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聚焦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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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出 品 人:蒋东明 主 编:齐树洁 责 编:甘世恒 制 作 人:朱凤琴,目录,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二章 再审程序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十四章 督促程序 第十五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六章 破产程序 第十七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十八章 执行程序总论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分论 第二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

2、序,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讲授内容: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前沿问题探讨 课后思考题,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包括对特定事实的争议。 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民

3、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案例,某县技术监督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到海滨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工作人员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未能查封。于是,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该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稿子,称“海滨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海滨公司认为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督局更正报道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本

4、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而形成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自力救济的典型方式:自决和和解。 自力救济具有两大特征: (1)最高的自治性; (2)非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解

5、的限制: (1)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和解必须遵循公平与自治原则,不得强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和解的效力: (1)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3)转换为民事调解书,具有调解书的效力。 (4)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社会救济的主要类型: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 调解,是指第三

6、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纠纷。 调解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第三者介入。 (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 (3)非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现代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民间性。 (2)自治性。 (3)法律性。,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

7、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民事纠纷的公力救济:民事诉讼;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具有两大特征: (1)国家强制性。 (2)严格规范性。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功能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

8、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 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 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不告不理。 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一章第二节,一、民事诉讼,5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1)起诉与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裁判。 (5)上诉。 (6)执行。,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

9、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模式,(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对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以及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等方面均具有主导权。,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

10、一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模式,(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1991年之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当事人的地位则得到了加强,具体表现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自愿调解的制度,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及裁判执行上强调依当事人的申请等。,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或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广义或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

11、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性质主要是部门法、基本法和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 2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第2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

12、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不适用于台港澳地区。台港澳地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2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

13、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 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若尚未审结,则应按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3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司法豁免权: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

14、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例外:(1)享有司法豁免权者的所属国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2)享有司法豁免权者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的;(3)享有司法豁免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而被反诉的。 4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亦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 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15、第一章第三节,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1诉讼宪法化 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 2宪法司法化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直接援引宪法的规定裁判民事案件。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的规定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注意:2001年有关“宪法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

16、等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1)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 (2)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 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基本原则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 5执行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联系: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行政案件依照民

17、事诉讼法进行审理。 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联系:诉讼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区别: 1.纠纷解决机构的性质不同。 2.受理的前提不同。 3.当事人的选择权限不同。 4.具体程序步骤不同,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六、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1公证文书的特殊证

18、明效力 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前沿问题探讨,在当今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被广泛运用,其功能不断扩大,地位日益提高,并已逐渐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了以民事诉讼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其优势和长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如何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扬长避短,并且与诉讼机制有机衔接,相辅相成,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课后思考题,1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 2如何构建多元

19、化纠纷解决机制? 3如何协调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4试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10.29),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完善简易程序; 强化法律监督;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完善执行程序,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在

20、第十五章中新增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二十七、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

21、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公益诉讼制

22、度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保全制度 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三十、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

23、判决结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及其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三十一、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

24、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 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

25、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4、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26、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4、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三十三、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现行民诉法第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4、完善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 三十四、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5、强化法律监督,增

27、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四十四、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

28、强化法律监督,强化监督手段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再审审级规定 四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适当限制再审事由 四十一、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9、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30、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专属管辖?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 四十五、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

31、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7、完善执行程序,强化执行措施 四十九、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完善执行程序,制裁逃避执行行为 二十一、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完善执行程序,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二十三、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以下。”,周一颜 2011级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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