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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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第一篇.证明与证明对象证明与证明对象.一一.证明的概念证明的概念 二二.证明制度的历史证明制度的历史 3证明制度的构成证明制度的构成 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证明对象 3.证明对象的功能证明对象的功能 4.证明对象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 5.无需证明的对象无需证明的对象 一一.证明的概念证明的概念 1.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证明主体依法提供证明主体依法提供,收集收集,运用证运用证 据论证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据论证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2.日常生活中的证明日常生活中的证明-社会生活证明社会生活证明.如身份证明、出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婚姻证明、证明信生证明、婚姻证明、证明信

2、,科学实验,在数学科学中对科学实验,在数学科学中对公式、定理的证明等。公式、定理的证明等。3.证明的地位和意义证明的地位和意义.a.证明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证明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 b.证明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的依据证明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的依据.c.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手段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手段.案件回顾:安徽机电学院内,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安徽机电学院内,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院学生食堂承包人陶子玉被人杀死,并被抛尸于校园内的一水塘里。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遗体表征,死者是在无意之中遭此厄运,凶手只能是死者非常熟

3、悉的人。长期以来一直与陶子玉暗中相好的该院基建办副主任刘明河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据刘明河供述:1996年6月17日晚上10时20分左右,他在机电学院学生食堂的宣传栏下与死者陶子玉发生激烈口角。盛怒之下,他一只手捂住陶子玉的嘴,而另一只手紧压陶子玉的左肩,将陶子玉顶在宣传栏上。由于颈部遭受重力扼压,陶子玉当场窒息死亡。作案后,他将陶子玉的尸体抛于该院西大门东侧的水塘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明河故意杀人案,法庭之上,刘明河却突然全面推翻了自己先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但是,1996年12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作出一审判决:刘明河乃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面对一审判决,刘明河当即表示不服,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回顾.证据:1.关于作案时间:关于作案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经法医鉴定的结果是最后进食一个被害人死亡时间经法医鉴定的结果是最后进食一个半小时以上,这就意味着,应当是一个半小时以上,半小时以上,这就意味着,应当是一个半小时以上,两个小时以内;两个小时以内;法医鉴定死亡时间应当是晚上法医鉴定死亡时间应当是晚上9时时30分左右,而此分左右,而此时刘明河人在家,没有作案时间。时刘明河人在家,没有作案时间。刘明河也于当晚刘明河也于当晚10点外出,何时返回无人证明点外出,何时返回无人证明.陶子玉最后一次进食,从食堂的职工证明以及陶子陶子玉

5、最后一次进食,从食堂的职工证明以及陶子玉的女儿证明的情况来看,她最后一次进食不会超玉的女儿证明的情况来看,她最后一次进食不会超过过7点钟,点钟,2.关于作案地点关于作案地点 检察机关的认定,刘明河杀害陶子玉的现场是在机电学院学生食堂的宣传栏检察机关的认定,刘明河杀害陶子玉的现场是在机电学院学生食堂的宣传栏前。证据是:被害人背部有擦痕,这个背部擦痕与被告人交代的那个广告栏前。证据是:被害人背部有擦痕,这个背部擦痕与被告人交代的那个广告栏下的特征相符合:广告栏是木头的,不是很光滑,法医鉴走,现场检验也确下的特征相符合:广告栏是木头的,不是很光滑,法医鉴走,现场检验也确定了,这与他的交代是吻合的。定

6、了,这与他的交代是吻合的。律师王亚林认为,当时宣传栏距离食堂和宿舍都是非常近的,而且当时是个律师王亚林认为,当时宣传栏距离食堂和宿舍都是非常近的,而且当时是个交通要道。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在刘明河实施杀人之前,他们双交通要道。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在刘明河实施杀人之前,他们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吵,而激烈的争吵当时在宿舍会有人听到,那么来来往往方进行了激烈的争吵,而激烈的争吵当时在宿舍会有人听到,那么来来往往的行人也会有人看到。的行人也会有人看到。但是没有人证明或没有人站出来澄清但是没有人证明或没有人站出来澄清.律师王亚林据此指出,检察机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就只能推定为没有。律师

