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无 因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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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 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 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 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如德国民法第679条 规定“不 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 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 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 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

2、 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不适用之。”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 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 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 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 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1)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 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

3、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国外和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 理。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如果 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所 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 本人有某种意思。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 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 管理。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4、但因情形紧急,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 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 规定, “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 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 “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减轻之。”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 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3条第一项规 定“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应即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之情事,应俟

5、本 人之指示。”德国民法第681条也有类似规定,“管理人之管理承担,应不迟延通知 本人,且无因迟延而生损害之虞者,应俟本人之决定。”管理人有通知义务。但管理 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 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管理人负有通 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 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 指示。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 理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

6、 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 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 理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管理人通知后,本人无指示时,管理人应不再继续管理。 笔者认为不妥,如果管理人此时终止管理,相对开始管理时更为有害于本人,无疑 对本人的利益来说是更大的损害。第三、计算义务。我国台湾民法第173条第二项规定:“第五百四十条至第 五百四十二条关于委任之规定,于无因管理准用之。”第540条至第542条的规定内 容,是确定受任人的计算义务,适用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根据相关规 定,管理人的计算义务包括三项:第一,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 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 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 转于本人。第三,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 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管 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 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 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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