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50073600 上传时间:2022-09-08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54.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源描述: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1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所有制、治理結構及委託代理關係兼評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觀點張維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崔之元博士發表在經濟研究1996年第4期上的美國二十九州公司法變革的理論背景及對我國的啓示一文(以下簡稱崔文),涉及到有關企業理論的一些重要理論問題。本文是爲了澄清崔文可能引起的理論混亂而作的。本文也將討論到周其仁(1996)的一些觀點。第1節解釋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的概念,討論現代企業理論的要點;第2節討論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徵對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影響;第3節分析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法中的基本邏輯;第4節分析團隊生産與委託人的功能;第5節就崔文涉及的方法論問題談點看法。1、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崔之

2、元博士在啓發一文中,把“股東是所有者,經理必須、並且僅僅爲股東的利潤最大化服務”理解爲“私有制邏輯”,並由此推論,80年代以來美國二十九州對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私有制邏輯”,因爲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經理爲公司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服務,而不僅僅爲股東(stock-holders)服務。這種論點不僅缺乏邏輯推理,而且也反映了作者未能吸收企業理論的最新研究成果。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被稱爲“企業的契約理論”(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 (Coase 1937),這一理論的要義可以用如下三句話來概括: 關於這一理論的文

3、獻綜述,參閱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第1章,汪丁丁(1994)和楊小凱(1994)。(1) 企業的契約性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2) 契約的不完備性(或不完全性)(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3) 以及由此導致的所有權的重要性 (relevance of ownership)。在解釋上述三個要點之前,讓我們先來作一個最基本的概念區分: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在經濟學文獻中,“所有權”(ownership)既指對某種財産(asset)的所有權,也指對企業 (the firm)的所有權,但把財産

4、所有權 (ownership of the asset)與企業所有權 (ownership of the firm)區別開來對理解企業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從現代企業理論看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一文中已談到這個問題。儘管很少有經濟學家在其文章中明確地提到這種區分,但絕大多少研究企業理論的學者是明白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的不同的。財産所有權與“産權”(property rights)是等價概念,指的是對給定財産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而企業所有權指的是對企業的剩餘索取權 (residual claimancy) 和剩餘控制權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企

5、業本身作爲“法人”又可以作爲財産的所有者)。剩餘索取權是相對于合同收益權而言的,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餘額(“利潤”)的要求權。企業的剩餘索取者也即企業的風險承擔者,因爲剩餘是不確定的、沒有保證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餘索取者是什麽也得不到的。剩餘控制權指的是在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詳細討論見下文)。在企業理論的早期文獻中,經濟學家是以剩餘索取權定義企業所有權的,但格羅斯曼和哈特在其已成爲經典的論文中(Grossman和Hart 1986),將企業所有權定義爲“剩餘控制權”。 格羅斯曼和哈特沒有區別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

6、。米爾格羅姆和羅伯茨在經濟學、組織與管理(1992)一書中,用剩餘控制權統一定義財産所有權和企業所有權。哈特在其1995年著作中認爲剩餘索取權是一個沒有很好定義的概念,而剩餘控制權的定義更爲明確。不過,這樣的分歧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至少從奈特(Knight 1921)開始,經濟學家就認識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業剩餘索取權的安排和控制權的安排應該對應(matching) (Milgorm 和Roberts 1994第191-3頁). 可以說,這種對應是理解全部企業制度(包括治理結構)的一把鑰匙。這一點我們將在下兩節中說明。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的區別可以用現實中的企業制度來說明。同樣的私有財産所有權

7、制度可以形成不同的企業所有權安排。比如說,企業工人是自己人力資本(一種特殊的財産)的所有者,但不一定是企業的所有者;私有産權制度上的企業所有權可以是“合夥制”所有企業成員共同分享剩餘收益權和控制權,也可以是資本所有者享有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資本雇傭勞動”私有制,甚至可以是勞動者索取剩餘和享有控制權的“勞動雇傭資本”私有制。當然,企業所有權本身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嚴格地講,對企業的所有權實際上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什麽狀態下誰擁有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我們將在第3節討論這一點。現在我們回過頭來討論現代企業理論的三個要點。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

8、基本命題是,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nexus of contracts),是個人之間交易産權的一種方式。將企業解釋爲契約至少有兩個重要含義。第一,作爲簽約人的企業參與者必須對自己投入企業的要素擁有明確的産權(財産所有權)。沒有産權的人是無權簽約的。 比如說,奴隸對自己的勞動力沒有所有權,當然也就不可能與他人簽約成立“企業”(故奴隸主莊園不是企業,至少不是現代概念上的企業)。當然,如果奴隸是自己決定賣身爲奴的,他在出賣自己時也是在簽約。但賣身爲奴本身意味著在簽約時是有産權的。失去對自己的所有權是交易的結果而不是交易的前途。這一點意味著,明確的産權是企業存在的前提;沒有個人對財産(包括物

9、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第二,企業是由不同財産所有者組成的,企業所有權顯然不等於財産所有權。財産所有權是交易的前提,企業所有權是交易的方式和結果。嚴格地講,企業作爲一種契約,其本身是沒有“所有者”的。 周其仁(1996)也談到這一點。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在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一書中,使用了“委託權”(principalship)代替“所有權”(ownership)一詞。但給定“企業所有權”的說法在經濟學界如此根深蒂固,要徹底取消這個概念可能是徒勞的。尊重科學的傳統,我們只能將企業所有權區別於財産所有權,將其理解爲“企業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一個簡化說法。至於哪

