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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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能油气 2015392 号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穿 插、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平安,依据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铁路法和铁 路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穿插、并行的工程以下统 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穿插、并行,其条件 相近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平安和管道运 行平安,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平安。2. 后建服从

2、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管道与铁路穿插第五条管道与铁路穿插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石乍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 穿越时应进展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围穿插,不应 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穿 插。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穿插,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与以上铁路与动车组走

3、行线的有石乍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穿插。确需穿插 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 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第六条管道与铁路穿插宜采用垂直穿插或大角度斜交,穿插角度不宜小于30。当铁路桥梁与管道穿插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平安措施的情况下穿插 角度可小于30。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穿插角度不宜小于45第七条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碑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 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与以上铁路有石乍轨道路基地 段采用 定向钻方式穿越。第八条管

4、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根底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塞心.;功口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加、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 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lmj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 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的要求。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 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

5、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 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与布置方式确定。涵洞 宜保存宽度不小于l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 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 5m,涵洞净空高 度不宜小于1.8m。 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加,并不 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与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 路相关设计规的规定。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

6、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空间未填充 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第十条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 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平安保 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根底外 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 构使用平安。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时采用混 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第十一条铁路不宜跨

7、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 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根底外缘与管道外缘 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平安。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与以上的铁路、动车走 行线与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 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 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GB50459 的规定选取。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围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 部件。第十三

8、条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 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 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 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平安 保护区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与 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 Om。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根底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施工 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

9、与桥梁的 平安。第十四条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与洞口截水天沟围穿插。 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穿插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 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 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与其两侧各不小 于20m围应采取可靠的 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 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与隧道结构的 平安性等因素。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穿插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 且满足

10、不小于3 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 小于50m地 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 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i斤面大 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与管道结构平安性等因素。5. 新建立施进展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 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 境条件以与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 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意。6.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 可将穿插净距适当减小。第十五条埋地

11、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穿插 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平安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第十六条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展检 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平安保护区外3米围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 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GB50423要求进展壁厚设计,采用加 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 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根 底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穿插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 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第十七条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展完整性评 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

12、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的管道采取防护措 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与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 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与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 施。当穿插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第三章管道与铁路并行第十八条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2.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3.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并行长度在 1000m以上时,在建立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 埋地钢

13、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展检 测、复核。第二十条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GB 50459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表1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5围岩等级III-IIIIVVVI净距152(2. 02 52.53.(3.0-5.0JB5. OB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钱大值皿。第二十二条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 程防火设计规GB50183执行。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

14、阀室设置放空立管 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ni围的铁路设施与建构筑物2m以上。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 可燃气体扩散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 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围的铁路设施或 建筑物顶2m以上。第四章协商机制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 制,协商解 决工程建立与运营中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 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平安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 殊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 状分布与规划情况,管道企

15、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 信息。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 征求对方意见;对方企业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日工作日 书面回复。第二十六条当管道和铁路工程交汇时,应对既有设施的状态进展评 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设计方案。建立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对方企 业提交设计方案,并就建立项目概况、技术参数、穿插位置描述、拟定 通过方案、并行间距等作出说明。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管道与铁路相互穿插应优先选用对既有设施 扰动小、施工便利、经济性好的技术方案。并应在接到穿插设计方案后 30日工作日回复书面意见。当管道与铁路交汇段同为新建、改扩建工程时,双方企业应

16、按 照确保平安、互相有利、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的原那么,合理选择设计 施工方案。第二十七条当受地形、地物和周边条件等限制,需要迁移交汇段既 有设施时,建立单位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迁移需求和理 由。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立单位组织编制迁移方案,在接到迁移方案 后30 a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本规定的条件 下,为统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铁路工程或铁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术方 案,双方共同组织编制穿插穿跨越的标准设计图,并编制概算定额,经两 行业专家审查后,在建立项目中推广使用,作为交汇工程设计和概算取费 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交汇工程施工由项目建

17、立单位负责实施,对方 企业配 合。交汇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进展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由双方存档。第三十条 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铁路线路或管道保护区进展勘探、 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对方用地等活动,应经对方 企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承受对方企业的全过程平安监管和监视,工 程施工完毕后恢复原貌。第三十一条 当施工过程中确需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铁 路或管道 限制爆破区域进展爆破作业时,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与有关强制性标 准要求外,建立单位应提前将爆破方案提交对方企业审查,对方同意前方 可实施。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二条交汇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对既有工程与 附属设施实

18、施良好的保护。第三十三条交汇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与其他必要的平安措 施,确保运营平安。第三十四条对每一处交汇工程,双方企业运维单位应建立联系机制, 对本方设施进展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 当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平安隐患时,应与时通知对 方。防洪期间,双方企业应加强交汇段各自设施的防护。第三十五条当交汇段出现紧急事故危与对方运营平安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第三十六条既有设施企业应自行负担交汇工程段既有设施的评估、 检测等相关费用。交汇工程引起的铁路和管道的运营损失费等不得计列。第三十七条交汇工程设置的管道保护套管、混凝土

19、盖板等管 道防护 设施属于管道企业资产;交汇工程设置的铁路桥梁和涵洞属于铁路企业资 产,上述设施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油气输送管道是指连接油气产地、储存库与使用单位,用于长 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商品介质钢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 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 等企业厂区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是指效劳于油气田开发、生产、加工的各类 不同介质的管道。“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I、II、III、IV级、重载 铁路、城际铁路、工业企业专用线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共同负责解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 部联合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假设干规定 87油建字505号/铁基1987 7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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