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模板锦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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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模板锦集5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买卖合同 篇1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动身,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说明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分动身,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困难,笔

2、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动身,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须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非常一般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这一司法说明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非常主动的促进作用

3、,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说明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说明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说明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

4、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全部。”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全部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探讨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动身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说明,意为“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说明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探讨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

5、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分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全部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全部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探讨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全部权移转方面的差别。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全部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全部权人在房屋运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6、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运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需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全部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

7、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干脆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定缘由。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哺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宝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验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化,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化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快速

8、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限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行避开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运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动,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驾驭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运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肯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行避开的现象。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

9、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比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干脆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头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全部者、与民争利的安排经济时代色调。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夫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

10、革相背离。集体土地全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全部人必定要求能正常地运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探讨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的合意;契约缘由合法;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假如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

11、,契约的病因主要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峻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非常严峻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确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

12、严峻的契约,当事人无权确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肯定无效。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肯定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反公共秩序与和善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必需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干脆导致合同无效;必需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必需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其次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反公序

13、良俗。所谓和善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和善风俗不同,它反映和爱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反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肯定无效的合同。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定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需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

14、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需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全部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15、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全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根据约定进行全部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需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

16、改变,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情愿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缘由,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运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说明学的体系说明方法,依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推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

17、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全部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全部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运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运用权与集体全部土地运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是可以转让的。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说明,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

18、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随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吩咐当事人应为肯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吩咐当事人不得为肯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假如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需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

19、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依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定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定及于私法。(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需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谛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推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

20、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需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运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限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别爱护。”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晰的相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

21、集体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爱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削减而影响粮食平安和国计民生。应当说,这种立法意图是非常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需发挥其创建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

22、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意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相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依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实行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限制土地用途,爱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此对应的,假如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

23、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状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实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夫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其次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乏力,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

24、商品房开发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出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商品房的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干脆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必定导致退房退款,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所收房款用于房屋开发或者其他支出,不行能退还出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买房者关切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来买者与卖者都将遭遇巨大损失。那么,国家假如调整法律、确认此类合同有效又会失去什么呢?国家要求集体土地必需征用后由运用者支付出让金才能用于商品房建设,这一前提是国家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假如补偿费高于出让金,则国家就会遭遇损失,如此一来国家就要“赔钱”;假如补偿费低于出让金,则意味着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

25、组织处也就是农夫处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农夫就遭遇了“盘剥”。也就是说,补偿费无论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据。而假如确认合同有效,开发商品房运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有“赔钱”或是“盘剥”的出现,国家只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就可以了。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障碍主要是无法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证书,而这完全是由于国家法律政策造成,对国家而言轻而易举毫无损失,对房屋的买卖者则是利益巨大。这也就是为什么此类合同在国家法律上存在障碍,而实践中有大量出现的根本缘由。从法律演化的历史缘由看,国家之所以调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运用权流转,主要是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后出现的开发区热

26、、房地产热对新兴土地市场的过度冲击,变更耕地大量闲置、用地结构失衡的恶性局面。但是,“社会现象日新月异,立法者有非万能,苟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务,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推断之各种改变,以探求立法者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驾驭法律的一般妥当性”。经济的发展,现实的须要,都要求国家调整立法政策,对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阳、月亮和星星今日看上去一如几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园里那样开放;但法律从来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国家、财产经验了最多种多样的形态。”假如一味地因循守旧固守现有法律不变,实在不是明智之举。最终还有一个因素,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假如确认合同无效,其逻辑的必定结

27、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实上的失控已使数量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城市居民卷入到此类合同中来,退房退款必将极大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种状况下,与其硬性取缔,不如调整政策而疏导之,终归国家的政策要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归依。综上,基于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在现阶段更为可取。五、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基于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可以实行一种更加敏捷务实的策略来对待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详细的可以实行以下处理方法: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爱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运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享有与