10、一個或哪一類財産所有者應該作爲企業所有者,是一個需要解釋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經濟學家近年來已有不少富有成效的探索。說企業是“契約”只是揭示了企業與市場的共性,但並沒有給出企業的特性。那麽,企業的特性是什麽,或者說,企業與市場的區別何在?張五常(1983)說“企業是要素交易的契約,市場是産品交易的契約”(這裏引用的並非張五常的原話),因而“企業替代市場實際上是要素市場替代産品市場”,強調的是契約的內容。就契約本身而言,企業與市場的區別主要在於契約的完備性程度 (completeness)不同。儘管絕對完備的企業幾乎沒有,但相對而言,市場可以說是一種完備的契約,而企業則是一種不完備的契約(an

11、incomplete contract)。 儘管“企業是不完備契約”的思想已體現在科斯1937年的論文中,但明確將企業定義爲不完備契約的是Grossman和Hart (1986),他們的論文開創了不完備契約理論的先河。在他們之前,經濟學家更強調的是企業作爲一種契約的長期性(long-run contract),相對而言,市場被理解爲一種短期契約(spot market),參見Williamson(1975)。一個完備的契約指的是這樣一種契約,這種契約準確地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the states of the world),以及每種狀況下契約各方的權力和責任。比如說,煤礦

12、企業與發電廠之間的長期供貨合同要規定什麽時間、什麽地點供貨,煤炭的質量標準,價格,當生産成本變化時價格如何調整,貨款支付方式,以及不能履約時的賠償辦法 (Joskow 1985)。對比之下,如果一個契約不能準確地描述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每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力和責任,這個契約就是不完備契約。簡單地說,不完備契約就是一個留有“漏洞”的契約。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現實中,完備契約與不完備契約之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分界線,嚴格意義上的完備契約幾乎不存在。由於有“漏洞”,不完備契約常常不具法律上的可執行性 (enforceability). 現代婚姻可以理解爲男女雙方之間的一個不完備契約

13、,結婚時,雙方並沒有說清楚那一天誰做飯,什麽事後生孩子,生孩子時誰伺候,如果出現離婚的話,孩子歸誰,等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原因就在於婚姻契約是不完備的。不完備契約的存在可以用不定性及由此導致的交易成本來解釋。在一個不確定性的世界裏,要在簽約時預測到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態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預測到,要準確地描述每種狀態也是很困難的(甚至可能找不到描述某種狀態的語言);即使描述了,由於事後的資訊不對稱,當實際狀態出現時,當事人也可能爲什麽是實際狀態爭論不休;即使當事人之間是資訊對稱的,法庭也可能不能證實;即使法庭能證實,執行起來也可能成本太高。企業是一個不完備契約意味著,當不同類型的財産所有者作爲

14、參與人組成企業時,每個參與人在什麽情況下幹什麽、得到什麽,並沒有完全明確說明。比如說,勞動合同規定了工人上下班的時間,每月的工資,但並沒有說明工人每天在什麽地方幹什麽具體的工作;勞動法規定工人加班時企業應該支付加班工資,但並沒有規定什麽時候可以加班,什麽時候不能加班;如此等等。爲什麽勞動合同不能完備?因爲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不確定性的世界,企業要在這個世界中生存,就得隨機應變,一個完備的合同無異於否定企業的存在。因爲進入企業的契約是不完備的,未來世界是不確定的,要使所有企業成員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個常數之和不可能等於一個變數)。這就是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的由來。契

15、約可以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是剩餘索取者(即剩餘分享制),但不可能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是固定收入索取者。因爲進入企業的契約是不完備的,未來世界是不確定的,當實際狀態出現時,必須有人決定如何填補契約中存在的“漏洞”(包括解除對某些參與人的合同)。這就是剩餘控制權 (residual control right,簡稱控制權)的由來(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 剩餘控制權在科斯(1937中被稱爲“權威”(authority).契約可以規定所有企業成員都有控制權(即控制權分享制),但不可能規定沒有人有控制權。 理論上講,控制權的分享制包括“獨立規則”、“多數規則”和“一致性規則”。合夥制可以說是“獨立規則”

16、和“一致性規則”的結合:在有些問題上,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獨立決策權,在另一些問題上,必須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經濟學家將企業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配稱爲企業所有權安排。問題是:什麽樣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分配是最優的?應該指出的是,如果契約是完備的,就不存在所謂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從而也就不存在所謂的“企業所有權”問題。這是因爲,一個完備的契約意味著所有的“收益權”和“控制權”都合同化了,沒有“剩餘”存在。比如說,假定只有種可能的狀態出現,一個完備的合同將規定每種狀態下每個參與人選擇的行動,得到的什麽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人對企業擁有所有權,因爲每個人的行動和收入都是合同規定好的

17、。正因爲企業的契約是不完備的,才出現了“企業所有權”問題。進一步,契約的不完備性不僅意味著“所有權”問題的存在,而且意味著誰擁有所有權是重要的(參閱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阿根亞和博爾滕1992,楊小凱和黃有光1995,張維迎1995等)。關於這一點,我將在以下兩節討論,這裏我只想指出的是,企業所有權安排是所有參與人之間討價還價(顯性的或隱性的)的結果;進一步,如同財産所有權一樣,企業所有權的安排只決定每個企業參與人事後討價還價的既得利益狀態 (status quo), 而並不消除事後討價還價本身。這一點是格羅斯曼和哈特 (1986)的一個重要貢獻,對理解企業所有權安排非常重要。在他們的理論中

