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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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7作者:工程科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是河北省“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强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预防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廊沧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部、厅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沧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是在廊沧高速公路从事施工、监理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承包人应本着对环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

2、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 第三条为鼓励和督促监理、承包人按上述目标建设好廊沧高速公路,结合廊沧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业主实行“一保一奖一处理”的奖惩措施,即:“确保环境不受破坏”,“奖励对环境保护开展好的单位”,“处理违约破坏环境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都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 业主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领导和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下设环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处办公室。 总监办、驻地办应成立以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组员的环境保护

3、领导小组,并应设置专门的环保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环保监理工作。承包人要成立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负责本项目施工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三章环保保证体系 第五条各承包人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环保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 第六条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 第七条廊沧高速公路建设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保证体系。政府环保部门对廊沧公路建设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业主负责环保管理,督促承包人按有关环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4、,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的日常监理,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按环保的各项规定保护环境。 第四章环保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业主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对廊沧公路的环保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理、承包人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责任人为处长和分管环保工作领导,上级部门对廊沧高速公路环保工作的奖惩将直接兑现到责任人。 第九条监理单位环保小组负责对所辖标段的环保监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承包人在施工活动中的环保工作。其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并对业主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营地是否合理设置,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全面、

5、可行。认真负责地做好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使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排放应达到有关的标准等。做好环境监理的资料整理、汇总和归档工作。主要包括: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监理日志中记录发生不良环境影响时采取的措施以及执行情况;积极配合业主、政府环境检测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的检测、考评工作。 第十条承包人的环保小组负责本单位所辖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好施工班组的环保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周边地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地)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及时了解

6、,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并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如有被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或违约处理,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第五章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项目驻地和施工人员生活区 通过实地踏勘,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对于生活区附近可能存在的生态敏感点,应加强管理,并提示生活区内员工,控制员工对附近生态敏感点产生潜在的人为干扰。 生活区选址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对临时占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占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

7、地利用功能。 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排入指定的区域。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鱼用水体的废弃沟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如施工人员集中,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和加强管理,人员较多时可增设垃圾筒。 施工人员生活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生活区在整个施工期都存在,因此在不同阶段执行相应的标准。生活区如有备用的柴油发电机,应放置在室内,加装门窗隔声,并在进风口、出风口安装消声器。生活区应离开

8、居民点200m以上。 第十二条临时施工道路 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即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施工材料堆放 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湿及水流引起的物料流失。 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能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

9、布遮盖严密。 第十四条搅拌站和预制场稳定土拌和站、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六章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路基土方 在施工前应明确路基土方的施工界限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等异地保护的方法加以保护。地表清理物应有专门的场地用以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挖方施工时,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产生。 地表清理的树木、农作物、杂草,除部分可作为肥料外,

10、应及时清运。剥离表层土予以保存,用于其它地面的土地改良,或沿线受破坏土地的恢复。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 设计中有弃方、弃渣的,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置,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公路边的临时零星弃渣,应在公路封闭前处理完毕,以免公路全封闭后,难以清理。 路基填筑施工时,对施工路段应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承包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11、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第十六条路面工程 承包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水泥、石粉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其混合料集中拌和,减轻对空气、农田的污染。如有必要,施工结束后,堆置点及其附近被污染的土壤应进行改良,恢复其肥力。 沥青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沥青拌和站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并应设在当地主导风向下风向一侧。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

12、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拌和楼应配备沥青烟气处理装置,沥青混凝土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对供货单位的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桥涵工程 对桥梁施工机械设备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桥梁施工中的工程废水、工程垃圾不能随意排入或丢弃到河流中或岸边;涵洞出水口流速较大时,必须在进出口进行加固,防止冲刷。 水泥混凝土的搅拌、振捣、运输、摊铺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同前。 钢筋加工过程中,焊接的废弃物如电焊渣、废弃的焊材,应收集处理。施工中使用的化工产品,应妥善存放和使用,避免滴、漏影响水体和土壤。产品包装物应统一收集处理,不应随意

