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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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财办农税税2000719号号关于印印发河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征管管规程的的通知各市、县县(区)财政局局: 为为进一步步加强我我省耕地地占用税税征管工工作,规规范耕地地占用税税征收秩秩序,依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耕耕地占用用税暂行行条例,我我们制定定了河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征管管规程,现现印发给给你们,请请遵照执执行。对对于执行行过程中中发现的的问题,请请及时向向我厅反反映。附附件:河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征管管规程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征管管规程 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耕地占占用税暂暂行条例例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法以以及有关关政策规规

3、定,为为进一步步加强我我省耕地地占用税税征管工工作,规规范耕地地占用税税征收秩秩序,特特制定本本征管规规程。 一、税税源登记记 各级级征收机机关应做做好税源源登记工工作。对对经国家家批准占占用的耕耕地,依依据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的批批准文件件进行登登记;对对未经批批准占用用的耕地地,依据据纳税人人与村民民签订的的土地占占用、租租用、补补偿协议议或征收收机关发发现的实实际占用用土地面面积进行行登记。征征收机关关要对所所管辖区区域的占占地逐项项进行登登记,并并认真填填写河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台账账。 二、纳纳税申报报 (一一)经国国家批准准占用的的土地应应从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批准准之日起起30日日内,向

4、向征收机机关进行行纳税申申报。未未经国家家批准占占用的土土地,纳纳税人应应从签订订占用、租租用、补补偿协议议或实际际占用土土地之日日起300日内,向向征收机机关申报报纳税。纳纳税人申申报纳税税,应附附以下资资料: 1、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批批准占地地(农用用地转用用)文件件;纳税税人与村村民签订订的占地地、租地地或补偿偿协议;纳税人人实际占占用土地地证明; 2、发发改委的的项目立立项文件件; 33、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立立项文件件; 44、占地地项目平平面图或或其他说说明占地地用途情情况的资资料; 5、征征收机关关要求报报送的其其他资料料。 (二二)征收收机关按按照纳税税人提供供的资料料,依据据河南

5、南省实施办办法第第二条规规定,会会同当地地乡(镇镇)政府府和村委委会核定定耕地占占用税计计税面积积,填报报纳税税土地性性质鉴定定通知书书。 (三)纳纳税人根根据征收收机关核核定的耕耕地占用用税计税税面积,填填报河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纳税税申报表表。 (四)征征收机关关根据申申报表及及相关资资料,审审核河河南省耕耕地占用用税纳税税申报表表并签签署意见见,计算算应征税税款、滞滞纳金,核核定纳税税期限,送送“税款款征收”环环节。如如有减免免税事项项,同时时转入“减减免审批批”环节节。 三三、税款款征收 (一)征征收机关关在填制制缴款书书、耕耕地占用用税完税税证等等原始凭凭证时,除除按规定定要求填填写

6、外,还还应根据据所发生生的业务务类型,在在备注栏栏中分别别加以说说明:征征收欠缴缴税金的的,注明明“XXX年欠税税”;追追征税款款的,注注明“追追征”;征收加加处罚款款的,注注明“加加处罚款款”。 (二)税税款缴纳纳方式 一是现现金。征征收机关关收到款款项后,开开具耕耕地占用用税完税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 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

7、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自收现金小额退税是指征收

8、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小额的多缴税款。并收回原纳税凭证(税票收据联)与报账联、存根联一并作废。退税时,应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五、税收减免 (一)减免申报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向其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书面申请; 2、农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4、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5、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文; 6、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7、占地项目平面图。 8、征收机关要求报送

9、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 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资料后,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送验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受理人一般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批准程序 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经财政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给予批复。同时,根据审批意见,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统计表。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

10、税款征收”环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四)审批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受理减免耕地占用税事项的机关为省、市、县(市)财政征收机关。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O00亩)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以下征收机关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豫财农税200426号)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五)备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11、占用耕地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000亩以下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省、市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备案。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土地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和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六、纳税保证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实行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有关规定,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收机关进行纳税清算。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征

12、收机关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登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台账。 (二)在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首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如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中填写清算记录,退付保证金;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将其已完税的完税证作为抵缴税款的凭证。当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抵顶后,余额退还;当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保证金时,以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 (三)征收机关应定期整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及台账。 七、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

13、)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三)批准 省级征收机关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发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八、纳税通知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征收人员可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生成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纳税的,征收机关下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

14、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书应注明纳税人滞纳税款时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从纳税人与村民签订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 对有违犯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15、征收机关制作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涉税案件移送通知书。 九、税收执行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5日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财政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是指征收机关将需由纳税人、协税人履行的各类税务文书,送达给纳税人、协税人,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管理活动。 1、送达税务文书的种类: (1)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 (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冻结存款通

16、知书; (5)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9)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0)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15)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 (1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强制执行决定书;

17、 (1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9)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2、送达税务文书的要求: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送税务文书时,要按照税务文书所载明的内容, 填制由纳税人签字的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代理人签收。 3、送达税务文书的方法: 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一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

18、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二是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为划清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一并送达;三是邮寄送达。需要邮寄送达的,应采用挂号方式从邮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四是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受托送达的机关或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五是公告送达。因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征收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19、 (二)强制执行 税务文书经上述方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履行阶段。纳税人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冻结存款通知书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分别通知纳税人和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银行存款。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时,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银行和纳税人。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20、,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对没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返还纳税人被扣押物品。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

21、缴税款。 十、档案管理 (一)资料统计 按日、旬、月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征管档案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定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 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纳税人填报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2、纳税人办理减免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批准手续; 强制案件的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三)票证管理 对发放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定期清理,从各类票证的发放、领用、使用、作废、销毁进行系统管理,已使用和已销毁的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分别登记造册。 (四)以上征管档案和票证管理资料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长期保管。 十一、征管规程中的文书格式,契税征管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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