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南艺术大学96学年度第2学期校务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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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南藝術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記錄時間:7年6月2日下午1時1分 地點:遠距教室主席:李校長肇修 紀錄:許瑞芳出席者:鄭德淵、林春美、賴錫中、蔡宗德、李威龍、曾旭正、王眀洲、詹復到、張曉雯、張清淵、林仲甫、莊雪麗、方俊卿、林永興、許雅棠、黃九蓁、高莞君(張雅茹代)、莊庭維、徐婉婷、張乃月、郭馥玫、謝斐紋、蔡佳憓、鍾曉青、柯慶姿、周郁芝、石文玲、歐光勳、湯良興、陳中申、施德華、范李彬、黃俊錫、陳威光、彭靖、郭姝吟、葉青青、井迎瑞、關曉榮、張照堂、余為政、陳齡慧、黃玉珊、顧世勇、屠國威、黃文英、徐玫瑩、王為河、龔卓軍、黃翠梅、劉怡蘋、盧泰康、潘亮文、蔣伯欣、陳國寧、黃心蓉、蔡斐文、張元

2、鳳、蘇一志、黃雅容、宋千儀。(共62人)請假者:陳文亮、李 季、張瑀真、陳國華、黃子珊、史眀輝、陳建北、耿鳳英、陳品君。(共9人)未出席者:陳裕星、許家慈、林精哲、楊宜樺、楊佳璇、張琳敏、徐必樂、柯隆泰、王怡蓁、陳怡蒨、翁志文、蔡慶同、陳文祺、王梅珍、呂理煌、江冠勳、薛保瑕、于禮本、孫淳美、梁瑞安、王福東。(共21人)壹、主席報告:(略)貳、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略)參、討論提案:一、新訂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草案)乙案,提請討論。(秘書室)決議:照案通過。(附件一)二、為增訂教師限期升等規定,修訂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教師聘約,提請 討論。(人事室、教務處)決議:修改教師聘任辦法及

3、教師聘約的第七條第二項的原聘約修正為現有聘約.餘修正後通過。(附件二)(附件三)三、新訂本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辦法(草案),提請 審議。(人事室、教務處)決議:照案通過。(附件四)四、修訂本校兼任教師聘約第3點,提請討論. (人事室、教務處)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五)五、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3、33條,提請討論。 (人事室、教務處)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六)六、修正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之部分條文,請討論.(教務處)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七)七、修正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則部分條文,請討論. (教務處)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八)八、擬修訂本校名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第三條內容,請 討論. (教

4、務處)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九)九、本校8學年度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案,請 討論。(教務處)決議:照案通過。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 (學務處)決議:修正通過。(附件十)十一、藝術交流中心擬修正中英文單位名稱,提請 討論。 (交流中心)決議:照案通過。十二、中國音樂學系擬成立碩士班案,提請討論。 (音樂學院)決議:照案通過。肆、臨時動議: 一、校園接駁車隨招隨停接送學生,造成後方機車超車時因閃避前方行人而跌倒乙事,提請討論校園行車安全. (應用音樂系) 決議:第15次行政會議已責成總務處參酌先前各系所所提之建議事項並研擬方案提會

5、討論。 二、校園停電應有彈性且注意停電的時機,避免影響教學品質。 (國樂系) 決議:節能減碳是政府的大目標,總務處於用電將達契約容量自動監控卸載時,請考慮停電時機及各單位軟硬體所需的合適溫度。伍、散會(下午14時4分整)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回提案)附件一經7年6月4日6學年度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經9年6月日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建立校務資訊公開制度,保障教職員工生及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對校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大學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校務資訊之公開,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6、者,依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務資訊,指本校各單位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四條 校務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任何自然人、法人、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提供之。下列校務資訊,除依第十五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各項校務運作之規章。二 本校各單位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三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四工作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五預算及決算書.六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七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八 各項會議紀錄。前項第四款所

7、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由本校進行之研究成果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五條 校務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本校刊物或其他出版品。二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本校提供校務資訊。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申請之.第七條 向本校申請提供校務資訊者,應填具申請

