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业培训课件:会计结算基本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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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结算基本制度 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我行签订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本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额度内活期额度内活期额度外协定额度外协定第二条 只有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

2、款账户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第三条 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须向经办行提出申请,报总行审批后双方签订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通过协定存款维护交易维护协定存款额度,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户继续使用。该账户当日存款在基本存款额度以内(含)的余额称为结算户余额,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余额称为协定户余额,按结息日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客户申请开户行审查总行审批签订合同开户行设定额度第四条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经办行负责人共同签订。第五条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

3、存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的,按月计算;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满一季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额度不低额度不低于于50万元万元第六条 协定账户存款存入、支取,视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现金、转账业务存人或支取。第七条 经办行按季结付协定存款账户利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遇

4、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第八条 对协定账户销户的,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第九条 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经办行通过协定存款维护交易撤销协定存款账户,视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管理。第十条 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办行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一条

5、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大于零)低于基本存款额度,不属于透支,不得对出票人处以罚款;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则不予办理。第十二条 单位协定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与扣划,比照单位活期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否则取消其开办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日照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业日照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影像技术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

6、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行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支票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第二条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第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x24小时连续运行。每日系统日切时间为16:00。第四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含)。超过单笔金额上限的支票,系统不予受理。支票凭证及提示付款期限与现行规定一致。第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济南分中心设定山东省内支票业务(区域业务)的回执返回最长期限为2天,跨分中心支票业务(全国业务)回执返回期限为3天,遇节假日和小额支

7、付系统停运日顺延。各营业机构收到影像信息后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回执。第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向客户的收费参照当地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收费标准执行。可收取现金,也可转账收取。第七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提出的支票,需要作委托收款背书,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和张贴交换票。收款人为个人的,需要在背书栏注明发证机关。第八条 各营业机构出售支票时,必须在支票正面出票人账号栏清晰加盖18位出票人账号,在支票右下角加盖完整清晰的本行行号代码。指导客户规范完整填写支票要素,确保印鉴加盖清晰,避免要素信息重叠、印鉴加盖模糊、账号难以识别等问题,防止提入行无法

8、核验印鉴。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

9、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第十条 支票影像采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标准。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前提交影像交换系统。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

10、密码是否记载正确;(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八)是否为远期支票;(九)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录入和复核电子清算信息,确保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完全相符,不得发出不符合图像标准的业务。录入的电子信息中“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等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的,超过部分应在“备注”栏中录入。对于“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且已在“备注”栏补充填写完整的,不得以“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不相符”为由退票,不得以“电子清算信息中未

11、录入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人信息”为由退票。各营业机构在审核支票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出票人或提出行查询,严禁未经查询擅自退票。第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应将客户预留印鉴全部入电子印鉴库,对客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系统进行变更。对于电子验印系统未通过的支票影像业务必须以人工验印方式处理,不得随意退票。第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要监控客户支票使用情况,发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对信用差、经常签发空头支票的客户,可采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等措施。第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可以将实

12、物支票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收到查询信息后,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予以查复。日照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日照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账是指按照会计基本制度规定,我行与对公客户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机构之间核对账务的工作。第二条 银企对账集中管理系统是指接收综合业务系统原始数据,生成对账数据,并由对账中心通过设备对对账信息实现确认、存储及查询的银企集中对账的系统。第三条 集中对账模式,即在总(分)行成立对账中心,统一采取电子对账或邮寄对账方式与辖区范围内对公客户开展对账工作 第四条 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内部制衡原则。对账系统应配

13、备对账人员,岗位设置应当独立,与前台记账人员岗位分离。(二)及时性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三)差别化管理原则。细分客户和账户,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加强对其对账管理力度。工作分工 第五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制定对账的统一标准,明确对账模式,不断改进对账技术手段,生成对账信息,并组织对全行对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辅导等工作。总(分)行设立对账中心,负责银企对账集中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生成对账数据、与邮递公司工作协调、账单回收、账单扫描核对、与邮递公司和营业网点之间退信账单的交接、汇总统计对账结果、集中核对收到的对账资料等工作。第六条

