有权的归属,1、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

35、、在合同法通过以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孳息的归属权多采所有权人主义,但现在合同法转采交付主义。故孳息的归属权一般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而转移。,3、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本人赞同:交付主义,原物所有权最终未转移的除外。,第四节 动产所有权,一、先占 (一)先占的含义与性质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动产,依法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无主物的先占取得立法例: 先占自由主义:不分动产或不动产的不同,而一律允许自由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为罗马法所采。 先占权主义:不动产惟国家有先占权,至于动产,须待法律的许可,始能取得其所有权。为日耳曼法所采。 折中

36、主义:无主动产适用“先占自由主义”,个人可依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而无主不动产则适用国家先占主义,惟国家可以享有其所有权。为现今世界多数国家所采。,先占的法律性质: 法律行为说:法律既然要求先占的成立,须以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而该所有的意思即取得所有权的效果意思,因此先占为一种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说:先占属于以意思为要素的准法律行为中的非表现行为。由于先占非属于达成私法自治的目的的制度,故它仅属于法律对于一定的意思行为,承认有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 事实行为说:先占制度中的所谓“以所有的意思”,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基于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遂赋予占有人

37、取得其所有权的效果,因此先占属于事实行为。 以上各说,以第三说为通说。我国学者亦赞成事实行为说。,(二)先占构成的要件1、须占有的对象为无主动产 (1)先占的对象须为动产,不动产的土地及其定着物不适用先占 (2)先占的对象须为无主动产(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至于以前是否为人所有,则非所问) 经原物主抛弃的物,也可成为先占的。如果是遗失物、埋藏物或隐藏物的,不适用先占,而应按遗失物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则处理。,2、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1)须存在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 先占可以自己为之,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如雇猎户进山猎取野生动物) 是否已经占有,属于事实问题,

38、须依客观情况认定(如猎户追赶野生动物进人洞穴,而堵塞其洞口,即可认为已经占有该野生动物) (2)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即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即以事实上欲与所有人立于同一支配地位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珍贵文物和珍奇野生动植物)、禁止流通物等,均不能适用先占。,(三)先占的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利用或指使他人先占,先占物归雇用人所有(如渔船所有人雇人从事捕鱼,或某人发现山中有野兔即雇人围捕) 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四)我国的先占制度 我国现行

39、立法对先占制度未作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先占关系却始终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除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外,我国历来允许个人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水面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乃至名贵中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拾垃圾者可以取得拾取的被人抛弃的废弃物的所有权) 可见,事实上的先占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始终是作为习惯规则而存在着的,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将先占制度作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而加以规定,并主张采取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例1农场主甲养有一群奶牛,一日甲怀疑一奶牛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为避免其传染给其他奶牛,甲牵该牛至一深山老林处扔下,一人独自下

40、山。适农民乙上山采药,发现此牛后牵回。经乙的精心调养,该牛成为一高产的健康奶牛。甲闻讯后欲从乙处取回奶牛,乙不允,遂起纠纷。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2 】 甲、乙为夫妻,一天甲、乙二人在清理旧物时扔掉一批旧衣服,为垃圾捡拾者丙在楼下捡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有现金1万元。经查,这1万元乃甲妻乙私藏起来的私房钱,一时忘记藏在哪里。故被甲扔掉。 请问:丙能否取得这1 万元?,【 例3 】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

41、说法是错误的?( 2 003 年卷三35 题)A 、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 、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 、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 、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二、遗失物的拾得(一)遗失物拾得的性质 所谓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遗失物的拾得为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遗失物拾得的性质(即遗失物的拾得可否成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的立法例: 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 日耳曼法:取得所有权主义 近代以来的诸多立法,基本上继受了日耳曼法的立法例,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遗失物的

42、拾得采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我国民法通则 第79 条第(二)项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返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学者大多主张我国民事立法应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理由: 如依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拾得人即使拾得价值极小之物(如一分钱),则: 1、脱离现实,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仅难以达到法律的预期目的,而且使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 2、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路不拾遗,固为人们所称道,但将财产弃之而不加利用,实为资源的浪费,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利的,(二)遗失物拾得的要件1 、须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