8、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三 申請之校務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四申請校務資訊之用途。五 申請日期。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第八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第九條 本校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校務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

9、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校務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本校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本校得逕為准駁之決定。第十條 各單位核准提供校務資訊之申請時,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申請提供之校務資訊已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各單位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

10、代提供。第十一條 校務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本校依法更正或補充之.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一 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三 相關證明文件。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第十二條 本校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本校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時,準用之。

11、第十三條 本校核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或校務資訊之業務單位所提供之申請表件上已有規定者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更正、補充之結果。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本校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或申請已註明電子傳遞地址者,第一項之核准通知,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第十四條 校務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

12、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本校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本校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

13、意者,不在此限。七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校務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第一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校務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本校應受理申請提供.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於本校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第十六條 本校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校務資訊時,得按申請校務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校務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前項費用,依教育部訂頒之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本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未訂定收費標準者,由校務資訊提供之單位

14、依校務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決定所需收取之費用,簽奉核定後收取之。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35 / 35附件二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回提案)89年0月2日本校89學年度第1學期第次教評會修正通過94年9月21日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評會修正通過95年1月2日本校9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7年1月9日本校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年6月2日本校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之聘任,除依大學法暨教育部頒布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辦法處理。第二條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

15、、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聘任之基本資格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至十八條規定資格之一。本校因教學需要,得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要點之規定,聘任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第三條本校教師之聘任,應在各系、所、中心編制教師員額內為之。一位專任教師之職缺,以聘請四位兼任教師為原則。音樂領域之學術單位因教學上特殊需要,在不超過一個專任教師人事費支出之情況下,得聘請六位兼任教師,並依實際情形隨時檢討。第四條新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審查程序:本校新聘教師之審查,採三級三審制:(一)各系、所、中心辦理初聘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

16、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二)各系、所、中心擬聘專、兼任教師應先辦理國外學歷查(驗)證或著作(作品)之審查,但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聘任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三)新聘專任教師,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中心教評會)將其專門著作(作品)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五人(七人)評審,通過人數不得低於四(六)人,評審後併案提教評會審查.外審方式由各系、所、中心自訂,或得參照本校升等複審之外審作業辦理。但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職級,如研究成績或專業造詣及成就傑出不辦理著作(作品)審查者,應由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含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填具審查意見表,併同審查。以

17、上外審作業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聘任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五)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提送院教評會複審.(六)複審通過後,將擬聘教師資料表、學經歷證件、著作(作品)、初審及複審會議紀錄及其他依規定應檢附資料,簽會人事室就員額、資格等查核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二、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第五條續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專任教師:各系、所、中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續聘教師名單提經系、所、中心、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學院將教師名單及會議紀錄彙整後送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二、 專案約

18、聘教師:續聘程序比照專任教師,惟應檢附教學意見調查表供審議參考。三、 兼任教師:各系、所、中心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參考教學意見調查資料,將續聘教師名單提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於七月十日前由學院彙整送人事室,簽請校長核准後續聘之。第六條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第七條新聘專任講師、助理教授須於到職6年內達系所升等條件並提出申請,未達系所升等條件並提出申請者不予續聘,提出申請未獲通過者,須於獲知結果之次學期起年內通過升等,否則不予續聘;新聘專任副教授須於到職8年內達系所升等條件並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者不予續聘。已聘任之專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自

19、本辦法修正通過後,於現行聘約屆滿經續聘之日起比照辦理。學期中到職之教師,前項年資自到職當學期起算.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間內,校務基金約聘教師、專任教師兼任學校主管年資、出國進修學位、留職停薪、重病,得依其年數計算延長前項期間.懷孕生產,每一胎得申請順延二年.未於前項到職、任現職6年內通過升等者,不得借調、校外兼職、兼課且不得申請國內外進修研究,未於8年內通過升等者,不予晉薪.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辦理。第八條專任教師聘期以學年為原則,其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年度中途聘任者,自發聘之月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視教學需要短期聘任(一學期以內),其聘期暨相關權益

