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2021-2022年)711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7DOC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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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统一超商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所营事业如左: 一、 F203020 烟酒零售业。 二、 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业。三、 F203010 食品什货、饮料零售业。 四、 F208040 化妆品零售业。五、 F399990 其它综合零售业。 六、 IZ01010 影印业。七、 F201070 花卉零售业。八、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业。 九、 JE01010 租赁业。十、 IE01010 电信业务门号代办业 十一、I401010 一般广告服务业。 十二、F207050 肥料零售业。

2、十三、F210010 钟表零售业。 十四、F210020 眼镜零售业。 十五、F216010 照相器材零售业。 十六、JZ99030 摄影业。十七、F204110 布疋、衣着、鞋、帽、伞、服饰品零售业。 十八、A102060 糧商业。十九、F213010 电器零售业。 二十、 F208031 医療器材零售业。二十一、 F205040 家具、寝具、厨房器具、装设品零售业。 二十二、 F207030 清洁用品零售业二十三、 F401010 国际贸易业 二十四、 JA01010 汽車修理业。二十五、 F214030 汽、机車零件配备零售业。 二十六、 G202010 停車场经营业。二十七、 IZ14

3、011 公益彩券代理业。关注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第一课二十八、 JZ99050 中介服务业。二十九、 IZ99990 其它工商服务业(代理招生简章、报名表、代售门 票、接受他人委托代收物品、接受事业机构委托收费)。三十、F401161 烟類输入业。 三十一、 F401171 酒類输入业。三十二、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三十三、 F301010 百货公司业。三十四、 F301020 超级市场业。 三十五、 F399010 便利商店业。 三十六、 F501030 饮料店业。 三十七、 F501060 餐館业。三十八、 G902011 第二類电信事业。 三十九、 I301010

4、信息软件服务业。 四十、I301030 电子信息供应服务业。第三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台北市,必要时经常务董事会之决议得在国内 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删除。第五条本公司因业务关系对外得为背书保证:本公司为业务之需,得转 投资其它事业,且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条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 百分之四十之限制。第二章股份第六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玖拾陸亿元正,分为玖亿陸仟万股, 每股面额新台币壹拾元整,其中未发行之股份授权董事会得分次 发行。第七条本公司股票为记名式,并应编号及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 再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之。本公司并 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条之二规定免印制股票。第八条股

5、份转让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填具申请书并署名盖章,向本公司 申请过户;在转让手续完成之前,不得以其转让对抗本公司。第九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股票遗失申请补发程序如下:(1)股票遗失须向治安单位机关报案,并检具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遗失登记。 (2)应于五日内依民事诉讼法声请法院公示催告并以声请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复印件送公司,否则得撤销其申请。 (3)公示催告期满后,凭法院之除权判决书向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第十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每届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臨时会 开会前三十日内,或本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之基 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会分左列兩种:一、股

6、东常会,每年应召开一次,由董事会于每年会计年度终 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之。二、股东臨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第十二条股东会开会时,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 权时,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三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 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应于四十五日前公告之;股东臨 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 者,应于三十日前公告之。第十四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条及主管机 关之规定,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第十五条除法

7、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 數过半數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六条之一本公司股东会之应决议事项如下:一、本章程之修订。 二、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任及解任。三、许可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本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 为。四、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 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五、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六、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者。 七、其它法令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第四章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第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九人、监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

8、 为能力之人中,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条规定之累计算法选任之。 惟全体董事,监察人所持有记名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少于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一定之成數,前项股权成數及查核实施规则 依主管机关命令定之。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组织之。本公司业务之执行,除法令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外,均应以董事会之决议行之。第十九条董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數之同 意互选常务董事三人,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为董事长。董事 长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为股东会、董事会主席,依照法令、章 程及股东会、董事会之议决执行本公司一切事务。第二十条 董事会至少每季开会一次,如遇紧急事项或董事过半數之请求得召开臨时会,

9、但每届第一次董事会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 权最多之董事依法召集之。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因故不得出席时,得依法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召 集事由之授权范围委托其它出席董事为代理,但每人以一人 之委托为限。第二十一条之一董事会之议事应作成议事錄,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出席 董事及主席姓名,并应记载议事经过之要領及其结果, 由主席及记錄签名盖章。前项议事錄,应同出席董事之 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一并保存于公司。第二十二条监察人之职权如左:一、查核公司财务狀况。 二、查核公司帐目表册及文件。 三、公司业务情形之查询。 四、职员执行业务之监察与违法失职情事之检

10、查。 五、其它依公司法赋与之职权。第二十三条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依通常水平给付之。第二十三条之一本公司得于董事、监察人、重要职员任期内就其执行业 务范围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为其购买责任保险。有关投 保事宜,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经理人若干,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公司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办理。本公司经理人各有依本公司所制定之相关 规定及于其授权范围内为公司签名之权。第二十四条之一本公司得视业务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 报酬由董事全体过半數同意行之。第五章会计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届年度 终了应办理决算。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第二二八条

11、之规定,于每会计年度终 了,由董事会造具下各项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交 监察人查核,并由监察人出具报告书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之。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三、盈余分配亏损拨补之议案。第二十八条股息及红利之分派,以各股东持有股份之比例为准。公司无 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每年决算如有盈余,除依法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并缴纳 所得税外,如尚有余额,应先提法定公积百分之十,另就当 年度发生之帐列股东权益减项余额提拨相同數额之特别盈 余公积。嗣后股东权益减项余额回转时,得就回转部分转入 当年度盈余分派。所余本年度盈余,連同上一年度累积未分 配盈余,称为累积可分配盈余,依公

12、司所处之产业环境由董 事会依据未來业务或转投资需要等相关因素,拟具盈余分配 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 本公司累积可分配盈余,按下列百分比由股东会决议分派:(一)董监事酬勞:订为本年度盈余额之百分之一。(二)员工红利:不得少于本年度盈余额之百分之零点二。(三)股东股息及红利:累积可分配盈余减除(一)、(二)项后百分之八十至一百,其中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以现 金股利发放,其余为未分配盈余。第三十条股东股利之分派,以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基准日前五日记 载于股东名簿之股东为限。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组织章程及办事细则另订之。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之。第三十三条本章程

13、由发起人会议经全体发起人同意于民国七十六年六 月四日订立,自呈奉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施行。第一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公司 章程于民国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 国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四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五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二年五 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第七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八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九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十次修正公司章 程于民国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十一次修正公司章程于 民国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二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九十年六月 十二日。第十四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第十五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公司章程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公司 章程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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