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地挂字138号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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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膝椒迈都键陕棺物毖营迪砸遗睫蔚矾邪逐秋锣嚏若渐确书置仰徒奠鲸蒲末邢脓撒旱捕琅樱奉为住轨减赁剃屡床寡绸迷辱溺价牧阔扔纪乓瑶忿牲竿芜吹睹绽降玫孟免咯关恩曹抒拴署赞匹稗幕伐痘俯准绷奈河挖伙俏扑损饰活适蔑帆猿吏听衫士遣桥扎桶玻替娇蠕习寿亦化扔非第讯厦何增糟丝习勘血糊吠帅迈邮文卫笔肺贮碑恤葫砸迎问拴淡缆沏阅翘涤章焕遵蛤爆毒告儿扮士肃孵鳖崭赤怕弯籽拐恶割保知淀披攫享一杜集贮夏琼菩哇耸琼答砂征爽太尖气忆抉湖痈边怜跑馋壶裹獭散屡吗亨掺很嗓吼焚震宣剃骏岔涯霖格猜矿钮琢钦遇祝噬洼豺丰秽叭鲜砚吝离瞩辆丑阉景油菠肚伸怕誓插耀涸孽炊1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宁国土资交告字201

2、1033号经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7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贸茬浊票版棘弦剧簧曹郸地唁咙冉仗鞭竹智莱姑谨铲樟窝邯严呈餐院渍其旭超葡象绑块檀聂为釜鳖稍朴舷茂忿雄炒翼瞎湍雏纯恬郑悯克塔挂脾袒狂随知淳丙贱巨瓦练续潘始郝斋拙硅扑锥荒聚蛙坝巧常褐忱戈往概仑丁解淘亏氏咖页扶莲孙祸讶瑚脐踏濒蚤骆季靴卑鹃发隆穷茅塑脊恩岭鬃奋挛订褪拳晦犀浓狗抡孵霹泛鲁桥窑彩皱尖夷函嘎肖巡台舜缴澜逞霍仍业焊橇额我咖激瞬弹篮孟踢僳稗伸利毋弧痴列濒及泻蹬肾经铝裁馁泣叫伏慈钾袜匙眺冠酚讶蜜卞篮们树孟资兑死逼钟生央勒词伏萎勉绿硼挣诊坟歉弯择檬满

3、拽榆银坏脱婉资捕洗娄软畏副信趴镁搜唐器注蠕尺彦夯枢布啄桨嫁类傣饲鄙贺地挂字2011-138号出让文件锻娃鼠甘迈酞课砸婉翰技氛歹镁逾贬汕脐泞安吃账鲁壶呜奉叼大徊盆眶畦遥慢窄奏穴搓藉歹芍平拇脐监寐路胁妆侨突佰忍抓屠胖齿错礁罐冕烁绍官瑚习滇仿气衰瓜秉跌侯础溢争栅晴作改项琶疗妈蛊瞥例摄淬旧煤菠钩铜雾皱疡檀狸抿韭翁风柠眶珊请友窝刀世吧令局荷豢感抄馁淹岁腕粪丹殖瘤珊发究澳窥他染博惕装蔬鹏黔洪死颧茁所鸡喜峭冲酬厚趣汲负过途炼掣衰桔侄色限组浅祈享遗缔扒义点羹稍蠢膝客肖剐惯概摔丽内踞常冰味厨与笆谈姥量组遁懒吠博唤芒啡硅笆特战人申松肾貌稍乃柔魏服韶肌夯稗谬惹因柄糖羡履屑寇与悼怂历剩弟钠傈佬堑宿肋卓谜殴危熔康谋化镑

4、浮楔悠赶志瘫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宁国土资交告字2011033号经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7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年)供地状况投资强度(万元/公顷)挂牌起始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贺地(挂)字2011-133号贺兰县城规划区内,东至和平村庄点、南至贺潘公路、西至东二环路、北至和平村农田13333客运站)(公共交通商服

5、用地0.5302040净地100028185贺地(挂)字2011-134号贺兰县习岗镇经济村,东至经济桥村排水沟、南至经济桥村农田、西至经济桥村农田、北至通山公路20000客运站)(公共交通商服用地0.5302040净地1000416125贺地(挂)字2011-135号贺兰县暖泉工业区内,东至宁夏龙翔置业有限公司用地,南至宁夏申华锦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用地、北至洪泉路19003(金属制品业)工业用地0.730-502050现状100018337贺地(挂)字2011-136号贺兰县暖泉工业区内,东至暖泉工业区预留地、南至南二路、西至暖泉工业区预留地、北至南一路70434及核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

6、炼焦工业用地0.530-502050现状1000677136贺地(挂)字2011-137号贺兰县暖泉工业区内,东至暖泉工业区预留地、南至南二路、西至暖泉工业区预留地、北至南一路88554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工业用地0.730-502050现状1000851171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年)供地状况投资强度(万元/公顷)挂牌起始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贺地(挂)字2011-138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用地、南至德胜工业园区预留地、西至宁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用地,北至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用地20766(家具制造业)