43、有的物。 遗失物的构成条件: (1)遗失物须为非无主物; (2)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 (3)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的夺取; (4)须非隐藏的物; (5)须为动产。 遗失物与无主物不能判明时,推定为遗失物;凡未为所有人明确抛弃的动产,推定为遗失物。,2 须有拾得的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且实在占有遗失物。 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享有支配不可,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凡有占有遗失物的事实,例如雇用看守或登报声明,均可构成拾得。 拾得行为是由他人指示而实施的,指示人或指使人为拾得人。在他人住宅、交通工具或者机关、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应当将遗失物交给住户或管理人,此

44、时住户或管理人为拾得人。,(三)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拾得人的权利 (l)费用(因拾得、保存和返还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 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持否定态度。 关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我国现行立法采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2 拾得人的义务 (l)通知义务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 (2)保管义务 应尽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拾得物。 依 民通意见 第94 条的规定,拾得人因故意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返还义务 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所有

45、人可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侵占罪论处 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四)我国现行立法的完善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采罗马法的不得取得所有权主义,且不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值得研究。学者们主张在完善我国有关民事立法时,宜作以下规定: 1 、改采取得所有权主义,使拾得人得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 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遗失物于通知或公告之日起6 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微小的遗失物,自拾得人通知或报告之日起10 日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不得依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46、;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或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拾得人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2 、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在其报酬请求权未获实现前得留置拾得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或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报酬请求权 关于报酬数额的确定,有的主张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20 。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明确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有的主张酬金应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 一20 % ,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为适当数额。 拾得人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内拾得遗失物,有的学者主张借鉴德、瑞民法的做法,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仍应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不过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

47、户、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五)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相关规则(按我国现行法) 1、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物权规则有(1)应当归还失主;(2)找不到失主的,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交与公安机关等单位;接收单位发布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归国家。,例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2004 年卷三7 题)A 奇石属遗失物丙应返还给甲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2、基于拾得遗失物而产生的债

48、权规则有(1)拾得人归还失主而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但不得主张报酬(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4)拾得人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例1某日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甲左等右等不见失主,翻看钱包见有1000 元现金及失主名片,甲依名片地址打车前往将钱包交与失主乙。乙非常感谢。甲提出:来回打的的车费共计35 元请乙偿还,并要求酬金100 元。乙不允,遂起纠纷。 请问:甲之要求有无依据?,【 例2 】 个体屠宰专业户甲某某日押送一卡车大牯牛,车行在山间公路时一牯牛跳下去,

49、甲不知。碰巧乙进山采药,牵回大牯牛伺养并向邻人宣称自己购买而得。一周后,甲闻讯赶来,表示愿付一周的饲养费并酬谢人民币100 元而牵回,乙坚持不还。甲无奈,请来村长做工作,乙仍拒绝返还。一个月后,甲欲起诉。 请问:甲应提起何种之诉?,【 例3 】 某日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不见失主,翻看钱包见有人民币100 元及失主地址。甲即登上公交车准备送还失主,但下车后发现该钱包被扒。 请问:甲应否赔偿失主损失?,【例4 】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 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 元和100 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 元。下列哪一

50、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 年卷三14 题)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 加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 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指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其性质与遗失物拾得相同,属事实行为,不以发现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一)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的要件1、须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其特点是: (1)所有人不明 所谓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或隐藏物并非无

51、主物,但不知属于何人。如果根本没有所有人,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关于判断所有人不明的标准,应就物的性质、埋藏或隐藏的状态、埋藏或隐藏的时日等客观情况加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前者必藏于他物之中,而后者则非以藏于他物为必要; 前者所有人不明,而后者通常可知其所有人或只是所有人所在不明; 前者占有的丧失大多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后者占有的丧失则非基于本人的意思。 埋藏物或隐藏物与遗失物不能判明时,应推定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隐藏物因某种原因暴露于外部的,为遗失物。,(2)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不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属于遗失物。至于

