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建设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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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党风建设半年工作总结 党风建设半年工作总结xx镇党委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把20xx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党委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进行研究部署,制定措施,狠抓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干部的廉洁自律和作风的转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推动xx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为了更有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按照镇党委研究部署,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镇党风廉政责任制进行了责任分解,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明确了主管领导、主要责任单位、

2、主要负责人和协办责任单位,要求各主管领导、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协办责任单位要互相协调,主动工作,形成合力,促进落实。1、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工作任务。镇党委把重点工作任务定位到镇党、政班子的每个成员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制定保障措施,提出完成时限。镇纪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强化“负总责”意识,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四个亲自”的职责。镇党、政“一把手”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分解部署,抓好督查落实,抓好检查考核,抓好责任追究,并以身作则,旗帜鲜明地负起责、带头做,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主要任务的落实。做到了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点工作

3、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解决,重要信访亲自批办,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真正担负起当一方领导、抓一方清廉、正一方风气、建一方和谐、促一方发展的领导责任。3、监督“一岗双责”的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切实承担分管范围内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管理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真正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4、督促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办责任单位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各主要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综合运用法律

4、、法规、政策和行政管理等手段,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从自己管辖范围、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与各协办单位及时通报,研究有关工作,并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协办责任单位能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主要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服从主要责任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5、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预防腐败的一项新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列为“一把手”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对因查找风险点走过场、

5、制度措施不到位,导致腐败问题发生,或发现有隐瞒、规避廉政风险点的,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为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县委、县纪委有关要求,我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xx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廉政风险自查、廉政风险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廉政风险监管”四个阶段,达到了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增强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意识,降低廉政风险的目的。6、充分发挥镇纪委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强化组织协调工作和检查

6、考核工作。镇纪委积极协助镇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各项文字材料。为党委决策提供材料依据,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布置、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及时提请党政负责同志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责任单位的工作汇报,按照镇党委部署,镇纪委牵头,对全镇各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半年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能有效地促进各项责任制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二、转变作风,落实政策,全面做好民生工作镇党委、政府把民生工作的落实作为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项民生政策都在我镇得到落实。截止20xx年6月30日止,农村居民纳入低保户

7、的有1003户,1497人,低保资金已按政策全额发放到位。五保户供养365人,其中分散供养324人、年均150元,集中供养41人、年人均200元。计划生育奖扶对象759户,发放奖励资金人均720元,特别扶助24人,特别扶助人均1200元。还有其他类民生工程都已按政策要求得到落实,在这些民生工程的落实工作中,镇党委政府绐终按照工作要求,开展严格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人民十分满意。三、加强对镇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镇党委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同时,还着重抓好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工作。首先,从教育入手,利用开展“共建幸福家园,党员在行动”专题活动,进

8、行理论学习。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作风、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遵纪守法能力,规范干部的从政行为。其次,认真开展谈心谈话会。在谈心谈话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互相监督,互相剖析和自我剖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并

9、加强审核监督,防止瞒报、漏报、谎报和流于形式。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第四,严格控制镇小汽车的管理和使用。镇有一辆“桑塔纳”轿车、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为此,镇制定了小汽车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在节假日实行封存制度,严禁非办公用车。镇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公车管理和严禁党政领导干部自驾公车的通知精神,加强对镇小汽车的使用管理,

10、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四、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的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乡镇党委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年以来,我镇党委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一)加强镇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实行村干部坐班制度。1、坐班办公的人员为村(居)四职干部。实行轮流坐班,每天至少安排一名村干部坐班,坐班时间不少于7小时,各村(居)要制定具体的坐班办公安排表。坐班人员和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并向群众公开。坐班人员要公布联系电话,保证坐班时间内随时解决村内事务,鼓励群众有事找干部,小事不出村。2、建立首问负责制。按照“谁受理、谁处置、谁反馈”的原则,随时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种问

11、题。对坐班时间内无法解决或需转交他人办理的事项,要由受理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保证受理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坐班人员要将当日受理事项和办理结果等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上。3、实行周一集中办公制度。各村(居)把每周一作为集中办公、集中议事日。村(居)四职干部和、驻村干部、各村大学生村官必须到班,大学生村官要积极参与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村内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并布置安排好本周的各项工作。(二)认真落实镇党务、政务公开,村党务、村务公开为促进镇村党风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便于群众监督,增强党务、政务、村务工作的透明度,镇全面

