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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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翻译版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2006年MDB版*本翻译材料中所述观点为作者观点,不一定代表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理事会或其代表的政府的观点和政策。亚洲开发银行不担保本材料中所含数据的准确性,而且对使用这些数据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使用术语“国别”不代表作者或亚洲开发银行对任何地域实体的合法性或其它法律地位的任何判断。如果其中内容有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目录说明:下面画线的条文是多国开发银行添加的,其余为FIDIC的条文。1 一般规定1.l 定义1.2 解释1.3 沟通l.4 法律和语言1.5 文件优先次序1.6 合同协议书1.7 转让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1.

2、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 保密事项1.13 遵守法律1.14 共同的和若干方面的责任1.15本行的检查与审计2 雇主2.1 现场出入权2.2 许可、执照或批准2.3 雇主人员2.4 雇主的资金安排2.5 雇主的索赔3 工程师3.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3.2 工程师的委托3.3 工程师的指示3.4 工程师的更换3.5 确定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4.2 履约保证4.3 承包商代表4.4 分包商4.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4.6 合作4.7 放线4.8 安全程序4.9 质量保证4.10 现场数据4.11 中标合同额的盈利可能性4.12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

3、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4.14 避免干扰4.15 现场出入手段4.16 货物运输4.17 施工机具4.18 环境保护4.19 电、水和燃气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4.21 进展报告4.22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4.24 化石5.指定分包商5.1“指定分包商”的定义5.2 反对指定5.3 向指定分包商支付款项5.4 已支付的证据6 员工6.1 员工的雇用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6.4 劳动法6.5 工作时间6.6 为员工提供设施6.7 健康和安全6.8 承包商的监督6.9 承包商人员6.10 承包商人员和施工机具的记录6.11 失序行为6.12 外国人员6.13 食物供

4、给6.14 供水6.15蚊虫与鼠类滋扰防范措施6.16烈酒与毒品6.17 武器与弹药6.18节日与宗教习俗6.19 丧葬事宜6.20 禁止强迫或胁迫劳动6.21 禁止损害儿童的劳动6.22 工人雇用记录7 设备、材料和工艺7.l 施工方式7.2 样品7.3 检验7.4 试验7.5 否决7.6 修补工作7.7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7.8土地(矿区)使用费8开工、延误和暂停8.1 开工8.2 竣工时间8.3 施工计划8.4 竣工时间的延长8.5公共机构造成的延误8.6 工程进展速度8.7 误期赔偿费8.8 暂时停工8.9 暂停的后果 8.10 暂停时设备和材料款的支付8.11 继续的暂停 8.12 复

5、工9竣工试验9.1 承包商的义务 9.2 延误的试验9.3 重新检验9.4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0.1工程与单项工程的接收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10.3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10.4需要复原的表面 11缺陷责任11.1完成未完工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11.3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11.4 未能修补缺陷11.5 清除有缺陷的工程11.6 进一步试验11.7 出入权11.8 承包商查找11.9 完工证书11.10 未履行的义务11.11 现场清理12计量和估价12.1 需计量的工程 12.2 计量方法 12.3 估价 12.4 工作的取消13变更和调整13.1 变更的权利13

6、.2价值工程13.3 变更程序13.4以相应货币支付13.5暂列金额13.6计日工作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13.8因费用改变的调整14 合同价和付款14.1合同价14.2 预付款14.3 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14.4 付款计划表14.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14.6 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14.7 付款14.8 延误的付款14.9 保留金的支付14.10 竣工报表 14.11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14.12 结清证明14.13 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14.15 支付的货币15 由雇主终止15.1 通知改正15.2 由雇主终止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终止后的付款15.

7、5 雇主为自身方便而终止合同的权利15.6腐败与欺诈行为16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6.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16.2由承包商终止16.3停止工作和施工机具的撤离16.4终止时的付款17 风险与职责17.1 保障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17.4 雇主风险的后果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17.6责任限度17.7使用雇主住宿或其他设施18保险18.1 对保险的一般要求18.2 工程和施工机具的保险18.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险18.4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19.4不可抗力的后果19

8、.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19.6 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19.7 合同解除20. 索赔、争议和仲裁20.1承包商的索赔20.2 争议委员会的任命20.3未能就争议委员会取得一致20.4取得争议委员会的决定 20.5 友好解决20.6 仲裁20.7未能遵守争议委员会的决定20.8争议委员会任命期满 正文说明:下面画线的条文是多国开发银行添加的,其余为FIDIC的条文。方框里的条文原是FIDIC的条文,但多国开发银行将其删除。1 一般规定1.l 定义 本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的A与B部分,以及本通用条件所用下列词语之含义应如下述。除情况另有要求,则表示人员或当事人的词语包括公司和其

