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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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本章提要本章提要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订立的基本程序、基本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订立的基本程序、基本原则、基本形式与主要条款,及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原则、基本形式与主要条款,及合同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重点阐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重点阐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述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同的订立、履行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建设工程

2、合同的示范文本。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本本 章章 内内 容容6.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6.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6.3 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6.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1.1 合同与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6.1.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狭义合同法专指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我国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民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6.1.1.2 合同法合同法 2.合同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新出台的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合同法总则包括8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共129条。合同法的分则包括15章,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合同法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实施日期,届时废止原有的3个合同法律。订立合同的程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6.1.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6.1.2.1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2.承诺承诺合同法第21

5、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做出承诺除外。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法第12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工程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投标书、规范与图纸、设计变更等方面的内容。6.1.2.2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6、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的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1.2.3 合同的基本形式合同的基本形式 缔约过错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包括合同不成立缔约过错责任和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6.1.2.4 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

7、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缔约过错责任还包括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规定了三种生效的情形:1.成立生效成立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批准登记生效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6.1.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6.1.3.1 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3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

8、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合同规定,效力未定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合同;(2)无权代理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6.1.3.2 合同的补正合同的补正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9、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0、(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6.1.3.3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部分免责条款无效。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等。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1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6.1.3.4 合同的撤销合同的撤销 (1)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作价补偿。(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6.1.3.4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处理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处理1.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所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

12、同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欺诈行为和不守信用行为都是合同法所不允许的。6.1.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6.1.4.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合同某些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某些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对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增加了补缺性原则,以弥补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不足。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6.1.4.2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合同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13、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1)同时履行抗辩权(2)异时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1.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2.合同的担保方式合同的担保方式 根据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14、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6.1.4.3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时,当事人双方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达成的协议。6.1.5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6.1.5.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

15、同当事人将其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6.1.5.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2.合同转让的规则合同转让的规则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且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情况除外。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

16、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情况除外。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就是合同的消灭,即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结束。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形:6.1.6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6.1.6.1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经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消灭后,其主体权利与义务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协议。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

17、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6.1.6.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互

18、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债务相互抵消以后,双方关于债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6.1.6.3 债务相互抵消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合同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或提存费过高的,债务人可先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

19、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和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领取提存物 6.1.6.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6.1.6.5 债务人免除债务债务人免除债务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6.1.6.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自然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

20、款的效力。6.1.6.7 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其他情形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的存在或者某些合同条款依法成立。6.1.7 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6.1.7.1 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条件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法第120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合同不经解除,仍然有法律效力,违约责任人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由拒绝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违约人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为了减少对方的损失而采取的一些措施。6.1.7.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或适用的定金

22、罚则支付违约金或适用的定金罚则新合同法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因而没有制裁性。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等违约事实的发生,如果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引起,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违约者可向对方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6.1.7.3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此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免除责任:(1)因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对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出了免责规定的。(2)法律

23、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某种情况下不履行可以免除责任的。(3)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对方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法第八章其他规定中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6.1.8 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6.2 建设工程合同法

24、律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或投资责任方)与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承包方或承包商)依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合同法规,以完成建设工程为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6.2.1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概述6.2.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1)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2)合同客体(拟建的工程项目)的特殊性。(3)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4)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的特定性。(5)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之间有严密的协作性关系。6.2.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调整建设工程

25、合同的法律 2.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规 3.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4.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及格式化合同 5.FIDIC合同条件 6.2.1.3 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方为了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一切法律特征。6.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6.2.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

26、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一般应是法人,发包方应当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合同文件;承包方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持有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承包方不得越级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6.2.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程序 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招标或设计方案竞投来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要遵循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签订设计

27、合同,除双方协商同意之外,还必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小型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应同时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1)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2)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范围、进度与质量、设计阶段的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4)双方责任;(5)违约责任;(6)其他约定条款。1.发包人的主要责任

28、发包人的主要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是指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期限以及应承担的准备工作和服务项目。(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在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6.2.2.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3)发包人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开展。(4)发包人应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并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5)发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

29、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通知承担有关设计的单位参加。(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给付勘察、设计费用。(7)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方交付定金。勘察设计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设计费的20%。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8)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9)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的,发包人应承担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2.勘察、设计人责任勘察、设计人责任(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

30、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3)明确合理使用的年限。(4)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有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与补充。(5)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6)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工程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1)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

31、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2)发包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发包人还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6.2.2.4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设计的修改和停止(3)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重做或修改设计时,须经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发包人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的费用。(4)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结算付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1.勘察费勘察费 勘察工作的取费标准按照勘察工作的