18、,所有權的重要性正是來自它對事後討價還價的既得利益狀態的影響。由於沒有在財産所有權與企業所有權之間作出區別,崔之元從公司法“要求公司經理爲公司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服務,而不僅僅爲股東(stock-holders)服務”的事實,一下子就得出公司法改革“突破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私有制邏輯”的結論。如果他理解的私有制是財産私有制,他的推理顯然是沒有邏輯的,因爲治理結構(企業所有權的表現形式)的變化並不等於財産所有制的變化; 另外。崔之元對“所有權”的“絕對化”理解是有問題的。按照他的理解,我“擁有”一輛車意味著我可以任意地開車,包括把車開進別人的院子裏,壓死人,否則,就是對所有權

19、的否定。這樣理解的所有權不僅與市場經濟是矛盾的,而且與任何一種制度都是矛盾的。他引用的“查爾斯和建橋案”正說明他的理解是錯誤的,因爲根據最高法院的說法,“將財産權絕對化,實際上是主張不合理的封建性權力”。如果他理解的私有制是企業私有制,那他需要對企業所有制的形成本身作出解釋,否則,只能引起學術上的混亂。 事實上,如果崔之元說的私有制是“企業私有制”,那他應該說,“經理爲股東的利益服務”本身就突破了私有制的邏輯,用不到等到要求經理爲“所有利益相關者服務”,因爲股東是一群人,而不是某一個人。2、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接下來我們討論什麽是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契約的不完備性意味著,

20、無論企業所有權如何安排,帕累托最優一般是不可能達到的。帕累托最優只是經濟學家分析問題的一個理想的參照系,當他們說某種安排是“最優的”時,他們的意思是該種安排是滿足個人理性和激勵相容約束條件下可能達到的最靠近帕累托最優的安排,或者說是使代理成本最小的安排,而不是說該種安排是帕累托最優的(帕累托最優的代理成本爲零)。經濟學家一般用“次優”(second-best)一詞概括這種情況。崔之元把放棄帕累托最優原則說成是西方經濟學的“深刻危機”。如果說這確實是一種危機的話,西方經濟學早就渡過了這種危機。這裏,“最優的所有權安排”是指“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所有權安排(value-maximum princip

21、le)。“企業價值”包括可供所有企業參與人分配的總收益,“最大化”是相對於預期值而言的。 更爲嚴格地講,是最大化“確定性等價”(certainty equivalent),因爲當企業成員是風險規避的時,風險成本必須扣除。“企業價值最大化”當然不是一個完美無缺的標準,因爲它沒有考慮收入分配問題(帕累托最優也沒有考慮收入分配問題),但它確實是一個最具操作性的標準。如果企業收入可以分解爲固定的合同收入和不固定的剩餘收入,如果固定收入能百分之百的兌現(沒有風險),最大化剩餘收入也就等價於最大化總價值。 數學上講,如果,其中是一個常數,是一個變數,最大化當然等價於最大化.但是,如果固定收入不能百分之百的

22、兌現,最大化剩餘收入也就不等價於最大化總價值。這一點對理解企業治理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從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我們知道,如果一個人的選擇只影響自己的利益(沒有外部性),個人的最優選擇也就是社會的最優選擇。這是帕累托最優的一個基本涵義。在企業裏,由於契約是不完備的,每個人的行動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從而,個人最優的選擇一般不等於從企業總價值角度考慮的最優選擇。但從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中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基本的邏輯推理,這就是:一個最大化企業總價值的所有權安排一定是使每個參與人的行動的外部效應最小化的所有權安排。在企業理論裏,這個原則表現爲“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的對應”,或者說“風險承擔者(risk-t

23、aker)和風險製造者 (risk-maker)的對應”。如果說有什麽私有制的邏輯的話,這種對應就是私有制的邏輯。如果擁有控制權的人沒有剩餘索取權,或無法真正承擔風險,他就不可能有積極性作出好的決策。當然,契約的不完備性本身意味著完全的對應是不可能的。如果是完全對應的,每個人將只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就沒有所謂的代理問題,也就無所謂企業了。從這個意義上講,至少在企業這個層次上,私有制的邏輯從來沒有完全實現。企業所有權安排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實現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最好對應的一種手段。如果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在所有企業成員之間平均分配可以達到二者最好的對應,這樣的“合夥制”無疑是最優的。 所有參與人共擔

24、風險、共同控制的“合夥制”現實中很少存在。即使在合夥制企業,打字員、司機也不是合夥人。儘管現實中,在某些行業,這樣的合夥制確實是最優的,但企業的分工性質和生産要素的特點決定了在絕大部分行業中,這樣的合夥制不可能是最優的。你可以讓一個一無所有的人索取剩餘並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從而實現形式上的對應,但因爲這個人不可能真正承擔風險(只能負盈不能負虧從而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剩餘索取者),不可能有正確的積極性實施控制權,這樣的安排不可能是最優的。企業是由許多個獨立的要素所有者組成的。所有這些要素所有者可以分爲兩大類,一類是提供人力資本的所有者,另一類是提供物質資本(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有些參與人即提供