9、他法人。1.l.1 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本条件、技术规定说明书、图纸、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可能列入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1.6款合同协议书可能提到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雇主接受投标书时签署的正式信函,并附有记述双方所有商定事项且经其签字的备忘录。若无此类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一语指合同协议书,而发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书”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书的文件,包括为本工程而向雇主提出并签署的要约。 1.1.1.5 “技术规定说明书

10、”指以技术规定说明书为名列入合同的文件,以及符合合同的所有添加和修改。这一文件规定了对本工程的技术要求。 1.1.1.6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工程图纸,以及雇主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所有补充和修改。 1.1.1.7 “资料表”指由承包商填写并以资料表为名列入合同,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的文件。这一文件可包括工程量清单、数据、表册,以及费率和(或)价格表。 1.1.1.8 “标书”指投标书和由承包商随投标书一起提交并列入合同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 “工程量清单”、“计日工作表”和“支付货币表”指可能属于资料表并以此称呼的文件。1.1.1.9 “标书附录”指名为标书附录的文件,以投标书附录的形

11、式组成标书的一部分。1.1.1.10 “合同数据(标书附录)”指由雇主填写,以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为名成为专用合同条件部分A一部分的各种事项。1.1.2 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当事人”指雇主或承包商,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1.1.2.2 “雇主”指在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者,以及该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指雇主所接受的投标书称其为承包商者,以及该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指由雇主任命担任本合同工程师并在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写其名者,或雇主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随时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 l.1.2.5 “承包商

12、代表”系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或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随时任命为其代表者。 1.1.2.6 “雇主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由工程师委托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者。 1.1.2.7 “承包商人员”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的所有现场使用者,可能有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工程施工的人员。 1.1.2.8 “分包商”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及其任何一位的权利与义务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指根据第20.2款争议委员会的任

13、命或第20.3款对争议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任命的一人或三人。 1.1.2.10 “菲迪克”(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2.11 “本行”指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可能提到的金融机构。1.1.2.12 “借款国”指合同数据(标书附录)可能提到的借款者。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指递交与完成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 1.1.3.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8.1款工程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指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并于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写明,自开工日算起的工程或某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竣工时间(加上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14、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4 “竣工试验”指合同规定或双方商定,或按变更指示,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之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进行的试验。1.1.3.5 “接收证书”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试验”指合同规定,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之后,技术规定说明书可能要求进行的试验。1.1.3.7 “缺陷通知期限”指按照第11.1款完成未完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中存在的缺陷,并于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写明,自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项工程的接收在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工程或某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竣工日算起的期限

15、 (加上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提出的任何延长期)。1.1.3.8 “完工证书”指根据第11.9款完工证书颁发的证书。1.1.3.9 “日(天)”指日历日,而“年”指365天。1.1.4 款项和支付1.1.4.1 “中标合同额”指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所有缺陷所需要并于中标通知书中承诺的金额。1.1.4.2 “合同价”指根据第14.1款合同价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1.1.4.3 “费用”指承包商发生在现场内外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销,包括管理费用与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4 “最终付款证书”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颁发的付款证书。1.1.4.5

16、 “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规定的报表。1.1.4.6 “外币”指用于支付合同价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1.1.4.7 “期中付款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和支付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1.1.4.8 “当地货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4.9 “付款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1.1.4.10 “暂列金额”指合同中可能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为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而规定的一笔暂列款项。 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暂扣并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保留金累计

17、额。 1.1.4.12 “报表”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和支付在申请签发付款证书时提交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1.1.5.1“施工机具”指为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所有用具、机器、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机具不包括临时工程、可能的雇主设备、拟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5.2 “货物”指施工机具、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一种,具体视情况而定。 1.1.5.3“材料”指拟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设备除外),包括可能要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供应的只供材料。 1.1.5.4“永久工程”指要由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1.1

18、.5.5“设备”指拟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用具、机器和车辆。 1.1.5.6“单项工程”指合同数据(标书附录)可能确定为单项工程的工程某组成部分。 1.1.5.7“临时工程”指为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需在现场使用的所有各种(施工机具除外)临时性工程。 1.1.5.8“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 其他定义 1.1.6.1“承包商文件”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可能有的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工程所在国”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雇主设备”指技术规定说明书列明

