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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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 据 法何 晓 丽 l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l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l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文义性文义性 无因性无因性 完

2、全性完全性1、特征、特征 要式性要式性 提示性提示性 设权性设权性 缴回性缴回性2、经济功能、经济功能支付、汇兑、信用、融资支付、汇兑、信用、融资 三、票据的分类三、票据的分类 (一)立法分类(一)立法分类1.分立主义(代表国家有德、法、日等)分立主义(代表国家有德、法、日等)2.合并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合并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二)学理分类(二)学理分类1.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2.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3.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4.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n 广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如民广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民诉中关于票据的规定。法、刑法、民诉中关于票据的规定。n 狭义:规范票据关系并以狭义:规范票据关系并以“票据法票据法”命命名的法律规范。如名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法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技术性规范技术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私法兼具公法私法兼具公法 兼容性特征兼容性特征 国内法兼具国际国内法兼具国际法法 一、票据当事人概念一、票据当事人概念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有: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

4、有:1.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创设票据之人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创设票据之人2.付款人:票据中出票人记载对票据付款之人付款人:票据中出票人记载对票据付款之人3.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将票据或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将票据或票据权利转让他人之人票据权利转让他人之人4.被背书人:经背书行为取得票据之人被背书人:经背书行为取得票据之人5.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表示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表示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之人付票据金额之人6.保证人:在票据上担保某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之保证人:在票据上担保某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之人人 二、票据当事人分类二、票据当事人分

5、类 绝对权利主体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1)权利主体)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原票据义务人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付款人付款人(2)义务主体)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次债务人 清偿人清偿人(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三、图例三、图例 (一)汇票当事人(一)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出票人)-B(收款人)(收款人)-C(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持票人)D(付款人)(付款人)E(保证人)(保证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承兑后为承兑

6、人)第一债务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 (二)银行本票当事人(二)银行本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出票银行)-B(收款人)(收款人)-C(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持票人)E(保证人)(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 (三)支票当事人(三)支票当事人A(出票人)出票人)-B(收款人)(收款人)-C(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持票人)D(付款银行)(付款银行)票据关系人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 (第二债务人)(第二债务人)本章内容本章内容 一、

7、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面金额及其相关费用的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从票据权利 取得条件取得条件 给给 主主 手手 付付 观观 段段 对对 善善 合合 价价 意意 法法 取得方式

8、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继受取得得出出 善善 转转 赠赠票票 意意 让让 予予取取 取取 取取 继继得得 得得 得得 承承 等等 l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l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l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u 遵期提示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

9、据,行使权利u 依法取证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拒绝证明取得拒绝证明u 中断时效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一般营业时间:按社会通行或政府规一般营业时间:按社会通行或政府规 定的营业时间定的营业时间 特定营业日:某行业自行确定并向社特定营业日:某行业自行确定并向社 会公示的营业日会公示的营业日u 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 约定地点:票据上明确记载的付款地约定地点:票据上明确记载的付款地 即为债务履行地点即为债务履行地点

10、 法定地点:没有记载的按法律规定法定地点:没有记载的按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或 在其住所在其住所”法定事由法定事由 付付 清清 记载记载 保全保全 时时效效 事项事项 手续手续 期限期限 款款 偿偿 欠缺欠缺 欠缺欠缺 届届满满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A公司与公司与B公司服装买卖,公司服装买卖,A公司签发公司签发30万支万支票支付货款,付款行为票支付货款,付款行为C工行。工行。B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为还为还D酒店的欠款,私刻酒店的欠款,私刻B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签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代表在支票上签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D酒店

11、。后酒店。后酒店为购买酒水将支票转让给酒厂。酒厂向工行请求酒店为购买酒水将支票转让给酒厂。酒厂向工行请求支付票面金额。两天后支付票面金额。两天后B公司发现支票丢失,到银行公司发现支票丢失,到银行挂失止付方知支票以付款遂产生纠纷。挂失止付方知支票以付款遂产生纠纷。B公司要求酒店及酒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要求酒店及酒厂承担连带责任。问:问: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第五章第五章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概述一、票据行为概述1、概念、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是以确立票据上的

12、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是以确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为。2、特征、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二、票据行为种类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

13、的一种。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行为。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务的行为。务的行为。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

14、才有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效。效。票据法第六条规定,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极为重要。()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各国票据立法都有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将行为人的各国票据立法都有规定,