7、王亚林据此指出,检察机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就只能推定为没有。3.(三)关于抛尸方式(三)关于抛尸方式.发现陶子玉尸体的水塘是机电学院当时存在的发现陶子玉尸体的水塘是机电学院当时存在的3个水塘之个水塘之中距离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杀人现场距离最远的一个。中距离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杀人现场距离最远的一个。律师王亚林:我们实在想不通他为什么舍近求远,背着一律师王亚林:我们实在想不通他为什么舍近求远,背着一个尸体,通过人群来来往往比较密集的地方,穿过大半个个尸体,通过人群来来往往比较密集的地方,穿过大半个校园,把尸体抛在那个地方。校园,把尸体抛在那个地方。检察人员:这恰恰与刘明河的职业检察人员:这恰恰与刘明

8、河的职业(基建基建)有关,刘明河知有关,刘明河知道那个水塘马上就要填起来,他把她丢在那里,过几天搞道那个水塘马上就要填起来,他把她丢在那里,过几天搞基建把它填平,谁都发现不了。基建把它填平,谁都发现不了。4.关于本案据出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关于本案据出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辩护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除了刘明河的供述之外,由于没有在这个案件当中,除了刘明河的供述之外,由于没有目击证人,所以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者是间接证据。在刘明河翻供的目击证人,所以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者是间接证据。在刘明河翻供的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刘明河曾经故意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无

9、法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刘明河曾经故意杀人。杀人。检察人员:这个案件除了一些证据之外,我们还要靠人的正常的思维检察人员:这个案件除了一些证据之外,我们还要靠人的正常的思维逻辑判断来推理。这个案件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以外,其他都是间接证逻辑判断来推理。这个案件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以外,其他都是间接证据,而且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锁链的比较好的一个案例。据,而且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锁链的比较好的一个案例。律师王亚林:分析和推理能够作为破案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一种破律师王亚林:分析和推理能够作为破案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一种破案的思路,但是你不能作为一种定案的依据,定案是靠证据。案的思路,但是你不能作为一种定案的依据,

10、定案是靠证据。检察人员: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只能到这一步,而且任何一个案检察人员: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只能到这一步,而且任何一个案件不可能所有的证据都十全十美。件不可能所有的证据都十全十美。二二.证明制度的历史证明制度的历史 神示证明制度神示证明制度 法定证明制度法定证明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的证明制度我国的证明制度 神示证明制度神示证明制度 法官往往依靠所谓法官往往依靠所谓“神神”的力量、的力量、“神神”的启示来认定案的启示来认定案件事实。件事实。火审、水审、决斗等证明方法火审、水审、决斗等证明方法 胜者被认为有神助,是诚实的、无罪的。胜者被认为有神助,是诚实的、无罪的。法

11、定证明制度法定证明制度 法定证明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官衡量证法定证明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官衡量证据,应以法律规定的效力程度为依据。法定证明制度存在据,应以法律规定的效力程度为依据。法定证明制度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于封建社会时期。1、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1)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2)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3)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2、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法定证据制

12、度的缺点(1)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 灵活性。灵活性。(2)在法定证据制度下,由于法律规定被告人口供是良在法定证据制度下,由于法律规定被告人口供是良好的二分之一的证明,而且法律对司法官员获取口供的方好的二分之一的证明,而且法律对司法官员获取口供的方法和途径设有限制,所以刑讯逼供自然就成为司法官员常法和途径设有限制,所以刑讯逼供自然就成为司法官员常规取证手段。规取证手段。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证据的取舍与证据证明力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证据的取舍与证据证明力大小由法官依据良心、理性和经验进行自由判断。大

13、小由法官依据良心、理性和经验进行自由判断。1、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点、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点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证。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证。2.自由心证制度的缺点自由心证制度的缺点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就会为法官的专断或恣意提供可乘之机。即使养,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就会为法官的专断或恣意提供可乘之机。即使都是正直的法官,也会因为个人素质或兴趣的不同而导致认证结果的都是正直的法官,也会因为个人素质或兴趣的不同而导致认

14、证结果的差异。差异。案例案例.同样的受贿额度同样的受贿额度,量刑不一量刑不一.贿后捐款可否减刑贿后捐款可否减刑.我国的证明制度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1、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2、以人证为主要证明于段。、以人证为主要证明于段。3.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4.4.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5.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物证技术发展较早.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

15、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罚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证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这种状况不检察院与证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这种状况不能适应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能适应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规则的上造成了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规则的混乱。混乱。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就司