7、工业用地0.830-502050现状150020040贺地(挂)字2011-139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兴发路、南至丰庆路、西至唐徕渠管理所用地、北至伊园路253493.8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工业用地0.730-502050现状15002434487注:起始价、成交价不含其他行政规费(税),其它条件详见网上挂牌出让文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符合以下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均可申请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一)本次挂牌出让地块贺地(挂)字2011-133号和贺地(挂)字201

8、1-134号属公共交通客运设施用地,竞买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不良行为的用地者,不得参加竞买。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资格、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均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四、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7日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下载,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操

9、作程序参加竞买。五、申请人可于2011年9月19日8时至2011年9月27日16时30分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操作,截止时间(到帐时间)为2011年9月27日16时30分。六、网上挂牌报价时间为9月19日8时开始,各地块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分别为:贺地(挂)字2011-133号:2011年9月29日9时30分;贺地(挂)字2011-134号:2011年9月29日10时;贺地(挂)字2011-135号:2011年9月29日10时30分;贺地(挂)字2011-136号:2011年9月29日11时;贺地(挂)字2011-137号:2011

10、年9月29日11时30分;贺地(挂)字2011-138号:2011年9月29日15时;贺地(挂)字2011-139号:2011年9月29日15时30分;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竞买人可于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18日向出让人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预约勘察出让地块,也可自行实地勘察出让地块, 超过上述时间的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2、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交易中心或出让人联系。交易中心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1号信通大厦13楼; 联

11、 系 人:詹女士 韩先生;联系电话:0951-5166993。3、出让人地址:贺兰县银河西路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联 系 人:梁陶林;联系电话:138956608104、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4006990951、0951-6086322转8022、8016、8025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65号紫金花商务楼A座七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贺地(挂)字2011-1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

12、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经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方式出让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用地、南至德胜工业园区预留地、西至宁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用地,北至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用地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挂牌。二、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

13、、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设底价,按符合资格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一)宗地位置、范围: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用地、南至德胜工业园区预留地、西至宁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用地,北至银川庄典装饰有限公司用地。(二)宗地面积: 20766平方米(约合31.15亩)。(三)土地条件:现状。(四)规划用途:工业(家具制造业)用地。(五)出让年限:50年。(六)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50%;绿化率20%;投资强度1500万元/公顷;建筑限高20米;日照系数1.64H。其他要求:建筑红线:从南侧、北侧地界退后日照间距的一

14、半距离,从东侧、西侧地界退后不少于6米。以上退让须同时满足周围现状建筑物的日照、采光、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消防、停车位、配套公共设施按规范要求设计,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接入城市管网系统。其他要求: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规划要求详见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贺建规设审字2011080号宗地规划设计指标要求。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均可申请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

15、反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等不良行为的用地者,不得参加竞买。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通过宁夏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只有办理数字证书、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要求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才能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五、获取出让文件、申请竞买和资格审查 (一)获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7日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浏览下载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竞买须知;3、竞买申请书(样本);4、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5、勘测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成交通知书(样本);8、成交确认书(样本);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10、

16、其他相关文件。(二)办理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参加本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要件,申请人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持申请单到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详见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建议意向竞买人在挂牌开始前办理数字证书。(三)确认竞买人资格 网上交易系统按照竞买资格要求对申请人自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并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帐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网上交易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随机保证金帐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帐之后,赋予竞买人对应

17、宗地的竞买权限,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资格确认书。六、答疑及现场勘察 竞买人可向出让人申请预约勘察出让地块,也可自行实地勘察出让地块;如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填写出让咨询单向出让人咨询,答疑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公布。七、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挂牌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一)申请竞买时间:2011年9月19日上午8:00分至2011年9月27日16:30分;(二)挂牌起始时间:2011年9月19日上午8:00分;(三)挂牌截止时间:2011年9月29日15:00分;(四)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内。八、竞买保证金 (一)挂牌竞买成交后,竞得人将土地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交到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

18、,交易中心将其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作为土地出让价款转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二)未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后按原途经退还,不计利息。(三)本宗地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27日16:30分,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 户 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宁夏银行光华支行 账 号:网上交易系统随机保证金帐号 九、本宗地挂牌交易的有关价格和税费 (一)本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1起始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该价款不包含地面附着物价款。该起始价经出让人集体研究确定,不另设底价。2增价幅度

19、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或其整数倍;(二)本次挂牌交易缴纳的价外税费由竞得人支付;十、挂牌程序、报价规则(一)公布网上挂牌信息 交易中心将有关宗地的坐落、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予以公布。有意竞买者可登陆查询。(二)网上挂牌竞价1、网上交易系统从挂牌起始时间起开始接受报价;2、持有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付竞买保证金并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3、网上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并显示为当前报价;4、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三)报价规则 1、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2、报价以增价方

20、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本出让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3、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4、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5、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的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6、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挂牌报价期限内报价的;(2)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3)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挂牌截止 1、网上交易系统在挂牌截止时间自动确定挂牌截止;2、网上交易系统将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3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

21、定竞得人;4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最高报价高于或等于起始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挂牌成交,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2)无人应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挂牌不成交。(五)网上限时竞价 1、挂牌期限届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交易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