15、票据行为必须将行为人的意思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款式记载于票据意思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款式记载于票据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票据记载一是票据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禁止记载事项载事项和禁止记载事项二是票据签章二是票据签章 自然人签章规则、共同签章规则自然人签章规则、共同签章规则三是票据交付三是票据交付 四、票据行为四、票据行为 的性质的性质 u 契约行为学说契约行为学说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票

16、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不仅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不仅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与债权人,而债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产生票据上的法律关权人又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产生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系。u 单方法律行为学说单方法律行为学说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的单方行为而成立。u 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4条、台湾条、台湾票据法票据法第第5条都条都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依票据上记载的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

17、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单方我国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学说。法律行为学说。五、票据行为的代理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制度。在票据活动中,票据行为既可以本人律行为和制度。在票据活动中,票据行为既可以本人作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这样采取代理制度是非作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这样采取代理制度是非常方便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票据法第五条规定,常方便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

18、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责任。注意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注意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第 六 章 票 据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本章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效力 一、定义一、定义 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

19、的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A(出票人)(出票人)BCD(持票人)(持票人)*当当D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时,A得到了利益却未付出代价,得到了利益却未付出代价,D则付出了代价而未则付出了代价而未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 1、权利人、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 2、义务人、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出票人或承兑人三

20、、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1、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主体要件(如上述);)主体要件(如上述);(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的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有额外利益。2、效力、效力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后一次补救机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后一次补救机会。会。注意:注意:(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

2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2)这项权利不受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这项权利不受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3)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发生同等效力。发生同等效力。第第 七七 票票 据据 章章 基基 础础 关关 系系 本章内容: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1、概念、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

22、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票据原因因”。2、种类、种类(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有对价的原因关系(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无对价的原因关系Tip: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3、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 (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消,只要出)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

23、利;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依票据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依票据文义决定;文义决定;(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原则上两者相分离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

24、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行使抗辩权;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行使抗辩权;(3)在原因关系中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在原因关系中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票据债务不履)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 国华公司因购

25、买化妆品向羽西化妆品公司签发四张汇票。羽西公司收票后发货。国华公司收货后验收,向羽西提出质量异议。后两者未能就有瑕疵的产品协商一致。羽西持到期的汇票要求付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国华公司无条件支付。国华公司以原告货物出现问题,未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 二、票据资金关系二、票据资金关系 1、概念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概念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的金钱、实物、信用及其它财产性的承兑人之间的金钱、实物、信用及其它财产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形: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

26、 b.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信用合同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信用合同关系 c.对出票人欠有债务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付款人与出票人签订其它合同付款人与出票人签订其它合同a.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对代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对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b.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资金关系当然成为票据债务人,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资金关系当然成为票据债务人,只有在予以承兑的情况下才承担票据责任;若经过只有在予以承兑的情况下才承担票据责任;若经过承兑,付款人即使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付款人仍承兑,付款人即使与出票人无资金

27、关系,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应承担付款责任。c.付款人在未收到出票人资金或足够资金时自愿为出付款人在未收到出票人资金或足够资金时自愿为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其付款行为有效。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其付款行为有效。两者的分离情形两者的分离情形A.在已承兑汇票中,虽承兑人不能以其和出票人之在已承兑汇票中,虽承兑人不能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当出票人为持间的资金关系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当出票人为持票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承兑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票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承兑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出票人。出票人。C.在支票关系中,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欠缺资金关在支票关系中,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欠缺资金关系

28、,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有可能得不到实现;系,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有可能得不到实现;而支票付款人在出票人的存款数额内或者所订立而支票付款人在出票人的存款数额内或者所订立的信用合同约定数额内,具有付款义务。的信用合同约定数额内,具有付款义务。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连 三、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预约关系 1.概念指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签发、转让等使用概念指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签发、转让等使用票据情形所达成的合意。票据情形所达成的合意。2.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1)两者的分离)两者的分离 a.无票据预约或其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凭此产生的无票据预约或其无效、

29、被撤销,不影响凭此产生的票据关系票据关系 b.当事人未按票据预约为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当事人未按票据预约为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仍按票据文义确定。对于违背预约的当事人,只能仍按票据文义确定。对于违背预约的当事人,只能按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两者的牵连)两者的牵连 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预约关系作为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预约关系作为抗辩情形抗辩情形 案例:案例:A、B两公司签定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两公司签定一买卖合同,约定由A向向B公司供应纸浆公司供应纸浆30吨,价款吨,价款50万元万元,采用票据支付。采用票据支付。但但B公司

