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修改后

上传人:dja****22 文档编号:154647016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8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金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修改后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金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修改后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金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修改后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资源描述:

《《金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修改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通煤矿安全生产奖罚条例》修改后(3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金通煤矿安全奖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和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奖罚条例.第2条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第3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于责任者,除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进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劳模,并存入矿档案。对严重“三违“者或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开除矿籍

2、)或追究刑事责任。第4条 条例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违章罚款通知书,统一由安检科交给矿财务代扣。行政处分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情节严重者移交地方司法部门处置.第5条 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不明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由基层单位责任人追查责任,落实罚款.矿安检科只对基层单位进行处罚。第6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三违”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岗位在我脚下”,实现本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条 矿及外委施工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细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8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上级和矿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各种制度、预案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行政职务。第9条 工人入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如果生产单位值班人员不组织召开班前会学习,罚值班人员20元,单位100元,个人不参加班前会学习,私自入井者罚款100元。第10条 安全活动不落实、记录不齐全,罚主要负责领导10030元。第1条各级人员未经矿领导同意私自不按时上岗值班,罚款00元。第2条 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100元,用人单位罚款000元

4、。第3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经复审的,每人罚款0元,罚用人单位每人500100元。第14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两年必须进行一次考试和复审,否则,每一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而上岗者,罚用人单位000元/人,上岗者本人200元。第5条 矿、施工队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相关责任者10500元。第16条 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500元,不参加学习考试的罚当事人100元。第17条作业规程及措施必须经矿有关科室及领导审批签字,经全体施工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罚技术员200元。第18条 各施工队干

5、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除处以51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第19条 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第20条 对因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而责令停产整顿的单位,罚款5005000元.第21条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和态度恶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2条 无措施施焊,或措施落实不力,罚跟班队干部、焊工各200元,罚单位50200元。第条 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指示开工者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元

6、,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元.第2条 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罚责任者100元,罚施工单位501000元.第25条 “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或两条以上,实行并罚.第26条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典型“三违”人员,由矿安委会研究决定严肃处理。第27条 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2条 “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500元.第29条 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采区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元罚款。第30条 带电作业者或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者

7、,罚款0500元,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第31条 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责任者处以15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第2条 仓库、油库、机修车间等岗位工或其他人员违反防火制度而引起火灾者,处以5002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第3条 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第3条 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

8、。第35条 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的责任者,罚款50-000元.第36条 由上级公司及矿部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重复出现,一次罚主要责任人5-100元.第条 上岗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不佩戴自救器、矿灯、矿帽者,每项罚款1元。第38条 对于不配合验身,无理取闹,干扰正常验身工作的入井人员,给与100-50元罚款.第3条 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罚500-1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 凡个人罚款由集体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并对原被罚人员罚款050元.第条 对拒绝签收或涂改、撕毁隐患通知单,罚款001000元。第42条 发

9、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罚事故单位主要领导51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第43条 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一次罚款100元.第条 井下带烟火(电气焊作业者除外)者、吸烟者或在工作面发现有吸烟痕迹、闻到烟味、或有烟头出现,罚违章人员000元,取消其入井资格,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元。矿职工停止其工作,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条 对井下、地面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工作时间睡觉,罚本人0元,队长000元,是临时用工者清除出矿,是矿内职工根据情节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46条 在井上、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除对队(部门)给予300元处罚外,对打架双方都

10、给予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与司法部门论处。第47条 穿化纤衣服,带电子表及手机入井者罚款00元.第48条 私自带他人入井,发现一人罚00元.第4条 不按规定交接班,发现一人罚100元。第5条在井下关闭矿灯、摘下安全帽每项罚100元。第51条 酒后上岗,地面岗位处0元罚款,井下岗位处50元罚款,造成事故根据情节除按安全责任状执行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理意见。第5条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者,罚跟班队长50元,并停止其工作。第3条 刁难、围攻、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者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与司法部门论处。第54条 无干部跟班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

