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难点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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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难点及改进建议 2021年第1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树民刘泉 摘要。目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已进入实施阶段。虽然在202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人们纳税意识较弱,以及在长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纳税申报的认识和准备不足。纳税申报的一些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在做好本次纳税申报的同时也为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奠定良好基础。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

2、便。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作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 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困难。 纳税人有多项所得,在没有取得或没有完整保存收入凭证、完税凭证,也没有详细收入记录的情况下,确认自己的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以及进行准确申报,需要分别从任职受雇单位、证券公司、银行和其他支付单位等取得相关的收

3、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相当繁琐的工作,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而此时,相关支付单位是否能够或愿意给纳税人开具相关凭证也是难以肯定的事情,若是异地所得再次索取相关凭证更是困难。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做好本次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非常重要。 按照规定,纳税人即使足额缴清了税款,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也需要办理申报。这样,对于采取自行申报方式且已足额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对同一笔收入履行两次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两次受理同一笔收入的申报,增加了征纳成本。应根据节省、简化、便利的原则,对现行制度进行相应改革,避免纳税人两次申报。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

4、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独生子女费等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甚至某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 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在任职单位有详细工资清单和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也难以清楚掌握“三险一金”

5、的扣缴比例以及超缴的数额。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这类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允许分割,如何分割。对共同收入分割与否以及如何分割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通知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

6、如何处理。第二,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做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记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

7、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申报。如何计入。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少,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

8、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这是当前及今后需要着力完善的重要环节。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1)办法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这里的“提醒申报”与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税 2公共经济评论 2021年第1期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行为;“提醒申报”而纳税人未

9、申报应如何定性。 (2)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办法的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工作量较大。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为20万人,平均2个小时审核一份申报计算(这里的审核只包括受理申报时的逻辑审核和税收管理员的案头审核和调查,不包括基础信息采集、资料传递、整理、建档等工作,也不考虑调查时需两人执法等因素),需要5

10、万个工作日。因此,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高效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3.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却未按期申报的,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假设某纳税人有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或取得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按照规定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掌握这一信息,因而也没有做出处罚。若纳税人在次年初申报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不进行处罚,有违税法规定;若处罚,纳税人很可能隐瞒这笔收入,只对已缴纳税款的收入进行申报,以逃避处罚。从而形成未申报的收入此次仍不申报,使自行纳税申报失去意义。 4.纳税人自行

11、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三、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它相关

12、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自行纳税申报对于我国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都有着积极意义。推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然。针对现实的税收环境、征管水平和技术条件,从做好本次和以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角度,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1)制定纳税人各类、各项收入按

1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规定的口径计算“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详尽目前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做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

14、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5)取消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办理申报的规定,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实行预缴制度,年度终了后汇总申报,多退少补,避免重复申报。此次申报中,对纳税人在上年度取得收入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申报,在此次一同申报的,应豁免其上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法律责任,以

15、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6)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可以考虑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建议纳税人选择使用。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在全社会,首先在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达到一定数额,强制使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单位对个人的支付一律采取非现金形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

16、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3.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的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具有很强针对性,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1)通过法规的形式规定,金融机构

17、在办理个人贷款、按揭业务,公证机构在办理个人以工资等收入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需要证明个人收入的情形,必须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凭证作为收入证明。改变目前由任职 4公共经济评论 2021年第1期 受雇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做法。也可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作为判断拟录用人员是否具有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之一。(2)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注册或变更申请时,核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纳税信用情况,无不良纳税记录的方可受理其企业注册申请,方可担任企业

18、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录用标准之一。(3)借鉴韩国绿表申报特别优惠制度和日本蓝色申报优惠制度,建立我国纳税奖励制度,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5.建立有效的善意提醒制度。作为纳税服务工作,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针对个人纳税申报适时进行广泛提醒,如在完税凭证、发票、购物凭证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各类媒体发布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应提醒纳税人注意有关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并发放税务机关提供

19、的申报指南。通过广泛的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提高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6.结合今年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讲。从现在起应以现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办法和口径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办法、个人年所得的计算方法以及应申报而未申报或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让纳税人知晓应作好年度收入记录,为下一年度的自行纳税申报做好准备。这次申报,作为一个特例,应要求有关单位为纳税人提供进行申报的相关资料数据,以使纳税人准确申报;根据纳税人收入状况,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辅导重点纳税人进行申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树民

20、刘泉 摘要。目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已进入实施阶段。虽然在202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人们纳税意识较弱,以及在长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纳税申报的认识和准备不足。纳税申报的一些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在做好本次纳税申报的同时也为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奠定良好基础。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作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

21、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 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困难。 纳税人有多项所得,在没有取得或没有完整保存收入凭证、完税凭证,也没有详细收入记录的情况下,确认自己的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以及进行准确申报,需要分别从任职受雇单位、证券公司、银行和其他支付单位等取得相关的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相当繁琐的工作,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而此时,相关支付单位

22、是否能够或愿意给纳税人开具相关凭证也是难以肯定的事情,若是异地所得再次索取相关凭证更是困难。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做好本次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非常重要。 按照规定,纳税人即使足额缴清了税款,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也需要办理申报。这样,对于采取自行申报方式且已足额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对同一笔收入履行两次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两次受理同一笔收入的申报,增加了征纳成本。应根据节省、简化、便利的原则,对现行制度进行相应改革,避免纳税人两次申报。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工资、薪

23、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独生子女费等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甚至某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 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在任职单位有详细工资清单和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也难以清楚掌握“三险一金”的扣缴比例以及超缴的数额。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24、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这类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允许分割,如何分割。对共同收入分割与否以及如何分割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通知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

