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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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1 总 则1.0.1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0.3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1.0.4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0.

2、1 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2.0.2 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2.0.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论证的内容。2.0.2.2 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2.0.2.3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2.0.3 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作出评述。,2.0.4 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0.4.1 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规程提出具体要求

3、。2.0.4.2 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内容。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地质、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条件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3.1.2 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3.1.3 厂址宜选在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工厂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4 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生活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同生活区之间宜

4、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3.2 厂区总平面布置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和防尘毒、防噪声及防振动、防辐射等因素,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厂区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规程等规定。主要生产厂房通道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乙炔站

5、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3.2.3 点火油区宜单独布置,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3.2.4 制氧站宜单独布置,应布置在乙炔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乙炔站。3.2.5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应视介质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3.2.5.1 氢气管、乙炔管、氧气管应直接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3.2.5.2 燃油管宜架空敷设。若采用地沟敷设时,沟内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3.2.6 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 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2.7 锻工车间、空气压缩机室等噪声

6、、振动较大的建(构)筑物的布置,宜远离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筑物。3.2.8 放射源库应单独布置,宜远离生产建筑及人员集中的地方。3.2.9 厂区绿化设计,应结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4 防火防爆4.0.1 发电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力安全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发电厂锅炉及主要系统、设备的热工保护系统、联锁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

7、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规定。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4.0.2 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0.3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 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

8、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氢站及闪点低于 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

9、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4级。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4.0.7.3 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 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

10、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粉的沉积。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需要。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 160。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

11、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4.0.8.10 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4.0.8.12 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进行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9.1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

12、于 250。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4.0.9.3 装卸闪点在 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4.0.9.4 贮存闪点低于 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 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一道钢制阀门。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除外)。4.

13、0.9.9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蛇形管连接。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10 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10.1 200MW 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4.

14、0.10.4 油管道法兰垫料应采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4.0.10.6 300MW 及以上汽轮机的调节系统,宜采用抗燃油。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4.0.12 200MW 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4.0.14

15、.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4.0.14.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制。除氧层的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4.0.15 热处理室的盐浴炉、井式炉的布置,必须防水。热处理室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的重油或液化石油气贮存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4.0.16.1 单机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 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置。主变压器与高压

16、厂用变压器相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 60m 时,应增加一个出口。(2) 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隔墙。(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销,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5) 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6)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

17、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4.0.16.3 35kV 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 及以上的设备,则应设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设置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有灭火设施。4.0.16.4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 100kg 以上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4.0.16.5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 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能容纳 100% 油量的贮油池,或 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等。设有容纳 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4.0.17 电缆

18、设施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4.0.17.1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应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火墙。4.0.17.2 在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域,宜有防火措施。4.0.17.3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紧靠 23m 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应采取阻止延燃的措施。4.0.17.4 靠近油源的电缆沟宜高出地面 50mm,盖板宜作密封处理。4.0.17.5 空中敷设的 25kV 以上高压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宜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4.0.17.6 防火包带、涂料,难燃或耐火槽盒,难燃、耐燃型电缆应具备必要的强度及耐久性,满足预期的有效阻止延燃

19、性或耐燃性的要求,并符合难燃或耐燃性能基本考核标准。4.0.17.7 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距终端不宜超过 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 700mm。4.0.17.8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其通风量按排风温度不超过 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 10计算。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

20、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30;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 10。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4.0.19.1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使其能免受机械损伤。4.0.19.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当必须采用时,其电源线路应采取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

21、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铜材。电线、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 500V。4.0.19.8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

22、断相线及零线。4.0.19.9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绝缘导线、电缆截面和保护设备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 1.25 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25 倍本条文第(2)项除外。(2) 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回路,其馈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1.25 倍。(3) 电压为 1000V 及以上的导线和电缆,设计时应按回路的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4.0.19.10 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点,不宜设置电器和仪表,当必须装设时,应选用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23、的安全火花型电器及仪表。4.0.19.11 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电缆沟配线。当必须采用时,在能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电缆沟内所敷设的电缆,应有铠装外护套。4.0.19.1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支盒,应按其所处地点的防爆等级采用隔爆或防爆型。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 310kV 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4.0.19.14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钢管(电线管)敷设。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

24、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4.0.23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宜采用自然通风。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要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5 防电伤5.0.1 发电厂的防电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 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及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0

25、.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0.2.1 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5.0.2.2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 2.5m(2.3m)时, 应设置固定遮栏。5.0.2.3 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1.5m 的围栏。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 1.9m。5.0.2.5 250V 以上的电压不宜进入控制屏(台)和保护屏。5.0.2.6 厂内低压裸导体布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5m;采用

