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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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究竟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欢迎大家共享。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当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关系活动是在单位集体领导下,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条 财务管理必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奢侈,降低行政成本,注意资金运用效益的原则;(三)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专款专用的原则;(四)坚持集体探讨,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完整精确刚好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限制,开展绩效

3、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三)依法组织收入,严格限制支出;(四)加强支出管理,统筹支配资金,保障正常运转的资金须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仔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公务卡制度,按政府选购管理方法选购商品服务,规范票据运用行为。(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审计、税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

4、单位财会工作、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参加单位相关财务活动。其次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需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九条 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编制。依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财政依据维护好的数据资料,自动形成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单位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形成单位预算(无主管部门为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后上报主管部门或组合下级各单位预算形成综合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后上报财政部门。第十条 依据区政府文件及

5、财政规定,以业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帮助编制绩效预算,经集体探讨后上报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会议探讨后,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限制数,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再次编制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后再次上报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安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状况;(四)资产占有和运用状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根据部门预算执行,主动推动工作,不得超预算支配经费。每月报送项目经费运用状况、季度报送财务分析材料给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6、,如有特别状况确需调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级审核汇总,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决算表,逐级汇总后,刚好上报财政部门。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精确。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第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的非税收入,通过缴入财政专户后划入国库。要严格按物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

7、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绝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别,对现场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刚好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转移和延期解缴。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台帐和减免收费台帐,必需做到票、表有关数据相符。第十七条 罚没收入属于财政资金,实行罚缴分别,由当事人自收到惩罚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现场执收罚没款应当自收缴罚没款之日起,交至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刚好缴入国库。要建立罚没款催缴制度,办案部门刚好督促当事人将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物品(包暂扣财物)应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严格凭证领用缴销制度,建立完善财物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物品按规定在财政监管下销毁、缴回收公司处置或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变价、拍卖收入缴入国库。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照实核算。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行政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及车辆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社会事业发

9、展目标,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其次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限制。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制定各项详细的开支标准,严格实行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级机关各单位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选购监管工作暂行方法(纪委鄞党办200587号)规定的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单位结合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出肯定数额的支出,实行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详细经办人

10、、证明人签字,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其次十一条 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涉及补助镇乡(街道)政府及下属事业、村、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需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详细规定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补助范围对象、符合补助的条件、补助原则、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的程序、执行期限、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兑现政策资金及1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经财政审核后,在鄞州日报公示,公示结束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通过集中支付拨至各镇乡(街道)政府财审办或用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要宣扬项目资金管理方法,提高知晓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顺当

11、实施,建立补助资金效果分析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必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协作财政接受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跟踪分析、事后绩效评价及整改,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和用途运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运用状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运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其次十二条 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限制会议的参与人数、召开的数

12、量和会期。小型会议尽量在单位召开,大中型会议原则上选择区党校召开。会议期间限制住宿天数,支配住宿的削减空置率。建立会议费预算、结算审批制度。业务款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特别状况可在外就餐,但由单位办公室统一承办,建立定点制度,实行一餐一结、公务卡支付。其次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建立分月用款安排制度。预算单位依据部门预算执行限制数,按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编制分月用款安排,并于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次月用款安排报财政局。其次十四条 政府选购必需建立预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选购书目的或书目以外5万元以上设备货物购置必需办理政府选购相关手续。为削减成本,加强管理,单位尽量向社会购买服务,服

13、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必需办理政府选购。其次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管理,确定专人管理票据及票据准购证,不得运用自制(自购)票据收费、罚款,票据开具应当规范、内容完备、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正确区分行政事业非税收入票据、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往来款票据与税务发票运用或收受。其次十六条 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必需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1-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必需托付符合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工程量发生变更,计算时原则上执行合同中标价,

14、但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达到规定额度,需重新组价。工程、设计勘测、监理费用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预算(标底)依据有关规定送审计中心审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决(结)算,工程竣工后,必需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财政性建设资金参加的建设项目,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办理交付运用资产手续。基建施工项目金额在报批额度以下肯定额度以上,需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凡是批准立项的工程必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项目托付给无证单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级必需与工程要求相符,严禁层层转包。严格按规定运用基建管理经费。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其次十七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

