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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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清远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1年)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是指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至2021年8月1日止,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小产权房除外。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

2、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1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

3、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建设;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五条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六条针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市管理部门核查后移交不动产权登记机关暂停办理其产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申请,待行政处罚(处理)执行完毕后方可解除。 第七条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

4、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等提出针对性的规划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2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九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

5、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的,违法建设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违法建设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违法建设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条款的实施。 第十条有下

6、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

7、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十一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4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8、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条款的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临时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有管辖权的

9、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5位或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10、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妨碍、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者威胁、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6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行为,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并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及编制应急预案工作。 第十八条新增违法建设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二篇:清远违法建设认定

11、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违法建设的处理。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四条

12、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建设;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

13、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直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等提出针对性的规划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

14、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九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

15、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的,违法建设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条款的实施。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

16、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

17、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

18、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条款的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临时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19、;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

20、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妨碍、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者威胁、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行为,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编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年月日止。 第三篇:清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

21、求意见稿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围绕广清一体化和南融北康发展战略,推动清远市协调发展、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类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以及上年度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市

22、重点预备建设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争取次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计划编报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推进城市化建设、 1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对粤北地区振兴发展、对推动我市南部地区加快融入珠三角和促进北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影响较大的发展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构建产业新体系,重点推进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创新发展载体、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

23、级项目。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项目。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督促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重点

24、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市重点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融资、环评、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政府采购 2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储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各项前期工作。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推进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用地、规划、立项、征地、拆迁、融资、环评、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市重点

25、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确定 第八条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原则要求: (一)交通、能源类项目年度投资额要求1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二)连阳地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年度投资额2021万元以上。 第九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申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按下列程 3序申报: (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汇总,核准项目年度投资

26、规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清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未申报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直接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第十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

27、作的项目,提供项目及返还农民实业用地规划选址(或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9月底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 4合城规、土规、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

28、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审议;对位于市中心区域的项目按照清远市中心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启动方案要求,征求高新区、清城区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后,再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确定启动项目,报市政府审议。所有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市政府印发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执行。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印发执行后,各项目牵头部门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如需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须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5 第十四条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制度

29、。按照领导分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预备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及副市长按工作分工重点包干;除省重点及省预备项目外,市直部门牵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委、人大、政协领导联系督导。市领导适时实地督导包干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班子成员担任市领导包干项目的联络员,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局内部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为市四套班子领导与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服务,负责跟进、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市四套班子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高新区管

30、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部门等组成,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人任召集人。主要任务是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系人及报送、统计制度。 (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要确定联系领导和1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办联系,及时沟通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

31、市直代建项目由代建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 1、月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每月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于每月28日前报当月情况。 2、季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每季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分别于3月、6月、9月的28日报出。 3、年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全面总结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制度。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办公室、市重点办每半年联合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

32、进行巡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度通报制度。市重点项目办每月按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市 7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报给市四套班子领导、各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 第二十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积极谋划储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采取准入退出制。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7月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市重点建设

33、项目的增补 (1)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重点预备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实后可转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2)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当年引进可开工的优质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核实后,可增补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退出 (1)半年内未完成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无法开工的项目。 (2)开工建设后,半年完成进度计划在25%以下或连续半年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 (3)改变合同约定或国家新政策不支持的项目。 (4)项目一经确定退出,取消所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单位参照市的做法建立领导包干项目责任制,同时对辖区内

34、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季度由主 8要领导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会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分析项目的进展动态,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属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会议简讯及时上报市点办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重点建设项目,营造重点项目建设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了解实情及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市重点项目办对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和具有共性的突出问

35、题,报请领导小组或包干领导协调解决。 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报送包干项目领导和相关单位。有关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尽快落实和反馈,市重点项目办跟进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凡是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各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及时组织梳理涉及 9本职能范围内的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的要求办理,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的办理。同时,将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纳入电子监

36、察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实行下限收费。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按照最低下限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二)优先配置资源。对重点建设项目优先配置建设用地、用林等生产要素,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林业部门要会同市发改部门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用地规模、用林指标。优先配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优先享受扶持政策。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建

37、设资金补助,以及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 10坏重点建设项目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办每年7月前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并印发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评分表,年底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各牵头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清远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的考核内

38、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项目储备库、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新开和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市重点办根据自评汇报、核查资料、抽查具体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日常及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任务、新开和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各牵头部门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临时性工作情况及牵头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对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相关责 11

39、任单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办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在建项目工作懈怠、延误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无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不足,由市政府收回该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 第三十条对本年度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计划开工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第十五条准入退出制,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所有享受的政策优惠所得,三年内不得列入市重点建设

40、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法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第四篇:清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清远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

41、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及待建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建设工程及相关的附属工程、市政供排水工程的建设、维修施工活动,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电力设施工程及其相关的附属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三通一平”工程,余泥土方受纳场,以及未纳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4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组织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全面规范非道路式移动机械管理,划定非道路式移动机械禁排区域。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符合建设程序已办理施工许

43、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代建部门(中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务建设工程及相关的附属工程、市政供排水工程的建设、维修施工活动。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县道、乡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管理工作。 公路部门协助交通部门落实辖区内公路、县道、乡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供电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工程及其相关的附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44、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待建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未纳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私人自建房和“三通一平”工程,余泥土方受纳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相应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及待建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质