19、要由雇主提供,供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用具、机器和可能的车辆;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设备。 1.1.6.4“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立法、成文条例、条规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依法建立的公共机构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规定的保证或所有各项保证。 1.1.6.7“现场”指永久工程施工和设备与材料须送达的地点,以及合同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不可预见”指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且不能合理采取充分预防措施。 1.1.6.9“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以

20、变更形式指示或批准的工程所有改变。1.2 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根据情况另有要求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词,也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c) 使用“协商”、“商定”,或“协议”等词的条文都要求书面记载这一商定结果;(d)“书面”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并且(e)“tender”和“bid”,“tenderer”和“bidder”,以及“tender documents”和“bidding documents”含义分别相同。在解释本条件时不应考虑边注和其他标题。除非在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另行指明,否则本条件中使用“费用加利润”的条文都要求

21、该笔利润是相应费用的5%。1.3 沟通本条件凡有规定给予批准或认可、颁发证书、表示同意、作出决定、发出通知、提出要求和解除责任之处,上述各项均应: (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后取得收据、邮寄或由信差传送,或按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所说利用双方商定的任何电子办法传输;并 (b) 递交、传送或传输至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载明的接收人地址。但: (i) 若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则在通知后上述各项应按新地址发送; (ii) 若接收人在请求批准或认可或取得同意时尚未另外说明,则可按提出请求时的地址发送。 不得无故扣压或拖延批准、证书、同意或决定。在向当事人发出证书时,发证方应向对方发一份副本。在向

22、当事人或工程师发出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向工程师或对方发一份副本。l.4 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接受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载明的国家或其他地区的法律管辖。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应为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载明的语言。 沟通应使用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载明的语言。若未指定,则应使用编写合同时用的语言。1.5 文件优先次序 应认为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互相说明。就解释的目的而言,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可能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书, (d) 专用条件A部分, (e) 本通用条件B部分, (f) 技术规定说明书, (g) 图纸,以及 (h) 各资料表与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其他

23、文件。 如果发现文件中有歧义或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澄清或发出指示。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行商定,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签定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基本采用附在专用条件后的格式。因签定合同协议书而可能缴纳法律要求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承担。1.7 转让 各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本合同所具有或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是,任何一方: (a) 可在对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转让; (b) 可以将根据合同的规定取得任何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应得款项的权利当作担保,支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1.8 文件的照管和提

24、供 技术规定说明书和图纸应由雇主保存和照管。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应将本合同和随后的图纸一式两份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可以自费复制或要求提供多份。 除非雇主接收且在此之前,承包商文件的所有部分均应由承包商保管和照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式六套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技术规定说明书中提及的出版物、可能提及的承包商文件、图纸、变更,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应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在为工程施工而编制的文件中发现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其通知另一方。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每当必需的任何图纸或指示未在某合理的具体时间内发

25、给承包商,可能会拖延或中断工程时,承包商就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列出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必须发出图纸或指示的详细理由和具体时间,以及因迟发而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因工程师未在承包商附有细节的通知中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延误了承包商,和/或增加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 (a) 在竣工已经或即将延误之时,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因任何此类延误而要求延长时间; (b) 要求支付任何此类费用和利润,并将其计入合同价。 工程师在收到第二次通知之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通知中的事项。

26、但是,如果工程师未发出图纸或指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或拖延,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则承包商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增加费用加利润。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双方当事人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在签署本合同之后应当认为承包商已经给予了雇主无限期、可转让、非排他、免费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其进行修改并使用修改过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 (a) 适用于本工程有关部分实际或预期的整个生命期间(取较长者), (b) 允许任何对于本工程有关部分具有正当占有权者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用于完成、运行

27、、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 (c) 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时,允许在现场和合同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替换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或以其名义在本款允许以外的其他用途中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合同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技术规定说明书、图纸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用于本合同的各个用途。除了本合同需要,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或将这些文件传送给第三方。1.12 保密事项 为了便

28、于工程师核实承包商是否遵守了合同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披露其要求合理的所有秘密和其他信息。除了履行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或为了遵守适用法律之外,承包商应将本合同细节视为个人和保密的。在无雇主事先同意时,承包商不得发表或披露本工程的任何具体细节。然而,应当允许承包商披露所有可公开获取,或为了确定承包商竞争其他项目的资格而需要的信息。1.13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雇主应已经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技术规定说明书中所述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免受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b) 承包商应

29、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法律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1.14 共同的和若干方面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依照适用法律组成了某联营体、财团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给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赞同,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1.15本行的检查与审计承包商应允许本行或由本行任命者,检查现场或承包商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账目和记录,并安排在本行需要时