32、内容确定。2.设计费设计费 工程设计的取费标准,一般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的繁简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费定额,再根据这些定额来计算收取的费用。6.2.2.5 勘察、设计旨的数量与拔付办法勘察、设计旨的数量与拔付办法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若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2)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时,发包人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给付费用。(3)勘察、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发包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按量支付勘察费、设计

33、费。6.2.2.6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2.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2)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的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多少按双方协商好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3)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是业主方(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为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它具有

34、建设工程合同的一切法律特征,包括建筑施工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6.2.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6.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 和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作为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前,也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与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发包方也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报建手续,并具备合法的证明文件。6.2.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2.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4)

35、建设资金与主要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5)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下达。3.施工施工合同订立的程序与形式合同订立的程序与形式 施工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也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办理合同的签证,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1)工程概况;(2)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量报价及工程总价 (3)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 (4)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5

3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6)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7)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8)双方相互协作的其他事项;(9)违约责任与索赔;(10)纠纷的解决方式;(11)工程的保修。根据新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的责任界定如下:1.工程师工程师 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3.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6.2.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按合同法分则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的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下: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6.2.3.4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37、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又称监理合同,是指业主方(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方)和监理方(监理单位)为了工程建设监理过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建设部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指出:“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6.2.4.1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概述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概述6.2.4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1.业主与监理单位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业主与监理单位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在业主一方,不同的投资性质对实施监理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国家强制实施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对于监理单位,首先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38、法人组织,其次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应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符。国家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有具体的规定。6.2.4.2 监理合同的订立监理合同的订立2.2.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监理的范围与内容;(2)业主方的权利与义务;(3)监理方的权利与义务;(4)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办法;(5)双方责任;(6)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1.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

39、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6.2.4.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履行(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2.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

40、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6)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应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

41、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3.监理人权利监理人权利(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一定权利;(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4.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2

4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1.监理人责任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43、(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6.2.4.4 双方责任双方责任2.委托人责任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1)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

44、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3)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4)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6.2.4.5 监理报酬监理报酬 建设物质采购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它是以工程项目所需的物质材料为标的,明确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物质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下列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的地址、名称、代表姓名;(2)合同的标的(材料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6.2.5.1 建设物资采购合同建

45、设物资采购合同6.2.5 工程建设其他相合同工程建设其他相合同(3)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4)材料的数量与计量;(5)材料的包装、运输;(6)材料的交付方式与交货期限;(7)材料的价格与结算;(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等。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它是雇佣方(业主、承包商或分包商)与劳务提供方之间为建设工程项目,就雇佣劳动者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其主要条款如下:(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结构形式、具体承建工程的任务;(2)计划用劳务人数,提供劳务人数,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间;6.2.5.2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3)雇佣方(项目经理部)的义务;(4)劳务提供方(劳务

46、承包队)的义务;(5)劳务费计取和结算方式;(6)奖励与罚款;(7)合同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8)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设备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特定的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其中,出租财产的一方为出租人,租赁财产的一方为承租人。其主要条款有:(1)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2)租赁设备的数量和质量;(3)租赁设备的用途;6.2.5.3 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4)租赁期限;(5)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6)如设备在异地,应约定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等事项及相关费用;(7)如需出租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约定具体的时间和费用

47、;(8)租赁期间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一般由出租方负责,也可另行约定;(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贷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贷款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给借用人(借款方),借用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等数额的货币返还给出借人,并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协议。主要内容是:(1)贷款的种类及用途;(2)贷款金额与利率;6.2.5.4 贷款合同贷款合同(3)贷款期限;(4)还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5)保证条款(担保条款);(6)违约责任;(7)合同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等。6.3 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1999年颁布合同法以

48、后,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有的几种示范文本根据新合同法的要求又制定了新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发布了第2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发布了第2版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2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6.3.1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了第2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6.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

49、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是示范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由11部分47条组成。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第2版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化文件,主要内容是双方确认的监理工程的概况、合同文件的组成、委托的范围、价款与酬金、合同生效、订立时间等。6.3.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

50、理合同示范文本(2)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共49条,是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工程监理委托;是合同双方应遵守的基本条件,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等方面。(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指对监理合同的地域特点、项目特征、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委托人的常驻代表、监理报酬、赔偿金额,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而进行补充与修订的一些特殊条款内容。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印发了第2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共10条,分别为:工程概况;发包人按时向勘察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勘察人向发包人如何提供勘察成果;取费标准与拨付办法;双方责任;违约责任;补充协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与签证等。6.3.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共有7条,分别为:合同签订的依据;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乙方向甲方如何交付设计文件;设计费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其他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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