26、网孔遮栏时, 不应小于 2.5m。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 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2) 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3) 起重机的滑触线宜采用封闭式安全型滑触线。(4) 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5) 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3.5m,在屋外跨越泊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2m,其终端应封闭。5.0.2.9 电

27、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5.0.2.10 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员安全的产品。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 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 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5.0.4.2

28、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 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

29、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 50m 者除外)。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线。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5.0.4.8 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5.0.4.9 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5.0.4.10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

30、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5.0.5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0.5.1 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5.0.5.2 二次侧电压为 24V 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单相变压器)或中性点(三相变压器)应直接接地。5.0.5.3 照明的安全电压为 24V,其使用场所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5.0.5.4 所有照明电源插座应为单相三孔式插座。5.0.6 高压电器防误操作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开

31、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 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5.0.7 安全标志5.0.7.1 根据生产和维护的安全要求,在适当的场所或地点,应装设灯光或音响信号。5.0.7.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易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6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6.1 防机械伤害6.1.1 发电厂的防机械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机械设备防护罩安

32、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6.1.2 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6.1.3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6.1.4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6.1.5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6.1.6 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 1.5m 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6.1.8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6.1.9 运煤

33、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6.1.9.1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6.1.9.2 启动预报装置。6.1.9.3 防止误启动装置。6.1.10 露天贮煤场轨道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6.1.11 修配车间的机床应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 1m 的通道。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6.2 防坠落伤害6.2.1 发电厂的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及建筑楼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3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

34、备处宜设钢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 1.05m 的女儿墙或栏杆。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 1m 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 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6.2.8 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台及活动栏杆。6.2.9 发电厂作业码头的边沿,应设有不低于 200mm 的防护台。7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7.1 防尘7.1.1 发电厂的防尘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

35、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7.1.2 运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7.1.2.1 煤尘中含有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含尘浓度,不应超过 2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 100mg/m3。7.1.2.2 煤尘中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超过 10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 150mg/m3。7.1.3 当发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或斗链车机作为主要卸车设备时,应有随机的抑尘装置。7.1.4 缝式煤槽的卸料口处,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尘飞扬的设施。在设计煤槽容积时,应考

36、虑留有不少于 20%的封底煤,控制煤尘飞逸。7.1.5 叶轮给煤机的本体上,应有随机的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7.1.6 工艺设计中应尽量减少煤流转运点和降低煤流转运点的落差。当工艺布置降低落差有困难时,宜在中间环节的适当位置加设缓冲滚筒、锁气挡板、刮板输送机和胶带机头部伸缩装置等。7.1.7 当运煤系统需配置碎煤机时,宜选择有调节风量装置或鼓风量较小的机型。7.1.8 当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7.1.9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加填

37、料密封。7.1.10 落煤管下的导煤槽长度,除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外,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布置的要求。导煤槽前段应设置两级挡帘。7.1.11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胶带承载面清扫器。在尾部滚筒附近或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应设置空段清扫器。7.1.12 带式输送机的传动滚筒、尾部滚筒以及所有与胶带承载面接触的非传动滚筒,均宜采用胶面滚筒。7.1.13 当煤场设备采用悬臂或门式斗轮堆取料机时,宜选用带喷水装置的机型。7.1.14 运煤系统除尘,根据扬尘地点及煤尘性质,宜采用喷雾除尘、机械除尘或高压静电除尘等方式。7.1.15 运煤系统积尘应采用水力清扫。7.1.15.1 锅炉房零

38、米、运煤栈桥、地下卸煤沟及转运站、碎煤机室、圆筒仓、煤仓间皮带层等运煤系统各建筑物,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7.1.15.2 采用水力清扫的运煤系统,宜设置单独冲洗水母管。冲洗后的排水应经过有组织的边沟或排水管,汇入集水坑,再用渣浆泵送至煤泥沉淀池。沉淀的煤泥应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回收至煤场,并应防止二次扬尘。7.1.16 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其喷洒强度可按2L/(m2次)考虑。7.1.17 干式除尘器(包括电气除尘器)落灰管上,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输送设备。7.1.18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7.1.19 石灰制备系统,应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39、并应设有机械通风及除尘设备。石灰粉输送应采用密闭性较好的设备。石灰乳搅拌器间及凝聚剂搅拌器间,宜采用自然通风。石灰库、消石灰间宜设置除尘装置。7.1.20 锅炉房(或锅炉)应设有负压吸尘装置。7.1.21 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备、管道等保温材料,宜选用对人体无伤害的成型制品。7.2 防毒7.2.1 发电厂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7.2.2 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