15、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未执行,下年度须要根据原用途接着运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其次十八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支配的项目支出连续二年未运用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运用完形成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对年未累计剩余资金超过当年预算支配额三分之一的持续项目,其剩余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其次十九条 持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编制预算时,应依据项目结转资金状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状况,统筹支配预算。区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

16、用。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别状况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时,首先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也可由区财政视情调剂用于其他部门支出。区级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本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支配运用结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料年底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刚好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议,报财政审批。对经财政审核调减的预算资金,全部收回区级总预算。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运用的能以货币

17、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管理运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等。1.现金管理。严格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核对出纳现金余额,保证账实相符。库存现金按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部分的库存现金要刚好存入银行,责任人超额存放而发生失窃的,赔偿损失。为削减现金运用量,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运用现金结算的十六类公用经费支出,严格运用公务卡支付。2.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

18、付制度。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除用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账户和按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账户外,不得拥有其他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办理银行结算。财务主管或会计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如调整不符,应查明缘由,刚好处理。支票统一由出纳保管,领用支票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3.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限制规模,并刚好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19、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单位应依据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具体记载固定资产购建、运用、调拨、出让、报废等状况。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保管,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运用部门的责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一年盘存一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运用。

20、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经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办审批。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完整。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刚好处理。第七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须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应付款项等。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将应当纳

21、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应当刚好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第八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统一管理和核算,按月报送给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及必要附件说明。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依据须要设置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成立相对独立财务机构,指导考核检查下属单位财务活动,组织会计人员进行接着教化及业务沟通学习。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会计人

22、员必需遵守职业道德,诚恳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泄露隐私。第三十八条 加强内限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需分设,银行印鉴必需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的编制工作。依据不相容职务分别限制原则,“钱账分管”,财务分工严格根据“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执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资产实物管理与记账分别,票据保管与开票分别。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刚好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建立、保管、销毁档案。会计凭证应真实、健全,能精确反映

23、业务活动。第四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依法行使职权,仔细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供应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供应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

24、簿,转移资金;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5.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6.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照实供应会计信息资料;8.隐匿或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9.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需将本人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交接工作分别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单位派人监交。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25、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审核、检查;(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状况进行审核、检查;(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

26、问题进行检查订正。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财务制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处理。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需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食堂等附属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说明。依据本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详细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2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

27、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限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奢侈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选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 财政

28、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其次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需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刚好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9、并刚好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限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实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分轻重

30、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支配支出事项。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安排和项目支出安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支配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当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奢侈、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安排。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限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

31、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 选购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修理)和服务项目,应当根据规定实行政府选购。第十二条 选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选购活动,应当符合选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选购效率更高、选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选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选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选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卑视待遇;3、在招标选购过程中与投

32、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选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选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值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选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选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选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结算管理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33、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刚好入账,并按规定刚好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刚好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

34、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刚好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开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刚好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开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躲避监管。其次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探讨确定,避开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 资产管

35、理其次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法管理运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其次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其次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根据

36、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具体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运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修理等状况,明确保管(运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其次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运用。其次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其次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

37、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运用。其次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其次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缘由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书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

38、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 财务机构其次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需分设,银行印鉴必需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

39、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方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奢侈。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供应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

40、的会计资料运用者供应编制依据不一样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供应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根据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根据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照实供应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

41、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需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

42、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运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牢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根据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的

43、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是否依法主动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状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刚好、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状况。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

44、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运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相互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

45、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根据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运用。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运用范围运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状况。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刚好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3、对各项负债是否刚好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刚好、足额地上缴,有无有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奢侈

46、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运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奢侈,甚至被盗的状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奢侈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安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特地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状况,应在肯

47、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需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说明。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肃穆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8、,结合我市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

49、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用会计人员必需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需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别状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支配运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限制。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的

50、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运用收入;(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彩票公益金;(五)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根据收缴分别、罚缴分别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干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依法纳税的运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实行专

51、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奢侈、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根据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款待费管理方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需实行政府选购;选购政府集中选购书目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购;因特别状况需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

52、,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法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惩罚确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

53、,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旧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

54、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运用、骗

55、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运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其次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3

56、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其次十一条选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选购管理暂行方法予以处理。其次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由金融机构开立、运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次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

57、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其次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运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其次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六条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其次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2页 共42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第 42 页 共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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