20、,另以聘約定之。兼任教師聘期以學期為原則,聘期半年者第一學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聘期一年者,同專任教師聘期。第九條本校教師待遇,專任者,每年按十二個月致送,但新聘教師之薪給自聘期開始之實際到職日起支;兼任者,依政府規定標準分月致送,每學期以四個半月計算,但於學期中途到職者,均應自到職之日起算。第十條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應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暨相關法令辦理。第十一條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如因特殊情況經兼課學校事先來函商得本校同意者,每週校內超支鐘點合計與校外兼課時數合計均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以與本校所授課程性質相近者為原則。在本校上兩學

21、期授課時數不足者,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另依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校專任講師於任教期間,在國內外大學取得高一等之學位,其所學與擔任課程相關,且有適當課程提供授課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兼任教師於學期中取得部頒高一等教師資格,一律自下學期改聘。專兼任教師之改聘依新聘教師程序辦理,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當年八月以前取得學位者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前取得學位者,自次年二月一日改聘。第十三條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報請教育部審查,逾期不送件或審查未通過者,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兼任教師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四個學期始得提出申請教

22、師證書.未在本校連續滿六年之兼任教師,本校不為其辦理升等事宜.第十四條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或經學校同意後,於學期終了方可解除職務,其薪津發至職務解除為止。第十五條教師聘約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在聘約期間除違反本辦法、聘約或法令規定外,不得解聘.專任教師有不續聘、停聘、解聘者,應依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教師離職時,應將經辦事項及經管(借)公物移交清楚,取得離職證明後方得離校.第十六條教師若因故無法應聘時,提聘之系、所、中心應負責連同聘書以書面通知人事室簽報校長核定後更正或註銷聘書。第十七條專任教師之加薪、加俸、升級、獎金、福利

23、、進修、退休及撫卹等,均按法令規定辦理。第十八條本校研究人員之聘任比照教師辦理。第十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三聘約 (回提案)95.12本校94學年度第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6.。7本校9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6月12日本校96學年度第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一、每月薪給按政府所訂標準支給。二、每週授課時數依大學法施行細則、教育部及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連續兩年以上授課時數不足之教師,除有兼任行政職務或實際上須有充分時間參與展演及研究推廣,經簽奉本校同意者外,應予改聘為兼任教師。本校因教學需要,得商請教師調整授課課程或要求教師

24、超時授課,超支鐘點費悉依教育部規定時數支給。三、專任教師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開授課程應先滿足聘任單位之教學需要;每週授課安排天數不得少於三天,諮詢時間不得少於五小時,留校時間以不少於四天為原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如因特殊情況經兼課學校事先來函商得本校同意者,每週校內超支鐘點與校外兼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校外兼職須符合法令規定,並須事先徵得本校同意.四、教師請假依本校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五、教師有親自授課、出題、監考、閱卷及指導學生學習之義務,並應從事學術研究,參與系、所、中心及學校行政工作.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有輔導之責任,並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六、專任教師均

25、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接受評鑑,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評鑑比照一般教師辦理.未通過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申請;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借調,亦不得休假研究、出國講學、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延長服務年限或擔任系所主管及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未通過評鑑教師,由教務處協調院方暨系(所、中心)給予協助,並於一學年後由院進行再評鑑;再評鑑次仍未通過者,提經校教評會確認後,不予續聘或解聘。七、新聘專任講師、助理教授須於到職6年內達系所升等條件並提出申請,未達系所升等條件並提出申請者不予續聘,提出申請未獲通過者,須於獲知結果之次學期起5年內通過升等,否則不予續

26、聘;新聘專任副教授須於到職8年內達系所升等條件並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者不予續聘。已聘任之專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自本辦法修正通過後,於原聘約屆滿經續聘之日起比照辦理。學期中到職之教師,前項年資自到職當學期起算。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間內,校務基金約聘教師、專任教師兼任學校主管年資、出國進修學位、留職停薪、重病,得依其年數計算延長前項期間。懷孕生產,每一胎得申請順延二年.未於前項到職、任現職6年內通過升等者,不得借調、校外兼職、兼課且不得申請國內外進修研究,未於年內通過升等者,不予晉薪.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辦理。八、教師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三個月前通知學校,並於離職前一個月提