25、人力資本又提供非人力資本)。 本文中,“資本”一詞單獨使用時均指非人力資本。,不同資本的産權特徵對理解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周其仁在市場裏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契約(經濟研究1996年第6期)一文中強調了“人力資本的産權特徵”,可以說抓住了一個重要問題。事實上,“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性”是整個現代企業理論的基本假設前提,甚至可以說是弗朗克奈特 (Frank Knight 1921)企業家理論的基本出發點。如果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是可以分離的,就不存在所謂的激勵問題、代理問題,也不存在奈特所講的“不確定性”(uncertainty), 奈特區別了“風險”(ris

26、k)與“不確定性”(uncertainty)。奈特的“不確定性”可以理解爲企業家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參閱Leroy和Singell 1987)。企業與“生産函數”就沒有什麽區別。但是,周其仁從“人力資本的産權特徵”得出的推論是不全面的(或者說,他的推論沒有到位)。特別地,從“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性”提出對“資本雇傭勞動”的質疑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事實上,在我的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一書中,“資本雇傭勞動”可以理解爲“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的一個邏輯結果,而不是一個假設,更不是“企業屬於(財務)資本家所有”命題的翻版。讓我們先來看看企業中不同人力資本所有者之

27、間的關係。如周其仁所指出的,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性意味著激勵問題是一個永恒的主體。但因爲企業由多個人力資本所有者組成,當契約不可能完備時,要讓每個人選擇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是不可能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必須在不同成員的積極性之間作出取捨。企業中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負責經營決策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簡稱爲“經營者”;另一類是負責執行決策的人力資本所有者,簡稱爲“生産者”。撇開物質資本的所有者不講,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應該如何在經營者與生産者之間分配呢?可以設想三種安排:一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歸生産者所有;二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歸經營者所有;三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由生産者和經營者共

28、同擁有。我的理論證明,最優安排決定于每類成員在企業中的相對重要性和對其監督的相對難易程度。如果生産者更重要、更難監督,第一種安排是最優的;如果經營者更爲重要、更難監督,第二種安排是最優的;如果生産者和經營者同等重要、同樣難以監督,第三種安排是最優的;如果兩類成員同等重要、同樣容易監督,第一種安排和第二種安排是等價的。 這個總結當然是很簡化的。更詳細的討論見我書的第2章。這一結論背後邏輯是,給定契約不可能完備(從而不可能讓每個成員對自己的行爲完全負責),讓最重要、最難監督的成員擁有所有權可以使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達到最大程度的對應,從而帶來的“外部性”最小,企業總價值最大。儘管在諸如律師、會計、科

29、學研究等這樣有些領域,確實存在所有成員同等重要、同樣難以監督,從而“合夥制”(第三種安排)是最優的, 我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在這些領域,打字員和司機也不是合夥人。觀察表明,在現實中的絕大多數産業中,確實有經營者和生産者之分,並且,經營者確實比生産者更重要、更難以監督。經營者更重要、更難易監督的事實來自經營者工作本身的特點。企業面臨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經營者的工作就是如何對不確定性作出反應,決定做什麽,如何做,他的積極性對企業的生存具有關鍵的作用。因爲經營者主要是用腦袋進行非程式化的工作,他的行爲自然也是最難易監督的。由於上述原因,經營者就變成了“企業家”(索取剩餘並監督生産者),生産者就變成了

30、“工人”(得到合同工資並接受企業家的監督)。 就是說,在我的理論中,甚至連“企業家”和“工人”這樣一些反映企業制度安排的概念也是從一些更基本的假設推導出來的。前南斯拉夫曾實行過企業的工人所有制,歷史證明是不成功的。現在我們來討論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關係。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性意味著即使奴隸主也不能無視奴隸的積極性問題(參閱周其仁1996)。但就理解企業制度而言,與非人力資本相比,人力資本的“弱勢”也正來自這個“不可分離性”。正是這個“不可分離性”爲“資本雇傭勞動”提供了解釋。首先,非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可分離性意味著非人力資本具有抵押功能,可能被其他成員作爲“人質”(hostage),

31、而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性意味著人力資本不具有抵押功能,不能被其他成員當“人質”。這一點進一步意味著,第一,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具有在一定程度對其他成員提供保險的能力,而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不具有這種能力。第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承諾比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承諾更值得信賴 (more credible),原因在於,如果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不能兌現自己的承諾,其他人可以將他的資本拿走,甚至以毀滅相威脅,對比之下,如果人力資本所有者違約,其他人對他實在沒有什麽好辦法。常言道:“跑了和尚跑不了廟”。一個只有人力資本沒有非人力資本的人就類似一個沒有廟的和尚,怎麽能得到別人的信賴呢?第三,非人力資本一旦進入企業,

32、將成爲“天生的”風險承擔者,其所有者有更好的積極性作出最優的風險決策。對比之下,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更可能成爲一個孤注一擲的賭徒 (plunger),因爲對一個沒有非人力資本的人來說,他的風險是不對稱的,失敗的成本由別人承擔,而成功的收益自己佔有。 這當然是一個道德風險問題。Stiglitz和Weiss (1981)正是由此解釋了資本市場是的“信貸配給”現象;Jesen和Meckling (1976)的“資産替代假說”說的也正是這一點。其次,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性意味著人力資本所有者容易“偷懶”(shirk),而非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可分離性意味著非人力資本容易受到“虐待”(abused)