16、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基本 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明制度的构成证明制度的构成 诉讼证明制度是一个系统,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诉讼证明制度是一个系统,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的程序等要素构成。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的程序等要素构成。一、证明主体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责任三、证明责任 四、证明标准四、证明标准 五、证明方法五、证明方法 六、证明的程序六、证明的程序 证明主体证明主

17、体 证明主体,是指负有证明责任和享有证明权利进行证明主体,是指负有证明责任和享有证明权利进行诉讼证明的诉讼主体,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诉讼证明的诉讼主体,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证明主体包括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和证明的权利主证明主体包括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和证明的权利主体。体。证明的责任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特定证明的责任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特定的诉讼主体的诉讼主体。证明的权利主体是没有证明责任但有权证明的当事证明的权利主体是没有证明责任但有权证明的当事人。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充任的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充任的公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证明的责任主体,告人有罪

18、的责任,是证明的责任主体,被告人不是证明的责任主体,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被告人不是证明的责任主体,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无罪的责任,但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其证明是权利不是责任,因此称为证明的权利主体。其证明是权利不是责任,因此称为证明的权利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分别属于证明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分别属于证明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是当事人。原告提出诉讼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是当事人。原告提出诉讼主张,需要举证证明,属于证明责任主体;被告主张,需要举证证明,属于证明责任主体;被告有权予以反驳,

19、属于证明权利主体,如被告人提有权予以反驳,属于证明权利主体,如被告人提出反诉,则成为证明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出反诉,则成为证明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活动由争议双方或多方负责。证明活动由争议双方或多方负责。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证明其具体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合法性,是证明的责任政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合法性,是证明的责任主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是证明的权利主体,主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是证明的权利主体,有权举证证明。有权举证证明。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一一)证明对象的三层含义证明对象的三层含义 (二二)、证明对象的基本特点、证明对

20、象的基本特点 (三三)、证明对象的功能、证明对象的功能 (四四)证明对象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 (五五).毋庸证明的对象毋庸证明的对象证明对象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与案件有关的需要证明主体运证明对象是指与案件有关的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其有关事实。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其有关事实。诉讼证明对象也有称之为诉讼证明对象也有称之为“待证事实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要证事实”或或“证明客体证明客体”。诉讼的性质和任务不同,其证明对象也有差诉讼的性质和任务不同,其证明对象也有差异。异。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其基本内容是和定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其基本内容是和定罪与处罚紧密相关的案件事实;罪

21、与处罚紧密相关的案件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事实;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所涉及的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所涉及的事实。上述事实都是在诉讼之前就发生的,是独上述事实都是在诉讼之前就发生的,是独立存在于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事立存在于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事实,其无法在诉讼中得以重现。实,其无法在诉讼中得以重现。案件案件 2002年年4月月25日下午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东风牌翻斗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

22、驶东风牌翻斗车从马村镇往老城镇,遣妊欣龙无纺厂路段时,意图超越韩车从马村镇往老城镇,遣妊欣龙无纺厂路段时,意图超越韩乙驾驶的东风牌油罐车,但未能超越,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是乙驾驶的东风牌油罐车,但未能超越,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是韩乙有意不让路,因此很生气。不久,被告人李某某超越韩韩乙有意不让路,因此很生气。不久,被告人李某某超越韩乙的车后就故意急刹车,韩乙也被逼急刹车,坐在车驾驶室乙的车后就故意急刹车,韩乙也被逼急刹车,坐在车驾驶室副驾驶座上的韩甲见状就下车井上前跳到李某某的车驾驶室副驾驶座上的韩甲见状就下车井上前跳到李某某的车驾驶室左边踏板上,责问被告人李某某,二人遂发生争执。争执中,左边踏板上,责

23、问被告人李某某,二人遂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起步前进并加大油门,想甩掉韩甲,韩甲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起步前进并加大油门,想甩掉韩甲,韩甲从驾驶室踏板上摔下并被车左后轮从其身上嚷过,当场死亡。从驾驶室踏板上摔下并被车左后轮从其身上嚷过,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当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当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000元。元。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李某某故章伤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李某某故章伤害(致死致死)一案。一案。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

24、李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韩乙,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人韩乙,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相片;5法医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书等。本案的证明对象或待证事实本案的证明对象或待证事实:1.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件.2.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自首情节包括自首情节).3.李某某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悔罪表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悔罪表现,证明对象

