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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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公司审核 一、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初次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代表船审核申请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二、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年度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

2、复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四、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

3、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五、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临时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计划;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第二船舶审核 六、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初次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4、“符合证明”复印件; 5、“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 七、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中间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安全管理证书”的复印件。 八、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如有); 5、“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临时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5、国籍证书影印件。 第三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增补和变更 十、申请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申请报告;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船舶管理协议(如新增船舶为公司代管船舶); (四)船旗国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如另有要求时)。 十一、当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吨位等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公司可向受理公司审核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 1、证书换发申请; 2、原证书复印

6、件; 3、船舶管理协议(如有); 4、变更证明/新旧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船舶清单。 备注: 1、申请格式公司中文名称-船名(如需要),在公司或船名后表述原因。例1:xxxxxx公司初次审核申请;例2:xxxxxx公司为xx船申请增发doc副本。 2、所有材料提供一份电子版文件。各船舶管理公司报送的电子扫描审核材料用pdf格式(用原件扫描)。word文档同类型的整理到一个文档中。 3、每次审核申请时均需要提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和船舶管理协议(如果代管)。 第二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目的 1.1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

7、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 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 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 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

8、1.1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 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

9、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 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受理申请 4.1.1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 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 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准备审核 4.2

10、.1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 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 料或情况。 4.3实施预审 4.3.1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 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11、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 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 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 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

12、.3.5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 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实施正式审核 4.4.1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 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审核组长主

13、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 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其它有关事宜。 4.4.3.4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14、)。 4.4.3.5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 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 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

15、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 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 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

16、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 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发证 4.5.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 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5.1受理申请 5.1.1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

17、机构受理。 5.1.2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准备审核 5.2.1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实施审核 5.3.1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 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 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

18、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 5.4签注 5.4.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年度签注。 5.4.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年度审核签注”。 5.4.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7公司跟踪审核 7.1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 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审核发证

19、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公司附加审核 8.1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 序关于公司年度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20、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0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受理申请 10.1.1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 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 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 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准备审核 10.2.1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

21、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 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 情况。 10.3实施审核 10.3.1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 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 分配工作任务。 10.3.2.2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22、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 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10.3.2.6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 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

23、填写完成。 10.3.2.7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 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10.3.3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 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0.4发证 10.4.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0.4.3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

24、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 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1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 关规定进行。 11.2签注 11.2.1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 注或不予签注。 11.2.2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 归档存查。 12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

25、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2实施审核 13.2.1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 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 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 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编写船舶审

26、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 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3.3发证 13.3.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篇

2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 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8、。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3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申请受理 3.1.1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审核准备 3.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

29、(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3审核实施 3.3.1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

30、关管理活动等。 3.3.2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3.3.2.1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3.3.3实施文件审核。 3.3.4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

31、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2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3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4其他有关事宜。 3.3.6实施活动审核。 3.3.6.1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 3.3.7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 3.

32、3.7.3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 3.3.7.5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3.3.7.6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宜。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即可。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

33、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等。 3.3.9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3.10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

34、题清单及公司审核报告。 3.3.10.1公司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公司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公司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10.2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3.3.11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3.3.12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公司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4发证 3.4.1发

35、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3.4.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 3.4.3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5纠正措施验证 3.5.1公司应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3.5.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4公司年度审核与签注 4.1年度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 2、3.3的相关

36、规定执行。 4.1.1年度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年度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 4.1.3年度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 4.2签注 4.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年度签注。 4.2.2经审定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4.2.3经审定不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5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

37、的相关规定执行。6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 6.1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 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6.1.1临时审核时间1-2天。 6.1.2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6.1.3临时审核不实施活动审核,但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查验。 6.1.4临时审核不实施代表船审核。 6.2发证 6.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6.2.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颁发临时符合证明。 6.2.3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

38、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7公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1跟踪审核、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时间、审核员数量及是否实施代表船审核视情而定。附加审核的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5的相关规定执行。 7.2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对于经审定不再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

39、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8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8.1申请受理 8.1.1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1.2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8.2审核准备 8.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船舶审核安排方案。 8.2.1.1初次审核在1天内完成。 8.2.1.2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实习审核员。 8.2.1.3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

40、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船舶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船舶基本情况、事故情况、滞留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3审核实施 8.3.1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8.3.2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