52、埋藏或隐藏的原因及时间的长短,皆非所问) (3)须为动产 请问下列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因地震、火山爆发等原因被埋藏于地下的古代房屋或城市? 人类的遗骸也非埋藏物? 有考古价值的木乃伊?,2、须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隐藏物 所谓发现,是指认识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在。 关于发现的要件,除法国民法须以发现人出于偶然为必要,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则无此限制;法、日等国民法仅以发现行为本身为发现的构成要件,而德国民法规定还须对发现结果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占有为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 则无上述限制。,(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的法律后果 立法例: 1、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 发现人可以取

53、得其所有权; 若是在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的,发现人与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各取得埋藏物或隐藏物的一半; 如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是供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的,其所有权的归属则依文物保护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收归国有。 该种主义起源于罗马法,为近现代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所继受。 2、公有主义:归国家所有 此种主义起源于日耳曼法,前苏联民法采此立法例。,我国采公有主义 民法通则 第79 条第一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 自然人、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

54、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依 文物保护法 第5 条和 金银管理条例 第13 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出土的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三)我国现行立法的完善 我国学者绝大多数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所采取的公有主义,过高地估计了人们的自觉性,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的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因而对人

55、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从现实主义出发,我国物权立法宜采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1、即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2、若埋藏物或隐藏物是在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的,或者在他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发现的,发现人与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各取得埋藏物或隐藏物的一半 3、如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足供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的,其所有权的归属则依文物保护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收归国有 4、发现人将所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上缴国家的,享有报酬请求权。,例1 村民张一山在自家宅基地挖地基时挖出一个陶罐,打开一看,内有500 块银元并有一布条,上书:“为

56、防日寇到此抢掠,特埋于此,落款人:王天民”。经查,王天民乃同村村民王大水的爷爷,已逝。 请问:该陶罐及银元归谁所有? 例2 某日,某单位工作人员甲响应政府号召向灾区人民捐物,甲捐出旧棉被一条,后为灾区灾民乙领到。乙拆洗棉被时发现内藏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查,这5000元乃甲之妻私藏的私房钱。 请问这5000 元应属谁所有? A、乙 B、甲 C、甲妻 D、甲与甲妻共有,四、添附 (一)添附的含义与种类 1、含义: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在他人之物上加工而成为新物的法律事实。 2、种类: (1)混合(物与物结合) (2)附合(物与物结合) (3)

57、加工(劳力与他人之物结合) 由于要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现代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我国现行法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 第86 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评论: 上述规定显然不妥,因为添附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经济价值的创造,以及避免回复原状,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既然如此,因添附而结合之物,法律上必使其成为一物,而

58、以单一的所有权形态出现,并以此形态继续存在。因添附而丧失所有权或利益的当事人,法律上可赋予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其提供救济。,(二)混合 1、混合的含义与构成 含义:混合是指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以识别和分离,且在某些情况下业已形成新物质的情形(如米与米、酒与酒混合) 因混合形成的动产,称为混合物。 构成: (1)须动产与动产混合 (2)须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3)须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以识别和分离,或识别不符合经济原则,2 混合的物权效力 (1)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其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 (2)混合后形成的动产有可被视

59、为主物的(即价值较高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如咖啡与糖混合,咖啡可被视为主物,由咖啡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例1 甲、乙两家均为养鱼专业户,甲鱼塘10 亩,乙鱼塘1 亩,中间仅隔一堰坝,两家春季同时放养鲤鱼苗。到初秋,连日暴雨水势大涨,漫过堰坝而使两鱼塘合一。 请问:甲、乙两家的鱼如何归属?,(三)附合 1、附合的含义与特点 含义: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难以分割的新物的情形。 特点:原各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同混合的最大区别) 附合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附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丧失其独立性(如砖瓦、木料附合于建筑物中) 二

