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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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论述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

2、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7.公务标志: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8.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10.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

3、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2.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1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15.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

4、为。16.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1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1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1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

5、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20.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1.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2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

6、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24.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25.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2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

7、性的法律后果。2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2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29.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3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8、决定的活动。3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32.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33.行政诉讼/司法机关救济: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3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

9、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7.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8.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40.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1.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

10、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2.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二、论述题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

11、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2.什么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3.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答: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

12、,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4.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x7 4 Q# |/ T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13、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

14、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6.行政职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7.行政机关组织法包含

15、的基本内容?答:A、法律依据。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B、隶属关系。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C、职责权限。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D、任职期限。指对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E、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F、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G、其他事项。如生效条件等。8.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

16、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9.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

17、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10.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是通过哪些制度实现的?答: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通过1.情报公开制度;2.咨询制度;3.听证制度;来实现行政立法的效率原则通过:1.时效制度;2.代理制度来实现1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

18、)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1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是什么?答:1.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限于灵活性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属内部行政行为;3.制裁的原则不同,行政处罚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予以的制裁,而行政处分则是基本职务违法或行政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行政处罚的范围广,行政处分惩罚程度较轻;5.采取的形式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13.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答:

19、(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2)处罚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4)适用的对象不同。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14.行政处罚的分类?答:(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15.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

20、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和保护。(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16.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法定排除情形)?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17.行政诉讼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

21、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邮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18.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

22、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9.行政诉讼的原告需具备哪些条件(特征)?答: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

23、的行政相对人;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20.行政诉讼的被告具备的条件(特征)?答:(1)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2)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21.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答:(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22.行政法的作用?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

24、,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3.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答:1.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为推定为合法有效;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24.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有什么区别?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来源不同

25、;(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 7)立法效果不同。2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什么?答:相同点:(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同点: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2.监督行政行为的

26、监督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令是行政机关的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26.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27.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

27、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28.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29.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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