11、00元。第55条 攀爬乘坐非乘人车辆或设备者罚当事人一次20元.第5条 灭火器材过期失效者罚责任人一次0元。第57条 不用专用爆破器起爆者,对爆破者一次罚款300元。 第5条 没有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者发现一次罚款00元。第59条 为无爆破员资格证人员发放火工品者罚当事人一次20元.第60条 无爆破员资格证领取火工品者罚单位1000元,当事人00元。第6条 不按井口检身制度进行出入井登记者,一次罚款100元。第2条 外委施工单位未经资质复查施工者,一次罚款200元。第三章 事故管理第63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给予10000000元处罚。第64条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12、,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罚队长500元。第6条 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及时汇报交警队、矿调度室及安检科,否则后果自负。第6条 矿内职工井下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处责任者100500元罚款。第6条 外委施工单位无规程而开工者或不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有关行业标准施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处以100005000元罚款。第四章 采 掘第8条 顶板管理必须依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队长及责任人罚款10-30元.第69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者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处罚责任人100-300元.第0条 把支柱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以及没有刹实背牢,罚责任

13、人1000元。第71条 综采面刮板输送机未闭锁,而上刮板输送机行走或跨越输送机作业,一次罚责任人500元。第71条 综采液压管路系统连接不按规定,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72条 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0度,上倾、下歪罚责任人10000元。第73条 支架有咬架现象对责任人每一处罚100元。第4条 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人500元。第5条 综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对责任者罚款10元.第76条综采面擅自留顶、底煤,罚主要责任人500-0元。第77条 采煤机、综掘机的内外喷雾系统不完好,以及无喷雾水作业,罚主要责任者100200元。第7条 采掘工作面遇地

14、质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罚主要责任人100500元。第7条 液压系统压力未卸载,而撤卸高压管、接头,罚责任人100300元.第0条 在采煤机摇臂未落地或未支撑稳定时,拆卸压力锁定阀,罚责任者10-30元。第81条 更换采煤机滚筒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50元.第2条 在采煤机摇臂下,无垫块工作,罚责任人0050元。第83条 支架初撑力小于支架额定值80,每架罚责任人10050元。第8条 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发生漏矸等现象时,罚责任人1500元。第85条 不按规程要求施工吊挂电缆者,罚责任人0000元.第86条 采面过联巷不加强支护、处理片邦煤,罚班长00-

15、50元,队长100元。第8条 不按规程规定铺网、联网、吊挂钢丝绳,罚带班队长100元,班长100元。第88条 不按规程规定支设回撤通道、联巷、辅助通道,罚带班队长、班长各10元,单位50元。第8条 不按规定连接支护顶板单体,少一根罚单位00元。第90条 不认真支护三角区或不及时拉掩护架或抽心撤架,造成边架或掩护架被压死者,罚班长300元,带班队长00元,班内每人100元.第91条 不按回撤规程安设绞车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岗位工3元、带班队长500元.第92条 采面贯通后,不及时加强支架支护造成支架被压死等不利于回撤现象时,罚责任人和队长各00元,罚单位500元.第3条 回撤期间顶网因故损

16、坏不及时修补罚带班队长10020元。第94条 铺网或联网时,“三机”没有闭锁,罚责任者0050元,单位000元。第95条 回撤过程中使用的牵引、起吊设备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050元,单位200元。第96条 回撤过程中,人行道内单体支柱无防崩措施,罚队长30元,罚单位500100元。第条 回撤过程中,设备运输线不畅或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元。第98条 综采面有明显片帮还在架前行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99条 遇有断层、过老巷、构造带、收尾等,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有干部现场指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0-100、生产技术科负责人10元。第10

17、0条 未制定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罚责任人500-100元。第11条 在初次来压期间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现场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人2010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由矿安委会研究处罚决定.第02条 煤层正常情况下,采煤机截齿率损失大于15%或割顶梁,罚责任人50-500元。第103条乳化液配制浓度低于3%,罚责任人一次10元。第104条 采掘机械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1000元,罚违章操作者1050元.第10条 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区队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或有措施执行不好,罚责任人20元,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上报矿安委

