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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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平安管理制度渔业船舶平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下称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视,保证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视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船用产品在渔船航行、作业中发挥保障平安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平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适用于本规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规定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及其监视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视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

2、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视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视管理工作遵循平安第一、防止污染、保证质量、高效便民的原那么。第五条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一)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二)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三)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第六条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

3、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三)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展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属于A2类的产品,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展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批量发证。采用批量发证的产品每批次一般不得多于500台(件、套),并在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

4、验标识或防伪标识。采取批量发证的产品,其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船用产品证书编号,加盖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章,检验合格章上应载明本产品经渔业船舶检验局检验合格。(四)装船使用时,渔船检验机构应查验其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及检验合格章、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并将其船用产品证书编号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无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不得装船使用。第七条B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

5、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三)取得认可证书后,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本产品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并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认可有效期,加盖制造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章。(四)装船使用时,可凭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认可有效期,并加盖制造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装船使用。第八条C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C类产品实行产品合格证查验。产品制造企业应按照产品标准生产,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二)装船使用时,船厂应查验产品合格证,并将查验情况向渔船检验机构声明,渔船检验机构应对C类产品的合格证进展抽查。第九条属于A类、B类的新型产品或首次用于渔船的产品,可采取个别检验方式

6、。个别检验方式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那么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型号船用产品采取个别检验方式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采取个别检验的应事先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第十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视抽查工作,各省渔船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视抽查工作。(一)A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加强产品制造及装船使用后的质量平安监视管理,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监视抽查工作,对查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二)B类产品: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在辖区内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核查,主要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7、核查产品重要平安技术参数,使产品保持认可状态。必要时,可由渔船检验机构封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其产品平安技术参数是否满足认可条件。(三)C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对用于渔船的产品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制止其装船使用。第十一条渔船修造企业在进展渔船建造、维修、改造或更换船用产品时,应凭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装船使用,并应对装船使用的产品进展核对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船用产品证书号,属于A类、B类的产品应记录在船舶质量证明文件中,并将A类船用产品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一并提交给执行现场船舶检验的验船机构。在境外实施船舶营运检验时,对

8、更换属于A类的产品且未能提供船用产品证书或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的,船东应向验船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附其他验船机构的等效质量证明文件。验船机构核实后,将更换产品的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制造企业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验船机构在实施营运检验时,如发现有A类船用产品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遗失的,应认真核查船用产品上的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同时要求船东向船用产品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船用产品证书发证机关收到补办申请后,应及时核实予以补办,补办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应作为遗留问题进展记录并限期整改。第十三条A2类、B类产品使用的产品合格证格式以及A2类产品使用的检验合格章式样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制定。检验合格章由验船机构或其授权的认可产品制造企业质检部门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业经批准的船用产品认可事项和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信息应及时公开,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将产品认可和检验发证情况在网上公布。第十五条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和监视管理,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的,按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平安管理、渔船检验监视管理需要,负责修订调整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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