13、抛弃。 对于不可避免的河道及河岸开挖工程,要明确并严格控制开挖界限,不得任意扩大开挖范围,将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八条其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将弃土、弃渣在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除抢险、抢修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第七章环保评定 第十九条各标段竣工以后,环保的评定由业主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

14、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项目环保验收。 第二十条廊沧高速公路各级环保机构不定期对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并记录和上报检查情况,各级环保组织或部门对廊沧公路的环保检查结果及业主不定期的抽检结果将作为最终评定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监理、承包人根据本实施办法之规定,在定员、定岗、定职、定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高速公路保定段安全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保定段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

15、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并结合张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定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对张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在本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活动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认真学习国务院、建设

16、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及取弃渣(土)厂、施工便道、生产加工区、办公区等相关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实行合同段负责制,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中桥等施工区域实行重点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领导负责制,筹建处工程科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筹建处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17、、监理单位总监、各驻地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相关部、室、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订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安全第二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分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

18、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和辖区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准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批准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第十条安全保证体

19、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工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施工单位与筹建处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轻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及作业影响区的村民);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7、无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访事件发生。 第

20、十二条安全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责任感。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资金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和制度落实。施工单位应制订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报经驻地办批准后执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个人。 2、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

21、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3、遵守防火安全相关法规,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驻地、施工现场和关键部位要按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器材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查,责任到人。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段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位于自然保护区、林区等特殊环境,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做好落实工作。 4、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否则,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各单

22、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在制定定期生产会议制度的同时,也要制定定期安全会议制度,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一般规定:筹建处每季度安全工作会议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会议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6、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防流行病、防传染性疫病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大检查,加强重点危险源、危险施工环节、易发事故部位的检查、监控,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真正做到防高处坠落事

23、故、防洪涝事故、防起重伤亡事故、防触电电击事故、防机械伤害事故、防火灾事故、防交通事故、防坍塌事故、防隧道内有害气体及防止其他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做到防患于未然。 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安全生产台帐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影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检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操作是否规范,检查高空作业、隧道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8、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

24、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于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结合合同段的具体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宣传和演练工作,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10、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驻地办、施工单位要制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进行立卷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5、执行。 11、各从业单位必须重视农民工问题,按照筹建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改善农民工的生产与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工程建设创造和谐的内部环境。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认真学习施工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新进场的民工或从事新工种的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0小时,以后每月不少于5小时。 安全教育要有记录,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

27、、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或专项)进行书面的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专职安全员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做到场地平整,布局合理,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作业现场要有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提示所有人员注意安全,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在不断交施工路段施工时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协管员。 加强隧道洞口的管理,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物资进出登记制度,驻地监理人员要对每天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八条各施

28、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驻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山区段施工场地和人员驻地的选址应加强对地质、水文情况的勘察,远离河道、山谷汇水区域及滑坡易发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各类机械设备安置稳固,材料堆放整齐,用电设施安装触电保护器。隧道用机械(具)、电器、电力设备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设备配备及更换、维修登记表,施工单位内部应制定设备仪器维修

29、、保养、更换制度,由隧道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所有的起重设备、电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必须加强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及具有完备的安全装置。所有机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预应力张拉作业、挂蓝施工作业、大型模板制作与安装作业、桥梁高墩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隧道开挖与支护作业、桥梁与隧道相接作业、隧道洞口防护作业、深路堑高边坡施工、基础开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保管、

30、机械电器操作使用、施工用电梯操作等危险工艺、工序、工种及高、难、险工程,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便于检查的专项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对照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增加检查频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三条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拴系安全带、挂安全网。施工用脚手架、模板、钢架等承重结构要经设计计算,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安全系数,脚手架搭设牢固稳定。提升设备严禁载人上下。第二十四条开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如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

31、,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开挖基坑后,应及时设置围护和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1)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第二十六条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使用的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在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对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

32、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第二十八条对重点施工现场、大型设备和器材(特别是爆破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卫,要建立档案,归类管理,有管理卡、责任书、责任人。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设备物资被盗、破坏或被哄抢。 第二十九条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第三十六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

