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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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2、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封存以及暂停销售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隐患的排除

3、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1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12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5、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实施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责任主体监督股、

6、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场所和人员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

7、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4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15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

8、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16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

9、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实施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

10、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

11、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

12、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7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18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

13、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19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

14、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15、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实施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

16、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

17、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20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21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

18、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22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

19、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实施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采

20、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1、。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23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22、权和申辩权”。1-24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25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

23、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24、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

25、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26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

26、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27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

27、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

28、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具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

29、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29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

30、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30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3

31、1 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场所、强制隔离治疗、扑杀以及其他需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依据病原微

32、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责任主体监督股

33、、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

34、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32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35、)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33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34 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

36、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7、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扣押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精神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排除麻

38、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安全隐患的排除。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安全隐患的排除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

39、任事项依据1-35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36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

40、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37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41、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暂扣、封存、销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2、,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

43、、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38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39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

44、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40 3.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

45、1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暂扣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及手续的消毒产品实施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消毒产品予以暂扣并责令限期补证,逾期补证不全者,暂扣产品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已先行出售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及手续的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

46、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及手续的消毒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41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

47、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42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

48、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43 3.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消毒产品予以暂扣并责令限期补证,逾期补证不全者,暂扣产品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已先行出售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实施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

49、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销售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

50、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44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5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45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

52、定。”1-46 3.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

53、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强制隔离的医学措施实施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54、、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组织对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47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55、:(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48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49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56、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

57、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毋参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责任主体监督股、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58、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机关组织对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

59、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的隔离、治疗、留验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50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告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他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51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

60、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52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

61、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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