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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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一七年十二月二一七年十二月2n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n 第二部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部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n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3、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4、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7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5、,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8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6、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
7、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1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
8、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
9、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
10、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5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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