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3份).doc(doc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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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

2、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23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货币货币货币第十条 公司由 3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3、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4、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5、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6、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7、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

8、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

9、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10、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1、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12、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

13、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

14、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生效。全体股东签名:年月日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 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

15、住所: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工商执照标准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 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1 万人民币。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第五条公司由 1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出资时间金额(万元)比例%金额(元)出资方式李国延110010000货币货币货币合计货币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

16、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按时缴纳出资;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第

17、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8、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

19、承。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11、 确定公司的

20、法定代表人;12、 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3、 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14、 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 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第二

21、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

22、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各、盖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

23、定以外的人员;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24、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

25、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第三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3、提取 5%的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第十一章公

26、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1、股东会决定解散;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因 1、3、4 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27、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三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剩余财产。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

28、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第十二章其他事项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比例进行。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第四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东签字:2016 年 1

29、月 13 日*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1 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独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代理服装、鞋帽品牌批发与零售; 营业期限:永久第五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

30、民币,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出资额: 人民币 100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比例占注册总资本的 100%。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 出席股东,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

31、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5、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6、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7、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8、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4、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5、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执行董事和

32、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a)

3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b)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c)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d)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e)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

34、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

35、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第二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

36、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 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为最高权力行使人,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37、 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股东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38、织实施股东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 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39、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四)向执行董事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

40、)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

41、善保管。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2、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 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生效。第四十六条经股东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由股东作出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及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名(盖章):XXXX 年 XX 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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