33、;換言之,人力資本所有者不僅可以通過“偷懶”提高自己的效用,而且可以通過“虐待”非人力資本使自己受益。如果說人力資本所有者需要激勵或監督的話,非人力資本需要一個監護人(custodian). 這是Dow (1993)的“資本雇傭勞動”理論的要點。上述分析表明,如果負責經營決策的企業家是沒有非人力資本的,他就不可能成爲真正意義上的剩餘索取者(風險承擔者),而經營工作的性質決定了他總是握有相當的“自然控制權”。 “自然控制權”一詞引申自經濟學上的“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因此,保證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盡可能對應的最理想狀態是,企業家自己又是一個資本家。這就是古典企業中企業家與

34、資本家合二爲一的原因所在。特別地,我在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一書中證明,在企業家能力難易觀察的情況下,因爲當企業家的實際成本是個人財富的增函數,越是富有的人越沒有積極性謊報自己的能力(或者說,越是貧窮的人越有積極性謊報自己的能力),因此,讓資本所有者擁有當企業家的優先權是保證真正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佔據企業家崗位的重要機制,否則的話,企業家市場就會被大量的“南國先生”所充斥。當然,資本所有者的這種優先權並不是某個人或政府授予的,而是市場競爭的結果。設想你正想當一名工人,當一個一無所有的窮光蛋和一個腰纏萬貫的人同時要雇傭你時,你應該跟走呢?企業家與資本家合二爲一當然是一種理想狀態。現實中,有企業家才

35、能的人不一定富有,而富有的人也不一定具有企業家才能。現代股份公司可以看作是能力與財力之間的一種合作,這種合作爲那些有能力無財力的人提供了從事經營工作的機會,同時爲那些有財力無能産的人創造了賺取“利潤”的機會。當然,由於資訊是不完全的,這種合作是有代理成本的,但股份公司的存在本身證明,合作的收益一定超過代理成本。股份公司中的最優所有權安排實際上就是如何使代理成本最小化的問題。這裏,存在著經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與資本所有者提供資本和選擇經理的積極性之間的平衡取捨。最優的安排一定是一個經理與股東之間的剩餘分享制。 限於篇幅,我不能展開談這個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我書的第4章和第5章。上述分析表明,

36、“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性”不僅不能成爲對“資本雇傭勞動”的否定,恰恰相反,後者正是前者的邏輯推理。如果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是可分離的,我到要真的懷疑“資本雇傭勞動”的合理性了,因爲在後一種情況下,人力資本就如同非人力資本一樣,具有了抵押能力,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可能更樂於領取一個固定的合同收入,將企業所有權完全留給經理人員。 這樣的推理當然只是一個沒有現實依據的推理。我懷疑,如果人力資本真的可以與其所有者分離,我們現在觀察到的所有制度安排都可能沒有意義了。周其仁在其論文中顯然沒有能吸納我及其他人對“資本雇傭勞動”的理論解釋,所以,在他看來,“資本雇傭勞動”不過是“企業屬於(財務)資本家所有”

37、命題的一個翻版而已,而後者不過是由於在古典企業中“企業家”同時又是“財務資本家”而造成的一種錯覺。我不認爲從“人力資本的産權特徵”否定資本雇傭勞動是一個理論上的進步。至於“雇傭”一詞是否恰當,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我的理論也可以對某些情況下“勞動雇傭資本”的合理性作出解釋(參閱第5章)。最後應該指出的是,我們談的“最優所有權安排”並不包含價值判斷,一個人作爲企業所有者並不意味著比不是企業所有者時的處境更好,這一點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設想由甲乙兩人組成的一個“企業”,二人只在有月亮的晚上工作,其中甲在月光下工作,乙在樹蔭下工作,每個人的貢獻不能獨立度量。在這樣一個企業,誰應該是剩餘索取者?顯然,

38、即使從甲的利益的角度考慮,最優的所有權安排也是讓乙索取剩餘,自己拿合同收入,理性的甲絕不會願意當所有者。儘管在這個例子中是一目了然的,但在現實中,許多人誤以爲讓工人“當家作主”是對工人有利的事情。3、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法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狹隘地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麽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這樣一些問題(Blair 1995)。 費方域 (1995)討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各種定

39、義。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準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在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也適用於非公司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具體由一系列的契約所規定,所有這些契約可以劃分爲兩大類,一類是正式契約 (formal contracts),一類是非正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s). 非正式契約是指由文化、社會習慣等形成的行爲規範(norms),這些規範沒有在正式的合同中寫明,從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執行性,但實實在在地起作用。如“終身雇傭制”就屬於這樣的契約。正式的契約又可以分爲兩類,一類

40、是適用於所有企業的“通用契約”,另一類是只適用於單個企業的“特殊契約”,前者包括由政府頒佈的一整套法律、條例,如公司法,破産法,勞動法,證券法,信託法,企業兼併條例等,後者包括公司章程、條例,以及一系列具體的合同。將“公司法”等法律理解爲企業參與人之間“簽署”的契約的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Easterbrook和Fischel 1991). 公司法是所有公司共有的契約部分,它處理的是所有想組成公司的人都會面臨的合同條款。理論上講,即使沒有公司法,當事人也會通過磋商得出這些條款。但因爲這些條款類似“公共産品”,由國家統一提供更爲有效。有了公司法,當人們要組成公司時,他們可以集中於磋商“特殊契約”,

