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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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论文摘要专利权利是一种排他权,专利权利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但没有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上,许多国 家都曾经有过将专利权规定为主动实施的权力,但现在,包括中国、 美国(1954 年修改)、中国台湾(1994 年修改)在内的许多专利制度 都将专利权定义为排他权。判定专利无效与判定专利侵权是两个相关 但又不同的两个程序。据我了解,中国的专利法中,专利无效与专利 侵权是由两个不同的机构认定的: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 会初审认定(专利法四十五、四十六条),专利权人或第三人不服的 可以上诉到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一般的地方人民法院,专利法四

2、 十六条)。北京中级法院有复审的管辖权,但是一般的地方人民法院 并没有专利无效的初审管辖权,也没有无效的复审权(专利法四十五 条)。专利侵权的管辖权在地方专利局或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 院可以判定专利侵权。(专利法五十七条)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依 次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五大方面的问题, 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若干 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专利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特别是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和加入世界世贸组织的需求 更加使的我国的专利侵权法急待进一步完善,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 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

3、,并没有将其列为特 殊侵权责任。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 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本文通过相关法律关系的论述论以 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 济的进步。关键词: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责任; 专利法; 专利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 十几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 下专利侵权责任问题。一、专利侵权行为概述自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制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以1995年 1月 1 日 生效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协议(TRIPS)为重要标志。而 相应地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 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不断地对他进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 8 月25 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 1 日起施行。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趋势的规定,从传 统的“损害填补”原则发展为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权利 人的权益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二、专利侵权行为形态 专利侵权行为形态,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 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 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两类。(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

5、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 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 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 体形式: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 型专利产品;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 84 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 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 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6、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 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 59 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 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 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 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一个是“过 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 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 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

7、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 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 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 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三、专利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 根据何种标准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 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在民法领域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不同的形式,那么, 在专利侵权中其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根据 TRIPS 协议第45条第 2 款的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 道或无

8、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 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这 应当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是绝对的,还应该注意其中的“在适 当场合”这一限定条件。我国专利法没有采用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场合用了一种混合的归责方法 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 责任原则相结合。我国专利法第63 条第 2 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 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

9、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 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 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 造和进口采用的是“绝对保护”,制造或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行为 者的主观意图无关。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 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 这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相比,是

10、一项重大的突破。四、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实 施,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专 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 言,是指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其中,许诺销售是新修 正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 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 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我认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1、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 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 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 并受到保护。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 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 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 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 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

12、 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 条规定了 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 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 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 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

1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 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 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 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 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 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 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 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 在

1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 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使行 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了发 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 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关于损害结果,在专利侵权中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失为前提。 因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损失, 又包括间接的损失。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 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去出的直接费用。后者表现 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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