12、落实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按照该项工作的有关程序,规范开展,按期按时,实事求是地公开,并对公开内容作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公开的形式以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开栏为主,从而避免了在党务、政务及村务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现象。(三)加强信访稳定和案件办理工作。我镇党委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镇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指导全镇的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了信访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镇村信访网络,畅通镇村信访举报渠道,规范信访举报秩序。镇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镇对信访件实行公开、透明处理,依法依纪开展工作。确保各类矛盾化解在本单位,本镇范围内。(四)积极开展案件查处工作。镇党委十

13、分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支持镇纪委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镇纪委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寻找案源。利用信访举报,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作用,在镇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村级财务管理、村务、党务公开等工作中,通过监督发现案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总之,20xx上半年度,我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执政服务能力,树立了党在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为我镇的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

14、“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但意见第6条提出“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对调解和好的事实婚姻,在审判实践中不存有矛盾。对调解不能和好的事实婚姻,却很难操作。现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

15、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从年龄结构上来讲,现行起诉到法院的,如年龄已在35岁以上,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都是事实婚姻关系,对这类案件,比较容易操作。这类事实婚姻关系案件,诉讼到法院来的年龄较大,其子女基本上都已成家立业,或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法院处理的重点在解决双方的矛盾,完全可以参照婚姻法来处理。法院调解、判决很少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正因如此,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容易形成共识,矛盾较少,法院易于作出裁决。这类事实婚姻关系形成,双方在一起生活在15年以上较长的时间,在群众中、亲友中都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即使双方产生了比较大的矛盾,经村干

16、部、亲友、邻居做工作后,又能重归于好一起生活,避免了家庭破裂。但这类案件,一旦诉讼到法院,依据意见第6条规定,调解不能和好的,则要调离或判离,没有回旋余地,就往往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如:我们在审理罗某诉郭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年龄均在六十岁以上,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罗某经常晚上外出整夜不归,和别人通奸。周围群众都知道这件事,对罗某不顾家、违反道德的行为很有意见,但谁也不好讲。郭某知道后,苦劝罗某改邪归正。罗某不但不听,反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为此多次做罗某工作,进行宣传教育,但罗某执意要求“离婚”。法院在调查了解、征求村干部和子女意见时,都希望法院判决他们不准离婚。但由于罗某与郭某“结婚

17、”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故只能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受意见第6条限制,法院不得不判离。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认为明明是罗某的过错,法院还支持她“离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意见序言中指出,“在一定时间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是符合实际的”。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633号)给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复涵第1条指出:”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是给法院在审理这类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行为灵活掌握的原则。但意见第6条规定,事实婚姻,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离或判离。笔者认为,这与序言的精神相矛盾,不应有这种绝对条款,

18、这样不利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如前面案例,法院完全有理由不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起诉到法院,有二种情况:一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不管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实体处理上相当困难,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问题。这主要是婚后与父母未分家,对房产问题很难协商解决。一种情况,婚前原先没有房屋,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超过8年;二是在一起生活后与父母共同建造的房屋。依据有关法规,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不把房产问题首先解决好,案件就很难处理下去。是否先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后再恢复

19、“离婚”案件审理?那么,由谁提出诉讼,先要求析产?2、子女由谁抚育问题。前面所述,这类“离婚”案件年龄在35岁以下占多数,一旦“离婚”必将考虑重新组合家庭问题,小孩带在身边就形成负担,故法院在实体处理时,往往出现双方都不要子女。有的一方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故意不要小孩,有的知道这类案件非判离不可,机时坚持不要子女。子女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法院就不可能轻易下判,而导致案件审限拖长。3、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的问题。小孩确定由谁抚育,抚育费如何给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这主要基于一旦“离婚”后,一方很可能外出打工,没有具体地址,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抚育费就落不到实处,当事人很明白这点,法官心