30、签发票面金额为公司签发票面金额为30万的票据并交付给万的票据并交付给A公公司,司,A公司收受票据后并没有向公司收受票据后并没有向B公司发货而是背书公司发货而是背书转让给转让给C公司,一个月后公司,一个月后C 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给了D公司,公司,D 公司以票据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公司以票据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时被拒绝,D公司向公司向B公司追索,公司追索,B 公司以公司以A公司没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为理由对抗。有履行交货义务为理由对抗。1.票据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2.B公司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公司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票据涂消本章内容 一、票据伪造一、票据

31、伪造 1、概念与构成、概念与构成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 签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行为人的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要件;(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3)伪造者的目的是使自己获利。)伪造者的目的是使自己获利。票据伪造 vs.票据格式伪造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责任;不负票据责任;(2)及于

32、伪造人的法律后果)及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责任,但不负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负其他法律责任;(3)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真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4)及于其他人的后果)及于其他人的后果*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行为有效 二、票据变造二、票据变造

33、 1、概念和构成、概念和构成 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如金额、付款地等)行为。(如金额、付款地等)构成变造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构成变造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2)必须是变更签章以外的事项;)必须是变更签章以外的事项;(3)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票据变造 vs.票据更改票 据 更 改 的 条 件:a.法 定 的 主 体b.法

34、定 的 内 容c.法 定 的 方 式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变造人的后果)及于变造人的后果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2)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外)。(3

35、)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变造之前签章的,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造之后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4)及于持票人的后果)及于持票人的后果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响,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

36、获得全部项受偿;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部权利;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权利;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权利,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5)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伪造票同伪造票据。据。3、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付款人有效识当付款人有效识别而拒付时,他就会承担前述所说的后果。别而拒付时,他就会承担前述所说的后果

37、。(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与伪造票据相同。与伪造票据相同。(3)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与该变造如果与该变造有恶意串通、重大过失等可归责事由,则被变造人就有恶意串通、重大过失等可归责事由,则被变造人就要对变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负责。要对变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变造后的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变造后的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持票当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后,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人对其行使追索权后,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若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变造者主张时,若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

38、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若是,则既可主张票据者是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若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若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若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三、票据涂销三、票据涂销 1、概念、概念 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从外形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从外形上辨认出是票据,那就属于票据毁损,发生票

39、据丧上辨认出是票据,那就属于票据毁损,发生票据丧失的后果。失的后果。2、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票据涂消制度,下面结合英美我国票据法未规定票据涂消制度,下面结合英美国家票据相关规定了解票据涂消的法律后果。国家票据相关规定了解票据涂消的法律后果。(1)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效力)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效力涂消行为不影响)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效力涂消行为不影响票据

40、的权利。票据的权利。(3)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效力)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效力无论是否故意,无论是否故意,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有时还会引起票据伪造或变造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有时还会引起票据伪造或变造问题。问题。(4)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在行使票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主张该涂据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主张该涂销非权利人故意所为,或由非权利人所为,则权利销非权利人故意所为,或由非权利人所为,则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下述内容具体见英票据法63条、美统一商法典3-605条,台湾地区票据法38、17条 第九章第九章 票据抗

41、辩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述一、票据抗辩概述1、抗辩的概念、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票据法第13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对票据债权人拒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抗辩权是票据法中的特别权利,是票据债务抗辩权是票据法中的特别权利,是票据债务人行使的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人行使的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制度的建立,主要功能在于赋予票票据抗辩制度的建立,主要功能在于赋予票据据 债务人行使一

42、定的自我保护措施的权利,以维债务人行使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的权利,以维护护 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2、抗辩的原因、抗辩的原因 票据的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也票据的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也称绝对抗辩、相对抗辩。称绝对抗辩、相对抗辩。(1)对物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对抗一切票据)对物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主要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或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主要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或者票据行为的缺陷而产生的。者票据行为的缺陷而产生的。(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基于票据关系情况不同而各不相同,

43、的抗辩。其事由基于票据关系情况不同而各不相同,但主要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但主要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的抗辩。这种抗辩不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人之间的抗辩。这种抗辩不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而是基于债权人即持票人本身的缺陷而是基于债权人即持票人本身的缺陷。二、抗辩限制二、抗辩限制 1、两种立法例、两种立法例 积极限制积极限制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 消极限制消极限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亦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亦采取此种立法例采取此种立法例2、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

