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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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治理机制,实在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以建立工程实体质量平安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平安治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展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方法

2、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经理)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在工程监视工作中详细施行;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督(巡)查中觉察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工程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展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活动施行质量平安动态监管,应当恪守本方

3、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工程建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分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建立领域信誉体系建立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按照之一。? 工程监管部门应按照信誉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工程的,原那么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工程经理在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工程分别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工程

4、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工程的责任主体以工程工程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施行与治理? 第九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按照质量和平安监视工作标准规定的监视检查频率、内容和本方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视检查工作中,有打算地开展监视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展监管记分:? (一)按监视工作标准规定对工程进展日常监视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方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视检查的

5、;?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展其它监视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在省质量平安网“质量平安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平安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平安监管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在施行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展操作。未在质量平安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按照。?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觉察的违规事实进展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答复有

6、关征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工程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工程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按照。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

7、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详细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平安监管系统”进展,网上构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缘故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构成,但要确保记录完好精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构成的,信息采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工程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

8、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关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展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述。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式、详细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

9、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展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工程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那么不得再提出申述。?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施行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工程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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