27、出辭呈。如無法任教至聘約期滿者,須提出辭職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九、教師不得違反本校建教合作相關辦法私自接受委託計畫案或利用學校資源執行個人業務。十、教師不得違法租(借)專業證照。十一、教師不得有著作(作品)抄襲、剽竊等情事。十二、教師應恪守專業倫理,尊重性別平等。十三、教師如違反聘約,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議處,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十四、研究人員及助教各依相關規定辦理。十五、其他未盡事項依照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回提案)附件四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辦法9年6月

28、2日本校96學年度第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榮譽,改進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依大學法第十九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本校組織規程四十二條之一及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教師聘任後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29、。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須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其餘各款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三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停聘或不續聘:一、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再評鑑2次仍未通過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停聘.二、依教師聘約第二條規定,專任教師連續二年以上授課時數不

30、足之教師,除有兼任行政職務或實際上須有充分時間參與展演及研究推廣,經簽奉本校同意者外,應予改聘為兼任教師.第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回提案)附件五兼任教師聘約97年6月12日本校6學年度第2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一、每週授課時數及課程另訂。二、兼課鐘點費依政府所訂標準支給。三、教師有親自授課、參加考試評分之義務,因故請假,必須向系、所、中心提出申請。四、兼任教師聘期屆滿,應視任課系所(中心)課程需要決定是否續聘,任課系所(中心)如須續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致送新聘書,聘約存續期內辭職者,須經學

31、校同意後,始得離職.五、其他事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回提案)附件六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9年1月日本校9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94年3月30日台高(二)09403580號及年5月2日台高(二)0940802號函核定全條文並自93年8月日生效教育部94年6月30日台高(二)0900904號函核定修正第7條並溯自年8月1日生效考試院94年7月8日考授銓法三字第9418261號函核備95年3月2日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5年月1日台高(二)字第5007506號函核定修正第1、6、1-1、44條條文95年6月14日本校94學年度第

32、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5年月日台高(二)字第95028848號函及95年11月10日台高(二)字第095016380號函核定修正第、1、11、1、17、1、23、32、33、2之1、43-48條條文並溯自95年8月1日生效考試院95年12月26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23164號函修正核備96年1月18日本校5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6年3月9日台高(二)字第09600356號函核定修正第3條附表暨第20、3條條文並溯自9年2月1日生效考試院6年6月2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62808號函修正核備7年月1日本校9學年度第2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33、(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第二條 本校以發揚傳統文化,平衡南北藝術教育環境,提昇創作展演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專業藝術人才,促進國際文化及藝術創作交流為宗旨。第二章組織及會議第三條 本校設下列教學單位:一、 音樂學院二、 視覺藝術學院三、 音像藝術學院四、 文博學院五、 共同教育委員會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分設學系、研究所及教學中心(如附表),其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四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展演之需要,設置附屬單位 (併列於第三條附表),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增減設置其他單位。

34、前項增設單位如依相關法規規定需報部者,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五條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一、 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並分設註冊、課務、出版及學術服務等四組辦事。二、 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掌理生活輔導、諮商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體育活動、僑畢輔導及其他學生輔導事項。並分設生活輔導、諮商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體育活動及僑畢輔導等六組辦事.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並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五組辦事。四、 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並分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及數位服務等三組辦事

35、。五、 資訊處:負責系統、軟體、網路及電腦化教學支援等資訊相關業務,並分設網路系統、行政軟體及教學服務等三組辦事。六、 藝術展演處:負責藝術展演、文物藝術品蒐集、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並分設展演、典藏及推廣等三組辦事.七、 秘書室:負責秘書、研考、公關及校史檔案管理等事項。八、 人事室:負責各項人事行政業務等事項.九、 會計室:負責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項各處、館、室及各組,必要時得依大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增減或合併之。本校增設單位如依相關法規規定需報部者,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六條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要事項,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