30、由本行任命的审计员审查上述账目和记录。2 雇主2.1 现场出入权 雇主应在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若干时间)内给予承包商出入与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承包商可与他人共同出入和占用上述处所。如果合同要求雇主允许承包商占用任何基础、结构、设备或为其提供出入便利,则雇主应按技术规定说明书载明的时间和方式办理。但是,雇主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后,再给予任何上述出入或占用权。 如果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没有指出上述时间,雇主应及时给予承包商出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使其能够按照根据第8.3款施工计划提交的施工计划开始施工。 若因雇主未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出入和占用之权,延误了承包商工作,或使其增加了费

31、用,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 (a) 在竣工已经或将要延误时,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要求延长时间; (b) 要求支付任何此类费用加利润,并计入合同价。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着手商定或确定上述事项。但是,如果雇主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是因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任何错误或提交时间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延长时间,或支付费用或利润。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为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b)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

32、国法律要求的以下许可、执照或批准: (i) 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取得的, (ii) 运送货物,包括结关所需要的, (iii) 在将施工机具运离现场并出口时所需要的。2.3 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 根据第4.6款合作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配合, (b) 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和(c)项及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合理的证据,证明资金已经安排妥当,不挪为它用,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和支付支付(按当时估算的)合同价。雇主在对其资金安排作任何重要改

33、变之前,应将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此外,如果本行已经通知借款国,本行已经停止后者贷款账户下全部或部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拨付,则雇主应在借款国收到本行停止拨付通知的7天内将此事连同详细的具体情况,包括本行的通知时间,通知承包商,并抄送工程师。如果雇主有其他适当货币的资金可在收到本行停止拨付通知之后的60天内继续向承包商支付款项,则雇主应在给承包商的通知中提供合理的证据说明上述其他资金可用于此种目的的情况。2.5 雇主的索赔如果雇主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文或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理由,认为自己有权得到任何付款,或延长任何缺陷通知期限,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

34、燃气或第4.20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对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通知应在雇主知晓或应当知晓引起该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延长任何缺陷通知期限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着手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的可能金额,或(ii)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所规定的缺陷通知期限的可能延长长短。 这一金额可以扣减额形式列入合同价和付款证书之中。雇主仅有权根据本款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或另

35、外要求承包商支付。3 工程师3.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指派的职责。工程师的职员中应有具备适当资质的工程师和能履行这些职责的其他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限。如果工程师在行使规定的权限之前须取得雇主批准,则这些要求应写入专用条件。工程师权限若有任何改变,雇主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但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须由雇主批准的规定权力时,则(就本合同的目的而言)应认为雇主已经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a) 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职责或权限时,应认为工程师是代为雇主行事; (b) 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

36、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c)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核对、凭证、同意、查看、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偏差和不符合要求之事所负之责。下列条文应适合于本合同中:工程师在根据本条件如下各款采取行动之前应取得雇主的具体批准: (a) 第4.12款:商定或确定延长的时间或增加的费用。 (b) 第13.1款:除了以下两种情况,发出变更指示:(i) 工程师判断为紧急的局面;(ii) 如果中标合同额因这一变更而增加的数额少于合同数据(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百分比,(c) 第13.3款:批准承包商根据第1

37、3.1款或第13.2款提出的变更建议。(d) 第13.4款:指定可用每一种适用货币支付的数额。(e) 尽管上面已规定了工程师取得雇主批准的各项义务,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发生了危及生命、工程或临近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他可以指示承包商完成自己认为为减轻或缓和风险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工作或所有事项,但承包商并不能因此而解除自己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职责和责任。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并无雇主的批准,承包商也应立即遵守工程师的任何此类指示。工程师应按照第13条确定应加入合同价中同该指示有关的数额,随即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雇主。3.2 工程师的委托工程师可随时将职责分派给助手,并赋予相应的权限,也可以撤销这种分派或收回权

38、限。这些助手可包括一位驻地工程师,或接受指派检验或试验设备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委托或撤销应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抄件之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经双方商定,工程师不得将按照第3.5款确定确定任何事项的权限委托他人。 助手应是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够胜任这些职责,行使此项权限,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每一位接受职责指派或权限委托的助手,仅有权在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出指示。助手在委托范围内的任何批准、核对、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均应视为工程师的行动,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 (a) 未否定任何工作、设备或材料不应构成