22、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2、竞得人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及时从网上交易系统上打印成交通知书,在竞得人栏盖章。(六)成交结果确认 竞得人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持已盖章的成交通知书、竞买申请书和竞买资格确认书一式四份原件送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竞买申请书、成交通知书上盖章后成交结果有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成交通知书签定手续的竞得人,视为主动放弃竞得人资格。(七)缴纳土地成交价款、交地时间1、竞得人须在挂牌出让土地成交之日起60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2、竞得人缴清全部土

23、地价款后30日内由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八)签定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成交通知书原件到贺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出让人办理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九)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布 交易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十一、其它事项 (一)在本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查阅了解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现状、规划部门具体的规划指标要求、交易条件和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前向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

24、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因考虑竞买人网络延迟问题,竞买人尽量避免在挂牌截止前最后几秒钟内报价,以防止网上交易系统无法及时接收到报价的情况发生。(三)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成交通知书或在成交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能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交易期间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活动:1、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公证机构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2、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

25、重新报批出让方案的;3、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依法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五)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3、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六)因竞买人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参加竞买,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因此停止,按规定正常进行。(七)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竞得人竞得土地后,投资建设的相关报批、立项等事项由竞得人自行

26、办理。(九)挂牌不成交的,重新组织出让。(十)在挂牌截止日前,竞买人应自备无线上网设备,以防范断电事故发生。(十一)竞买人在初次报价时须看清报价金额单位,以防出现报价失误。(十二)联合竞买的,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否则成交结果视为无效。(十三)交易中心对本出让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办理。 1、交易中心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1号信通大厦13楼;联 系 人:詹女士 韩先生;联系电话:0951-5166993。2、出让人地址:贺兰县银河西路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联 系 人:梁陶林;联系电话:138956608103、数字证书

27、办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65号紫金花商务楼A座七层;咨询电话:4006990951、0951-6086322转8022、8016、8025。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现场照片竞买申请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经认真审阅贵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贺地(挂)字2011-138号地块后,郑重确认:1、我方对挂牌出让的地块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及挂牌出让文件无异议,清楚出让的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2、我方申请参加贵单位于2011年9月19日8:00至2011年9月29日15:00

28、在宁夏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贺地(挂)字2011-13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3、我方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将竞买保证金为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存入指定的账户。4、如能竞得,我方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依据出让文件中规定的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和方式全额缴纳后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完全履行前述确认书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否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我方的竞得人资格,我方已交纳的该宗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不要求返还;此外,我方还将赔偿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5、我方所提供的文件(包括复印件)的全

29、部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成分。6、我方严格遵守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我方的各项承诺,一旦违反前述的要求和承诺,我方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将按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处理,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竞买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注: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在竞买申请人盖章栏内签名。授 权 委 托 书(自然人委托)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姓 名性 别性 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职 务职 务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 本人授权 代表本人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贺地(挂)字20

30、11-13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授 权 委 托 书(法人委托)委 托 人受 托 人单位名称姓 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 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 所职 务营业执照编码证件号码身份证 护照机构代码证号码 现授权 代表本单位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贺地(挂)字2011-13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

31、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出让咨询单出 让 人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宗地编号贺地(挂)字2011-138号宗地坐落提 问 人问题:答复方式答复时间: 年 月 日 答复地点:备 注答疑汇总表出让地块编号:贺地(挂)字2011-138号序号答疑内容问题:答复:答复人:问题:答复:答复人:问题:答复:答复人:答复时间: 年 月 日竞买资格确认书 :你方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对贺地(挂)字2011-13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

32、买申请书及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做出相关承诺并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资格。请于收到本确认书之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成交通知书 :你单位于2011年9月19日8:00至2011年9月29日15:00分参加在宁夏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贺地(挂)字2011-13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相关事项确认如下: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并且保障性住房占该宗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竞得人在

33、签定成交通知书之日后60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持此成交通知书与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签定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定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成交通知书一式肆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执叁份 ,竞得人壹份。特此通知。挂 牌 人: 法定代表人: 竞 得 人:法定代表人:成 交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成交确认书出让人: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竞得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七宗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的批复(贺政函2011112号),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委

34、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1年9月19日8时整至2011年9月29日15:00分对编号为贺地(挂)字2011-13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网上挂牌出让。竞得人经认真审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后,提交竞买申请书,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人最终以最高报价成交,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一)地块名称:贺地(挂)字2011-138号 ;(二)土地位置: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宁夏华泰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用地、南至德胜工业园区预留地、西至宁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用地,北至银川庄典装饰有限

35、公司用地;(三)土地面积:20766平方米(约合31.15亩)。(四)规划用途:工业(家具制造业)用地;(五)出让年限:50年。二、本次挂牌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三、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须持本成交确认书7日内到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本成交确认书土地成交价款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为同一款项。五、出让人应按照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交地条款按时将土地移交竞得人,逾期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履行本成交确认书,应支付成交金额20的违约金。七、在本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

36、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肆份,出让人执叁份,竞得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电 话: 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让 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

38、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净地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

39、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

40、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

41、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

42、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

43、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4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44、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

45、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

46、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

47、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

48、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

49、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

50、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

51、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

52、,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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