40、关应设在室外。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 5 次。7.2.3 SF6 电气设备的配电

41、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 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 SF6 含量不得超过 6000mg/m3。SF6 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2.3.2 SF6 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配备 SF6 气体净化回收装置,低位区配有能报警的 SF6 泄漏报警仪。7.2.4 修配厂的铸工间、锻工间和热处理车间,宜设置通风天窗,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排风装置。焊工间可在固定工作台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7.3 防化学伤害7.3.1 发电厂的防化学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

42、规范、规程的规定。7.3.2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3.3.3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7.3.3.4 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必须架空敷设时, 应对法兰、接头处采取防护措施。7.3

4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7.3.4 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4.1 液氨或氨水应用密闭容器贮存,并置阴凉处。7.3.4.2 氨贮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7.3.4.3 氨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7.3.5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8 防噪声及防振动8.1 防噪声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 。8.1.2 发电厂的

44、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等措施。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表 注: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 8h 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 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8.1.3 发电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8.1.4 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8.1.4.1 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8.1.4.2 各种缝隙、孔洞应

45、塞填密实。8.1.4.3 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8.1.4.4 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8.1.5 当胶带机转运处的煤流为横向或可能偏心进入下方的胶带机时,宜在头部漏斗或导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对面加设导流装置。8.1.6 汽机房、锅炉房底层的值班室,宜设置隔声小间。8.1.7 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8.1.8 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8.1.9 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

46、器。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8.1.10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8.2 防振动8.2.1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的基础及平台的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8.2.2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振动标准的设备。8.2.3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及电子计算机室等的通风管道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宜采取减振措施;其空调系统,也宜采取减振措施。8.2.4 对易产生振动的汽、水及油管道的设计,应采取防振措施。8.2.5 主厂房运转层

47、,如采用轻型值班隔声小间,小间与楼板的连接处宜采取隔振、减振措施。8.2.6 当发电厂采用大、中型碎煤机时,在碎煤机与楼板面之间宜采用减振装置。8.2.7 导煤槽的后端应布置在带式输送机的最后一组托辊之前。8.2.8 带式输送机固定受料点处应采用缓冲托辊组,其间距宜为 300400mm,煤流中心应在两托辊组之间。8.2.9 锻工车间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9 防暑、防寒及防潮9.1 防暑9.1.1 发电厂室内通风及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9.1.2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48、9.1.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 9.1.3 所列温度规定值。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出表 9.1.3 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表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2。9.1.4 在汽机房天车驾驶室内,应设置小型空调机或其他有效的降温措施。9.2 防寒9.2.1 寒冷、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9

49、.2.2 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辅助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满足热工计算要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9.2.3 寒冷地区建筑物应选用密闭性能较好的门窗。9.2.4 在寒冷地区应考虑运煤系统机械除尘抽风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9.2.5 在寒冷地区,应防止主厂房冷风渗透。9.3 防潮9.3.1 发电厂的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9.3.2 火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防潮设施。10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10.1 防电离辐射10.1.1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辐射防护规定及

50、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10.1.2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防护设计的标准,应符合表 10.1.2-1 和表 10.1.2-2 中规定的限值。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表 注:年剂量当量的限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HE 为有效剂量当量 mSv(rem);WT 为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 HT 为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 mSv(rem)。非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表 10.1.3 X 射线探伤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避免设在人流较多的场所附近, 其屏蔽厚度应保证室外人员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其操作间分开。10.1.4 金属试验室当配有探伤设备时,必须设置放射源库,并应在

51、库房设置地坑(干井)。地坑(干井)应设防护盖,其上方设升降装置。放射源库的屏蔽厚度,应根据放射源的种类及源强等计算确定。10.1.5 放射源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房尚应考虑防火、防水及防盗措施。10.1.6 射线探伤应尽量在有防护能力的探伤室内进行,其布置宜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射线探伤室必须与其操作间分开,其室内和入口处必须设有明显的灯光和音响信号。10.1.7 射线探伤室的屏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0.1.7.1 应做好散射和漏束的防护,如缝隙、孔洞、管道、气窗及电缆地沟等薄弱部位可能产生局部泄漏,必须妥善处理。10.1.7.2 两种不同密度材料的接搭处,要防止斜射射线透过薄弱