25、的三层含义证明对象的三层含义 1抽象存在的证明对象抽象存在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从宏观上决定了哪些问题可能会成为从宏观上决定了哪些问题可能会成为现实的诉讼实践中的证明对象。现实的诉讼实践中的证明对象。例如,根据我国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第l8条第条第l款规定:款规定:“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事责任”根据该项规定,根据该项规定,“被告人是否属于精被告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神病人”这一事实就具有了法律意义。这一事实就具有了法律意义。莎朗斯通

26、在戛纳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及中国莎朗斯通在戛纳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及中国四川地震居然用四川地震居然用“有趣有趣”形容,并且称这形容,并且称这是中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的报应。是中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的报应。2诉讼实践上具体存在的证明对象诉讼实践上具体存在的证明对象-根据根据具体的生活事实被具体化为包含了细节信具体的生活事实被具体化为包含了细节信息的证明对象。息的证明对象。即即“被告人张三是否属于特定种类的精神被告人张三是否属于特定种类的精神病病”;“张三是否因此而不能辨认或者不张三是否因此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等等。等等。3有待证据证明的证明对象有待证据证明的证明对象-由于只有由

27、于只有剔除无需证明的对象后,剩下的证明对象剔除无需证明的对象后,剩下的证明对象才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才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对象的特点证明对象的特点 1证明对象与当事人的主张密切相连。证明对象与当事人的主张密切相连。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3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4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案例案例.被告人彭某与邻居唐某被告人彭某与邻居唐某(女女)素有矛盾。有一次,彭某素有矛盾。有一次,彭某在小区传达室偷取并私拆了唐的一封信,发现发信人在小区传达室偷取并私拆了唐的一封信,发现

28、发信人与唐某有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就摄下信函内容,然后与唐某有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就摄下信函内容,然后封好信口放回传达室,唐某收信后未发觉。某日,彭封好信口放回传达室,唐某收信后未发觉。某日,彭某与唐某因为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彭某乘机拿出偷拍某与唐某因为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彭某乘机拿出偷拍的照片,大骂唐某的照片,大骂唐某“有野老公有野老公”,并指着照片说:,并指着照片说:“这就是证据这就是证据”。唐某无地自容,遂服毒自杀,但为。唐某无地自容,遂服毒自杀,但为家人及时发觉而抢救。家人及时发觉而抢救。什么罪名什么罪名?用什么定罪用什么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

29、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年龄年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故意或过故意或过失失)-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情节严情节严重指什么重指什么?用什么来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用什么来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有什么特点有什么特点?证明对象的功能证明对象的功能 证明对象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为限定了证证明对象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为限定了证明的范围。明的范

30、围。1明确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明确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指引着指引着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2限定了举证的范围限定了举证的范围-与证明对象无关的与证明对象无关的材料必须予以排除。材料必须予以排除。划定了当事人举证、划定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范围界限。质证的范围界限。3.限定了裁判者认识的限定了裁判者认识的“视域视域”-裁判者裁判者只需关注特定的证明对象的内容是否得到只需关注特定的证明对象的内容是否得到了有效证明了有效证明.4.直接约束了裁判者有权作出判断的对象直接约束了裁判者有权作出判断的对象-法院只能在起诉声明请求裁判的事实范围法院只能在起诉声明请求裁判的事实范围内裁判,不

31、得为诉外裁判内裁判,不得为诉外裁判。抗诉的证明对象是什么抗诉的证明对象是什么?2007年年7月月16日日14时许,河北省廊坊市开时许,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环区派出所原所长邓绍宏在派出所办发区环区派出所原所长邓绍宏在派出所办公室内,持收缴来的砍刀,将与其发生争公室内,持收缴来的砍刀,将与其发生争执的副所长周茂祥砍死。执的副所长周茂祥砍死。此案发生的前一天,即此案发生的前一天,即2007年年7月月15日,日,邓绍宏曾去天津市安定医院门诊看病,被邓绍宏曾去天津市安定医院门诊看病,被诊断为抑郁症。案发后,此次就诊的门诊诊断为抑郁症。案发后,此次就诊的门诊收据、处方签和病历本在邓家中保存齐全收据、处方签和

