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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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于2011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

2、目同时解除。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

3、“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

4、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日签订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5、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

6、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

7、事由 约定事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

8、,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

9、不同规定。 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

10、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释第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第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

11、。该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当事人双

12、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篇三: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来源: 作者: 日期

13、:2009-12-02 我来说两句(0条)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否则,有一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将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而合同终止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则更为麻烦,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索。一、施工合同终止的原因(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市场,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方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资格的无关系,无资格的却有关系等,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不当的问题较多发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岁,未成立任何建筑公司,但却凭着自己的关

14、系联系了一起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工程。但施工合同毕竟有自身条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只收取5%的管理费,其余问题全部由曹某负责。但曹某毕竟是一个人,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带来了十分棘手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二)工程状况复杂,施工方无能力继续施工。这种状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蔽工程,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了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了旬阳某大厦的施工任务后,在挖地基时,发现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与河水相贯通,会出现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好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桩基

15、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施工。(三)发包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发包方使合同终止的原因大多都是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这一情况发生较少,大凡搞工程建设,都做好了资金的充分准备,个别推后支付工程款的个案,只要双方讲明情况,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大多问题都会协调解决,但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后,也将使合同终止履行。二、造成的后果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窝工损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二)工程延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法估量。(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由于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

16、双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息,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的谈判和诉讼中。(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刑事案件。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及时结清工程款,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另寻合作伙伴。这边是你不付款,我不撤离工地,那边是另签了合同,却进不了工地,以致造成连环违约,致使情况更加复杂,有的甚至动用武力,强行清场三、解决问题有途径(一)规范建筑市场,坚持杜绝无主体资格者进入建筑市场。对于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宜简单的以合同无效理由予以否定。而是尽量恢复合同的本来面目,减少损失。如笔者作为一家建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遇到曹某借用我方名义施工问题后。参与三方谈判,最终以曹某离去而圆

17、满结束。(二)完善合同解除的约定,使双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通用条款是47条款,但在合同解除条款的第44条中,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现实操作。问题1:合同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无可操作性。格式合同第44条第5款中说到:“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而示范文本的第37条内容是这样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

18、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一示范文本的争议解决方式,除谈判外,其申请仲裁和起诉的实际操作概率几乎为零。我们知道,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时间,一般是双方都无法接受的。半拉子工程放在那里,双方在法庭上见面,这确实不太可能。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和谈解决,而和谈解决的基础仍是合同的约定。问题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示范文本不够明确,并无处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很大麻烦。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19、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一示范文本的约定存在不妥。双方本来已有纠纷,还让发包方支付撤出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而最后又是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前后矛盾,无可操作性,甚

20、至使双方谈 判陷入僵局。笔者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羽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建议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做出如下约定:其一,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撤离现场。否则,视为没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首先,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之规定。而自行撤离现场的附加条款,又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同时,也符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表达与实际行为一致的原则。否则的话,你一方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方面又赖在工地不走,人们不禁要问,你到底是解除合同还是不解除合同呢?有了这样的约定,施工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则就简单多了,不至于双方

21、在工地纠缠不清。剩余问题处理起来恐怕就简单多了,无非是双方算帐问题,算不清,还可仲裁或诉讼。就是最终裁定施工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无非是再进一次施工场地,这样总比双方僵持造成的损失要轻,更关键的是有利双方纷争的解决。其二,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情况较为复杂。这就是你要对方撤离场地,对方不撤离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了四种发包人解除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况:1、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有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

22、包的。但无论采取何种情况的解除,则仍然是要按照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施工方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如果同意终止,则仍然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1、撤场费由谁先支付?2、已完工程价款是多少?如何结算?3、其他材料遗留问题?而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存在着提出异议,诉诸法律问题。针对如上情况,笔者建议按照对等原则来解决。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同时垫付撤场费,至于责任在谁,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和诉讼将对撤场费做最终解决。而施工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发包方的撤离费后,五日内撤离现场。否则,视为不同意解除合同。而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必须在收到解除合同后的15日

23、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对方有异议的”在多少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这给现实操作带来困难,而建设施工合同尤为如此。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这么一条,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机构也能很快介入,以利于纷争解决。其三,合同解除后,遗留问题的约定。1、撤场费,如上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做出了初步阐述,这里再简要明确如下:谁

24、提出解除合同,谁垫付撤场费,而不是示范文本中一律由承包人支付。因为撤场费是合同中途一方违约发生的费用,遇到现实问题,肯定争吵不休,所以首先是垫付,而不是支付,同时,为了利于矛盾的消除,原则上应约定为:“谁提出,谁垫付。”十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至于数额的多少,做出明确约定。2、已完工程费的清结问题。这是围绕双方终止的一个难题。其看似简单,实则极为复杂,你说价值200万,他说价值300万,这是困扰双方不能及时清场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后,施工方应首先撤离场地,双方再核算已完工程量,这样的约定则就简单多了,否则,没有先后顺序,合同终止过程极易造成僵局。现实生活中

25、常出现这样现象:a.发包方不清结工程款,施工方坚守工地。其实质是工程量核算不统一。b.坚守工地期间的工人工资、设备闲置费由谁承担?所以说,鉴于工程量的核算十分复杂,有的甚至要委托工程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为避免由于双方对工程量的估算不一而拖延时间,应对撤场问题做出明确约定。3、已购材料的约定,合同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规定的比较理想,再无修改意见。总之,施工合同的终止相对于其他合同的终止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合同能履行的,要坚决履行。例如主体不适格的,完善到主体资格合适即可,一般不宜过分追究,而发包方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可按合同约定予以索赔,尽量履行合同。而双方实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以和谈为基础解决问题,而不应互相制约,延误工期。目前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条款大多缺少合同中途解除的约定,示范文本内容又过于笼统,这是目前建筑市场中途停止施工而陷入僵局的一个重要现象,应该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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