41、他們需要幹的只有兩件事,一是根據公司法選擇特定的企業組織形式(如有限責任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二是將公司法中沒有的條款寫出來,這就是公司章程和條例(by-law),它們構成當事人之間契約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治理結構層次上,剩餘索取權主要表現爲在收益分配優先序列上“最後的索取者”,控制權主要表現“投票權”(vote right)。擁有投票權也就是擁有契約中沒有說明的事情的決策權。公司法的契約性質決定了公司法必須給當事人盡可能多的討價還價的自由。公司法的這個特徵被稱爲“可塑性特徵”(enabling features). 在美國,公司法是由各州頒佈的(破産法是由聯邦議會頒佈的),絕大多數州的公

42、司法允許企業建立任何種類的投票制度。比如說,Delaware州的公司法允許一“股”(share)多“票”(vote)(甚至無票),允許給予債權人(bondholders)投票權,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投票權是否可以累積,有投票權的人可以自己投票也可以委託他人投票(proxy),經理可以由股東大會直接選舉也可以通過董事會選舉,股東可以讓董事任職期滿也可以讓他在中途下臺,法定票數可以少於半數,也可以要求絕對多數(如2/3以上多數),而所有這些都可以由有投票權的人通過投票改變(Easterbrook和Fischel 1991)。 美國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在Delaware註冊。當然,公司法也包含一些強制性條

43、款,如“票”和“股”不能分開出售,重大的交易活動(如合併)必須由投票決定。儘管公司法留給當事人的選擇餘地是很大的,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具有如下特徵:股東是剩餘索取者,擁有“每股一票”的投票權,通過投票選擇“董事會”,再由後者選擇經理;經理的收入一般由合同薪水加獎金、利潤分成和股票期權組成(因而經理既是合同收入索取者,又是剩餘收入索取剩餘),擁有對企業日常運行的決策權;債權人拿取合同收入(利息),一般沒有投票權,但當企業處於破産時,就取得了對企業的控制;工人拿取固定工資,一般沒有投票權。實際的治理結構當然要比這複雜的多。我們可以用“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對應”這個私有制邏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上述特徵作出

44、解釋。爲什麽在企業正常運行時,投票權歸股東而不是其他企業參與人?因爲股東是剩餘索取者,他們承擔著邊際上的風險, 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東的利益最沒有保障因而最有積極性作出最好的決策(撇開股東內部的搭便車問題不談)。對比之下,其他參與人的收入是合同規定,在邊際上不受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因而缺乏這樣的激勵。爲什麽當企業處於破産狀態時,企業的控制權由股東轉給債權人?因爲此時,股東的收益已固定爲零,在邊際上已不承擔風險,缺乏適當的激勵,而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成爲實際上的剩餘索取者,要爲新的決策承擔風險,因而也最有積極性作出好的決策。爲什麽經理總是享有一個的剩餘索取權?因爲經理具有“自然控制權”,爲了使他

45、們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就得讓他們承擔一定的風險。由此看來,公司治理結構背後的邏輯是:控制權跟著剩餘索取權(風險)走,或剩餘索取權跟著控制走,使得二者達到最大可能的對應。 關於收入流與控制權的相關性的最新理論研究,參閱Dewatripont和Tirole (1994).我們也可以用上述邏輯來討論工人在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從“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對應”的邏輯看,如果工人的利益確實如一般假定的那樣的由合同完全固定的,不受經營者行爲的影響,那麽,讓工人擁有投票權不可能是最優的。 工人的利益可以說是在勞資談判中規定的。但在現實中,由於特殊技能的存在,工人在企業中的人力資本價值大於其市場價值,如果企業倒閉,工人

46、的利益就受到損害,在這個意義上講,在一個情況下,工人也是風險承擔者,在一些關係到企業破産倒閉的決策上,讓工人有一定的發言權也可能是最優的。傳統上講“股東是企業所有者”,顯然是一個過分簡化的說法。自80年代以來,研究企業理論的經濟學家已越來越認識到,企業所有權只是一種狀態依存所有權(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東不過是“正常狀態下的企業所有者”,儘管從時間上講,這個“正常狀態”占到90%以上。 Ahgion和Bolton (1992)是有關狀態依存所有權的一篇經典文獻。讓我們來具體說明這一點。令爲企業的總收入,爲應該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資,爲對債權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

47、息)。假定在0到之間分佈(其中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權優先于債權人。那麽,狀態依存所有權說的是,如果企業處於“”的狀態,股東是所有者;如果企業處於“”的狀態,債權人是所有者;如果企業處於“”的狀態,工人是所有者。進一步,由於監督經理是需要成本的,股東只要求一個“滿意利潤”(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潤),只要企業利潤大於這個滿意利潤,股東就沒有興趣干涉經理,經理就可能隨意地支付超額利潤(如用於在職消費)。假定是這樣一個滿意利潤。那麽,我們還可以說,如果企業處於“”的狀態,經理是實際的所有者。正是在這個意義上,Blair (1995)認爲,將股東作爲公司所有者是誤導的。上述分析也意味著,對債

48、權人和工人來講,成爲“所有者”實際上是一件壞事,因爲它意味著自己的合同收益無法保證了。上述“狀態依存所有權”當然只是從事後(ex post)來看。從事前(ex ante)的角度看,所有權的安排更爲複雜,因爲事後狀態出現的概率決定於事前(ex ante)的行動,即使在某個特定狀態出現以前,該狀態下的所有者也可能要求一定的控制權。比如說,一項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可以使股東受益,但往往增加企業破産的概率從而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爲代價,因此,即使在企業進入實際破産狀態之前,債權人也可能要求對大的投資決策有一定的發言權。 如果企業收入的分佈函數滿足一階隨機佔有條件(the first-order stocha