44、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之间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从我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票据从我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票据抗辩的反限制主要适用于持票人明知(包括应知抗辩的反限制主要适用于持票人明知(包括应知而不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自己的前手之间而不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债务人可以对持票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包括:人进行抗辩。

45、包括:1、间接恶意抗辩、间接恶意抗辩2、知情抗辩、知情抗辩3、无对价抗辩、无对价抗辩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票据丧失及其补救本章重点内容:票据丧失的种类、挂失止付的效力公示催告制度及失票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概述一、概述1、失票、失票失票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据的占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2、补救方法、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二、挂失止付制度二、挂失止付制度1、概念、概念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

46、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失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2、要件、要件(1)挂失止付人)挂失止付人()所失票据允许挂失支付(未记载付款人()所失票据允许挂失支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承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帐的银行汇票、转帐的银行本兑的商业汇票、转帐的银行汇票、转帐的银行本票)票)()失票人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办理相关挂失()失票人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办理相关挂失止付手续止付手续 3、效力:、效力:具有时间限制(天)具有时间限制(天)三、公示催告制度三、公示催告制度1

47、、概念、概念*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并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并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可以据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失票人可以据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从性质而言,公示催告制度是公力救济制度、从性质而言,公示催告制度是公力救济制度、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背书转让

48、的票据。4、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决。效力的判决。(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之;(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个月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款。思考: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付款人能否抗辩?四、提起诉讼制度四、提起诉讼制度1、英国票据法的

49、规定、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英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第第69条、第条、第70条规定:汇票在到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应请求出票人另行给付相同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应请求出票人另行给付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出票人提供担保;如果所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出票人提供担保;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保证出票人不论在何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保证出票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遭受损失。如被请求的出票人拒绝给种情况下均不遭受损失。如被请求的出票人拒绝给予汇票副本,则应强制其给予。关于票据丧失的任予汇票副本,则应强制其给予。关于票据丧失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法庭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何诉讼或程序,法

50、庭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对该汇票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对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英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1)失票人可请求出票人按照原票据文义另行补)失票人可请求出票人按照原票据文义另行补发,如出票人要求提供担保时,失票人应提供担保。发,如出票人要求提供担保时,失票人应提供担保。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汇票副本的权利仅适用于丧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汇票副本的权利仅适用于丧失的票据是未过期的汇票,持该汇票副本的人无权失的票据是未过期的汇票,持该汇票副本的人无权要求在原

51、汇票要求在原汇票(即丧失的汇票即丧失的汇票)上签名的其他当事人在上签名的其他当事人在该副本上签字,即原汇票上的债务人,除出票人以该副本上签字,即原汇票上的债务人,除出票人以外,不对补发的汇票负责。外,不对补发的汇票负责。(2)如果出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如果出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补发汇票副本,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其补发。这补发汇票副本,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其补发。这就强加给出票人一个补发汇票副本的义务,以切实就强加给出票人一个补发汇票副本的义务,以切实给予失票人补救因失票而遭受到损失的机会。给予失票人补救因失票而遭受到损失的机会。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

52、规定 根据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第第3-804条规定,对票据条规定,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丧失的补救方法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失票人可向原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失票人可向原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2)失票人应对自己的票据权利、失票事实、票据)失票人应对自己的票据权利、失票事实、票据内容等负举证责任;内容等负举证责任;(3)提供担保,以补偿一旦有善意持票人主张权利)提供担保,以补偿一旦有善意持票人主张权利而使票据债务人受到的损失。而使票据债务人受到的损失。3、我国失票诉讼制度、我国失票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未对失票之诉讼作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未对失票之诉讼

53、作特别规定。票据票据法法第第15条第条第3款只有最后半句话:款只有最后半句话:“或者向人民法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诉谁?如何诉?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诉谁?如何诉?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确定被告?诉讼的后果会怎样?什么样的失票情形确定被告?诉讼的后果会怎样?什么样的失票情形可用诉讼救济?等等,一切均无规定。可用诉讼救济?等等,一切均无规定。*因而目前失票诉讼在实践中只局限于:因而目前失票诉讼在实践中只局限于:(1)已知票据在谁手里的情况;)已知票据在谁手里的情况;(2)绝对失票时,失票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后付款人)绝对失票时,失票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后付款人仍不付款的情况。仍不付款的情况。第十一章