25、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做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记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

26、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申报。如何计入。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少,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这是当前及今后需要着力完善的重要环节。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

27、在困难。 (1)办法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这里的“提醒申报”与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税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行为;“提醒申报”而纳税人未申报应如何定性。 (2)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

28、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办法的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工作量较大。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为20万人,平均2个小时审核一份申报计算(这里的审核只包括受理申报时的逻辑审核和税收管理员的案头审核和调查,不包括基础信息采集、资料传递、整理、建档等工作,也不考虑调查时需两人执法等因素),需要5万个工作日。因此,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高效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3.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对纳税

29、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却未按期申报的,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假设某纳税人有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或取得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按照规定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掌握这一信息,因而也没有做出处罚。若纳税人在次年初申报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不进行处罚,有违税法规定;若处罚,纳税人很可能隐瞒这笔收入,只对已缴纳税款的收入进行申报,以逃避处罚。从而形成未申报的收入此次仍不申报,使自行纳税申报失去意义。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

30、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三、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它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

31、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自行纳税申报对于我国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都有着积极意义。推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然。针对现实的税收环境、征管水平和技术条件,从做好本次和以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角度,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1)制定纳税人各类、各项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规定的口径计算“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详尽目前可能出现

32、的各种情况,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做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

33、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5)取消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办理申报的规定,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实行预缴制度,年度终了后汇总申报,多退少补,避免重复申报。此次申报中,对纳税人在上年度取得收入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申报,在此次一同申报的,应豁免其上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法律责任,以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6)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可以考虑设计

34、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建议纳税人选择使用。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在全社会,首先在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达到一定数额,强制使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单位对个人的支付一律采取非现金形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3.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

35、料的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具有很强针对性,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1)通过法规的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贷款、按揭业务,公证机构在办理个人以工资等收入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需要证明个人收入的情形,必须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纳税申

36、报凭证作为收入证明。改变目前由任职 受雇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做法。也可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作为判断拟录用人员是否具有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之一。(2)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注册或变更申请时,核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纳税信用情况,无不良纳税记录的方可受理其企业注册申请,方可担任企业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录用标准之一。(3)借鉴韩国绿表申报特别优惠制度和日本蓝色申报优惠制度,建立我国纳税奖励制度,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7、。 5.建立有效的善意提醒制度。作为纳税服务工作,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针对个人纳税申报适时进行广泛提醒,如在完税凭证、发票、购物凭证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各类媒体发布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应提醒纳税人注意有关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并发放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指南。通过广泛的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提高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6.结合今年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讲。从现在起应以

38、现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办法和口径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办法、个人年所得的计算方法以及应申报而未申报或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让纳税人知晓应作好年度收入记录,为下一年度的自行纳税申报做好准备。这次申报,作为一个特例,应要求有关单位为纳税人提供进行申报的相关资料数据,以使纳税人准确申报;根据纳税人收入状况,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辅导重点纳税人进行申报。 第三篇: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来源:本网原创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3日背景:放大字体缩小 自实施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以来,乌

39、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税收收入连年递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探讨如下: 一、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21年截至3月31日,共受理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4150人次,较上年增加1300人,总计申报年所得额114582.52万元,应纳税额12021.58万元,实际已扣税款11968.86万元,补缴税款82.73万元。 从今年申报情况来看,申报人数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采矿业、金融业、制造业。申报人数位居前三位的职业是:公司股东、企事业高层管理人员、行政高层管理人员。 从行业构成看,主要集中在

40、金融、石油、电力、烟草、保险、房地产、电信、建筑、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较高收入行业。 从人员构成看,主要是公司股东、企事业高层管理人员、行政高层管理人员、在华外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承包人、编辑、保险经纪人、教授、律师、会计师等。 从所得项目构成看,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就占总申报人数的90%以上。 从补缴税款情况看,补缴税款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补缴税款数额最大的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021年年所得12万

41、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许多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问题 (一)造成实际税负不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二)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申报困难。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对全年收入有详细的收入 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造成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掌握及申报其全年所得有一定的困难。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监控难度大。目

42、前,尚未能形成相关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对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监控难度大。 二、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税务机关应以税法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媒体作用,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样性、多渠道地宣传辅导

43、,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涉外企业,要印发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要做到使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使纳税人在耳濡目染中提高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第一,建议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并最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相关成本,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纳税人所抚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正确反映纳税能力,起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第二,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

44、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符合标准口径的已缴税完税证明。 (三)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相关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第四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

45、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到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我国内需,阻碍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严重侵蚀了广大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和遵从,动摇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信念。收入差距过大,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减少收入差距。在现代社会,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来源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税种,更是政府干预收入分配活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制度原因和个人所得税本身的缺陷,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46、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21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21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

47、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

48、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代写论文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情况分析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和预测,认为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气、烟草、航空、铁路、自来水、电力、邮政、有线电视、广播等垄断行业以及

49、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以及垄断行业的高级员工等。 然而,在2021年度收入的个人申报中,截至2021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1628706人,申报年收入总额5150.41亿元,已缴税款790.84亿元,补缴税款19.05亿元。而税务部门估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700万,申报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21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

50、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

51、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

52、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

53、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斗地主”、“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

54、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

55、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

56、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

57、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

58、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

59、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

60、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

61、。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

62、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

63、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

64、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无疑为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径。 总之,高收入者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任重而道远,税务机关应当勇于面对现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执法,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做出最大的努力。 对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分析 内容摘要。2021年年初以来,尽管与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填补了很多政策执行和征管衔接上的空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部分政策规定和征管衔接缺位的情况。本文从执行层面就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以及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等问题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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