33、故的发生。对于整改不力、屡发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五章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本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地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警民共创安全文明工地。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对外工作协调。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沿线村委会沟通,最大程度的获得沿

34、线干部、群众对工程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 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事故的报告和处置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1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筹建处、总监办、各驻地办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筹建处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经常性(不定期)安全巡检,筹建处安全领导小组

35、成员、工程科、总监办、驻地办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独立的巡检或抽查。 3、专项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容易出安全事故的环节做专项检查。 4、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如暴雨、大雪等),可能对施工安全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或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党和国家重大会议等)前后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容易纪律松散、思想麻痹、为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检查内容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教育培训、查落实、查事故处理等。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对照检查各施工单位

36、的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渗透到实际工作中、时时事事不忘安全。具体的讲,就是要查思想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抓的深度和广度。 (2)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班组,制度是否深得人心、严格执行;是否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是否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处理。(3)查隐患。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卫生防护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4)查措施。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履

37、行审批手续。特殊施工项目,即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挖孔灌注桩、摸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隧道围岩的开挖、爆破及弃渣的运输等是否都编制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查教育培训。检查上岗前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完成“三级”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并持证上岗;各级管理人员是否都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6)查落实。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发生隐患的整改情况。 (7)查事故处理。检查发生人生伤亡事故和安全事故时是否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

38、三十九条检查结果处理 1、每季度和年度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召开安全生产检查评比专题会议,通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发生安全事故和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必须按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根据工程进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管理活动。每期的生产调度会上对安全生产情况予以通报。 3、在日常安全巡检和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以下规定处理:(1)要求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有可能随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由检查人或检查组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查的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

39、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驻地办、总监办和筹建处,总监办或筹建处收到反馈表后,立即组织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批准复工。 (2)限期整改问题。凡是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整改。(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三违”现象及一般隐患,可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并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解决,并作好文字记录。(4)施工过程屡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或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可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则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5)气候性和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后要召开会议,有针对性的要求施工单位布

40、置落实安全保证措施。 4、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后,施工单位应针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检查人或检查组对其进行复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三篇: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8月28日) 深环2021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的环境信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

41、)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 (三)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解释工作。 第二章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本局设置专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

42、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七条本局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信访工作,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信访管理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制度,指导区环境保护局的信访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信访件的接收、记录、立案、分发及案件的督办、催办、检查及回复; (三)负责全市环境信访件的统计、情况分析、情况反馈及工作总结; (四)负责环保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调度、总值班、汇总、上报; (五)组织全市环境信访人员的学习及岗位培训; (六)负责分转、催办部分处理涉及市管辖单位的信访件; (七)负责处理

43、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的部分信访件; (八)负责环境信访局长约访日的组织安排; (九)组织节假日的信访值班; (十)建立、建全环境信访档案; (十一)定期编制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简报。 第三章信访件的受理 第八条本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环境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提出其它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局处理信访件,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

44、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告知环境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局设立投诉电话,保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对接收的任何信访件,不分市、区管辖范围,均须予以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均应受理。 第四章办理 第十二条环境信访的办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属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应按内部职责进行分类办理; (二)属上级或下级环保局职能范围内的应请示上级环保局办理或交由下级环保局办理; (三)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四)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转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本局对受理的信访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理。涉及区环境保护

45、局管辖单位的信访件,但影响重大,反复投诉的案件,可根据区环境保护局请求由本局直接处理,必要时本局也可决定直接处理,并向有关区环境保护局通报处理结果;本局管辖的案件可以委托区环境保护局处理,有关区环境保护局须向本局报告处理结果,市有关领导直接批示给区环境保护局处理的案件,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及时向本局通报,本局可参与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为了做好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多次未解决或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等信访件的办理,建立局长约访日,局长约访范围如下: (一)长期反复多次投诉未解决的信访案件; (二)需多个部门协调、共同参与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 (三)多人、集体信访仍未解决的信访案件。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根