18、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理意见。第106条 巷道抹角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程规定支护抹角区及联巷者,罚队长、班长、司机各200元。第107条 掘进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等安全措施,罚责任者10050元,罚责任单位500000元.第0条掘进面杜绝空顶作业,空顶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超空顶作业罚队长、跟班队长、班长、煤机司机各元.第19条 采掘机械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报,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第条 掘进工作面司机位于在规定的空顶区域外操作者罚款500100元,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第11条 掘进机运行期间,超过驾驶室前方查看截割情况者,罚款

19、1500元.第12条 掘进机行走时司机未看护好电缆而被压,罚责任人00元.第113条 掘进机前后10米范围内不得有人,副司机必须与正司机配合好,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严肃处理。第14条 移动设备离开驾驶室不停电,一次罚司机5元.第5条联巷贯通不设警戒,罚班长00元,放炮员100元、安检员1元。第16条检修掘进、采煤机或更换截齿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截割头落地,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单位责任人00元。第11条 综采煤机司机工作站在滚筒和摇臂对应位置,发现一次罚司机10元。第18条综采面不执行“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的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人00.第119条 盲巷不设警标和不打

20、栅栏,每处罚单位10500元;无故损坏栅栏或打开密闭,罚单位500元,罚队长10元,责任人200元。第2条 掘进机等大型设备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10元,队长2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第12条 井下综采工作面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规定,一次罚司机10200元。第12条 运行的转载机护板上面严禁人员逗留,违者罚款00500元。第2条铲车上严禁乘人,否则罚乘坐人员每人10元,铲车司机100元.第12条 超挖严重(机掘大于200,炮掘大于30),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队长00元。第25条 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没有在顶板有完整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带班队干

21、部100元,当班班长10元,检修人员100元。第126条钢梁支护不接顶,每排罚当班作业人员1元.第27条 锚杆没有二次紧固,扭距达不到0N。,抗拔力达不到5吨,每根罚00元。第18条 锚索、锚杆布置不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29条 刮板运输机被大块煤、矸石卡阻时,必须先将煤机退至安全而有支护的地方,然后用大锤砸碎处理,否则罚责任者00200元.第130条 掘进机截割臂在进行任何检修时,必须在升降油缸上套上限位套且将隔离手把打到关位,否则,罚责任者1000元.第31条 煤机割煤时,割坏顶煤每处罚司机0元。第32条 掘进过程中不按规定作业,罚司机100元,罚跟班队长00元

22、。第133条 联巷和支巷开口两侧抹角或单侧抹角大于米;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第34条 采掘工作面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无标识,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35条 施工图牌板不齐全或不清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36条 巷道淤泥积水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人00元。第137条 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38条 炮掘工作面装药、放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罚单位500-500元,责任人1050元。第39条 炮掘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罚单位005000元,责任人100500元.第140条 炮掘工作面不采用光面爆破或光爆效果很差,罚单位50000元,责任人10

23、000元。第1条 锚喷巷道的顶部活矸必须喷前处理掉,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第142条 喷浆前冲洗巷顶帮,保证喷体质量,否则,罚责任单位00-1000元。第143条 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每米罚责任者100元。第44条 混凝土振动不好,出现峰窝麻面、空洞时,每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第15条 在任何情况下,喷枪不准对准人,违者罚喷射手20元,当班班长0元。第46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将药管分别装在专用药包和雷管箱内,并且必须加锁,违反一项罚款5002000元.第17条 放明炮、糊炮、连珠炮者,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处罚.第条炮眼封堵不合要

24、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元,单位50元。第149条 放炮时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者,罚放炮员和班长各00元,罚单位500元。第10条 放炮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罚放炮员1元,罚区队跟班干部100元,罚单位00元。第51条 放炮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设安全警戒,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安全警戒员不负责任意放他人进戒区域者,罚警戒员100元同时罚施工队0元.第2条 炸药和雷管不得乱扔乱放,每发现一节(卷)药或一发雷管,罚使用单位10元,罚放炮员500元。第13条 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和带班队长各

