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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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外派人员指受集团公司委派,代表集团公司权益,出席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包括外派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外派监事含监事会召集人。第二条 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核总经理任免。外派董事、监事由集团公司高管或经营管理部人员出任。第三条 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考核、奖惩、薪酬、福利等接受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须依据法律和集团章程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五条 外派人员应及时将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
2、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外派人员要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的根底上,根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征求、收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拟发表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第七条 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外派人员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意见,行使职权。如果出现对未曾商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不能擅自做主。第八条 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及资料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将会议资料妥善保管归档。第九条 外派人员的任期由集团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任。第十条 外派人员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和贯彻集团公司的意图要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做出突出奉献的,由组织人事部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更换。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职给集团公司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更换、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方法的修改与补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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