46、据约访件的内容,提前10日预约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意见确定约访时间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局领导通过现场听取约访代表人意见及对该信访件的调查,决定解决约访案件的具体方案。第十五条根据深圳市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案暂行规定要求,对以下情况实行重大信访件领导包案: (一)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的且上访行为强烈的信访案件; (二)市级以上领导亲自接待或批示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对饮用水源、海洋造成或即将造成重大污染的信访案件; (四)对全市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 (五)需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才能解决的环保信访案件。 本局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包案

47、领导(副局以上),由包案领导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理。 第十六条对以下重要环境信访件实行局领导批阅制度: (一)市人大、市领导、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领导和部门批转的环境信访件; (二)本局信访办受理的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 本局各单位及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按领导批示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批示时间办结。第十七条对发现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有关单位应当重新处理。 本局发现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责成区环境保护局重新处理或直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对在环境

48、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环境信访人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恰当的环境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妨碍环境信访秩序和环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环境信访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建织金至纳雍铁路 站前工程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 二一三年三月贵州纳雍 中铁十一局集天仙团铁路项

49、目部一分部 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通知(铁计函2021971号)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施工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铁路环境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

50、恢复”的原则,遵循“策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的工作方法,严格过程控制,将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干扰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环境管理工作贯穿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全过程,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章环境管理目标 第四条分部环境管理目标:工程符合国家、铁道部、贵州省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其中: 1、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内; 2、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标准内; 3、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4、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内; 5、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零。 第三

51、章环境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为了保护施工现场及附近的环境和驻地的环境,不断提高分部的整体管理素质,强化文明建设,力争将织纳铁路建设成一条环保路,现成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成立领导小组专人负责环保计划的落实。 组长:赵双平、李志高副组长:吴国利鲁胜利 成员:李兴国勾武名马腾李燕斌周里计金涛唐明珠廖辉吕德军金仕明 第六条 分部经理对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管环境工作的副经理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环境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长或环境监察工程师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 第七条安质环保部管理职责 1、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严格执行本

5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3、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八条专职环保人员的职责: 1、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保保护条例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及招标文件(包括图纸)等制订并实施如下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报监理审查; (1)减少环境污染措施;(2)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3)防止大气污染措施;(4)防止水源污染措施;(5)施工营地环境控制措施; 3(6)险废物(废电池、废电瓶、废墨盒、废矿物油等)控制措施;(7)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管理;(8)绿化环境措施; 2、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

53、业主及监理提出的环保整改措施负责实施; 3、由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环境保护的全面检查,并及时纠正有违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4、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1、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及时恢复并尽量达到原来状况。 2、施工时如发现文物,不得移动和收藏,及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听候处理。 3、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临时排水与永久设施结合,并不得引起淤泥和冲刷。 4、施工区域、各种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后,做到“工完、场清、料尽”。 5、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本合同段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组

54、织施工和管理,保护周围环境。 6、路基土方运输填筑施工中,汽车、机械运输和人员行走严格保护周围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整个管段内的树木、果树、农作物等不受到污染。 7、施工中开挖的泥土运到指定的弃土场堆放,临时弃土场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水流冲刷农田,造成水土流失。 8、施工车辆上道时,进行必要的冲洗,运送散料和淤泥渣土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必要时用帆布覆盖。 9、在工地现场设臵足够的临时设施,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工4作,生活垃圾按照批准的方法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10、合理布臵施工工地,保证生产、生活设施布臵在征地范围内。 11、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公共设施,制定出可靠的防止损坏移位的实施措施

55、,并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12、保护好周围的树木植被,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13、所有机械废油回收利用,不随意泼倒。 14、对管段内的公路、灌渠等建筑物严格保护,并加强保养维修。 15、圬工施工时,不污染附近区域,工程完工后,清除所有的杂物和废弃物,保持和恢复原貌。 16、施工的弃渣不随意倾倒污染环境,在指定的弃渣场内倾倒,并做好挡土、挡水设施,进行绿化,保护好施工沿线的环境。防止流水冲刷农田污染场地,严防水土流失。 17、各施工场所及临时性住地建造的厕所,卫生部门定期进行消毒和检查,预防疾病发生和流行,保证环境达标。 18、施工期间积极与建设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搞好绿化造林工作,进一步

