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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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1-06【生效日期】1998-11-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为了贯彻年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

2、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

3、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五)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报经市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涉及专利保护的;、只有三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或通告,也可以直接

4、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两家以上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除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单位应当先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后,由招标单位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并报招标办备案。(七)非公有投资、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投资的工程(政府参股的工程除外),招标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但必须报招标办审查。(八)严禁禁止肢解发包。在规划红线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

5、得随意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九)工程设备的采购要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政府令年第号)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十)招标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必须具备组织招标发包工作的条件并报招标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二、工程投标承包管理(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二)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

6、子,不负责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

7、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三、中介组织管理(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由市建委负责。(二)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客观公正,依法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委托;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四、招标程序和标底管理(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

8、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文件应当报招标办审核。(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三)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市建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

9、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定量评标办法,其它工程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四)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五)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对其他工程项目在执行原规定的同时,改进标底的审核办法,将原来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改为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权平均数,作为最终标底。(六)从年起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的程序

10、管理。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一)自年月开始填报新的工程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市和区县建委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及其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并在每月日前将上月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月报表统计汇总后,报市招标办。(二)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有关建委及其有关领导应当做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六、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一)市和区县招标办要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1、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及其代理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督、检查招投标合同履约情况。、按照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责,对招标投标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市和区县招标办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三)市和区县招标办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七、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市和区县建委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筑市场实施综合治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滋生腐败的源头和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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