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烟草制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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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烟草制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烟草制品企业(包括: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

2、(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1.1.1.3未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十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1.1.1.4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5新、改、扩项目未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3、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2.2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有效期届满30

4、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

5、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

6、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3其他1.2.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七条1.2.3.2企业未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六条1.3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7、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

8、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

9、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5

11、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3

12、.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13、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1.4.3.2 “四新”教育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14、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

15、十六条1.4.4 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内容。1.5.2.2安全投入使用金额

16、不符合要求1.5.3 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1.6.1.2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

17、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

18、知,并进行监督管理。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1.6.4其他1.7重点/重要危险源管理1.7.1重点/重要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缺陷1.7.1.1未进行重点/重要危险源辨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YC/T 384.1-2011)第4.2条1.7.1.2风险评价方法不正确或未实施动态管理,重点/重要危险源覆盖不全1.7.2 重点/重要危险源控制措施策划缺陷1.7.2.1未将重点/重要危险源列入重点控制对象1.7.2.2未建立重点/重要危险源部位或作业活动的控制措施表1.7.2.3未开展年度风险控制情况效果评价,形成分析报告,实现持续改进1.7.3 重点/重要危险源建

19、档、更新、发放缺陷1.7.3.1重点/重要危险源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建档、更新和发放1.7.4其他1.8个体防护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0、29510-2013)4.2: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发、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21、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标准及专

22、业知识的培训。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按规定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3、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其他1.9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

24、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1.9.1.2申报内容不全1.9.1.3未申请变更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

25、.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3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在

26、劳动合同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27、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

28、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1.9.5 其他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9、。1.10应急管理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

30、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四

31、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1、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2、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4、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

32、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5、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1.10.4.2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1.10.5其他1.11 隐患排

33、查治理1.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1.11.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2.2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1.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其他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 事故报告缺陷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

34、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1.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12.3其他41二、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2.1作业场所2.1.1选址缺陷2.1.1.1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

35、0)5.2: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2.1.1.2地质条件不良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2.1.1.3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

36、7-2012)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章、第4章、第5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6.4:企业与民住区之间及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要求。2.1.2 设计、施工缺陷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2.1.2.2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

37、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5.1.1(3、6)、6.1.1(1)2.1.2.3建构筑物抗震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2.2、3.3.2、4.1.7、4.1.9、19.1.2、21.1.2、21.1.32.1.2.4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2.1.2.5防洪设

38、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0.1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地下建筑。2.1.3.2建筑物内的功能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2.1.3.3建筑物内的设施、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

39、0187-2012)5.2.4:建筑物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2.1.3.4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2.1.3.5建筑物内电击防护安全措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04)411、412、4132.1.3.6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2.1.3.7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0、(GBZl-2010)6.2、6.3、6.4、6.5、6.6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2.1.4.2工具、材料放置混乱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

4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1.6.2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1.6.3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

42、规范(GB50016-2006)、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384.2-2011)4.6.2.3: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2.1.6.4不满足烟草企业厂区作业环境对主干道、单向道及人行道的要求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7.2.2:主干道、单向道及人行道宽度均应符合GBJ 22的相关规定。2.1.6.5不满足烟草企业车间作业环境对安全通道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7

43、.3.2:人车分离,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具体要求:行人通道0.8m,叉车单向行驶2.0m,车行道3.5m)。2.1.6.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2所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1.6.7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

44、006)3.8: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1.7.1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1.102.1.8安全标志缺陷2.1.8.1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

45、的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对应的相关图标、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384.2-2011)4.17.2.3:厂区门口、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厂区门口、危险路段的最高车速宜规定为5km/h。2.1.8.2变电站、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5、62.1.8.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

46、、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2.1.8.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22.1.8.5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62.1.8.6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灯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2.1.8.7在有毒、缺氧、窒

47、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未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GB2893-2008)附录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5、6、7、8、92.1.8.8相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等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2.1.9其他2.1.9.1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52.1.9.2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2.1.9.3距下方相邻底板或地面1.2m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不符合标

48、准规范的要求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62.1.9.4建筑照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4、5、7、82.1.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3.1、3.2、6、7、82.1.9.6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4、5、62.1.9.7工业建筑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3.1.1: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

49、行可靠性鉴定: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造成灾害或事故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2.2设备设施2.2.1 工艺流程缺陷2.2.1.1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32.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2.2.2.1安全防护罩、网和防护栏不符合GB/T 8196的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5.2.4、5.4、5.5.1;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

50、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第4.1.3.1条2.2.2.2急停开关应不符合GB 16754的要求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 16754-2008);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384.2-2011)4.1.3.22.2.2.3安全联锁装置不符合GB/T 18831的要求机械安全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GB/T 18831-2010);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3.32.2.2.4机械手不符合GB/T 20867的相关要求工业机器人安全实施规范(GB/T 20867)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

51、2部分(YC/T384.2-2011)4.1.3.42.2.2.5设备走台和平台不符合本标准规范的要求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3.52.2.2.6管道和压力容器压力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3.6:管道应完好,无跑、冒、滴、漏;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隔热防护层;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压力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有定期检验合格的标志。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2.2.3.1复烤生产

52、线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4.2:包括解包挑选、润叶加工的真空回潮机、打叶风分的风分机、打叶复烤机、打包机等设备设施。2.2.3.2制丝作业采用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1:包括制丝线设备(包括切片机、微波松散设备、切丝、切梗机、坏烟机等)、储叶(丝、梗)柜以及香精糖料配料间的设备设施。2.2.3.3膨胀烟丝作业采用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2:包括CO2法膨丝冷端设

53、备、CO2法膨丝热端设备、在线膨丝设备、储丝柜等设备设施。2.2.3.4卷接包作业采用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3.2:包括卷接机、包装机、装封箱机、喷码间(机)、集中供胶设施等设备设施。2.2.3.5滤棒成型作业采用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3.3:包括滤棒成型机等设备设施。2.2.3.6运输和配料采用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3.4:包括材料输送系统、垂直提升机、智

54、能小车等设备设施。2.2.3.7造纸法薄片生产工艺作业采用的设备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4.2:包括造纸法薄片生产工艺作业采用的投料和萃取设备设施、制浆设备设施(盘磨机、疏解机、水力碎浆系统、精浆机、匀浆机、圆网浓缩等)、制涂布液设备设施、抄造设备设施、分切打包设备设施等设备设施。2.2.3.8辊压法薄片设备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5.4.32.2.4 特种设备缺陷2.2.4.1锅炉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55、、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7、8、10.5、11.1、11.3、11.5、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1:锅炉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4.2压力容器(含气瓶)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

56、)、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2:压力容器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4.3压力管道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57、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二条、第三条;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3:压力管道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4.4工业气瓶存在缺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五章、第六章;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4:工业气瓶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4.5起重机械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

58、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章、第四章;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5:起重机械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4.6电梯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59、)第二章、第三章;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6:电梯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4.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

60、等应满足以上标准规范的要求。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2.2.5.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18.4、8.62.2.5.2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8、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2.5.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6.5、72.2.5.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61、B 50151-2010)3、42.2.5.5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4、5、62.2.5.6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施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19.42.2.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5、6、8、9、10、11、122.2.5.8消防车道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6.0.112.2.6 电气设备缺陷2.2.6.1变配电系统不满

62、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9.12.2.6.2固定电气线路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9.32.2.6.3临时低压电气线路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9.42.2.6.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9.52.2.6.5发电机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9.62.2.6.6防雷系统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9.72.2.6.7电焊设备不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YC/T 384.2-2011)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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