56、美化环境,使环境保护和环境美化达标。 19、对于取土地点尽可能平整造田,进行绿化以防水土流失。清基的表层耕植土集中存放,便于以后恢复植被时利用。 20、化学药品的运输。 有害的化学药品运输提前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用专用的运输车辆专人押运。 有害的化学药品存放,应远离生活区,存放于公安部门批准的仓库,由专人看管。 有害的化学药品,用专门的容器单独存放在仓库。 21、生活用燃料均用清洁燃料,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工地不得随意燃烧废弃物。 第十条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 1、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噪音满足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要求,同时必

57、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 2、为了减少噪音,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尽量选择低噪音设备,使之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3、机械车辆鸣笛,采用低音喇叭,控制噪音污染。 4、在居民区附近施工时,注意作业时间,防止噪音扰民。 5、对工地娱乐场所,严格规定活动时间,严禁大音量开展活动,防止扰乱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区域运输道路每天专人清扫,晴天洒水,防止车辆行驶时扬起尘土。对铺筑的临时便道和灰土搅拌站进行洒水处理,在干旱无雨无大风天气,一日洒水两次;在干旱大风天气,每隔2小时洒水一次; 2、易洒落粉状物料的堆场,采取防风遮

58、盖措施; 3、水泥、砂和石灰等易洒落散装物料的运输,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4、水泥、石灰、石碴装卸等尽量采用机械,做到轻装、轻放。 5、所有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安装尾气净化装臵,保证尾气达标。 6、控制施工扬尘,作业人员配备劳保用品,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使灰尘公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防止水污染控制 1、开工前应在施工场所地势较低处修建储浆池和沉淀池,各种生产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通过沟渠引入储浆池和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或回收利用,储浆池和沉淀池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做到达标排放; 2、钻孔护壁泥浆应在工地设臵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弃土场; 3、食堂及机械车辆设备冲洗所产生污水经隔油池

59、处理后排放, 6隔离的油垢物统一处臵; 4、施工营地设臵化粪池,厕所污水必须经化粪池做无害化处理,化粪池应定期清掏、维护,工程结束后化粪池用土填埋并恢复地表植被; 5、施工现场油料库设臵应远离河流、湖泊、水源地,库房地面、墙面应作防渗漏处理; 6、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生活垃圾。第十三条施工营地环境控制措施 1、在施工营地设臵化粪池并对其进行定期的清理; 2、严禁各种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沟渠; 3、定期收集施工营地的固体废物,将其运送到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固体废物处理点进行处理或自行集中处理; 4、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和卫生; 6、对施工人员

60、进行疾病防治等知识教育和安全健康知识教育。第十四条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1、施工弃土、弃碴控制 (1)建筑垃圾、弃土、弃碴应集中清运到设计规划的弃碴场,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随意倾倒; (2)路基弃碴应合理调配,经检验合格的,尽量用于砂石料加工、路基和站场填方以减少弃碴场数量,弃碴场应做好挡护,做到“先挡后弃”,碴体应整平压实,防止水土流失。 2、一般废弃物控制 (1)废金属桶(盆)、废包装物、废纸、废纸箱、金属下角料、废零部件、废玻璃瓶、废橡胶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综合利用或对外销售,以减少资源浪费; (2)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臵垃

61、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 7设臵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3、危险废弃物控制 (1)废电池、废含汞荧光灯、废硒鼓及碳粉、废机油、废化学容器等危险废弃物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臵,不得随意丢弃; (2)危险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明确标识,做到防洒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3)处臵危险废弃物时,项目经理部要做好处臵记录。第十五条施工噪声和振动控制 1、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2、选择购臵低噪声、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严禁使用已报废或高噪声的机械设备; 3、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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