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索酬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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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访索酬的合理性探究西安邮电学院刘瑞助教根据主体及其主观意识的不同,付费采访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由采访对象主动向采访者索取报酬而进行的采访;另一类是采访者 为了获得独家新闻而向采访对象主动给予报酬而进行的采访,这多出 现在一些大型的体育赛事和娱乐类的颁奖礼,一些明星的报料,或者 报社的“新闻线人”等情况。前者本人称其为采访索酬以区别后者。一、采访索酬与付费采访的关系目前,人们没有对付费采访根据主体及其主观意识的不同进行分 类,因此给出的概念比较模糊,有的称其为另一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是采访对象向记者主动索取的;有的将其定义为“新闻媒体为了得到 某些独家新闻而付给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报酬”

2、。在见诸文章 的各种论述中也存在混乱的情况,有时肯定付费采访有时又大加批判 付费采访,究其原因是将付费采访的两种类型没有准确定性,使其笼 统化了。本人认为,消解问题是弄清问题的关键,将前者以采访对象 主动索取的行为叫做采访索酬更准确些。后者是媒介经营长期实践过 程中的结果,是媒介在竞争状态下,为了打败对手的策略,虽然媒介 用大价钱取得了某一赛事的专有报道权,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受众的知 情权。比如奥运会,某一媒体取得了专有报道权,它会动用所有力量 将赛事全面的报道出去,并且会转让转播权,不会影响世界人民观看 比赛。这是在新闻行业取得普遍认同的媒介经营的做法。近些年来,有关采访索酬的事件屡有发生。2

3、005年2月著名演员孙道临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索要酬劳。无独有偶,外交 学院教授就采访索酬达成共识。更具典型意义的是,政协委员李银河 在向全国政协会议转交了一份同性婚姻法提案后表示,记者采访15 分钟内免费,一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00元收费等等。记者在新时期遇 到了新问题,对于此问题,以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 者认为,专家教授接受付费采访无可厚非。因为这些人接受采访需要 花费时间和精力,并且要对自己讲话的内容承担社会责任、学术责任 和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民教授认为这种付费采访将会危害社 会氛围,使公益性原则遭到破坏。还有一种中间派的观点,认为采访 索酬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

4、愿打一个愿挨。新闻业在采访索酬上产 生了专业认同危机。对于这种新情况我们不能简单的肯定也不能简单 的予以否定。二、采访索酬存在的合理性探究1、采访对象自我价值认识的提高。采访者和采访对象同属于传播者的范围,但是二者长期存在着不 平等的关系。当采访时,采访对象由于种种原因,面对代表着党和政 府耳目喉舌的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问什么他们就答什么,几 乎不懂得拒绝记者的采访,总能够使采访较顺利地进行下去。由于采 访对象的性格特征和采访环境的限制,有些采访对象面对记者的采访 会产生紧张情绪,使得记者与采访对象的心理互动不能很顺畅的进 行,但是这类人往往真诚地面对记者的提问,只要记者善于缓和对方 紧

5、张情绪,记者都能采访到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有些采访对象属于外 向型性格,他们面对记者的采访,往往滔滔不绝,口如悬河,会谈到 很多采访以外的话题,这就需要记者加以甄别,选出有用的材料,组 织稿件,这是记者和采访对象心理互动顺畅的表现。长此以往,虽然 采访对象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但是迫于媒体的压力,在采访环节上 仿佛没有给记者制造过什么麻烦。当孙道临提出接受采访要收费时,记者仿佛遇到了难题。但是, 这是采访对象自我认识的提高,他们不再把记者的采访当作压力或者 权力部门的行为,而是懂得自己有拒绝采访的权利。看到了自己和记 者平等的地位。这是社会进步下,个体自我价值认识提高的表现。同 时,由于名人的时间

6、往往是有限的,采访媒体和记者太多,会打扰到 他们的正常生活,采取收费的策略可以有效避免记者的打扰。2、采访对象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当采访涉及到公共事务,采访对象不应收费,公职人员在完成工 作时也不应收费,但是公共事务以外的事情,比如对问题发表的看法, 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口述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部分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可以而且应当收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其智慧创作物享有的 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国 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2001 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

7、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 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孙道临对记者的采访表达了很多独特的见解和想法,面对羊城 晚报的质疑,他表示,“我也不是什么采访都要酬劳,像你现在采 访我我也没收你一毛钱呀,我是要看采访的内容是什么,要采访多少 时间而定,还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孙道临告诉记者

