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5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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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一、接待制度(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 案件证据材料。(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二、登记制度(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

2、理情况。(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三、档案管理制度(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 档。(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四、信息报送制度(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

3、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 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 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 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 产生的其他利益。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

4、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六、值班制度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九、法律援助范围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政 治 业 务 学 习 制 度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 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

5、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 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 论学习文章。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6、,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 枉法。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 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法律援助志愿

7、服务规定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一)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三) 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 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五) 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一)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 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

8、)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五) 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六) 法制新闻工作者;(七) 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 法律咨询等活动。八、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二)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 对法律援助志

9、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 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五)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二) 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三)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五)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值 班 制 度一、值班人员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10、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二、值班人员职责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 记表;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

11、提供优质高效的 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 报告。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案件研讨会,并 提出指导性意见。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四、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 告。法律

12、援助服务承诺制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 行。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法律援助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

13、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

14、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篇: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制度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上墙资料一、法律援助申请1、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可以向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 案件发生在凤冈县并且依法由凤冈县司法机关立案或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经济困难,无能力支 付法律服务费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近亲属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15、;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申请法律援助,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 照指定辩护程序办理。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直接申请)2、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可 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指定)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由 犯罪

16、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申请)4、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 1六、工作制度1、法律援助联络人员要耐心解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咨询事项;2、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援助工作站要及时审查,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3、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近亲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援助工作站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 请表,连同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在 24 小时内转至法律援助中心,并于 3 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身份和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4、对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

17、,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七、标识牌: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标识牌样式可以改进、但盾牌心形牵手图不能改 动)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省律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工 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 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兼职档案员一名,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四、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业务形成的文字材料必须立卷归档,以记录其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立 卷归

18、档工作由承办人负责。五、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共分诉讼、非诉讼二大类。六、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按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的业务应在办结立卷。七、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均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体工整清晰。八、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受指派或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 卷的准备工作。办结时要全面整理,去掉不必立卷的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存一 份。九、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 卷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时间顺序排列,终止委托业务的仍按要求立卷,最后终止业务的文字说明材料。

19、十、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逐号,页号位置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对破损的材料要修 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字迹不清要附抄件。卷面为 A4,小的加衬,大的折叠或剪齐,去掉文字 材料上的金属物。在线绳装订处加封贴,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名章。十一、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理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由承办人送档案管理人员审查,符合归档 要求的,送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方能办理归档手续。十二、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重立。十三、档案管理员接收案卷后,须按类别,保管期限。顺序排列编制档案存档登记册。对涉及国家 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

20、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十四、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积极做好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十五、建立业务档案借阅制度,设立借阅登记簿,限定借阅期限。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可借阅 档案,其他人借阅,必须经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严禁将档案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查阅。十六、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即时收回。如发现案卷被拆、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 即向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汇报并及时追查。 十七、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十八、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法律援助工 作者开展业务提供服务;指导、督促、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 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十九、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移交、保护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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