52、部位,必须仔细按接搭部的形状(如采用楔形接搭)进行设计,使其任一方面射来的射线均有足够厚的屏蔽厚度。10.1.7.3 探伤室顶板应有足够的防护厚度。10.1.7.4 若采用混凝土预制件,四周应做成错缝搭接,避免出现直通缝。10.1.7.5 穿过屏蔽墙的各种管道和电缆,应弯成 S 形和 U 形,不应正对放射源和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点。10.1.7.6 防护门体上铅板应牢固,其表面应考虑覆盖面板。10.1.7.7 辐射防护材料应根据具体用途,本着力求经济和实用的原则进行选取。10.1.8 X 射线探伤室、射线探伤室及放射源库均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10.2 防电磁辐射10.2.1 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

53、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10.2.2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0.2.2.1 连续波:一日 8h 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 50W/cm2;小于或大于 8h 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按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 400Wh/cm2:Pd=400/t式中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W/cm2; t受辐射时间,h。10.2.2.2 肢体局部辐射:一日 8h 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 500W/cm2;小于或大于 8h 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 按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 4000Wh/cm2):Pd=4000/t1

54、0.2.3 发电厂微波通信设计中,应要求生产部门提供符合现行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的微波设备。10.2.4 对于微波辐射强度超过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限量值的微波机房,应采取屏蔽措施,其屏蔽应接地。11 其他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措施11.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11.1.1 发电厂设计,应有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安全教育室及卫生设施。其使用面积、装备及卫生设施的标准,均应符合现行的火电厂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和安全教育室的仪器设备等设置意见、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定额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1.2 新建工程应单独设置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扩建和改建工程

55、,若已有环境监测站,在此站必须能完成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所规定的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一并设置。11.1.3 生产卫生用室、生活卫生用室、妇幼卫生用室、医疗卫生机构等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11.1.4 人员配备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11.2 其他安全措施11.2.1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规定。11.2.2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置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11.2.3 发电厂对空排汽管道的排放口距屋面高度,不得低于 2.5m。11.2.4 为防止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 50,

56、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附录 A本规程用词说明(补充件)A.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57、”。A.0.3 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词,一般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定”。附加说明:本规程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汪永祥、周龙宝、钱亢木、张唤荣、胡洁、王春发、赵莲清、肖笃镜、王恩惠、褚衍森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着重阐述制定本规程的目的。1956 年国务院颁发的(56)国议周字第 40 号文中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1978 年中发197867 号文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

58、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不得削减。”1979 年国务院国发1979100 号文中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984 年国发198497 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我国人大通过的有关文件中也曾强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卫生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党

59、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其中“三同时” 中以同时设计最为关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各项措施是在各专业设计中体现的。因此,必须在各专业设计中落实。104 根据火电厂的特殊工艺要求,结合火电厂发生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主要危害因素的内容制定了本规程。对未涉及到的一些安全、卫生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一般规定2.0.1 国标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按此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 火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此条规定。2.0.2 1984 年国务院在国发198497 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

60、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电力系统在 70 年代初由原水利电力部科学研究所设计管理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在电力设计中进行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后来,在设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中逐步规范化。原水利电力设计技术通报中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初设编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章”; 1986 年电力规划设计总院(86)水电电规设字第 177 号文,关于做好初设文件劳动安全与卫生专篇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初设文件中做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目录提出了具体的内容要求。1988 年劳动部劳字198

61、848 号文关于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颁布,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电规发1911133 号文关于“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程设计研讨和技术规程编制大纲审查会纪要”规定:“可研不编写专门的章节,但要有论证内容。即对厂址要从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角度,进行评述和提出推荐意见;在工程设想部分要说明需要防治的内容及要遵循的规定”。1992 年,原能源部电

62、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 15 卷为“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作了具体规定并编写了典型的内容格式。因此,制定本条规定。204 引进工程项目,往往因种种原因,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的内容深度满足不了有关部门的要求,因此,制定本条规定。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312 厂址的安全,关系到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选择安全的厂址,保证其不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影响,应全面考虑选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四邻情况。以厂址整体角度看待工业卫生问题,厂址应避开对人身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保障职工的健康。313314 风向对灰尘、有害气体的传播有很大作用,故应从风向方面注意厂址同尘、毒危害较严重的工厂及邻近的城镇、居住区的位置关系。关于厂区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问题,现越来越被重视,但目前国家尚无具体标准,因此,条文中未作详细规定。3.2 厂区总平面布置322323 该条文参照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制定。3.2.4 建筑设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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