14、科技部门负责银企对账集中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总行相关部门、各营业网点应设立对账岗位,并做好以下工作:日常收集和维护客户信息、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面对面对账、二次对账、对账退信处理、退信的账单回收、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日常对账查询、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等。总行对账中心负责银企对账集中管理系统的机构与操作员维护。对账范围、频率和方式第七条 对账范围包括:(一)存款类账户: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保证金存款。(二)单位贷款类账户。(三)同业存放账户。(四)内部往来户。第八条 账户分类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对账户进行分类,将账

15、户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一)重点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1季度日均存款在等值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账户。2存款账户中,本季度内发生单笔等值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交易的单位账户。3提供上门服务的账户。4高风险账户。5经本行认定的其他账户。(二)普通账户。季度日均存款300万元以下的单位账户。(三)特殊账户。由于账户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与要求,作为特殊账户管理。1纳入睡眠账户管理的单位账户。2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或开户后无款项发生的单位账户。第九条 对账频率(一)对公账户每季度对账一次,特殊账户无需对账。(二)同业存放账户由各营

16、业网点每月进行对账。(三)提供上门服务的客户每月由会计主管与客户面对面对账。(四)内部往来账户由各营业网点按要求每日对相关账户进行检查。(五)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内外部往来全面对账。第十条 对账方式 主要包括电子渠道对账和纸质对账。电子渠道分为网银对账和电子回单柜对账;纸质对账分为邮寄对账和面对面对账。对公账户开户时,客户需在账户协议中明确对账方式。客户可在四种对账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对账,电子渠道对账需签订电子对账协议,未进行选择的系统默认邮寄对账方式。第十一条 对账实施(一)电子渠道对账 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总行对账中心负责发起业务,在银企对账集中管理系统中生成上季度对账数据并上

17、传至网银端及电子回单柜端,由客户自行通过网银客户端或电子回单柜进行对账确认,对账结果自动返回对账系统,完成当期对账。采用电子渠道对账的客户,当期对账单下发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完成对账的,由客户所在支行负责沟通联系,督促客户完成对账工作。(二)邮递对账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总行对账中心将银企对账集中管理系统生成的上季度对账数据下发至各分行对账中心,由各分行对账中心交接给当地邮递公司进行打印分发对账单,并收回对账回执。邮递公司应在对账单下发当月30日前将收回的对账回执送交各对账中心,各对账中心应在下季度对账单生成前完成对账数据的核对、对账回执的扫描、电子核验等工作。总(分)行对账中心与邮递公司做好衔接工

18、作,督促邮递公司及时将对账单回执送回,并做好交接。(三)面对面对账总(分)行对账中心负责将打印好的面对面对账单交由各营业网点,各营业网点负责分发纸质对账单和收回对账回执。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对账登记簿,将面对面对账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在对账单下发当月25日前将收回的对账回执送交各对账中心,各对账中心应在下季度对账单生成前完成对账回执的扫描、电子验印核对等工作。第十二条 高风险账户的监控这些账户是指营业网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在可疑,且必须被各营业网点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2短期内频繁收付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3账户所有

19、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6多次故意逃避对账、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余额对账单的确认(一)客户应认真核对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如对账相符,电子渠道对账应选择相符并提交;纸质对账单应在余额对账回执上明确核对结果,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核对不符,电子渠道对账应在相应位置列明未达账项明细,纸质对账单应在对账单回执上列明不符事项。如账户状态异常,应立即与总(分)行对账中心或开户营

20、业网点联系查明原因。(二)总(分)行对账中心收到对账回执后,应将对账回执进行扫描,使用电脑验印系统对对账回执联上客户加盖的印鉴进行核对,以确保客户确认信息的真实有效。对于审核完毕的对账回执,经办、复核人员应签章确认。(三)总(分)行对账中心通过对账系统核查已收回回执的邮件数与退回的邮件数总数是否与发出的数据数相符,若不符,及时与邮递公司联系查明原因。(四)对账回执中无论注明对账相符还是不相符,只要不存在对账无效等情况的,均视为对账成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对账无效,需进行二次对账。1注明对账不符,但对账回执中无任何未达事项说明的。2对账回执未签章、漏签章或签章不符的。3账户状态异常的。4其