25、10元,罚单位20元第4条 对未放完的炮不按规定在现场向下班交接清楚,罚当班交班人、放炮员各10元,罚单位00元。第155条 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00元。第156条 放炮前后不将放炮母线的两个头扭结成短路的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第17条 破坏测量设施、标志,罚责任者1000元每处.第158条 损坏井下大巷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1000元,损坏其它地点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500元。第1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带电体相接触者罚当事人一次30元.第60条 爆破员没有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任意放置或随意转交他人的,对放炮员处以30元罚

26、款.第11条 乱扔乱放炸药和雷管者,对放炮员处以50元罚款. 第12条 剩余的爆破材料没有按规定交回火药库者罚款每次1000元。第163条 综采、综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神华集团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第四版的要求执行,有一小项不合格罚款502000元。第164条 矿组织每月一次月底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验收,综采工作面满分为10分,达不到分,单价下调1,综掘工作面工程质量6分,文明生产40分,两项达不到合格标准,单价下调10。第15条 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0元,上级部门检查出问题加倍处罚.第五章 一通三防第66条 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通检科长、技术负责人各1050元

27、。第16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弄虚作假,一次罚瓦检员20元。第68条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出现空班、漏检、脱岗时,每次罚瓦检员元.第169条 回风巷煤尘超限,积尘长度超过5,厚度超过mm,一处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罚单位300500元。第170条 在瓦斯鉴定、反风演习、测定通风机性能时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0000元。第171条 不按规程要求砌筑密闭,工程质量低劣,一处罚跟班队长0元,单位1000元。第17条 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单位5000元,罚责任人10元。第13条 局部通风机

28、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或无风电闭锁的,罚使用单位500元,罚通风队长、技术员各100-00元。第174条 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违者罚瓦检员100元。第15条 各硐室的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责任人100元。第条 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00500元。第17条 随意甩掉或损坏瓦斯探头,使其监测失灵,罚责任者10100元。第78条 放炮、运输时损坏风筒、管路、探头,每处罚责任人0000元。第179条 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者0元。第0条风筒接头不严、破口大于2 毫米,不及时粘补,每处罚责任者0元。第181条风速不符合规

29、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20元。第182条 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备不全,每项罚责任者10元。第183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罚责任者00元。第184条 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1,不设弯头罚责任者20元。第185条 瓦检牌板填写不清,罚责任者10元。第18条 随意停开局扇者罚款责任人0-100元。第条 随意打开风门、风障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棚栏者,罚款20元。第188条 对损坏通风设施者,罚责任人05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第189条 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跟班队长50元、瓦检员200元,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9条 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一次罚款100元。第1条 采掘工作面、

30、各转载点,没有按规定设喷雾洒水设施或安设得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转载点设备使用单位1050元。第12条 转载点浮煤和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设备使用单位0元,罚责任人0元。第93条 掘进头不进行综合防尘,炮前、炮后不洒水,罚施工单位10100元,当跟班队长20元。第194条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5条 作业地点粉尘超标一处而不治理的,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第196条 掘进工作面无风作业,罚跟班队长500元,罚单位100元;盲巷、尾巷无风且未设警示栅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00元。第197条 掘进头的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超1米罚责任

31、者10元.第198条 爆破作业不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199条 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人50000元。第200条 擅自断开风筒或把备用风筒作其他使用,罚款50500元.第20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不及时回收,影响封闭,罚主要责任者500元.第22条 洒水降尘管路发现一处漏水、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第203条 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00-1000元.第204条 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不加胶垫,罚责任人20元。第六章 矿井机电第20条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罚矿机电负责人100元,分管电器技术人员200元。第206条 井下低压电路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

32、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要符合规定,违者罚责任者10元。第07条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罚单位20元,责任者00元。第28条 井下动力、信号、照明必须用不延燃电缆,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者罚使用单位00-500元,责任者10300元。第209条 矿用橡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按一处失爆处罚。第210条 入井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台矿灯罚管理单位10元,责任人0元。第211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使用单位10元,责任人0元.第212条 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30元。第23条 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否