36、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前項代表產生方式如次:一、教師代表:以各系、所及教學中心為單位,由講師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推選之,其名額之計算及推選方式另訂之。二、研究人員代表:至少一人,由研究助理以上現職專任研究人員推選之,每滿二十人增選代表一人,餘數四捨五入。三、職員代表:至少一人,每滿二十人增選代表一人。四、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餘數採四捨五入,推選方式另訂之.五、其他有關人員代表:駐警一人,技工工友一人,分別由各該人員互選

37、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之。第七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 校務發展計劃及預算。二、 組織規程及各重要規章。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各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第八條校務會議設下列各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一、 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二、 經費稽核委員會。校務會議必要時得增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設置辦法或設置要點除法令另有規

38、定外,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九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中心主任及其他一級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行政事項.第十條 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中心主任、藝術展演處主任、圖書館館長、資訊長、教務處各組組長及推選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會議。第十一條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院專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各1人、學生自治會及學生宿委會代表各1

39、人、學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以學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導師及有關人員出、列席會議。第十二條 本校設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以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總務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第十三條 本校設藝術展演會議,以藝術展演處主任、組長及各學院代表組織之,以處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藝術展演及推廣等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諮詢委員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第十四條本校設共同教育委員會議,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學中心主任及推選之專任教師組織之,討論有關共同教育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及其

40、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會議。第十五條各學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該院教師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每系、所、中心一人,並由各該系、所、中心會議就專任教師中推舉產生。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討論教學、研究、服務、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第十六條 各系、所及教學中心會議,由各系、所、教學中心全體專任教師組織之.以系、所、中心主管為主席,討論各系、所、中心教學、研究、服務、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第十七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三、 職工申訴

41、評議委員會四、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五、 學生獎懲委員會六、 校園規劃及空間運用委員會七、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八、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九、 圖書館委員會前項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或設置要點另訂,第四、八款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餘各款經相關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十八條 本校得增設與校務運作有關之其他各種會議,其設置辦法或設置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三章 各級主管之資格及聘任第十九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本校校長出缺時,應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校長報請教育部聘

42、任之.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遴選規定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二十條校長任期每任四年,得連任二次,其聘期配合學年(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任期屆滿前一年應告知教育部有無續任意願,俾進行評鑑。第一、二次連任須於評鑑通過後,由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教育部續聘之。若連任未獲通過,應依規定遴選新校長。校長聘任程序如未及於起聘日前完成,或為本組織規程修正前遴選之校長其任期於學期中屆滿,或有校長於任期中臨時出缺情況,在新任校長遴選尚未完成時,應由學校建議適當代理人選,報請教育部核定;新任校長任期則配合學年(期)起算為原則。第二十一條校長去職方式

43、如下:一、 任期屆滿,不再連任.二、 自請辭職.三、 其他法定原因離職。校長因任期屆滿不連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校長因故去職則應於二個月內辦理之。第二十二條本校為彰顯服務成績優良校長對本校之貢獻,於其卸任之後得經校務會議決議予以禮遇,其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二十三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遴選教授或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聘兼之。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第二十四條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共同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

44、一人,辦理所務;各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辦理中心業務.本校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中心,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二十五條各學院院長及系、所、教學中心主管採任期制,院長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由校長衡酌其推展業務情形及相關意見後決定是否連任。系、所主管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由該學院院長諮詢系、所全體教師後,向校長建議是否連任。本組織規程施行前已聘任之前項主管,其續任及任期準用前項之規定.各學院院長及系、所、中心主管以遴選方式產生,遴選方式如下:一、 本校應於院長及系、所、中心主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及因故出缺後

45、三個月內,召開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院長及系、所、中心主管。二、 院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該學院推定之不同系所專任教師至多以五分之三為限,每系所至多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院長遴選委員會於完成遴選工作後,選定一人由校長聘任之.三、 系、所、中心主管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該系、所、中心推定之專任教師至多以五分之三為限,其餘委員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工作,向校長推薦二人,由校長擇聘一人。惟所選出之人選如獲得超過全體遴選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同意票時,得向校長推薦一人,由校長聘任之。新設立之院、系、所、中心主