54、第十一章 汇票具体制度汇票具体制度一、汇票概述一、汇票概述 、汇票的概念、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一概念包含四层意思:人的票据。这一概念包含四层意思:汇票是票据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属票据范畴;的一种,属票据范畴;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属委付证券;支付的票据,属委付证券;汇票是指定到期日付汇票是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

55、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形式;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形式;汇票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2、主、主 要要 分分 类类(1)据票据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据票据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即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票据见票即付的票据 远期票据远期票据在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前不得提在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前不得提示付款的票据(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示付款的票据(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2)据汇票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据汇票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

56、式汇票记名式汇票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 指示式汇票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而且指示式汇票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而且附加附加“或其指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的汇票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只记载或只记载“将票据金额付与来人或持票人将票据金额付与来人或持票人”字字样的汇票。样的汇票。(3)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充所作的分)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充所作的分类类一般汇票一般汇票汇票关系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汇票关系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不同的人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分别由不同的人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变式汇票变式汇票

57、汇票关系中的一个当事人同时汇票关系中的一个当事人同时充任两个以上当事人资格的汇票。充任两个以上当事人资格的汇票。*指己汇票指己汇票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付受汇票付受汇票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票*己受己付汇票己受己付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均为同一人的汇票均为同一人的汇票 二、出票二、出票 、出票的概念、出票的概念 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创设票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它是票据产生的前提,没

58、有出据的基本票据行为,它是票据产生的前提,没有出票行为根本就不会产生票据,同时出票行为又是各票行为根本就不会产生票据,同时出票行为又是各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生效的前提条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出票行为无效而附属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件。如果出票行为无效而附属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出票行为的操作、出票行为的操作 出票主要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只出票主要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只有按照这个紧密联系的两个步骤操作才能完成合法有按照这个紧密联系的两个步骤操作才能完成合法的出票行为。的出票行为。、汇票出票人资格的管理规定、汇票出票人资格的管理规定

59、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是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与付款人是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金”。票据法第二十条第款规定,票据法第二十条第款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汇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出票的形式要件、汇票出票的形式要件 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票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二、

60、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票据的形式要件即法定必须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据的形式要件即法定必须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表明“汇票汇票”字样;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很重要,不要忘记啦!()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与绝对记载事项不同的是,票

61、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与绝对记载事项不同的是,这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这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票据法第仍然有效。票据法第23条规定: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62、住地为出票地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例如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例如汇票签发的原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汇票签发的原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号码、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号码、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三、背书三、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63、。也是票据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一个标志,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一个标志,是票据发展史上一个质的飞跃。背书次数越多,票据是票据发展史上一个质的飞跃。背书次数越多,票据信用就越强。背书制度是票据法确认的票据转让的行信用就越强。背书制度是票据法确认的票据转让的行为规则,建立一个完善的背书制度,是保证票据流通为规则,建立一个完善的背书制度,是保证票据流通转让简便、安全、促进票据推广使用的法律条件,对转让简便、安全、促进票据推广使用的法律条件,对于发挥票据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重于发挥票据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国市场

64、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要的意义。、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依票据法第依票据法第27条规定,汇票权利可以转让亦可条规定,汇票权利可以转让亦可将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且须采背书形式进行,将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且须采背书形式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两类不同形式的背书。这样就形成了两类不同形式的背书。(1)转让背书。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持票人)转让背书。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以背书形式转让汇票的行为。在汇票背面签章,以背书形式转让汇票的行为。转让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效力,转让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

65、效力等背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书效力。(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等)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等为目的的背书为非转让背书。为目的的背书为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可以分为两种:非转让背书可以分为两种:委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委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此背书要求持票代为行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此背书要求持票人在背书时委托收款、委托行使追索权、委托人在背书时委托收款、委托行使追索权、委托提起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有同义的文字提起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记载和签章。质押背书,是汇

66、票持有人以设定质押为目质押背书,是汇票持有人以设定质押为目的一种特种背书。这种背书是持票人为设立质的一种特种背书。这种背书是持票人为设立质押,将所持票据作为质押物,将设置质押的文押,将所持票据作为质押物,将设置质押的文句作背书记载和签章。质押背书一经成立,该句作背书记载和签章。质押背书一经成立,该票据就交付给质押权人,成为对原持票人债务票据就交付给质押权人,成为对原持票人债务的一种担保。的一种担保。、背书的形式要件、背书的形式要件 背书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背书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记载于票据上,即作成背书并交付,定的形式要件记载于票据上,即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票据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才能有效成立。票据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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