39、批准,因而不应损害工程师否决该工作、设备或材料的权力利。 (b) 如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有疑问,可将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确认、取消或改变该确定或指示。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工程施工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委托了适当权限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办理。 承包商应接受工程师或委托了适当权限的助手就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这些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师或委托了适当权限的助手若: (a) 发出口头指示, (b) 在发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

40、商或其代表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 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否决或发出指示,就应认为上述确认构成工程师或委托了适当权限的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3.4 工程师的更换 尽管有第3.1款的规定,但如果雇主打算更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21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用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有关经验。如果承包商认为拟用的工程师不合适,可以通知雇主,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送详细依据,而雇主就应全面而公正地考虑承包商的反对意见。(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并以细节证明反对某人的理由,雇主就不应以此人替换工程师。)3.5 确定 只要本条件规定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着手商定或确定任何事项,工程

41、师就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无法取得一致,工程师就应在合理地考虑所有的有关情况之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各个事项通知双方,并附详细依据。除非需要根据第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作出修改,否则各方均应执行商定或确定的各个事项。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计、施工、竣工,并修补工程中的所有缺陷。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中的设备和承包商文件,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事项和服务。欲用于工程之中或工程要求的所有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的来源之中均须有本

42、行确定的任何合格来源国的成份。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充分、稳定和安全负责。除非合同未加指明,承包商:(i) 必须对所有承包商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每一设备和材料须符合合同要求的每一事项的设计负责,(ii)对于永久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规定说明书,若无其他具体说明,则无须负责。 每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均应提交准备在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细节。若未事先通知工程师,不得而知对这些安排和方法做出重大改变。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说明: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同该部分有关的承包商文件; (b) 上述承包商文件应符合技术规定

43、说明书和图纸要求,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编写,并应包括工程师要求添加于图纸之中用于协调合同双方设计的补充资料; (c) 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这一部分应在工程竣工时符合合同为其规定的各项用途; (d) 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技术规定说明书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详细程度应当使雇主能够使用、维护、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工程的这一部分。就第10.1款工程和单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而言,只有在将这些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后,才应认为这一部分已经竣工。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保证恰当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格式、金额和币种应如合同数据(标书附录)所规定。

44、若合同数据(标书附录)未载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保证,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保证应由雇主认可的国家或其他地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认可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在其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始终有效且可执行。如果履约保证的条款规定了有效期,但承包商在履约保证期满日期之前28天时尚不能取得完工证书,则承包商应将履约保证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且所有任何缺陷弥补均完毕时为止。 除了合同规定雇主有权得到的数额以外,雇主不应以履约保证为由提出任何要求。在雇主有权根据履约保证提出要求的范围以内,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

45、承担因以履约保证为由提出索赔而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销(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收到完工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 在不限制本款其余部分的情况下,每当工程师因费用变化或法律变化或因变更而确定的合同价增减额超过应以某种具体货币支付的合同价25%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将同种货币的履约保证数额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相等的比例。4.3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将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限赋予之。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承包商代表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前,将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以取得同意。若未获同意,

46、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接受任命者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则承包商应以同样方式提交其他适合此项任命者的姓名和详细资料。 未经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规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可将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

47、(以及所有上述人员均)应流利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如果承包商代表的代替者上述语言不流利,则承包商应安排工程师认为足够数目的胜任翻译在所有的工作时间内以供使用。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行为或不履行合同,并为其承担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 (a) 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分包时,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b) 对于建议的其他分包商,应事先取得工程师的同意;(c) 承包商至少应在28天前将各分包商承担的工作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d)

48、 各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根据第4.5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有或适用时)或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终止合同时,要求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条文。承包商应确保第1.12款保密细节对承包商提出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各个分包商。在实际能够做到时,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担任分包商公平合理的机会。4.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继续到有关缺陷通知期限期满之后,并且工程师在该日期之前指示承包商将此类义务的利益转让给雇主时,承包商应当照办。 除非在转让中另外说明,则在转让生效后,承包商不应再对分包商实施的工作向雇主承担责任。4.6 合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或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为可能受雇在现

49、场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不属于本合同的任何工作的下列各方开展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a) 雇主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 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任何此类指示,如果为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费用,则应构成一项变更。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施工机具、临时工程或由承包商负责的出入安排。 如果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转交任何基础、结构、设备或出入手段,承包商应按照技术规定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4.7 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给出或工程师通知的基准点、轴线和标高为本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确定本工程所有部分的正确位置,并应纠正工程位

