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伊春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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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方法范文模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小经营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XX省食品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一地一证原那么,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五条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

2、品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 第六条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细那么。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 1实施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遵守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细那么。 第七条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应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经营核准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小经营核准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应领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工程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类别分为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3、、校外托餐机构、现场制售不含乳制品。 食品经营工程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饮品制售不含现榨果蔬汁。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别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 2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

4、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平安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平安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平安事故处臵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目录。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

5、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6、;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 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

7、求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平安标准; 五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样,并有留样记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 ,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8、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 5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小经营核准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

9、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第二十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食品

10、小经营核准条件的,可依法核发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核准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经营核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

11、效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 7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类别、经营工程、核准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备注。 备注用于进一步详细说明经营类别或经营工程内容,假设经营工程选择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在备注工程中具体描述。例如:小餐饮: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有效期至。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

12、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第二十五条XX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编号由4位字母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4位字母为xjy“小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位经营类别分类字母其中:小超市为a,小餐饮为b,校外托管机构为c,现场制售为d。多类别经营取主要类别编号。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括弧、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顺序号从000001开始。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8第二十七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

13、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小经营核准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小经营核准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事项有关的其他

14、材料。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小经营核准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9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

15、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 10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经

16、营核准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小经营核准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被撤消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小经营核准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小经营核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

17、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经营核准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依法被撤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经营核准事项无法实施的; 食品小经营核准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方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经营违反本方法

18、第十五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食品小经营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小经营核准。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 12品小经营核准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9、撤销核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小经营核准。 第四十六条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从事食品生经营活动的,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分。 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分。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依照XX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

20、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核准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22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食品经营 13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小经营核准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被撤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22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撤消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食品经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

21、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六十平方米以下。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看护、辅导、餐饮效劳等活动的经营者。 14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效劳

22、活动,是指在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场、街道,或者单位、企业、个人具有所有权、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提供短期性、聚集性餐饮效劳的活动,如啤酒广场、美食广场、美食节等。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02309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23年08月31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23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

23、督管理,保障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那么,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

24、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平安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领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

25、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工程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

26、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工程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7、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

28、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平安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

29、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

30、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

31、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

32、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

33、、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工程、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 、发

34、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35、。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

36、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

37、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

38、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消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

39、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方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

4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

41、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42、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4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22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

44、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22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撤消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平安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

45、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给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效劳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

46、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效劳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方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那么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

47、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方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02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23年8月

48、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那么,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

49、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平安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

50、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领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工程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51、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工程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52、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53、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平安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平安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

54、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

56、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

57、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58、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工程、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 、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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