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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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体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共六章48条,从2000年4月1日开 始施行。本文就基层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执法、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一、存在的问题(一)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在监管中不符合实际,也无相应的 法律责任规定。一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办第一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省药监局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药监局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监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是

2、国食药监市2005239号文 “关于公布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 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共计7类13个产品,但通知中未规定是 否需要备案。三是偏远的山区为了方便老百姓而经营一类医疗器械, 如到省局备案,增加了负担,而实际上大多数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一类 医疗器械都没有备案。四是该条例对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如不备案的 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如相对人不备案而经营一类器械也无相应的法律 责任来规范。(二)法律法规中对不合格医疗器械表述不明确,对不合格医疗 器械处罚标准不统一。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何种医疗器械属于不合格 医疗器械,未对其性质作进一步的细化。综合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

3、规、 规章中,属于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有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无合格 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2、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医疗器械;3、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4、擅自 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上述不合格医疗器械中,有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形,如在法律 法规中未明确规定何为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和“淘汰的医疗器械”; 另外,目前医疗器械不是所有的品种都标有“有效期”,如何判定医 疗器械是否过期失效,也缺乏法律依据。如在实践中,对基层医疗机 构中仍在使用的二000年以前生产的未注明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无 法判定其是否过期失效,对此类医疗器械,则成为监管中

4、的盲区。因“不合格医疗器械”与“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表述不明确, 有部份执法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套 用无合格证明的法则。如经检验某县中医院使用的脱脂棉不符合国家 标准,而该县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 处罚。依据处罚法定原则,该县药监局对该医院的处罚无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对经营、使用 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至少5000.00元以 上的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

5、在经营、使用单位查处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未作规定, 对经营、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如何处理亦无 规定,导致这类器械放任自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对经营或使 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由县药监局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对生产企业擅自 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按未取得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对经营、使用单位未作规定。(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问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该条例的监管对象分为: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6、(医疗器械使用单 位),以及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对无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管,是基层药品执法人员遇到的 一个难题。简单的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 为认定为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是不合 适的。如: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某药店使用B超。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 不属于医疗机构,但单纯认为该案为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药店无证经营医疗器械,与其使用B超的行为不符。上述情形,如果因认定法律责任困难而放任不管,则既不能 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7、用械安全,对有证单位也有失公平。如何对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有效监管,是法 律法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四)超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经营 医疗器械的查处问题。超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 械的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未作规定。在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行 为作了规定,但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应 一致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有两条,一是,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

8、以下 罚款”;二是,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越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两条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 为擅自扩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 械,但处罚的内容不尽相同。三是该管理办法中,只是对扩大经营 范围经营的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对涉及的物品(医疗器 械)未做处理规定,使得违规经营的医疗器械的处理得不到有效监督。四是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给予的处罚是50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区别批发与零售,动辄10000.00

9、元以上,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二、对策建议(一)医疗器械根据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管理分为一、二、三 类,根据其安全性一类器械都要备案,建议国食药监市2005239号 通知中的二类器械也应该备案;为了对一类医疗器械实行有效监管, 备案工作由所在辖区的县药监局负责,对不备案而擅自经营的规定一 定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二)对不合格医疗器械是否可定义如下:、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 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按不合格医疗器械论处的情形为:、小包装 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 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对不合格医疗器械有了统一的

10、定义,对生 产、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行为在处罚时标准也好统一了。避 免了以前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对不合格医疗器械放任不管。对何为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进行明确规定,并定期公布“淘 汰的医疗器械”品种;大型医疗器械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安全性, 有效性也在降低,国家是否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能折算其使用年 限;对二000年以前生产的未注明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能否像药品 种一样对地方标准的规定最后使用期限,以后继续使用的按不全格医 疗器械论处,避免基层医疗机构永久使用2000年以前生产的,而我 们有无法律依据进行有效监管。(三)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使用医疗器械不能简单 的认定其 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但为了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用械安全,在以后的法律法规修订中加以完善, 或者移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 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按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进行处罚。避免了 在同一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一致的 现象;而且对涉及的物品(医疗器械)也有了处罚依据,使得违规经 营的医疗器械的处理得到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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