32、病历本在邓家中保存齐全.司法机关委托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对犯罪嫌司法机关委托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该医院对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该医院对邓的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邓绍宏邓的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邓绍宏“患有双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症状的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期,为限重度抑郁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定刑事责任能力。”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该鉴定结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客观、真实”对受害人家属的请求不予对受害人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而鉴于邓绍宏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支持。而

33、鉴于邓绍宏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任能力,“对其适用刑罚时可酌情予以考对其适用刑罚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虑”。邓绍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邓绍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证明对象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两类内容:实体法事实、程序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两类内容: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法事实(包括证据法事实包括证据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活动既是基础又是主干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活动既是基础又是主干.有关程有关程序法事实、证据法事实的证明活动是为实体法事序法事实、证据法事实的证明活动是为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活动服务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后者的正实的证明活动服务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后者的正当性与可靠性。当性

34、与可靠性。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1)刑事诉讼证明中的实体法事实刑事诉讼证明中的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a.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及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及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成要件的事实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是刑事诉讼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是刑事诉讼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具体是指:具体是指:(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所为;(3)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地点、手段、方法等;(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5)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事责任能力;(6)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系某乡村小学教师张某系某乡村小学教师,多次到教育局人事科找被告人赵某,多次到教育

36、局人事科找被告人赵某,要求调回县城工作,赵某均未理睬。过了半年多,张某又找要求调回县城工作,赵某均未理睬。过了半年多,张某又找到赵某询问,赵某斜着眼睛看着张某说:到赵某询问,赵某斜着眼睛看着张某说:“现在都什么世道现在都什么世道了,不烧香,谁给你办事儿呢?了,不烧香,谁给你办事儿呢?”赵某终于恍然大悟赵某终于恍然大悟.再找到再找到被告人赵某,谈了调动工作的要求后,将装有被告人赵某,谈了调动工作的要求后,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元现金的信封留在赵某的办公桌上离去。赵某即将核款收为己有,并信封留在赵某的办公桌上离去。赵某即将核款收为己有,并于同年于同年12月月3日向张某所在单位发出了调张某回城工作的

37、调令,日向张某所在单位发出了调张某回城工作的调令,而后将张某安排在本县第一中学工作。而后将张某安排在本县第一中学工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贿赂,但数额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以赵某的贿赂,但数额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以赵某的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38、罪。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个人受贿,一般以个人受贿,一般以5000元为构成本罪的数额起点,元为构成本罪的数额起点,受贿数额不到受贿数额不到5000元,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元,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个人受贿的数额没有达到个人受贿的数额没有达到5000元,情节也不严重元,情节也不严重的,则属于一般受贿行为。的,则属于一般受贿行为。本案的争议点是什么本案的争议点是什么?-罪与非罪罪与非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39、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罚理由的事实 除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方面的事实外,即除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方面的事实外,即查明有无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查明有无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具体包括: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如主犯,即组织、领导犯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如主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教唆不满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等。累犯等。作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理由作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如不满的事实,如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岁的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的;正犯罪中止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等等。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等等。从重案例从重案例 1997年年6月至月至2006年年12月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家

41、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万余元。余元。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重案例从重案例 为什么情节特别严重为什么情节特别严重?郑

42、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使无数滥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使无数滥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有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有一个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一个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

43、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轻案例从轻案例:9月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案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一审宣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荆福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荆福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荆福生在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宁经审理查明,荆福生在先后担任福建省体委主任、宁德地(市)委书

44、记、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德地(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土地使用、承揽工程、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企业改制、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6万余元。万余元。法院认为,荆福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为,荆福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应予严惩。鉴于荆福生在被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的违法鉴于荆福生在被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此

45、外,他主动坦违纪问题,有立功表现;此外,他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荆福生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对荆福生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1)可以准确确定真正的犯罪人,防止出现张可以准确确定真正的犯罪人,防止出现张 冠李戴的情况,避免错案;冠李戴的情况,避免错案;(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中,除属于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方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中,除属于犯罪构成必备要

