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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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招标文件 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JX-2020-SL001 招 标 人: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 期:2020 年 02 月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总则 7 招标文件 8 3. 投标文件 8 4. 投标 9 .开标 10 .评标 10 .合同授予 1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 纪律和监督 11 1.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2 第 3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3 评标办法前附表 13 1

2、 评标方法 15 2 评审标准 15 3 评标程序 15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8 第节 通用合同条款 18 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 48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53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54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55 第章 图纸(招标图纸) 70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 评审因素索引表 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7 三、授权委托书 78 四、投标保证金 79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0 六、施工组织设计 81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87 八、资格审查资料 89 九、原件的复印件 94 十、其它材料 95 第 8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3、) 96 1. 一般规定 97 2. 施工临时设施 104 3. 施工安全措施 107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10 5. 土方明挖 114 6、 土石方填筑工程 117 7、 混凝土工程 123 8、 砌体工程 131 1. 招标条件 第 1 章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2020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已由 衡水市水利 局 以 衡水【2020】13 号 文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建设资金来源为 财 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内容及规模:

4、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及增设安全警示牌两部分,其中: (1) 滏阳河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起点为南顾城村,止于衡尚营村,全长 29.5km; (2) 在过村、过桥段修建警示牌,共计 40 个。建设地点:冀州区南顾城村至衡尚营村; 工期:120 日历天; 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 1 个标段; 质量标准: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

5、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 (2) 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取得省级及以上水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单位须在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网站()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尚未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的投标单位,请登

6、录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 台网站(),及时进行网上注册,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后,按网站“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要求,持所需的各项材料到现场一次性完成注册 登记、资料验审,地点: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地投标单位可就近选择河北省内任意城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资料验审。 4.2 投标单位须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完成注册。未经注册的投标单位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按照首页“客服中心”中“投标人注册指南”进行注册。 4.3 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企业 CA,未办理 CA 的投标人,需进行企业 CA 注册。CA 注册有一定周期, 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项目。现场办理

7、流程参照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首页“ 客 服 中 心 ” 栏 目 ; 在 线 办 理 地 址 为 : :9001/Hebca/yizhaobiao/toyzb.action?usertype=B&bllx=0 4.4 完成注册的投标单位,请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上午 11 时 00 分时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3 时 00 分(北京时间)之间任意时段登陆招采进宝河北专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修改。具体流程请登录招采进宝河北专区,在“常用文件”栏目下载操作手册。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提出

8、。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次招标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上传经 CA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3 月 3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 CA 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到,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开标地点:招采进宝河北专区()、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冀州区分中心 3 楼第 一 开标室 6、发布公告的

9、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招采进宝河北 专区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地 址:冀州区 联系人:耿科长 联系电话:0318-6178114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 281 号尚城国际 2 幢 14 层联系人:王振 联系电话:0318-211990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衡水市冀州区水利局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2020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滏阳河

10、冀州区段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冀州区南顾城村至衡尚营村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11、理。 (2) 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A 类、B 类和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2.2.2 投标截止日期 2020年 3 月3日 09时00分 3.3.1

1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应当从河北省区域内或者外埠企业注册所在地(设 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的 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 4.2.1 截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截止投标时间:2020 年 3 月 3 日 09 时 00 分 地点: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招采进宝河北专区()、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冀州区分中心 3 楼第 一 开标室 招标人按招标

13、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开标,解密时间规定 为 30 分钟,投标人需使用 CA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名;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1 人,由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45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衡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 台、招采进宝河北专区发布 7.6.1 履约保证金 形式:履约保函 金额:合同价格的10% 10.1 类似工程业绩 近5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

14、指河道治理工程) 10.3 最高限价 2912.54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

15、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6、 (5)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 被责令停业的; (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17、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招标工程不允许分包。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8、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投标文件格式;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页面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电子版形式提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19、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电子版。因未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电子版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将会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澄清和补遗书等会上传至“ 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各投标人注意查看及下载,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无效的,自行承担责任。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20、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 施工组织设计; (7) 项目管理机构; (8) 资格审查资料; (9) 原件的复印件 (10)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说明的其它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

2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

22、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中标通知书发出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其他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详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3

2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第 3.5.2 项规定的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

24、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适用于纸质投标文件)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 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 招标

25、人的名称和地址; (3)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解密时间规定为 30 分钟,投标人需使用 CA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解密结束后对开标记录进行电子签名;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由招标人通过系统抽取商务部分评分基准价系数 C(评标办法采用抽取系数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的); (4) 投标人使用 CA 在线解密; (5) 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CA 电子签名); (6) 开标结束。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27、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28、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

29、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 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

30、标人损失。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个的;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 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3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 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

32、靠其它施工单位;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

33、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

34、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最高限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35、暂行办 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拦标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36、 项规定 信用记录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资格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银行保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37、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 8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32 分;项目管理机构:6 分投标报价:60 分;其它评分因素:2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人的基准价去掉规定个数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基准价。 若投标人5N8家时,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

38、人8N11时,基准价为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 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11N 14时,基准价为去掉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14N17时, 基准价为去掉四个最高价和四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其余有效投标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完为止,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法 计算。 341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各单项评委的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单项得分,所有 单项得分的算术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

39、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 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见评标办法前附

40、表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4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

42、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

43、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 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1: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说明 一 投标报价 60 1 投标总价 60

44、 1、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60 分;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扣至 0 分为止; 2、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3 分,扣至 0 分为止以上各种情况,不足 1时,内插计算。报价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二 施工组织设计 32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 1、内容完整、内容编制水平高为 1.12 分; 2、有缺陷需补充完善的为 01 分。 2 施工部署 2 1、科学合理为 1.32 分; 2、可行有较小缺陷为 0.61.2 分; 3、需做大的补充完善的为 00.5 分。 3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9 1、科学先进为 6.19 分; 2、可行有较小缺陷为 4.

45、16 分; 3、需做大的补充完善的为 04 分。 4 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5 1、满足招标文件质量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措施有力为 2.15 分; 2、满足招标文件质量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措施需补充 完善为 12 分。 5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7 1、计划科学、措施有力 4.17 分; 2、计划、措施需补充完善 14 分。 6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7 1、 措施合理、完善、可靠,职责明确,满足要求 4.17 分 2、 基本满足要求但需补充完善为 14 分。 三 项目管理机构 6 1 技术负责人 1 具有水工建筑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1分,不满足 的不得分。 2 质量管理人员

46、5 1. 人员配置合理, 得4.05分; 2. 人员配置较合理,得2.14 分; 3. 人员配置一般, 得 1.02 分。 四 其他因素 2 1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2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 1 个类似 工程施工经历得 1 分,最多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须附合同、中标通知书、网上中标公示截图。提供不全或者不一致者不得 分。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本表的评分项目,列出评标要素索引表。 2、以上涉及的证书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其他件不得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47、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48、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 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 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

49、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50、,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同类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5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 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 以

5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53、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

54、.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

55、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款的约 定办理。 1.6.2

56、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57、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 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5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 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59、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

60、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61、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

62、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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