21、他无法认定对账结果的。第十三条 二次对账处理要求 总(分)行对账中心将需要二次对账的对账单回执交接给所在营业网点进行二次对账,各营业网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对账并返回总(分)行对账中心,对于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报告总(分)行对账中心。(四)对账户状态异常的,应由会计主管负责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时向客户反馈,并报总(分)行对账中心。(五)因客户原因造成对账不符的,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客户进行处理,直至对账相符。对账相符后采用电子渠道对账方式的,在对账系统中将对账结果调整为“余额核对后相符”;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应在回执中标注“核对后相符”及核对时间,核对人及复核人签章后返回总(分)对账中

22、心。第十四条 对账异议的处理 对于客户已经列明不符事项或对对账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认真处理。(一)对于未达账项,应通知客户所在营业网点进行二次核对。(二)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核查工作不得返回原业务受理或操作岗位处理。(三)经核查确认未达账项为银行原因造成的,各营业网点应主动进行账务调整,经复核确认后及时告知客户,将核对、处理结果及处理日期在对账单回执联上标注备查,核对人及复核人进行签章,并及时返回对账中心。(四)对账户状态异常的,应由会计主管负责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时向客户反馈,并报总(分)行对账中心。(五)因客户原因造成对账不符的,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客户进行处理,直至对账相符。对

23、账相符后采用电子渠道对账方式的,在对账系统中将对账结果调整为“余额核对后相符”;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应在回执中标注“核对后相符”及核对时间,核对人及复核人签章后返回总(分)对账中心。(六)各营业网点对账员应将二次对账情况登记在对账登记簿中,并由客户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对账不成功和对账异常情况的处理(一)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二次对账不成功客户的跟踪和管理。对账工作结束后在反洗钱系统中建立备注信息或进行持续关注,并负责进行跟踪控制以协助最终完成对账。(二)确认对账不成功的,各营业网点在对账单回执中将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主管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确认后返回对账中心。(三)对于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总(分)

24、行对账中心应及时向总行营运管理部报告,对已经涉及或有可能涉及结算纠纷或案件的,要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营运管理部。(四)对于上一个对账周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下一个对账周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纳入对账范围内的账户每半年至少有效对账一次。第十六条 对账不成功和对账异常情况的处理(一)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二次对账不成功客户的跟踪和管理。对账工作结束后在反洗钱系统中建立备注信息或进行持续关注,并负责进行跟踪控制以协助最终完成对账。(二)确认对账不成功的,各营业网点在对账单回执中将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主管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确认后返回对账中心。(三)对于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总(分)行对账中

25、心应及时向总行营运管理部报告,对已经涉及或有可能涉及结算纠纷或案件的,要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营运管理部。(四)对于上一个对账周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下一个对账周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纳入对账范围内的账户每半年至少有效对账一次。第十七条 银企对账的考核 重点账户有效对账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有效对账率原则上不低于90%。第十八条 银企对账统计和报告(一)银企对账统计。对账率是对账统计的主要数据,主要统计有效对账率。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对账回执(电子对账单)且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户数 应对账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 第十九条 对账工作管理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账

26、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重点账户、异动账户、可疑账户的对账情况,对睡眠账户进行清理规范,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经办对账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检查工作,被查机构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银企对账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银企对账的档案种类(一)对账回执。(二)其他需要装订保管的和对账有关的文件,装订在当期对账单的最后位置。第二十一条 银企对账档案的保管方法 对账单按季度装订,按回执、其他资料分类顺序装订,其中回执按对账单编号装订。对账单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日照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日照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个人存款挂失业务

27、操作,保障储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的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遗失存单、存折、借记卡及遗忘账户密码等挂失业务。挂失业务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第三条 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经核实无误为客户办理存款凭证补发(存单、存折、卡)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客户挂失后未办理解除手续,主动取消原挂失的称为撤销挂失。第四条 在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包括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前账户内的个人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第五条 挂失业务可由存款账户本人办理,也可由他人代为办理;解除挂失和撤销挂失必须由存款账户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理。以上业务