60、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附合后它们构成新物(如轮胎、底盘、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2 附合的物权效力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l)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动产与动产附合: (1)各动产所有人依附合时的价值共享合成物的所有权 (2)附合的动产中,如有可视为主物的(应依物的价值、效用、性质并依一般交易观念而定)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例1 甲为一土地私有主人,乙以自己所有的建筑材料于甲之土地上盖起一幢楼房。 请问该楼房应归谁所有? 例2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 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

61、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 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坏,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 万元予以维修。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协商达不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2003 年卷三82 题)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例3 潘、杨两家乃邻居,潘家有女潘美,杨家有男杨业,二人恋爱多年,意欲成婚。两家商议,潘家出力,杨家出建筑材料,在潘家原有平房之上加盖一层楼房以供将来新人结婚用房。

62、楼房建好后,不料潘美、杨业二人交恶而断绝恋爱关系。请问:该二层楼房如何处理?, 例4 甲有一居室出租给乙,租赁合同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乙不得进行装修。租赁半年后,乙未向甲打招呼,依自己意愿装修该房并改变了房屋结构。后甲发现,大为不满。 请问:甲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 1、 民通意见 第86 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

63、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四)加工 1、加工的含义与构成 含义: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如将他人的玉料雕琢成艺术品) 构成: (1)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3)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修理、装饰等未制成新物,不能算是加工),2 加工的物权效力 在罗马法上,有“材料所有人主义”与“加工人所有权主义”之争。 优帝法典则采折中主义,即加工物若能还原为用来制造它的原料的(不完全加工), 材料所有权不消灭,加工物归原料所有人所有;反之

64、(完全加工),则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基本上继受了罗马法的加工制度,但从19 世纪开始出现了从“材料所有人主义”向“加工人所有权主义”的演变(如法、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以材料所有人主义为原则、加工人所有权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而德国民法则采加工人所有权主义),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理论上通说认为,我国物权法宜采以材料所有人主义为原则、加工人所有权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即用他人材料加工物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为恶意的除外。,例1 甲、乙为邻居,甲有一段黄杨木置于庭院,乙为一著名木雕

65、艺术家。一日,乙在甲的黄杨木上进行雕刻,使之成为一件价值数万元的木雕杰作。 请问:该木雕作品应为谁所有?,(五)添附的债权效力 1、不当得利请求权:因附合、混合、加工丧失权利而受有损害者,有权依照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偿还其价额或补偿其损失,但受害人是恶意的,不得主张此权利。受害人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2、损害赔偿请求权:因附合、混合、加工丧失权利而受有损害者,除了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还可基于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二、动产善意取得(在第十一章的物权的追及效力中已讲过),第五节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案例资料 资料来源:中央二台经济与法栏目2005

66、年03月17日节目房产纠纷的背后 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欢迎收看,都说衣食住行,关乎国计民生,今天我们的话题就跟住房子有关。先来给大家讲个故事,2003年的时候,重庆的万大芳女士通过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买了一套二手房,按说这应该是件大喜事,可是现在,辛辛苦苦攒的十几万块钱倒是花出去了,房子却一直没能住上,更让万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这套房子,还引出了五场官司。,这就是万大芳。2003年6月买房签合同的同时,她就把十七万元房款付给了卖房人,钱已经付了,在万女士看来,自己已经是房子的主人,可是她并没有马上搬进去。 万大芳:这里我们一直没有住进来,因为当时7、8月份的时候,我还想的说我们借个两万块先把这个房子装修一下再住。,万女士原来住的房子是租的,5个月以后租期才到,万女士盘算,正好在这5个月时间内把新买的房子好好装修一下。可是就在她东奔西走、联系装修公司、购买装修材料的过程中,却突然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纸公函。,万大芳:当时我拿到了(公函)我觉得有点奇怪,最后我就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咨询了一下, 咨询的结果,让万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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