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监2009第121号)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52233087 上传时间:2022-09-15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3.92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监2009第121号)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监2009第121号)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监2009第121号)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资源描述: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监2009第121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监2009第121号)(2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LOGO .cm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督管理办法 20112011年年Company Logo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2009第第121121号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已经20092009年年8 8月月2828日国家质量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2009年

2、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20062006年年2 2月月27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局局 长长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Company Logo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3、法及其实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Company Logo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机构。C

5、ompany Logo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国家质检总 局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Company Logo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

6、循科学、公正、廉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负责。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检测的原则。第七条

7、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Company Logo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八条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

8、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Company Logo 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

9、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件资料;(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10、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或校准有效期内;(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Company Logo 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一)申请书;(二)法人证

11、明及复印件;(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Company Logo 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

12、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查。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

13、查后,应当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Company Logo 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

14、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Company Logo 第二章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 3年。年。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 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

15、理、审查和决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定按照本规定执行。Company Logo 第三章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Company Logo 第三章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第

16、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Company Logo 第三章第三章 安检机

17、构行为规范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检验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 1月底之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

18、情况;(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Company Logo 第三章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性质量安全问

19、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 3个月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 1个月向社会公告。个月向社会公告。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 1年以上的,由省级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Company Logo 第三章第三章 安

20、检机构行为规范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

21、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八)其他违法行为。(八)其他违法行为。Company Logo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

22、录、检验报告;(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Company Logo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

23、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24、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Company Logo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

25、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门予以警告,并处3 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 3万元以下罚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机构检验资格。Company Logo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

26、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 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一)涂改

27、、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Company Logo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

28、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构5 5千元以上千元以上1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29、:(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Company Logo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 3个月以上,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

30、的,由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Company Logo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

31、接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mpany Logo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32、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理,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理,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定执行。Company Logo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92009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62006年年2 2月月2727日国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同时废止。废止。LOGO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