28、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第六条 存款账户挂失后,仅允许账户内资金存入,不允许资金支取,但司法机关扣划和批量代扣业务不受限制,不影响对该账户的冻结、解冻等不涉及资金变化的操作。第七条 补发、密码补设、支取、销户等业务。卡带折的存款账户,对其中任一存款凭证挂失后不影响另一存款凭证的使用。第八条 书面挂失后当日可办理。第九条 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必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第十条 挂失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对不能提供账号、开户机构、金额等信息的代理挂失不允许办理。存款凭证的挂失业务 第十二条 口头挂失(一)口头挂失包括客

29、户在柜台口头挂失、电话等方式挂失。(二)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向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预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号码,进行客户身份信息核实。(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原则上应同时提供代理人与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代理人提供身份证件号码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并电话核实被代理人。(四)柜员在确认个人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户口头挂失处理。挂失处理凭证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代理挂失的由代理人签写“XXX代XXX挂失”,客户无需填写挂失申请书。

30、(五)客户向营业机构电话挂失的,柜员进行系统处理后,在挂失处理凭证上注明“X年X月X日X时XX来电挂失”字样,并由电话接听人签字确认,无需填写挂失申请书。(六)客户通过我行客服96588电话银行挂失的,需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存款种类、存款余额等信息进行核对,账户有密码的同时需核对账户密码。(七)客户办理口头挂失申请后系统不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书面挂失(一)书面挂失必须由存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存款账户未留存密码的,必须回开户机构办理)申请。申请书面挂失时,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所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并

31、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二)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认真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及账户各项内容,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无误,在确认个人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户书面挂失处理。(三)柜员应指导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将挂失人账户户名、账(卡)号、证件名称、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填写齐全,挂失申请书账户余额栏位无需填写,并由客户当面在挂失申请书及挂失币别余额明细客户签字处签字。如为代理挂失,还应同时注明代理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内容;挂失申请书上复核栏位需由授权柜员签字或盖章。(四)客户在填写挂失申请书时,若填写的证件名称、号码或联系方式与开户时所留

32、的资料不同,应请客户在挂失前进行资料变更。(五)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作挂失记账凭证,第三联作撤挂或补发凭证的附件,处理完毕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客户相关身份证件复印件交B级柜员连同系统打印的挂失解挂登记簿一并定期装订永久保管。(六)客户已办理口头挂失,可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且书面挂失将覆盖口头挂失。存款账户未留存密码的,必须回开户机构办理。(七)书面挂失后的补发处理必须到挂失行办理。(八)各营业机构必须对联网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补发新存款凭证的手续。其他业务的挂失 第十四条 密码挂失(一)客户遗忘密码要求挂失时,

33、由客户本人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密码重置,并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二)柜员经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与开户资料无误后,即可为客户办理密码重置。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客户,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第十五条 密码与存款凭证同时挂失 (一)密码与存款凭证同时遗失的,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办理时,除按存款凭证书面挂失的相关要求处理外,还应要求客户提供账户近期存取款情况进一步审核。(二)各营业机构必须对联网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为客户办理更改密码及补换新凭证的手续。撤销挂失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

34、撤销挂失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七条 柜面口头挂失后申请撤销挂失,存款账户有密码的可到挂失行或账户开户行办理;存款账户无密码的必须回开户行办理。通过电话银行挂失的,可到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后申请撤销挂失的,必须到挂失行办理。第十八条 对客户用函电要求撤销挂失的,银行不予办理。第十九条 撤销挂失,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不退还客户。第二十条 客户如果办理了正式挂失,但未办理解除挂失和撤销挂失,则系统保持账户挂失状态,客户在办理支取、结清等业务时,必须先按规定办理解除挂失或撤销挂失手续。特殊情况下挂失业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款人死亡,财产继承人需要挂失时:(一)存款人的财产继

35、承人应持有效的财产继承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相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存款人的财产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由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须提供的证件为:有效的财产继承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相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经过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折)挂失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二条 对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等)不能到柜台办理挂失解挂、补发及密码重置业务,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由支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核实实际情况,由存款人出具授权书并在授权书上按手印确认。核实人员在相关凭证上说明并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存款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对存款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其监护人代理挂失时:应审核监护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监护人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夫妻双方都要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居民身份证件同时丢失,需要挂失时,可凭户籍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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