46、管得由校長直接聘任或由校長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符合資格者,由校長聘請兼任之。第二十六條共同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承校長之命,主持共同教育委員會相關事宜.第二十七條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設置之單位,各置主任一人,一級單位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所轄業務事宜,並置研究人員及職員若干人;二級單位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第二十八條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教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二十九條 學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

47、之,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學生事務事宜,並置軍訓教官及職員若干人。第三十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總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三十一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館務,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三十二條資訊處置資訊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資訊相關業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三十三條 藝術展演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兼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藝術展演處業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三十四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

48、擔任之,綜理全校秘書、研考與公關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第三十五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及專員、組員若干人,其分組及人員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及專員、組員若干人,其分組及人員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三十七條本校置專門委員、秘書、編纂、技正、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本校置醫師、營養師、藥師、護理師、護士若干人,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校各單位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49、,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本校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該辦法原規定辦理。第三十八條由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學術單位或一級行政單位主管任期,除另有規定外,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聘書按年致送,任期中得請辭或不予聘兼。第四章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用第三十九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第四十條 本校得設講座,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第四十一條本校因研究及教學需要得延聘研

50、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二條 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二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並依相關法令辦理聘任事宜。第四十二條之一 本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各系、所、中心得自訂更嚴格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但須訂定具體辦法,提經系、所、中心、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各系、所、中心提聘教師時與當事人書面約定,並在聘約中載明。第四十三條 本校設校、院、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51、,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宜,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第四十四條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停聘、不續聘、解聘及其他不服之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各系、所及教學中心推選專任教師代表一人、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並由校長另聘教育學者及法律專業人員各一人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五章 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第四十五條本

52、校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其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依相關法令及本規程自行訂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有關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四十六條本校學生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從事課外活動,其相關規範另訂之。學生社團應聘請相關專長人員擔任指導老師。第四十七條本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辦理學生獎懲案件,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四十八條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學生會

53、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之申訴,以保障學生權益,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四十九條本校為增進教育效果,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推選代表得出、列席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系所務會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圖書館委員會議。前項學生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其他有關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出、列席。第六章 附則第五十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三條附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各學系、研究所、教學中心及附屬單位一覽表區分學系、研究所

54、、教學中心二級附屬單位音樂學院1音樂學系(七年一貫制)2中國音樂學系(七年一貫制)3應用音樂學系4民族音樂學研究所5鋼琴伴奏合作藝術研究所音樂表演與創作研究所視覺藝術學院材質創作與設計系造形藝術研究所3應用藝術研究所4建築藝術研究所5藝術創作理論研究所(博士班)音像藝術學院音像紀錄研究所2音像動畫研究所音像藝術管理研究所1音像藝術媒體中心2音像資料保存及展示中心音像數位藝術教育資源中心文博學院1藝術史學系2藝術史與藝術評論研究所3博物館學研究所4古物維護研究所文物研究與修護中心2書畫研究中心共同教育委員會通識教育中心2師資培育中心語文中心一級附屬單位藝術交流中心備註一、5學年度奉行政院85年3

55、月2日台85教0767號函核定成立造形藝術、博物館學、音像紀錄及藝術史與藝術評論研究所。二、86學年度奉教育部86年3月日台(6)高字第8634195號函准設置一貫制音樂系及86年2月日台(86)高(一)字第8601144號函核准成立應用藝術及建築藝術研究所。三、87學年度奉教育部7年2月18日台(87)高(一)字第8701175號函核准成立音像動畫研究所及87年月4日台(7)技(二)字第87052763號函核准成立一貫制中國音樂學系.四、8學年度奉教育部8年2月1日台(88)高(一)字第88014450號函核准成立音像藝術管理及古物維護研究所、87年月31日台(87)師(二)字第709458