28、国有土地同等的待遇。这是一种最干脆、最简洁的方法。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看,全部的土地运用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详细法律与宪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从财产权的性质看,无论是作为国有土地全部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都是土地这种特别财产的财产全部人,它们在私法上的地位应当是同等的,全部权详细权能的内容应是无差异的,即都应包含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虽然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和保证国家粮食平安,对土地的用途应从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但是在合理运用土地和确保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土地全部人享有其他财产的全部人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内容相

29、同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用益物权的设立,此时的制度设计可以传统的地上权制度为蓝本。其次,贯彻两权分别,规范集体土地运用权流转市场。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就土地全部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不动摇,确保土地全部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全部权与运用权的分别,使土地运用权作为资源在市场上合理流淌。在这一过程中,要时刻保持醒悟的头脑,从土地用途管理和国家总体规划入手,爱护耕地、节约耕地,通过集体存量用地的流转削减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削减闲置土地数量。目前,广东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正式出台了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方法,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从而在国家

30、土地一级市场外全新生成一个区域性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被称为土地管理“二次创业”。为有力支持这一改革,广东省在坚持占补平衡、切实爱护耕地,全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调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及建立以农村土地交易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场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这一“农夫的资产”正式进入可经营范围供应了坚实的保障。第三,以上两点主要是对今后立法提出的一点建议,但立法的修订总是须要一个周期,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修订前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们司法实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31、依据上述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处理看法,仅供参考,即确认此类合同有效,但给予购房者以选择权。这里的选择权的详细内容包括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选择接着履行合同,维持运用房屋的现状,假如购房者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则可以办理“村镇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并待国家政策调整后再作出进一步处理。下面进一步阐述一下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1、解除合同。虽然通过对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的现状,比如产权证照办理不能,对购房者权利的爱护措施仍旧不健全,其权利处于一种不能完全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设立一种相应的救

32、济途径以示公允。同时,由于目前经济的持续发展,商品房市场的走势良好,房价不断攀升,而这种房屋的购买者又往往住房条件差、急需购房。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实是由购房者自己选择,是否让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这种当事人自愿放弃利益的行为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强行干预。在这种房价持续上涨的状况下,也不宜给予开发商以解除权,因为那样一来,对开发商有利而对购房者不利,简单助长开发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为。须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状况下,所退房款应当只是房屋价款的本金,而不应当包含利息。2、履行合同。在购房者未选择解除合同的状况下,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双方就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3、购房者交纳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只是在这种状况下,由于目前体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问题,可能在房屋全部权证的办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和今后房屋的再次转让等方面,但这是一个须要协调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对立法方面的建议了。买卖合同 篇2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甲方托付乙方为中山市中小学校购置、安装多媒体电脑室。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电脑的品牌、型号、配置和金额:1、多媒体电脑室? 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具体见预算表。2、具体电脑设备品牌型号配置见附件一硬件配置性能表。二、多媒体电脑室系统基本功能见

34、附件二系统功能说明书三、质量保证及售后维护服务1、乙方供应的必需是全新的电脑设备,该电脑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和产品出厂标准。工程质量必需保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合同的要求,要根据确定的图纸施工,要用全新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更改指定的材料或设备。2、乙方应随电脑设备向甲方交付电脑设备的说明书及随机相关的资料。在履约过程当中,乙方必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照实供应检查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得拒绝。3、乙方要根据中山市中小学教学用计算机设备售后服务合同的要求,供应快捷、良好的售后服务。四、工期及验收:1、甲方打算工作:安装输入电源线路连接到电脑室,电源线直径不小于10mm2

35、,地线要求接地良好,并于签定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前完工。2、乙方工期:签定本合同后第五个工作日前安装电源和网络线路;签定本合同后第十个工作日前安装电脑台和稳压电源;签定本合同后第十五个工作日前安装调试电脑并完工。3、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镇区教办、学校等有关技术人员,按本合同的配置标准和性能要求见附件三硬件软件验收表,对乙方所安装的多媒体电脑室进行验收。4、验收日期:由完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五、付款方式:1、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50%的预付款。2、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货款总额50%。六、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值理由拒收电脑设备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

