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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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 合营双方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总额和注册资本 合营双方的责任 经营理机构 筹建和筹备 采购 劳务理 财务 财务与会计 审计 土地使用费 合营限 违约的责任 清算 适用的法律 保安机 不可抗力 争议的解决 解除合同 附那么 和 、 、 为其三家受权代表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 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 、 、 、 、 、分别委托 为其受权代表。 :

2、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 登记地: 法定: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申请批准手续在 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如下: 名称: 中文: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那么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当责任并按

3、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当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程度的 俱乐部为中外人士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康乐、食宿场所和效劳。通过先进的经营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效劳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工程、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效劳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立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馆部约 平方米约 间客房办公楼分约 平方米; 原有建

4、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章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总额为 美元中包括以下费用: 合营企业进展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政工程设施费; 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建立费包括新建筑的建立及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立;筹建费; 开业筹备费; 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建立间的贷款利息; 其他由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展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展了处置其中处置费为 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 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 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美元

5、占 ;乙方出资额为 美元占 。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 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 美元合计 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乙方:以现金 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者的比例分别为: 。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甲方土地处置费 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 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土地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 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乙方应分两批

6、将其应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 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土地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天内交付 的注册资本计 美元; 第二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 的注册资本计 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间内全部或部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 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限 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

7、本 美元外缺乏部 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总额中缺乏部的资金 美元合营企业委托 银行牵头 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总额如超过 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承受建立费?可行性分析?中所列 美元的 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缺乏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承受以总额中未完成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中所列的 美元的 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 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承受贷款在中国外汇理监视下进展。按 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应 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

8、 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置。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 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承受转让如逾未作出承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违背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理机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 为首的由 、

9、 、 组成的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当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才能。 乙方应于转让前 天书面甲方并由合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获得该项批准进展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展转让那么必需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下述事项: 甲方: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土地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

10、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建立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道路等有关根底设施的建立及正常使用的联络事宜; 协助合营企业建立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协助合营企业中国籍经营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获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尽努力协助合营企业

11、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峻工检查; 尽努力辅助合营企业获得 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外汇理贷款答应手续; 协助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乙方:根据的方针和方案尽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络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立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才能胜任和有合作精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理工作; 尽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 辅助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

12、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是合营企业的权利机构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方委派 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为 年董事任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假如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对方和。 第二十九条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受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受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13、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 第三十二条以下事项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

14、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会议上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 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会议应在中国 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开会间的往来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之下设立经营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

15、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理人员由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 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那么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 年开场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在合营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的事项对负责组织指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理工作。在受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

16、受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补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受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理的指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那么应视为合营企业的渎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的在经营理机构中分设假设干部。分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

17、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馆部的经营理委托 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场阶段应在的受权和监视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有关合营企业的建立工程的工作; 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场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

18、经理负责组织装备适当人员清楚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筹建处 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报并报中国主当批准; 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 接洽承包设计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接洽总承包施工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立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随时催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生的问题; 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组织部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开工验收; 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关费

19、用; 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和其他记录资料; 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筹备处 维护、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就康乐、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理方案联络、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家具和其他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安排和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行政处 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等工作; 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立、改建费的、结

20、算的理工作; 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任务后经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提出方案报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的受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 和 合作进展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不得超过 万平方米的 。 合营企业委托 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立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

21、建立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方案和。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报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立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限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到达国际上较高级的程度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规定事先编制方案申领进口答应证并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

22、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理机构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理规定?和中国其他有关规定制订详细规章报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中、外籍高级理人员和其他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中国籍的高级理人员原那么上应与外籍高级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

23、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场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以下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展折旧。按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旧完毕。报中国税务总批准后施行; 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旧完毕; 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筑峻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作出连同折旧方

24、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详细情况予以制订经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部门北京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起至十二月三十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 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外汇理公布的外汇牌价折

25、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 税务、合营企业主部门、同级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前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前连同审计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展一次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归还该项应归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26、合营企业经年度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藏、职工奖励和福利、企业开展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方法由。 各种的提留比例由。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以外或、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理部门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展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完毕后的 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完毕后的 个月之内对合

27、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展审计。此时审计完成后须向提出审计。应在收到该审计 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展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早 天书面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展。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展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展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展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早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土地主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限为 年自合营企业成

28、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场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立为第一时间约为 年。新建筑物开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自全面营业开场之日为 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限时应在合营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并报中国有关当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超出 年须提出延长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在 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早终止和解散: 合营企业连续 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超过注册资

29、本;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不可抗力或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合营企业不能到达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他开展前途; 总额超出 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 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施工承包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理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背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背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

30、同不得不提早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施行?及其他有关法律由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会人选报企业主部门审核并监视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展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限届满进展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置其他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展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均被当时的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展分配时保存累存的固定

31、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用 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的向中国的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限及其他有关事宜在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机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理和财务状况中的机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他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

32、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由于、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克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故和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情况电传或电报对方并应在 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力求协商解决。

33、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展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 根据该协会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 根据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当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失效: 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假如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审批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那么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当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的

34、正本用中文和 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项互相的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展。 前款的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信。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寄送。 双方承受的应是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内未获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 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展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均自中国有关当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受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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