56、3號函核准開設教育學程。五、89學年度起共同科更名為通識教育中心。六、91學年度增設應用音樂學系,奉教育部0年2月3日台(90)高(一)字第90172978號函核准。七、9學年度增設民族音樂學研究所,奉教育部90年9月2日台(90)高(一)字第901901號函同意備查。八、92學年度增設鋼琴伴奏合作藝術研究所及藝術史學系,奉教育部91年0月30日台(1)高(一)字第91165490號函核准、增設藝術創作理論博士班,奉教育部1年5月8日台(1)高(一)字第9163922號函同意備查。九、93學年度教育學程中心更名為師資培育中心.十、94學年度增設音樂表演與創作研究所,奉教育部93年10月日台高(

57、一)字第0130622號函核備。十一、95學年度增設材質創作與設計系,奉教育部9年7月8日台高(一)字第940100568號函核備.附件七(回提案)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鑑辦法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討論(95。11.9)95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961。1)95學年度第學期校務會議通過(9。06)9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討論(97.312)96學年度第學期校務會議通過(76.12)第一條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創作/展演與服務品質,特依大學法第廿一條訂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 條本校各級專任教師均應據實填

58、列研究創作及服務成果彙報表並依本辦法接受評鑑,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評鑑比照一般教師辦理。新任教師於到校滿2學年後,開始列計任教年資,任教年資第年起接受第一次評鑑;如為他校轉入本校之各級新聘教師,其應受評鑑期限自到校日起算(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接受評鑑);如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之各級教師,其應受評鑑期限應將於原單位之專任期間計入。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鑑:一、獲選為國內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同等級院士者.二、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薪傳獎等國內外同等級獎項、國內外著名創作獎,或於創作上有卓越貢獻,經各級教評會認可者。三、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一級主持費)3次(含)以上、甲

59、(優)等研究獎次(含)以上、教育部學術獎等國內外同等級獎項或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各級教評會認可者。第 三 條本校教師評鑑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分別由系(所、中心)教評會、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教評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辦理。各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及各系(所、中心)應依據本辦法及學門特質、系所差異,分別訂定其教師評鑑準則和要點,內容應含教師自評及系(所、中心)、院教評會評鑑等部分,並採量化、質化並重之原則,敘明各級教師評鑑標準、程序、時程、細項、計分等級及比例,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第 四條本校教師評鑑內容包括教學、研究/創作/展演及服務三大項:教學績效佔總

60、分(100分)之3%至0%、研究創作展演佔30至50、服務佔20%至%。各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系(所、中心)及受評教師得依專業規劃及個人專長於比例內自行調整;各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須依據各系所評鑑指標,訂定通過、待改進及未通過之最低標準,但受評為通過者其三大項之原始分數均須達通過之最低標準。第 五 條評鑑之參考項目包括:一、教學:(一) 教授科目、授課時數、授課檔案、教務配合。(二) 教學評鑑.原則上以系(所、中心)評鑑為主、校內課程問卷調查為輔。(三) 指導在校學生進行學術研究或創作、展演之績效.(四) 國內外進修,或參加校內外提升教學品質之活動(研討會、演講、座談、工作坊等)。(五)

61、 教學獎勵及其他足以評鑑受評者教學品質之具體事項。二、研究創作/展演:(一) 學術論著、創作與展演.包括專書、經正式發表之學術期刊、學術論文、技術報告,創作發表或展演相關資料、作品經國內外重要藝術單位或文博機構邀展或典藏。(二) 學術發表與講學:參與學術會議、研討會論文發表,應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邀請講學、交換講學、學術性專題演講等.(三) 研究計畫:包括各部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之研究或創作計畫案,經與本校正式簽約者。(四) 研究或藝術獎勵及其他足以評鑑受評者研究或創作/展演品質之具體事項.三、服務:(一) 行政服務.包括兼任各級主管,擔任推展校院系所事務或校院系所會議主持人、召集人、委員,校院系所委派之各代表,招生命題、閱卷委員等校內服務,以及其他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之校內外服務等.(二) 輔導服務。包括擔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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