36、总值30%的违约金。2、乙方无正值理由不能交付电脑设备的,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值30%的违约金。3、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支付欠款总额0。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电脑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值0。5%的违约金。七、其他1、因电脑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结性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2、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中山市教化局电教站和镇区教办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乙方:_鉴印单位:_地址:_地址:_ 地址: _电话:_电话:_电话:_法人代表:_法人代表:_

37、签约代表:_签约时间:_签约时间:_签约时间:_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_汽车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汽车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指定地点。其次条试用期间以_日为限自接到汽车的次日起算。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汽车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汽车有自由运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耍,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即表示,并将汽车退还与甲方时,视为

38、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卖试用时,可以向甲方恳求更换或延长期润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兄。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周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裁委员会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约定

39、事项:_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年月日买卖合同 篇4转让方: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_二期工程超迁安置卡搬安字(20_)第_号安置房转让给乙方、一、转让价格:每平方900元,按实际平方计算。二、门窗、水电及光纤不计价、自然气费用由乙方负责。三、甲方尽可能在国土局交房前将户头转给乙方,经努力,实在转不了户头就形成买卖关系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甲乙双方各担当自己的缴纳费用。四、付款方式:乙方在20_年8月9日向甲方缴纳二万元整,8月10日缴纳二万元整,作为该房定金、在20_年10月低付房款四万元整,余款在交房时

40、一次性付清。五、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四条按期履行付款,所缴纳四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在国土局交房后一月内未将该房交给乙方,甲方将乙方所缴纳四万元定金退给乙方,并再赔偿四万元违约金给乙方。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以上就是我和卖方签定的合同,此合同有见证人,合同上也有见证人的签字。甲方(签名或盖章)_乙方(签名或盖章)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买卖合同 篇5甲方(需方):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供方):_市专卖店(以下简称为乙方)通过甲方考察确定乙方为甲方兴建的卢氏迎宾馆工程项目全部瓷砖供货单位,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双

41、方利益,依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同等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乙方所供的卫生间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供应,按规范要求须要检测合格后才能收货,其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颜色按乙方送交的样板颜色规定;如因乙方所供的卫生间瓷砖质量标准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质保期为乙方所供瓷砖施工后阅历收合格之日起_年为限。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乙方所供瓷砖均由乙方依据甲方的安排要求(甲方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交货量和交货日期),实行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和多退少补方式将所供瓷砖送到甲方兴建的酒店工地一楼,即市

42、路与路交会处东北XX一楼。四、运输及运输保险费用:乙方所供瓷砖的装卸、运输及运输保险(即动输途中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平安、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五、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马路或铁路运输要求,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或必需由厂家回收的或国家规定必需由有关专业部门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乙方所供瓷砖在运输途中和加工时产生的全部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损耗均由甲方负责。七、验收标准、方式及异议的提出:乙方所供加工好的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由乙方和甲方材料设备选

43、购组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三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并以此验收单作为结算凭证;如对所供瓷砖质量标准有异议,甲方须在施工起先至施工完毕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八、随瓷砖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国家_省、部(委)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要求随瓷砖供应(应)备品、配件、工具数量。九、结算、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以甲方负责人签字的瓷砖供货清单上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结算。2、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每批瓷砖到达工地经甲方材料设备选购组和施工单位及乙方送货人员共同验收签证后30天内支付该批瓷砖货款的50%(含定金5万元);施工完毕15天后经竣

44、工验收合格,付足所供瓷砖货款总额的60%(含5万元定金和前一次付款);余下所供瓷砖货款的40%购买一间(套)产权式客房。3、乙方所供瓷砖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须开具国家正规税务发票;发票在甲方支付其次笔款时开具,但前次付款乙方须向甲方供应收据备查。十、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交货,则按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施工单位的误工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则按延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违约金。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按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

45、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十二、其它约定事项在施工中的瓷砖损坏、奢侈损耗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但乙方须补足工程所需的瓷砖以满意工程建设须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托付代理人(签章): 托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签订地点:省市签订时间:_年_月_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2页 共32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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