49、stic dominance),最大化股東利益的行爲也一定最大化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此時,債權人和工人是搭股東的便車。現實中,債務合同常常包括一些有關投資方向的限制性條款,而企業在進行重大的資産調整時,一般要徵求大的債權人的意見。這也就是說,企業所有權不同狀態之間的界線本身是模糊的。上述“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或許可以爲崔之元講的賓夕法尼亞等29州的公司法變革提供一個理論依據。傳統理論假定企業沒有破産,即企業處於“”的狀態的概率爲0,自然,最大化利潤(的期望值)就等於最大化企業總價值,因爲除股東外,並沒有其他“利益相關者”存在。但實際上,“”的狀態的概率不可能爲0,從而利潤最大化不一定等於企業價值

50、最大化。當企業的決策影響到“”狀態出現的概率時,聽一聽那些“後備所有者”的意見也是必要的。但從上述分析可知,這只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對應”這個私有制邏輯的延伸,而絕不象崔之元所說的那樣是對私有制邏輯的否定。 崔文說“在賓州實踐的影響下,美國重要思想庫布魯金斯開展了對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於1995年出版了所有權與控制權:重新思考21世紀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書,其核心思想是:將股東視爲所有者是一個錯誤”。這段話留給讀者的印象是,似乎所有權與控制權一書的作者布萊爾(Blair)與崔之元持相同的觀點。但事實上,布萊爾本人正是從“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對應”這個邏輯來分析公司治理結構的變革的。作者在書中清楚地

51、寫到:“私人財産所有權是自由市場經濟中爲資源的有效利用而提供激勵的核心機制。”(原文第4頁)“在一個産權得到保護、契約得到執行的開放、靈活的法律和制度環境中,我們有很好的理由相信,自由選擇的人們將設計出有效率的契約安排、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我也不明白爲什麽崔之元不仔細研究一下書中提到的大量理論和有關加強股東對經理行爲約束的事實。當然,現在評價賓州的公司法變革的成效還爲時尚早。改變一件有缺陷的東西不等於改善。“從市場失敗到政府失敗”的經驗是一位很好的老師。企業中的契約不可能完備,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不可能完全對應,公司治理結構不可能完美無缺。如果爲消除現存治理結構中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10%的錯位

52、而帶來20%的錯位,那倒真的是對私有制邏輯的突破了。“爲股東服務”不可能盡善盡美,但至少是一個可操作的概念。要求經理“爲所有利益相關者服務”也可能導致經理不爲任何人服務,到頭來,吃虧的還是工人階級。4、委託代理理論與赫姆斯特姆的團隊理論委託代理關係的實質是委託人不得不對代理人的行爲後果承擔風險,而這又來自資訊的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備。委託代理理論的目的是分析非對稱資訊下的激勵問題。當經濟學家討論到企業內部的委託代理關係時,代理問題與契約的不完備性問題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最優激勵機制實際上也就是能使“剩餘所有權”和“控制權”最大對應的機制。赫姆斯特姆(Holmstrom)的團隊中的道德風險(Mora

53、l Hazard in Teams 1982)一文是委託代理理論中的一篇經典性文獻。崔之元在其文章中以相當的篇幅討論這篇文章,告訴讀者,赫姆斯特姆在這篇論文中發現了一個“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最優”在“預算平衡”的團隊中不可能同時實現的“不可能性定理”,這個定理後來被證明意味著“利潤最大化”與“帕累托最優”是矛盾的,而波斯納法官對“帕累托最優”的放棄“突出地挑明瞭”目前西方經濟學的深刻危機,從而爲公司法的變革提供了經濟學上的依據,等等。赫姆斯特姆的文章我過去讀過不下10遍,在讀崔文後,我們又找來讀了一遍。在我看來,赫姆斯特姆所說的與崔文的解釋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說剛好相反。我不明白崔文爲什麽要對這

54、樣一篇經典文獻作如此任意的解釋。首先要指出的是,指出“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最優”在“預算平衡”的團隊中不可能同時達到並不是赫姆斯特姆的功勞。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最優(從而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可能的衝突早已被“囚徒困境”的例子解釋的淋漓盡致。在團隊生産的意義上,阿爾欽和德莫塞茲早在1972年就證明,如果團隊産出在所有團隊成員之間分配(也就是赫姆斯特姆講的“平衡預算約束”),每個人都有偷懶的積極性,個人最優的行爲不可能實現團隊最優(阿德二人當然沒有使用“納什均衡”一詞)。爲了解決團隊成員的偷懶問題,就得引入一個“監督者”,而爲了解決監督者本身的偷懶問題,應該讓監督者成爲剩餘索取者。這就是“古典資本主義

55、企業”的由來。 因爲監督是有成本的,監督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帕累托最優是不可能的。那麽,赫姆斯特姆的貢獻在哪里呢?在於他證明,團隊生産中個人貢獻的不可觀察性並不是導致偷懶的充分條件,納什均衡與帕累托最優的衝突來自“預算平衡約束”(即總產出必須在所有成員之間分配完),如果能打破“預算平衡預算”,帕累托最優就可以通過納什均衡實現;而爲了打破預算平衡預算,就得有一個外來的“委託人”作爲“企業所有者”。比如說,假定是帕累托最優努力向量,是帕累托最優努力下的團隊産出,如果有一個委託人向每個團隊成員事先收取的抵押金,當實際産出大於或等於於時,每個團隊成員得到,否則,全部抵押金和收入歸委託人所有,那麽,就可以