33、则罚单位负责人、违章人各500元.第214条 清扫、维修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电罚责任者1-50元.第1条 井下电缆冷补不合格,罚责任者10元.第216条 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1-500元。第217条 井下电缆线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8条 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者罚款201000元。第19条 井下各作业点必须配齐工作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畅通。否则罚责任单位20元,安装后使用单位损坏,罚使用单位200元,并负责追究损坏人,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第20条 随意甩掉三大保护,罚使用单位5元,罚单位

34、机电负责人00元,罚操作者20元.第221条 防爆开关必须上架,否则发现一次罚单位0元。第22条 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装置,罚责任人130元,罚单位500元。第223条 故意破坏监测、监控系统的管路、线路、传感器装置等,罚当事人15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2条 监测、监控系统读写错误不进行及时处理、纠正,给予负责人100元,罚责任单位10050元。第22条 不得随意更改或损坏井下通讯、信号设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26条 减速器液力偶合器必须有合格的易融合金塞并注难燃液,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包机人100元,主管队长10元。第227条 用铁丝代替高压胶管的U型卡子,

35、每个罚5元.第28条 采煤机缺少截齿数超过1%,每缺少一个罚司机0元.第29条 趴、蹬、非载人运输设备者,罚款500100元并给予行政处理.第20条 违章使用运输设备运输材料、工具、设备的,罚违章指挥者、违章作业者各罚50元。第231条 检修电气设备,控制开关不闭锁者,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电源者,罚款5001元。第3条 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测试、检验各种设备,保护装置材料和配料造成事故,罚责任者51000元。第33条 电缆吊挂合格率低于0的罚责任人0-50元,罚单位0000元。第234条 电缆选用不符合井下要求,罚责任人元,罚单位50000元.第23条 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上部淋水不采取

36、措施,罚责任人100100元,罚单位20020元。第36条 电缆出现破口不及时处理,修补不合格,罚责任人050元,单位10002000元。第27条 高压电缆未采用高压电缆连接器或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方式进行连接,罚责任人10050元,单位5001000元。第38条 不同型号电缆未采专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罚责任人300元,罚单位100500元。第239条 电缆或设备无标识牌或标志不全,不清晰,罚责任50元,单位1元。第240条 电缆接线工艺不符合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第24条 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单位500-1000元。第22条

37、无措施、无规程搬运电器设备,罚责任者1元,队长10元,单位5元。第43条 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闭锁,强行送电、运行者,罚电工00元,班长100元,造成事故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24条 动力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责任人300元,单位100元,造成事故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45条 在用的机电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或传动部分没有装保护罩或遮栏,罚责任人000元。第24条 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第4条 接地系统不完善、不合格,每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元.第24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罚责任105

38、元。第249条 横跨巷道的电缆、管道的高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对施工单位每一处罚款05元。第50条 非授权人签发停电工作票,执行非授权人签发工作票者,罚每人500元。第5条 开关不上架、进出电缆交错乱挂、电缆落地被车压、横跨巷道的高度不符合设计、潜水泵、煤电钻等电缆多余部分不盘不挂,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100500元.第七章 矿井运输第252条 皮带滚筒、托辊在泥水中运转,每个罚单位50元.第253条顺槽皮带或主皮带急停接线未安设或不起作用,罚队长50元,责任人100元。第2条跨巷皮带有落煤现象,或皮带不设行人过桥,罚责任人10元,队长100元。第255条 未按设计安装皮带,及机头、机尾未设

39、固定装置和护栏,罚责任人00元,单位500元。第56条 皮带司机未搞好职责范围的文明生产,罚款100元。第25条 搭接皮带间实现逆煤流保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258条 任意剪皮带或者私自挪做他用,罚款02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等处分。第259条 皮带必须设行人过桥,行人必须经过桥跨越皮带,否则罚队长100元,责任人100元。第60条 非煤炭上皮带罚责任者1元,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根据情节加罚00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61条 未经允许驾车逆行者,罚司机100元,造成堵车事故罚款5020元。第262条 运输材料小件不得超出车邦,大件必须捆扎牢靠,否则罚司机100

