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部分调整的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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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伤保险部分调整的政策,余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劳动保障学会 袁建平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2,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2011年11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行宁波市统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二)统一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等标准 (六)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信息系统,3,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主).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用工。 (三)用人

2、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童工、学校在校学生不列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4,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24小时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5,(一)工伤职工医疗待遇,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 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 就

3、近的医疗机构急救。(需住院治疗的, 用人单位应出具 )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6,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甬人社发2011111号)。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7,(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 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 的标准从工伤

4、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按宁波市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 用限额标准(甬劳社工200815号)执行。,8,(三)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9,(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

5、领取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到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表,11,(五)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12,(六)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3,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支付办法,五、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

6、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4,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7、5年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七)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宁波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5月1日起为3179元/月) 非法用工单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 他赔偿金。,16,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

8、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7,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1月1日起为21810元/年);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8,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为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9、女、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19,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 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 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20,*(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其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办法,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

10、待遇,经本人申请,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 为待遇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 为待遇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 为待遇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 为待遇基数的10倍,21,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上述额度根据浙劳社厅字2004294号文件规定,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22,2、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且其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

11、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3,3、未参加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含供养直系亲属)选择长期支付方式 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 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 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 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24,(九)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从2009年7月3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

12、支付办法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5,(十)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受伤被认定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15号令,26,附则,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7,谢 谢! 联系电话:62702686 手机: 13685801188 政府短号:67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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