56、是一個納什均衡。因此,在赫姆斯特姆看來,企業中委託人的作用可能並不象阿德講的那樣是“監督”團隊成員,而是打破“預算平衡約束”,從而使得“團體激勵”(group incentive)能起作用。 崔文說到“最初,人們認爲赫姆斯特姆定理可用來支援阿爾欽和德莫塞茨的私有制理論。”這句話聽起來很令人費解。赫姆斯特姆的文章一開始就針對阿德的理論,還有那位讀者會誤認爲前者在支援後者呢?顯然,赫姆斯特姆與阿德的分歧並不在於要不要企業所有者(所有索取者),而是所有者的功能究竟是什麽。赫姆斯特姆進一步指出:“就解決激勵問題而言,資本主義企業優越於合夥制的原因在於它能使用合夥制下不可能使用的激勵方法。”(原文第32

57、8頁)如果要概括出什麽定理的話,崔之元應該概括出一個“赫姆斯特姆可能性定理”:通過引入“委託人”打破“預算平衡約束”,團隊中的帕累托最優是可以通過納什均衡實現的。 有關赫姆斯特姆理論的詳細討論請參閱張維迎博弈論與資訊經濟學第6章第5節。崔文又用所謂的“理論”說明,“預算平衡”是不可能打破的,因爲總所得總是等於總產出。這可以說是對赫姆斯特姆文章的誤讀。赫姆斯特姆講的很清楚,負責打破預算平衡的“委託人”必須是團隊之外的人,打破的是團隊成員的預算平衡;如果委託人自己是團隊成員,他就不會有積極性使産量達到(就是說,團隊激勵是不可信的),預測到這一點,沒有人會有積極性選擇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我們又回老問

58、題上了。赫姆斯特姆進一步證明,在不確定性環境下,通過納什均衡實現帕累托最優的前提條件是代理人(團隊成員)或委託人足夠富有,財富約束一般會限制團隊的有效規模和實現帕累托最優的可能性。因此,他認爲,當團隊規模很大、代理人和委託人都面臨財富約束時,阿德講的“監督”可能是必要的。直觀地講,通過直接監督代理人,委託人可以收集更多的資訊,對代理人的獎懲不再僅基於團隊産出,這樣,一方面減少了團體懲罰(和激勵)的必要(從而放鬆了財富約束),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代理人承擔的風險成本。崔之元在文章中談到委託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包工頭攜款逃跑就是一個委託人的道德風險問題。但我看不出委託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如何支援他的結論。事

59、實上,麥克阿斐(McAfee)和麥克米倫(McMillan)(1991)證明,正是由於委託人也存在道德風險問題,阿德的監督型委託人才可能優越於赫姆斯特姆的打破約束平衡的委託人,原因在於,當委託人是監督代理人的行爲而不是向代理人收取保證金時,他逃跑的積極性就降低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麥克阿斐和麥克米倫認爲,委託人監督的目的是約束委託人自己,而不是代理人。委託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以說爲“阿德的私有制理論”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上述討論表明,崔之元試圖從赫姆斯特姆的理論中尋找公司法變革的理論依據可以說是文不對題的。5、結束語以上,我針對崔之元的一些觀點討論了企業理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最後,我簡單談談崔文

60、的方法論問題。科學研究的目的是對觀察到的現象作出合乎邏輯的解釋。崔之元是一位非常博學的學者,但當他在不同學科之間天馬行空般地穿梭時,他似乎忽視了理論研究應該遵守的基本邏輯推理,事實上,他常常是用文獻或事實引證代替邏輯推理,比如說,他甚至用“賓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爾曼被提升爲聯邦政府證券委員會成員”這樣的論據來說明賓州新公司法的生命力。由於不注意理論的邏輯性,他的文章不僅不能深化人們對所觀察到的現象的理解,而且可能帶來更多的混亂。由於不注意邏輯推理,崔之元常常從一個案例就引申出一套理論,動輒說某某理論出現危機了。他對河南省南街村的“共産主義制度”的推崇就說明了這一點。你當然可以找出一位沒有雙手靠

61、腳趾畫畫成名的人,但你怎麽能由此就說所有想成爲畫家的人都應該把手剁掉呢?參考文獻Aghion, Philippe and Patrick Bolton, 1992, “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to Financial Contracting”,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59:473-494.Alchian, Armen and Harold Demsetz, 1972,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

62、c Review, 62: 777-95.Blair, Margaret, 1995, Ownership and Control: Rethi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the 21 century, 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Cheung, Steven, 1983, “The Contractual natural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1-21.Coase, Ronald,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

63、m”, Economica, IV:368-405.Dewatripont, Mathias and Jean Tirole, 1994, “A Theory of Debt and Equity: Diversity of Securities and Manager-Shareholder Congruence”,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CIX:1027-1054.Dow, Gregory, 1993, “Why Capital Hires Labour: A Bargaining Perspective”, American Econom

64、ic Review, 83:118-134.Easterbrook, Frank and Daniel Fischel, 1991,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Grossman, Sanford and Oliver Hart, 1986,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5、94:691-719.Hart, Oliver, 1995, Firms,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Oxford: Oxford Unversity Press.Holmstrom, Begnt, 1982, “Mroal Hazard in Teams”,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3:324-40.Jesen, Michael and William Meckling, 1976,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305-360.Joskow, P., 1985, “Vertical Integration and Long Term Contracts: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