50、置、标高、尺寸或方向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合同提供或通知的参考数据中的所有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付出合理的努力核实其准确性。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因上述参考数据中的某项错误而引起的工作时延误了时间或增加了费用,且所有这些都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发现和避免的,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因延误而延长时间; (b)支付任何上述费用加利润,并计入合同价。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商定或确定:(i)错误是否不能事先合理发现,若不能,其程度如何,(ii)上述(a)和(b)项中所说的与

51、此程度有关的各个事项。4.8 安全程序 承包商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 照料所有有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险,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为工程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e) 提供因工程施工而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警卫和围栏等),供公众,以及邻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使用,并对其加以保护。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表明能够达到合同的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载明的细节。工程师有权审查体系的任何方面。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

52、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所有程序和贯彻各项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在向工程师提交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清楚地表示承包商自己已经事先批准。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为承包商规定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4.10 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已有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数据,提交给承包商使用。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同样应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只要在(考虑费用和时间之后)实际可行,就应认为承包商已经取得了有关可能影响投标书或本工程的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应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已经考察和研究了现场、周围环

53、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可利用的资料,并在所有有关事项方面认为自己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 (a)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需要完成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 (e) 承包商对出入手段、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要求。4.11 中标合同额的盈利可能性应当认为承包商:(a) 相信中标合同额是正确和足够的,(b) 合同额是根据第4.10款现场数据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考察、研究和满意而确定的。除非合同另有说明,中标合同额应当使承包商能够

54、履行合同为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可能有的暂列金额为其规定的义务),以及为恰当地施工、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4.12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6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此处所谓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和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对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提出,工程师确认。原条款) 本款中“物质条件”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以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自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通知中应对遇到的该物质条件加以说明,以便由工程师考察与

55、研究,并说明承包商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商应采取适应上述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之后继续施工,并遵照工程师可能发出的任何指示。若某一指示构成变更,则应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就此发出了通知,并因之延误了时间或增加了费用,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应有权要求: (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因延误而延长时间; (b)支付任何上述费用加利润,并计入合同价。 在收到上述通知并考察和研究上述物质条件之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商定或确定:(i)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与不可预见的程度,以及(ii)上述(a)和(b)项

56、中与此程度有关的事项。 但是,在根据上述(ii)最终商定或确定须增加的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可以审查,工程其他类似部分可能遇到的其他物质条件是否比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有利。如果遇见的条件更为有利,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确定着手商定或确定费用因这些条件而减少的数额,并从合同价和付款证书中减少这一数额。但根据(b)针对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物质条件所做的调整和减少的数额的全部结果,最终不应降低合同价。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可能提交的承包商当时即已预见到的物质条件的任何证据,但不应受任何此类证据的约束。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自己可能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承担

57、费用和收费,包括出入现场的道路通行权。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可能为本工程的目的而需要使用的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设施。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应避免不必要或不当地干扰以下事项: (a) 公众的方便,或 (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出入、使用和占用,不论是否为公用或是归雇主或其他人所有。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为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干扰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4.15 现场出入手段 应当认为承包商已经承认出入现场的手段是满足要求并可供其使用。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损坏任何道路或桥梁。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地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

58、除非本条件另有说明,否则: (a)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商应在使用进出现场的通路时负责维护工作的所有必要方面; (b)承包商应在进入场通路沿线设置所有必需的标牌或方向标志,还应为使用这些通路,标牌和方向标志,取得有关当局所有可能要求的许可; (c)对于可能因任何进出场通路的使用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而提出的索赔,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d) 出入现场的手段是否满足要求并可供承包商,雇主不给予保证; (e) 承包商应承担由于出入现场的手段不满足要求或不能供承包商使用而发生的费用。4.16 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 (a)承包商至少应提前21天,将任何设备或其他各种主要货物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工

59、程师; (b)承包商应负责本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 (c)应保障雇主不对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承担义务,并应在有人因货物运输而提出索赔时出面协商,并支付之。4.17 施工机具 承包商应对所有施工机具负责。施工机具运到现场后,应视为专为工程施工所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施工机具运离现场。但出入现场运送货物或承包商人员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而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

60、保因其活动而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流液等,不超过技术规定说明书载明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数量。4.19 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自己可能需要的所有电、水和其他公用设施。 承包商应有权为本工程的用途使用现场可能已有的电、水、燃气和其他公用设施,其细节和价格见技术规定说明书。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设施,以及为计量消耗量而需要的任何仪器。 上述设施的耗用量和按此价格应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商定或确定的金额。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雇主应按照技术规定说明书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将可能有的雇主设备供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除非技术规定说明书另有说明: (a) 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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