20、中也有数。所以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一次性给付抚育费,而另一方一是确实无能为力,二是也不同意一次性兑现。调解也好,判决也好,很难保证一方能按期履行,给付抚育费。即使当事人申请执行,也会由于出现种种原因,导致抚育费落实难,当事人对法院很有意见。现在有人提出对小孩抚育费,要有担保人,一方当事人无法查找或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从法律角度讲,是否可行,有待探讨。4、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配合问题。在审理案件中,这是笔者常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方外打工,有了新的交往,有了新的情况,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不闻不问,自己在外享受。这些人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态度往往都很坚决,是无法调解

21、好的,法院最终不是调离就是判离。因此,另一方对抗情绪比较大,不愿到庭参加诉讼,不配合法庭的审理。有很多案件,法院虽发现起诉方有很大的过错,却又无能为力,只能在其他方面对受诉方给予照顾。但由于这类案件当事人长期在外多,地址不详多,常变换地方多,往往也落不到实处。即使执行,也因找不到当事人而告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

22、。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并且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出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选择权及其限制和怎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问题作粗浅探讨。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

23、事责任。(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出现的责任竞合。(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可以出现责任竞合。(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

24、任竞合现象。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七)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八)赠与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从立

25、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3、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

26、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过去我国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基本上是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的,对一些特殊的责任竞合案件,如产品质量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都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的。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开始承认责任竞合,并允许当事人选择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

27、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竞合,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

28、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在程序上的问题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诉讼过程中,与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又区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表现在:1、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由于被告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具备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要件,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法有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出于这几种目的:第一,经济上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原告的人身、

29、财产受到被告损害后,向法院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经济赔偿。因此,哪一种请求权依据相关法律能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第二,诉讼上的便利。诉讼上的便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其二,调查收集证据的地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第三,心理上的因素。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不喜欢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等等。鉴于上述原因,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对原告的选择可以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

30、的权利,但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能否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因对法律在理解程度上的差异而并不全部真正地了解。一当选择的不适当,就得不到应得的赔偿,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又是可变的,请求权的变更,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管辖法院的变化等多种后果,直接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2、开庭前可以变更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

31、诉讼请求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普通民案件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法院已经进行的案件实质性审理没有根本上的影响,只是诉的合并;而责任竞合案件开庭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能因正在受理的法院丧失管辖权而对已经进行的实质审理归于无效。所以,责任竞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开庭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3、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与其选择请求权是相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对被监禁的人等提起的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可以区别不同情

32、况,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可以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有两次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机会,一次是在起诉时,一次是在开庭前。起诉时原告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庭前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约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反之,亦然。要注意的是,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

33、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这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区别。(2)法院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与在普通审查起诉时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动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区别。1、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与证明被告违约的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是不同的。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要

34、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可见,前者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后者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就个案而言,原告在开庭前已经选择了何种请求权,举证责任和范围也已确定。但就整个纠纷而言,原告的选择的一项请求权被驳回后,还可

35、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会因其对请求权的选择的变化而变化。2、诉讼时效随请求权变更而改变。因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四年。(一)在实体上的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应当针对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不能因为责任竞合案件存在着多种诉因,即两种法律关系和两个待

36、征事实,而混淆两类事实和不恰当地适用法律。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系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哪一个事实是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根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在请求权确定以后,证明对象就已经明确。此时,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会出现四种情况:(1)原告既能证明被告违约,又能证明被告侵权;(2)原告能证明被告违约,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3)原告能证明被告侵权,但不能证明被违约;(4)原告既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又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37、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上述(1)、(2)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述(1)、(3)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由此看出,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就确定了哪一种待证事实,决定着能否实现其诉权。法院不能根据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根据被告存在违约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范;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按侵权责任处理的案件只能适用中华人

38、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依法不仅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还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只能适用过错原则。另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则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四、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与限制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中,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在责任竞合中选择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

39、择两个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一)在责任竞合中实现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当事人只要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包括当事人对其中一项请求权内容作出实体处分以后,也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二)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无偿合同通常为单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义务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某些特殊

40、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责任竞合。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因为人身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对世范围的绝对权。公民的人身权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也不允许他人非法侵害。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对受害人进行补救。(四)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的约定。(五)法律明确限制选择权的。如果法律已经对请求权作了限制,当事人则无选择权。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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