46、件方面的事实外,还有一些与正确量刑有关系,如犯罪时不满事实外,还有一些与正确量刑有关系,如犯罪时不满l8周岁的人,不适用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女性罪犯,不适用死刑等;死刑;怀孕的女性罪犯,不适用死刑等;(3)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和态度,如是否有自首、坦白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和态度,如是否有自首、坦白或检举立功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可借或检举立功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可借以判断其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教育改造的难易,量刑时予以判断其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教育改造的难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47、。以综合考虑。检举立功获减刑检举立功获减刑 张某于今年张某于今年4月月18日晚,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构成轻伤,一审日晚,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构成轻伤,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则提出上诉,市检察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则提出上诉,市检察二分院检察官在提审时了解到,张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检举二分院检察官在提审时了解到,张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线索,于是检察官向看守所以及揭发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线索,于是检察官向看守所以及公安分局核实,并查明警方已根据该线索抓获了该案的嫌疑公安分局核实,并查明警方已根据该线索抓获了该案的嫌疑人。据此,检察院向二中院提出人。据

48、此,检察院向二中院提出“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建议,经开的建议,经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庭审理后,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日前,在检察院与个月。日前,在检察院与法院等联合召开的政策兑现大会上,由于法院等联合召开的政策兑现大会上,由于7个月的刑期已到,个月的刑期已到,张某被当场释放。张某被当场释放。民事诉讼证明中的实体法事实民事诉讼证明中的实体法事实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四类:一般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婚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四类:一般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其他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成立家庭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其他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成立的案件。的案件。1当事人之间

49、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2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民事权利遭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3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事实。妨碍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事实。4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当事人的个人情况。5外国现行法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现行法。外国现行法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现行法。案例案例胡某与韩某原来是好友胡某与韩某原来是好友.2003年年7月,胡某雇请韩月,胡某雇请韩某的汽车去徐州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某的汽车去徐州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后,胡某即去结账,开票进货,韩某也将汽车后,胡某即去结账,开票进货,韩某也将汽车开动离

50、开卸酒现场开动离开卸酒现场20至至30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看怎样制啤酒.约半小时后,胡某回来取钱发现约半小时后,胡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韩某和胡某去该元现金被人盗走,韩某和胡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厂保卫科报案.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结果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结果.事隔事隔十多天后,胡某伙邀请他人威胁韩某要赔偿其十多天后,胡某伙邀请他人威胁韩某要赔偿其被盗款一半的损失,韩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被盗款一半的损失,韩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事实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事实.同年同年8月月5日,胡某、韩某又来到当地公安日,胡某、韩某又来到当地公

51、安局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韩某所盗,局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韩某所盗,但没有证据证明是韩某所为,也未破获此但没有证据证明是韩某所为,也未破获此案案.该队认为,韩某对被盗负有直接责任该队认为,韩某对被盗负有直接责任.据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韩据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韩某应赔偿胡某现金某应赔偿胡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给元,并立下欠条给胡某限定分三次还清欠款,韩某虽不同意,胡某限定分三次还清欠款,韩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欠条时要胡某准予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欠条时要胡某准予他写个附加说明,即他写个附加说明,即“韩某弥补胡某损失韩某弥补胡某损失1200元,以后

52、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胡,胡某表示同意某表示同意.韩某于同年韩某于同年9月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胡某现金日违心地给付了胡某现金400元,余下元,余下800元,韩某觉得冤枉,迟迟元,韩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胡某返还已给付的不肯给付,同时还要胡某返还已给付的4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胡某向法院起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偿还欠款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偿还欠款.对此债权能否认定和如何处理,存在以下对此债权能否认定和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两种意见.1.本案应该认定这一债权关系,韩某应偿本案应该认定这一债权关系,韩某应偿还胡某

53、的欠款还胡某的欠款800元元.理由是:胡某的钱包放在韩某的车上被盗理由是:胡某的钱包放在韩某的车上被盗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韩某、胡某双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韩某、胡某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韩某同意弥补胡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韩某同意弥补胡某某12001200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愿履行400400元付款义务元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韩某应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韩某应偿还原告胡某偿还原告胡某800800元元.2.2.此债权应认定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胡此债权应认定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胡某

54、的诉讼请求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理由是:韩某对胡某被盗的韩某对胡某被盗的34003400元没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元没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刑侦队认为韩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务和责任,刑侦队认为韩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保管责任是错误的,其指定韩某弥补胡某损失保管责任是错误的,其指定韩某弥补胡某损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韩某出具欠条给胡某是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韩某出具欠条给胡某是在刑侦队的指定和胡某邀人胁迫的情况下而进在刑侦队的指定和胡某邀人胁迫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而并不是韩某的真实意思的本行的民事行为,而并不是韩某的真实意思的本意所为意所为.该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该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民事行

