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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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为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端正,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研究生,都可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亦不得在同一期限内提出不同学位级别的申请。第四条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2、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触犯国家法律者。(二)学风不端正,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者。(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第五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经改正,各方面表现良好,获得以下成绩之一:(一)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二)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设区市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三)确有突出表现,受校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鉴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审查,可批准其学位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表决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

3、。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4月份进行学位论文通讯评议,5月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7月份授予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15至21人组成,任期2至3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成员从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成绩显著、造诣较深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应当有半数以上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4、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兼任,其成员由各学院提出,由学校批准备案。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接受学位申请人名单。(二)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三)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四)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的申请。(五)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六)审批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名单。(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由校教务处负责协调。第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学校

5、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基本条件,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具备被授予硕士学位的全部条件,在此基础上,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二)确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考试的科目、范围。(三)推荐本学院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学科带头人和指导教师名单。(四)受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等其它事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参加学校规定的学术活动,达到学校规定的科研要求、外语考核要求和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专业

6、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一)课程学习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经过考试未达到课程的考核要求(专业学位课或专业必修课考核成绩低于75分,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二)在学期间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要求。(三)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者。第十三条 硕士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

7、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包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外语课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考试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三)专业学位课和专业必修课。(四)选修课若干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应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的安排进行。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第

8、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与基本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动态;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结论(语)和参考文献等。论文应有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500字,艺术硕士不超过200字)及相应的英文摘要、中文文摘(一般不少于2000字,艺术硕士学位论文文摘不少于800字)、目录、正文、附录(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考文献、致谢词、个人简历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等内容。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不少于5000字)。学位论文词句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学位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量)单位(含数字或数理

9、公式)和制图(插表或插图、照片图)规范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见解或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其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三)硕士研究生本人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并达到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要求。(四)硕士研究生本人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学术活动,并达到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一)硕士研究生应于每年4月上旬前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每年3月份,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对硕

10、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完成质量及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提交至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在审查学位论文和审议评语过程中安排硕士研究生向指导小组作学位论文报告,并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的意见(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通讯评议;否则须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申请推迟一年毕业。(二)在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一个月(每年4月份),应先聘请23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通讯评议。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学校抽查送校外专家通讯评议的学位论文,由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统

11、一组织;由学院负责通讯评议的评阅人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由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发给聘书。(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于规定期限内提交对学位论文的详细学术评阅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位论文的学术评阅意见的认定办法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经通讯评议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本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位是硕士生导师,一般有2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应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1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二)答辩工作一般于5月底前完成。答辩要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准确公正,按原则办事。在论文答辩时,要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严格把关,不降低要求。答辩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在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签字,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三)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在一年之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再按学校有关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仍未达到

13、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则按结业处理。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学位论文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事先召开预备会议,由秘书汇报答辩会的准备情况,并商定答辩工作的有关事宜。(三)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导师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四)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基本论点和主要内容(不超过20分钟)。(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员针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报告内容进行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六)答辩会休会。(七)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以下内容:1.由秘书逐个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

14、的评阅意见;2.答辩委员会成员逐个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3.答辩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书;4.答辩委员会签署决议书。(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生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决议。(九)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第十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一)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修完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授予硕士学位。(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逐个对申请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作出是否授

15、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在此基础上,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推荐。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日期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下列材料:1.硕士研究生学籍卡(一式2份);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式1份);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2份);4.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内含论文评阅人对泉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意见表各1份);5.授予学历教育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一式1份);6.硕士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一式1份);此外,硕士学位申请者还需按规定向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图书馆(含电子版)及所在学院提交若干册硕士学位论文。(四)

1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全体硕士学位申请人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第四章其他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证书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学校颁发。学校在发给毕业研究生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将其学籍档案材料同时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第二十条 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要建立学位档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将每年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将每年颁发毕业证书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存校图书馆、档案室和所在学院资料室各一份。艺术硕士还须交两张不同内容的专业展演DVD光盘,一张交存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一张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档。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解决权均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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