40、元,罚单位元。第23条 所有司机在井下必须熟悉运输路线,行车交叉点、联巷口前5米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第264条 司机必须集中精力驾车,同向行车保证50米以上,车速不得超过1m/h,否则罚司机100元。发生追尾事故后,根据情节对追尾者罚5005000元。第25条 故意破坏辅助运输安全设施,按原值加倍赔偿,并罚款5002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26条 巷道及皮带机头机尾堆煤、浮煤浮矸要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第267条 转载点信号灯不亮,罚责任人50100元。第28条 井下各种车辆严禁拉人,否则罚司机0元,乘车者每人100

41、元.第69条 铲车、防爆车司机未执行好“行人不行车”规定,每次罚款0元,启动、拐弯不打铃罚司机0元.第270条 司机必须持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及矿内发给的机动车辆入井证,并经矿内入井安全培训具有入井资格,否则,每缺一项罚款10000元。第271条 入井严禁携带手电筒、手机及电子表等非防爆物品,违者每项罚款元。第2条 不得疲劳驾驶,并且自觉接受检查。否则,其中一条不执行,罚款00元.第273条 每台入井车辆,每月由矿安检科不定期复检。否则,严禁入井。违者每次罚款50元.第条 所有司机在肇事后,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追查出,罚单位500000元,责任人元。第27条 车容整洁,车辆的前灯、尾灯、

42、转向灯、刮水器、喇叭、刹车、各种仪表、后视镜、车厢和扣环、车厢防护链、灭火器等必须齐全完好。否则,每一项罚款50元,多项问题并存,累计处罚。第26条 车辆带病入井造成交通堵塞者,罚单位500元,司机10元。第277条 严禁高污染农用车入井。否则,每一辆车罚单位200元,司机00元。凡汽油车入井,每次罚单位500元.第278条 各单位所用车辆,将详细情况报矿安检科备案,并统一编号,逾期无编号入井者,每次罚款20元。第279条 凡来矿施工的车辆需要入井必须办理车辆入井证.否则,罚单位500000元,罚司机00元。第280条 凡在井下大巷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km/h,工业广场车速不得超过50k/h。

43、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第28条 掘进机、采煤机、刮板机等需要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元,造成事故及路面损坏根据情节加倍处罚。第2条 大巷行车路线受阻或因故改变行车方向时,必须按调度值班员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第83条 严禁运料车拉人,否则罚每位乘车者0元,罚司机100元。第84条 严禁在井上下各种运输设备上扒、蹬、跳各种车辆。违者罚款010元,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第8条 所有拉材料、矸石的车辆,货物高度不得超过车帮。否则每次罚款50元;拉散装材料时,要有防止洒漏的措施,禁止在途中出现抛撒现象,尤其是流体物品。否则,每一次罚单位2

44、000元。第286条 运送氧气和乙炔瓶时,瓶体必须有减震圈,要在车上固定牢靠,以免氧气或乙炔瓶滚动撞挤.否则,每次罚使用者、司机各100元,发生事故按情节加倍处罚。第28条 装运管子及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单位300元。第288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车厢必须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车厢吊挂接地链,违者罚款200元.第28条 严禁用翻斗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破材料,否则,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第20条 严禁交接班时间运送爆破材料,电雷管和炸药须单独分别运输,必须同车运送时,雷管单独装进木箱并妥善保管.否则,对跟车人员处以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2000元罚款。第29条

45、 无证驾驶,造成经济损失全额由肇事人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消 防第292条 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005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处罚.第29条 占用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10-5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0030元处罚。第24条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罚队长100元,损坏后不及时配备罚责任人00元,故意破坏罚款0元,并全额赔偿。第295条 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10-5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500300元处罚.第296条 过失引起火