8、,由于羊 城晚报要采访的内容是关于“电影百年”的,其中涉及到很多他以 前拍戏的情况、他的想法及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他的谈话内容 就应该属于知识产权,是应该收费的。”孙先生面对记者的采访内 容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要素,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之列, 他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采访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3、采访对象经济意识的提高改革开发二十多年来,人们的经济观念在不断增强,采访索酬就 体现了采访对象经济意识的提高。采访对象能够意识到媒介的商品属 性,媒体通过报刊文章、电视台电台节目这些媒介商品出售给受众(虽 然售价很低甚至有些没有售价),再将受众的注意力售卖给广告商, 从而使媒体自身

9、盈利。任何产品都是有成本的,媒介产品也不例外, 记者不是凭空制造新闻,而是通过大量的采访获得新闻。然而长期以 来,参与制造媒介产品的采访对象没有得到过任何经济报酬。既然媒介经营在进行,那么对制造媒介产品的采访对象的采访, 应该当作媒介经营的成本来核算。因此,作为媒介产品制造者的采访 对象索取报酬也是理所应当的。二、采访索酬的非合理性探究1、公共利益的破坏媒体是沟通信息源和公众的桥梁,它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记者 进行采访,就是代表公众在采访。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否定采访索酬, 西方媒体对“支票簿新闻”也是唯恐避之不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其媒体都是国家所有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

10、 为社会主义服务。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媒介的商品属性得到正视,但 是我国媒体的性质始终没有变,始终以传递信息,传授知识做为它最 主要的功能,始终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如果任何采访对象都对媒体索酬,那么,一方面媒体的成本必然 增加,这一部分增加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公众身上,从而损害公众的 利益;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导致经济实力强的媒体越做 越大,不断兼并那些资质小的媒体,导致媒体垄断的形成,会出现一 城一报一台一电台现象出现,公众看不到听不到不同的声音;还有一 种可能性是,采访对象根据媒体出资多少,来判断在采访中告知媒体 多少。对同一个事件,对给钱多的媒体透露的就详细,对给钱少的媒 体透露的

11、就粗略,不认真对待,甚至提供假新闻。另外,媒体要是没 有经济实力来采访更多的专家和普通人,也容易导致新闻信息不明 晰,甚至出现假新闻。如果采访对象想拒绝记者的采访,可以直接告知记者自己不接受 采访,如果以收费为拒绝的理由,显然不具有说服力。是以自己的利 益得到满足作为前提,从而损害公共利益。2、公众知情权的阻碍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知情权就其权利属性而言是一国 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 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 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 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

12、私法领域。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 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信 息公开是一对挛生姐妹,知情权是公众的权利而信息公开是其应尽的 义务。知情权这一名词源于美国,最初是从表达自由推导出来的,1 9 6 6年7月4日,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在签署信息自由法 发表的声明中说:“这个法律源于我们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当 人民拥有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的全部信息时, 民主才能最好地 运行。”在这之前的1 7 8 7年,托马斯杰佛逊就有著名的一 段话,“我们政府的基础,源于人民的意见。因此,首要的目的 就是保持那种权利。如果让我在没有报纸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 纸之间作选择,那我宁可选择

13、后者。我的意思是,人人应当有权 获得报纸并能够阅读。” 麦迪逊曾说过,“一个受欢迎的政府 如果没有普遍的信息或者获得信息的渠道,那只不过是闹剧或悲 剧的序幕,或两者皆是。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人民如要想自治, 必须用知识所给予他们的力量来武装自己。”我国知情权源于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 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这一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 义务。享受着权利就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我们身处社会中,不论 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百姓都在媒体所创造的信息环境中享受着 各

14、种有用信息,同时只有公众都成为信息源,才能保证信息的畅 通和信息环境的和谐。3、知识霸权的垄断从现实的实例可以看出,不论是李银河还是孙道临,或者是外交 学院的教授专家,都具有某一领域的信息独有性。在采访实践中,如 果采访对象拒绝采访或者采访效果不好,记者会另换采访对象,以使 采访顺利进行。但是面对某一领域信息独有性的采访对象,记者就没 有办法了。为了达到对信息释疑解惑,为公众解读新闻的目的,只有 采访这些专家学者。而有些学者专家将信息独有性看成了知识霸权, 以此来要胁媒体,用以获得经济报酬。其实,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目的不就是对人类有用吗?不就是为 了传播出去使其具有普遍性吗?媒体的报道恰巧可以使某一领域的 专家学者达到这样目的,让公众了解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而用知识 霸权做为法码,难为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显然是不合理的。三、结语我们不知道采访索酬源于何时何人,但它肯定是改革开放后的新 产物,如今的记者们在采访中对采访索酬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这种似 乎合理的采访索酬问题,由于每个人的角度不同,对采访索酬所持的 立场也就不同。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采访索酬的违法性,但是,在 现阶段,任何采访对象都向记者要报酬,肯定是不合理的。即使属于 合理的收费范围,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的界定也还需要更加合理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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