45、量污染预警期间的施工扬尘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 市区工程泥头车辆监管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负责修订工程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并对其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的车辆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确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点和规模;负责巡查城市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证件的具备情况;依法查处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遗撒建筑垃圾、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

46、依法查处无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擅自参与本市城市中心区域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照核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督促运输车辆渣土密闭运输车辆的管理,实现密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督促运输单位落实运输沿途余泥撒漏污染清洗制度,对路面污染及时清理,消除影响。 (二)住建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有建筑垃圾运转需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助查处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地周边清洗保洁制度

47、。 (三)交通部门职责。依法严格监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打击各类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 (四)公安部门职责。对改装车辆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负责查处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违法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敞篷车沿途扬散、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行为;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载、超速行驶、不按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防治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全面实施绿色施工,并将绿色施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

48、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 弃 物 处 置 协 议 。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

49、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50、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明确符合运输条件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职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

51、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资料档案,完成企业扬尘治理责任目标,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 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职责: 渣土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和密闭车斗,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章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扬尘控制的总体目标。建设工程扬尘治理采取施工现洒水压尘、现场围蔽、路面硬化、砂土覆盖、车辆冲净、场地绿化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地洒水降尘措施 (一)喷淋雾化降尘措施应采取通过自动喷淋系统、或风送式喷雾机等实现,自动喷淋系统应安装在塔吊起重臂、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工程围挡顶端、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基坑的临边等。 (二)

52、安装于建筑围挡顶部上的自动喷淋系统应当不大于6米设置一个喷头,做到围挡连续覆盖设置自动喷淋喷头;设置于工程主体结构外脚手架上的高空喷淋系统,宜在主体5层设置不少于一道喷淋系统,保证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连续水幕覆盖外脚手架安全网;新安装的塔吊应委托专业部门安装塔吊喷淋系统;施工道路两侧不少于4米设置一个喷头,保证洒水范围能覆盖整条道路。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应采用湿法作业,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台移动雾炮设施,单个雾炮机覆盖半径不少于30米 。 (四)每天开启不少于4次喷淋(时间为9:00、11:00、15:00,17:00)每次10分钟以上(雨天除外),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开启不少于6次喷淋(

53、每两小时一次,且保持地面湿润)每次1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下按照市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第二十二条工地围闭措施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或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工期在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不适合采用围墙和彩钢板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但应确保安全,并做好防尘等工作,减少对市容环境的影响。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

54、二)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挡外应不少于2/3面积设置政府创文方面要求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工地路面硬底化措施 (一)工程达到0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 (二)基础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米)必须进行硬底化处理,基坑开挖阶段的临时施工道路进行硬底化或铺设连续钢板或者喷洒抑尘剂,保持车过不扬尘,划

55、定抑尘剂喷洒区域并设置抑尘剂喷洒公示牌。 第二十四条物料砂土堆放和封闭覆盖 施工现场的砂土、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根据物料的不同性质采取覆盖、密闭存放等防止物料飞散、起尘的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二)砂石土堆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 (四)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

56、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五)对如腻子粉、石膏粉等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六)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物料及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七)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出入车辆冲洗措施 (一)工地每一个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建立冲洗制度并安

57、排专人冲洗,落实一车一杆的放行制度。 (三)设置洗车平台场地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不少于3米、长不少于6米的矩形场地。 (四)基础施工阶段的建筑工地设置洗车池,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长不少于6米,净宽不少于4米的凹槽,洗车池使用期间必须保证槽内最深水位不低于0.6米,并要定期进行清除沉淀池内的余泥、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场车辆经沉淀池后不产生二次污染;不具备设置洗车池的工地应设置自动洗车设施。 (五)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水务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确保车辆净车出场。 第二十六条裸露土地绿化和覆盖措施 (一)办公区、宿

58、舍区要与施工区域隔离,并且场地应进行硬底化或者绿化覆盖。 (二)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三)施工工地内土壤裸露的土丘或边坡,可采取喷洒草籽、客土喷播等复绿方式来减少风蚀扬尘,同时保持水土; (四)线性工程等难以实现地面硬化的建设工程可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重点作业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

59、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

60、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二十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厂区扬尘控制要求 1.厂区设备及厂区环境扬尘控制。厂区厂房、生产设施应配置冲洗除尘设备,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外表不得有粉尘堆积。 做好厂区内地面硬化及场地周边的绿化、美化工作。厂区内要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车辆等相应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厂区围墙需每隔3米设置一个雾化喷淋,厂区内应定时进行冲水、喷雾除尘,保持湿润,不得有粉尘堆积。厂区道路保持完好和清洁,严格控制进入厂区内车辆的行驶速度,避免车速过快产生扬尘,车辆在厂区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现象。逢污染天气,加大洒水、喷雾降尘频次。 2.生产废料扬尘控制。规范生产废料管理,厂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临时存放处,生产废料宜堆放在有顶棚和围墙等相对封闭的场地内,若露天堆放必须采用密目网覆盖并加强喷淋,堆放时间不能太长,需及时清运处理。指定专人定期清理沉淀池、排水沟等。 3.厂区出口扬尘控制。厂区进出口必须设置固定洗车槽等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的料斗、车轮等重点部位进行冲洗,防止车轮夹带泥土上路或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混凝土撒漏现象,车辆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厂。厂区出口实行门前环境卫生“三包”,落实洒水、清扫保洁措施,确保厂区内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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