55、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法院确定该行为无效后,应依照我国确定该行为无效后,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6161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并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韩某已付的返还韩某已付的400400元弥补款元弥补款.分析分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法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法律所规定的,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包括原告、所规定的,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进行反驳所根据的事实确定的进行反驳所根据的事实确定的.凡涉及当事凡涉及当

56、事人举证责任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人举证责任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对韩某的债权应该如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对韩某的债权应该如何认定,具体可分解为如下三个问题:认定,具体可分解为如下三个问题:(1)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2)被告对这被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元现金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3)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这三个问题是本案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这三个问题是本案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以证明的对象.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 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

57、所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事实要件。定的事实要件。2 2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违反行政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序的情形。3.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某些行政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文件及其某些行政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件是否有效。4.4.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事实。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事实。5.5.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张泽诉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张泽诉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和县公安消防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平和县公

58、安消防大队以原告张泽没能按照公安部大队以原告张泽没能按照公安部仓库防仓库防火管理安全规则火管理安全规则的规定执行,违章用火的规定执行,违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泽应对该火灾负主不慎引起火灾,认定张泽应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要责任.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原告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不服.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于19981998年年9 9月月26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火灾责任认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

59、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答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年的1999年年7月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政诉讼时效期

60、间.争议焦点有三个: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和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泽起诉符合张泽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行政诉讼受案条件.二是张泽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张泽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

61、没有答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一年,张泽在一年里起诉为一年,张泽在一年里起诉.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泽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泽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否合法?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和有关证人证言的陈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和有关证人证

62、言的陈述,排除其他火灾原因后,认定是用火不述,排除其他火灾原因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慎引起火灾.根据公安部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火灾事故调查规 定定的程序的程序,消防法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仓仓库防火负责人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电源、火源、库防火负责人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

63、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19961996年年5 5月月313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福建省消防条例省消防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员消责人员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经济承包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租赁)的企业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承

64、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有关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火点是在张泽租用的仓库开始,然后蔓起火点是在张泽租用的仓库开始,然后蔓延到邻居仓库,张泽租用该仓库存放农药,延到邻居仓库,张泽租用该仓库存放农药,属易燃物品,其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的各项属易燃物品,其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因此认规定进行管理,因此认 定张泽对仓库失火定张泽对仓库失火应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应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清楚,认定适当,整个认定过程符用法律清楚,认定适当,整个认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律规定.案例案例2.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从事生猪收购兼屠宰卖肉经营

65、者从事生猪收购兼屠宰卖肉经营者,应按有关产应按有关产品税、营业税征收的法规规定,在收购生猪环品税、营业税征收的法规规定,在收购生猪环节,应按收购生猪头数缴纳产品税;在屠宰卖节,应按收购生猪头数缴纳产品税;在屠宰卖肉环节,应按屠宰头数缴纳营业所得税肉环节,应按屠宰头数缴纳营业所得税.原告王某有原告王某有55头猪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头猪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生猪产品税,少缴税额纳生猪产品税,少缴税额440元元.8月月27日日凌晨,税务所又查获原告王某运往某镇零凌晨,税务所又查获原告王某运往某镇零售的售的2头猪肉未缴产品税,属偷税行为头猪肉未缴产品税,属偷税行为.税税务所根据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66、收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第第40条的规定,作出对王某追缴税款条的规定,作出对王某追缴税款440元,罚款元,罚款2200元的决定元的决定.王某不服,向王某不服,向县税务局申请复议县税务局申请复议.县税务局于县税务局于2000年年3月月3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王某仍不服,向王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诉称:本人从未隐瞒和少缴产品税,复议中被本人从未隐瞒和少缴产品税,复议中被告少认定了原告已缴纳产品税头数;而且被告计算不告少认定了原告已缴纳产品税头数;而且被告计算不准确,处罚显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复议准确,处罚显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决定。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原告王某隐瞒、少缴原告王某隐瞒、少缴55头产品税事实成头产品税事实成立,对其查税时还有偷漏产品税立,对其查税时还有偷漏产品税2头的事实,态度不好,头的事实,态度不好,故处罚正确,要求维持该局的复议决定。故处罚正确,要求维持该局的复议决定。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什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事实根据,行政被告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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