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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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 准,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 “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 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 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 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 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2、”的责任主 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 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 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 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 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 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 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

3、的浓度、温度、风速等 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 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 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 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 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 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 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

4、速自动 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 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 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 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 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 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 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 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 态

5、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 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 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 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 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 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 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 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 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 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 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 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

6、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 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 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 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 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 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 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

7、足服务区域所有 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 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 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 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 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 能够向所有采掘

8、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 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 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 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 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 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 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 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 径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 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 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

9、各水平、采区 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 气阀门。,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 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 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 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 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 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 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 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 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 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 技术条件(MT390-

10、1995)的要求,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 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 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 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 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 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 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 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 噪声应小于85 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 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 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

11、人 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 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 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 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 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 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 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 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 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 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

12、水管网形 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 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 装供水阀门。,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 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 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 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 调度电话

13、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 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 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 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 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 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 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 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 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 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 雷接地装置及设施。,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 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 支

14、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 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 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 及时上报并处理。,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 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 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

15、避灾 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 统”联合应急演练。,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 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 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 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 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 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 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 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 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 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

16、结果报矿井 调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 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 全,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 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 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 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 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

17、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 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 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 场验收。,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

18、、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 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 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 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 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 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

19、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 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 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 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 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 全监察计划。,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 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

20、建设完 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 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 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 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 (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 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 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 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十一、附 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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