46、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5000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10-500元处罚.第297条 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10-5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500-3000元处罚。第298条 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校验、保养,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各1000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5003000元处罚.第99条 各防火地点的灭火器材配备必须齐全,如有丢失,对管辖单位按原价的倍予以处罚.第30条 沙箱沙子数量、容量不符合要求,沙箱容量不够或潮湿,每箱罚管辖单位200元。沙箱填充物不是沙子而是其它填充物的每发现一次

47、罚相关责任单位300500元。第1条 灭火器未到期,表头压力低于绿区每台罚款0元,铅封损坏、缺销轴、胶管损坏、喷嘴损坏、铭牌损坏每项罚款50元,外壳损坏每台罚款300元,压力表损坏每台罚款0元。第302条 消防栓缺玻璃门、消防消融、水枪、卡环、阀门漏水每项罚款5010元. 第九章监测、监控系统第303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负责清扫设备灰尘,保证设备无丢失损坏现象,保证设备完好,按照矿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管理好监测设备,并确定包机人。如因维护不到位,影响设备性能、造成丢失损坏的,如果数据异常、中断、停电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通风队监测组。监测专用电缆的发放由各使用单位写出申请,并有队领导签字报机

48、电科和通风队监测组.监测电缆不得移作他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罚款00000元。第304条综采队负责本队传感器线缆回收及维护,应将设备及线缆挂放整齐,多余缆线盘放整齐,传感器位置应距工作面小于0米内的巷道顶部,与顶部距离小于30,距侧壁小于00mm,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罚款00500元,此项责任由综采队落实。第305条 掘进队负责本队传感器及缆线的延伸、移动及电缆的回撤工作,负责自己区域内所有分站电源的供电及电源接线及拆除工作,应将设备及线缆挂放整齐,多余缆线盘放整齐,传感器位置应距工作面小于5米内的巷道顶部,与顶部距离小于300mmm,距侧壁小于200mm,不符合以上规定罚款500-500元,此项责

49、任由掘进队队长落实。第306条 机电队负责自己区域内所有分站电源及被控设备风电瓦斯电的接电及拆除、维护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供电.如果供电不正常的罚款500-5000元,此项责任由机电队队长落实。第0条 运转队负责自己区域内所有分站电源的供电、电源接线及传感器的维护工作。如果供电不正常的罚款50000元,此项责任由运转队队长落实。第30条 掘进队负责自己区域内所有分站电源的供电、电源接线及拆除工作以及传感器的维护。如果供电不正常的罚款00000元,此项责任由掘进队队长落实。第09条 各队在使用过程中因维护不当,丢失或传感器被严重损坏的需按传感器的价格进行赔偿,另加罚款2001000元. 第十章 管

50、路系统 管路系统参照监测监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奖 励第31条 矿对下列成绩卓著的人员给予00-00元不等的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报告及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安全生产方面有大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者。()对安全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4)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5)在安全管理其它方面做出公认的显著成绩者。第11条 对员工的奖励,由安检科落实后统一上报矿安委会研究批准。第十二章 环保及工业卫生第31条 作业场所(包括工业场地、车间、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必须干净整洁,清洁卫生,创造文明生产环境,一处不符合文明生产规

51、定的,罚相关单位200元,责任50元。第条 井下巷道中不允许随地大便,否则发现一处罚巷道施工单位元.第条主要运输机巷,主副井水沟不畅通,罚责任单位10-50元。第3条 办公室内设施要达到无灰尘,摆放整齐,不合格一次罚责任者50元。第十三章 附 则第316条 凡不在本规定之列的“三违”或管理过失,可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3条 本规定属一般性规定,安检科有权根据“三违”情节轻重、责任者的认识态度酌情处理.第318条 (1)凡发生顶板、工程质量、通风事故,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召开追查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2)凡发生机械、电气、运输事故,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召开追查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3)凡发生工伤事故以及“三违由安检科组织劳资、工会、调度室等有关科室召开追查会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通检科依据事故的报名签署处理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安检科监督分别负责执行。第39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320条 本条例随着认识能力的提高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321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矿安委会。 金通煤矿2010年1月1日 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37 / 37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