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瓦斯治理齐抓共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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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性瓦斯治理齐抓共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区域性瓦斯治理齐抓共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全面推进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实现公司“不掘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不采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目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章 齐抓共管责任制 第条 行政正职职责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的第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职能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督促实施,严格考核。 (三)定期组织召开区域性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平衡解决区域性瓦斯治理所需人力、物力、技术和

2、资金,确保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按计划、设计施工,并在队伍、资金和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第二条 总工程师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区域性瓦斯治理设计、方案论证和审查工作,把好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审批关。 (三)组织编制“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时,优先安排区域性瓦斯治理费用,并严格考核。 (四)负责研究分析本单位井田范围内保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及其规律,编审有关地质测量技术资料,为合理布置、开采保护层提供技术依据。 (五)组织考察和评

3、价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效果。 (六)掌握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主管生产(采煤)副职职责 负责分管战线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本战线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按照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平衡、协调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及设备,组织保护层工作面开采设备选型论证。 (三)负责保护层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生产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瓦斯治理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四)组织保护层开采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保证推进度、采高等符合要求,确保工作面回采起到保护层开采效果。 (五)掌握本战线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和

4、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主管开掘副职职责 负责分管战线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本战线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订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月计划。根据公司下达的区域性瓦斯治理开拓、准备及回采等工程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区域性瓦斯治理的开拓、准备及回采等工程的月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 (三)组织实施区域性瓦斯治理开掘规划、计划和措施,保证区域性瓦斯治理开掘工作面及工程按计划开工,安全施工,如期完成。 (四)负责组织区域性瓦斯治理开掘工程投入生产前的验收,确保“通三防”系统完善、装备设施齐全、作业规程贯彻落实到位。 (五)掌握本战线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

5、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主管机电副职职责 负责分管战线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本战线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为区域性瓦斯治理提供矿井供电、提升、运输保障。 (三)负责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机电设备管理。 第六条 主管安全副职职责 对区域性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规划、设计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二)参加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设计和作业计划的审查。 (三)对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考核,对区域性瓦斯治理各项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定期复审和现场落实情况认真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区域性瓦斯治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公司生产处、开拓处

6、、总办室、通风处、机电处、地测处对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安全监察处对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生产处 1.负责采煤战线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加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3.参加保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审查及投产前的工程验收工作。 4.负责保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对保护层开采所需设备的选型工作。 6.负责审查各原煤生产单位年度保护层开采计划。 (二)开拓处 1.负责开拓战线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加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的

7、编制和审查工作。 3.负责审核各矿采掘接替规(计)划、瓦斯治理工程规(计)划,制定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开拓、准备及回采等工程规划,并将其列入开拓工程年度计划,对矿井进行考核。 4.参加水平、采区设计审查时,优先满足保护层开采工程需要。 5.参加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审查和投入生产前的验收工作。 6.负责区域性瓦斯治理开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三)总办室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文件和规定,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2.参与编制和审查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组织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和保护层工作面设计审查,参加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投

8、产前的验收。 (四)通风处 1.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的相关工作,对原煤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审查原煤生产单位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 3.组织编制公司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时,优先安排保护层开采和高低位抽放巷等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费用,并严格考核。 4.负责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工作。 5.参加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审查,组织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投入生产前的验收。 6.负责督促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应用效果考察,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公司推广应用。 7.负责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通三防方

9、面现场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运输战线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制定设备计划时优先考虑保护层开采设备,并指导保护层开采有关机电运输设备的设计、选型、论证,督促设备及时到位。 3.加强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设备管理,为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机电运输保障。 (六)地质测量处 1.负责地质测量部门贯彻落实公司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规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指导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相关地质资料的系统整理工作,审批矿井保护层补充勘探设计。 3.负责公司保护层开采动态和保护层开采储量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5.负

10、责组织审查区域性瓦斯治理有关水害威胁评价报告及重大水害防治工程设计,并监督重大水害防治工程的实施。 (七)安全监察处职责 1.对区域性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规划、设计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2.参加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工程设计审查。 3.负责对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按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 4.监督检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5.对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做到“应抽尽抽、应保尽保”,不按规定落实的取消矿井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年终所有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罚款50100万元,给予

11、行政正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3万元,并扣减矿级领导应兑年薪的10%。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开采保护层。 (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施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或相关行政副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2万元。 突出区域没有进行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 (二)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设计施工。 (三)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列入年度和月生产经营计划考核。 (四)没有完成打钻、抽放计划,瓦斯抽采不达标。 (五)准备采

12、区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开掘其他巷道者。 (六)采煤工作面未构成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回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罚款1030万元,对行政正职罚款13万元,给予总工程师或相关行政副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2万元。 符合突出危险性鉴定条件的煤层,没有按计划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工作。 (二)未及时组织审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或未及时组织审批瓦斯治理工程措施而影响瓦斯治理工程进度的。 (三)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 (四)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验收或验收未获通过即进行生产。 (五)保护层工作面由于管理因素随意跳留煤柱,影响其

13、保护范围和效果。 (六)未按期完成保护层补充勘探设计,无法掌握保护层煤层赋存及地质构造情况,影响保护层正常开采。 (七)在规定时间内未探明0.6m及以上煤层赋存情况的。 (八)煤层瓦斯抽采工程未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罚款510万元,对行政正职罚款13万元,给予总工程师或相关行政副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2万元。 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与瓦斯抽采工程没有同步设计。 (二)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供电、提升运输不完善,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三)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系统能力不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罚款35万元

14、,对单位行政正职罚款0.51万元,对总工程师或相关行政副职罚款30005000元。 未按规定完善专回进行采掘活动的。 (二)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出现段为进风巷、段为回风巷的。 (四)矿井风阻偏高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罚款35万元,对行政正职罚款0.51万元,对总工程师或相关行政副职罚款12万元。 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公司审批的。 (二)进行近距离保护层开采时,没有按规定前探煤层间距、煤层厚度、地质构造。 (三)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报审的。 (四)没有认真考察和评价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效果。 (五)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质量标准化管理和验收。 (六)未按要求及时测定瓦斯基础参数和地应力参数,并填绘的瓦斯地质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行政负责人罚款0.51万元,对单位相关行政副职罚款30005000元。 新设计的采面采长与当前瓦斯治理技术能力不匹配,采面出现瓦斯抽放钻孔“空白带”的。 (二)突出煤层及冲击地压危险区进行跳采的。 第十六条 以前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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