41、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8.3.2.1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8.3.3审核组熟悉体系文件。 8.3.4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 8.3.5实施活动审核。 8.3.5.1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在船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 8.3.6活动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42、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等。 8.3.7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船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8.3.8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船舶审核报告。 8.3.8.1船舶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船舶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船舶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3.8.2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43、8.3.9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8.3.10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船舶,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当船舶同时作为代表船审核且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审核组应将全部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审核组。 8.4发证 8.4.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8.4.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8.4.3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

44、,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8.5纠正措施验证 8.5.1公司应指导并督促船舶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8.5.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9船舶中间审核与签注 9.1中间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 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 9.2签注 9.2.1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 9.2.2未通过审核的,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

45、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船舶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1船舶临时审核与发证11.1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8. 2、8.3的相关规定执行。 11.1.1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11.1.2临时审核视情实施现场查验。 11.2发证 11.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1.2.2经审定同意

46、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1.2.3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12船舶附加审核与签注 12.1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2、8. 3、8.5的相关规定执行。 12.2签注 12.2.1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 12.2.2未通过审核的,不予附加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47、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3船舶委托审核 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间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实施船舶审核,但同一船舶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审核: 13.1征得被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受托方)同意后,拟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发送委托审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及本程序8.2.2规定的材料。 13.2受托方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核工作。 13.3审核结束后,受托方应将船舶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将原件及时送交委托方。 13.4委托方收

48、到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按本程序的规定开展证书(文书)颁发(送达)工作。 13.5对于委托开展船舶中间或附加审核且通过审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审核组长予以证书签注。14中止审核 14.1审核组在征得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对公司、船舶初次审核予以中止。 14.2被审核方应于中止审核后20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4.3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审核组继续审核。审核员原则上调派原审核组人员。 14.4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不能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不予安

49、排审核。 14.5中止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原审核组应及时将公司审核报告和/或船舶审核报告及其他已经形成的审核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15安全诚信公司年度审核的简化程序 15.1拟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年度审核的“安全诚信公司”应于内审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的除“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及内审计划,并应在审核发证申请中注明审核方式。 15.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年度审核以及是否派员对公司内审过程进行监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司。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

50、完成。 15.3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年度审核的,公司应按体系文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相关审核材料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形成即可)。 15.3.1公司应于符合证明周年日前将内审形成的审核报告等相关审核材料连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一起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5.3.2如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对内审过程进行监督,则派出人员应于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一份公司内审监督报告。 15.4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不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年度审核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公司申请材料退还,公司应按照年度审核的要求重新申请审核

51、。16其它规定 16.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签注)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内审替代外审”方式开展的安全诚信公司的年度审核。 16.2当代表船审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机构发证或签注时,该代表船审核亦可由具有该船舶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安排,但不应增加公司负担,不应对船舶重复审核。 16.3代表船审核亦可按本程序13的规定委托实施。 16.4当代表船审核早于公司审核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审核组提

52、交代表船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或按照本程序3.3.7.6的规定联合审核时相应机构提交的审核材料。 16.5代表船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视情可单独制定也可在公司审核安排方案、公司审核计划中一并制定。 16.6“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审核时间、审核组规模等按照本程序相应规定的上限组织实施。 16.7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纠正措施的验证可按下述原则进行: .1可指派本机构人员进行验证亦可指派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人员进行验证,原则上指派原审核组人员。需要时,对船舶纠正措施的验证亦可直接委托船舶停靠港所在地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进行; .2可视情采取材料审查和/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 1

53、6.8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的注销方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在本机构或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公告的形式实施。 16.9公司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船舶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16.10公司、船舶审核发证材料应由相应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纸质存档至少5年。同时,存档材料在纸质保存的基础上亦可扫描后以电子版的形式或在信息系统中长期保存。 16.11本程序涉及的各项工作流程和材料应尽可能实现信息化流转和保存。公司可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直接向相应的具备条件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申请等材料。 16.12本程序涉及的相关工作文书表

54、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第四篇:06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管辖 4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受理申请 4.2准备审核 4.3实施预审 4.4实施正式审核 5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5.1受理申请 5.2准备审核 5.3实施审核 5.4签注 6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7公司跟踪审核 8公司附加审核 9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10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受理申请 10.2准备审核 10.3实施审核 10.4发证 11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2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3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目的 1.1为了

55、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1 “安全管理证

56、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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